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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合同能源管理合同(EMC)甲方: 乙方: 鉴于甲方目前使用的照明设备主要采用的是 。该设备耗电高、效能低。甲方为了降低用电成本,节约国家电力能源,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对现有耗电量较高的 ,进行节能改造,并对节电所获得的收益进行分享,而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合作期限1-1、甲乙双方约定,乙方预计于 年 月 日左右向甲方交付 ,并在甲方足量的备用配件。安装完毕之日,即为计算节电收益的起始日,双方约定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1-2、合作期内,乙方应如期将本批设备有偿交付给甲方
2、使用,所有权归乙方。合作期满,若甲方要求EMC改造工程项目继续合作,则应于合作期满前三个月,向乙方提出续约书面要求,经乙方同意后,双方应重新签订EMC合同。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按量保证给付乙方应获取的节电收益。第二条 甲方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2-1、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向甲方提供 ,更换甲方 ,保证所提供的产品完全符合国家及相关技术标准。(2)乙方负责工程设计、产品提供、产品安装和产品调试,并配合甲方对产品进行测试和验收。(3)乙方负责产品保修期间产品的免费维修、保证产品的正常稳定地运行。(4)乙方免收安装费并且免费提供安装所需要的各种辅材。(5)若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48小时内,乙方
3、未能按时到达甲方现场进行维护,则甲方可扣除乙方当月 0.5 %的节电收益分成作为赔偿。(6)乙方在甲方场地施工,乙方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由乙方负责。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消防要求,如乙方单方面行为所导致的消防事故由乙方负责。(7)乙方负责产品有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保证产品投入运行后不会对甲方的消防安全造成影响。若乙方产品的原因造成甲方受到损害,乙方负责进行维修并承担甲方所有的损失且甲方有权选择终止合同。(8)若甲方需要搬迁使用场所,甲方需提前10天书面通知乙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乙方可协助甲方进行搬迁后的调试工作。2-2、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正式开始接受乙方为甲方所进行的节
4、能改造工程,负责按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节能收益。(2)甲方有权自由选择乙方所提供的设备型号,并由双方确认,如确属客观及不可抗拒力影响,甲方需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双方共同协商,共同予以确定。(3)甲方需指定专人指导施工现场的安装和其他相关工作。甲方本着互惠互利、合作共享节能收益的原则,为保证产品的安装、调试能顺利进行,在改造工程实施、产品安装、调试等工作合作期执行过程中提供便利条件,配合乙方工作并指定一个项目负责人配合乙方完成各项施工任务及现场维护工作,产品安装、调试结束后,甲方负责进行产品验收。(4)在合作期内,甲方享有乙方所提供的节能设备使用权,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可转让或者作为财产抵押。第三条
5、产品的归属3-1、本合同规定的乙方应收分成款支付完毕后,产品所有权自动归甲方所有,从此产生的节能收益均全部归甲方所有。在本合同期间,产品的所有权属于乙方。合同期满,乙方应将该设备无偿移交给甲方。3-2、本合同执行期间,甲方享有乙方所提供节能产品的管理使用权,甲方不得将该产品转卖、转让、出租、抵押或将其投资给第三方。3-3、风险转移:产品一经安装完毕,交付甲方时,产品损害、灭失风险同时由乙方转移给甲方。第四条 其他费用 合作期间,甲方使用乙方设备时,如因人为或甲方直接或间接行为导致乙方提供的设备发生永久性损坏或其他不可修复的故障,甲方须按照乙方产品的供货价格,照价赔偿给乙方。双方确认乙方的供货价
6、格为 元/(台套)。第五条 产品的安装、验收、培训与质保维修5-1、产品安装 甲方保证安装产品电路符合国家安全规定,并适合于产品安装。5-2、产品验收 从安装完成之日起 3 日内进行验收,验收应以书面形式经双方确认, 3 日内,甲方未提出异议的,或未经验收使用的,视为验收合格的。验收合格之日为计算节电收益开始日。5-3、用户培训 乙方免费为甲方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操作、维护培训,使甲方工程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掌握产品的正确使用方法、维护知识和一般故障排除办法。培训在合同执行期间每年一次。 5-4、质保维修 产品从验收交付之日起乙方提供五年的质量保修期,在质保期间,如为乙方产品质量问题,乙
7、方免费负责产品的维修及服务。在合同期内如因乙方产品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负担维修费,并赔偿甲方损失。乙方在产品出现故障并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在48小时内派人到场维修。如因甲方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产品损坏,甲方适当承担其零配件更换费用,乙方不收取人工费。第六条 节电收益额确定、支付方式 6-1、节电收益确定方式(1) 电价确定方式:由甲、乙双方就本合同结算电价确认为 元/度(电价以甲方该月向供电局缴纳的电费单价为准),如合同电价当年有变化,需在电价变化次月双方按甲方向供电局的缴纳单为凭证,再次双方书面确认后,则以另书面确认为计算标准,根据乙方对甲方使用情况的考察及实测结果:上述节电收益额为如
8、下收益分成的计算标准,在合作期限内不变,如需变动,则应由甲、乙双方重新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4)节省收益甲乙双方共享比例:第一年:20%(甲方);80%(乙方)第二年:20%(甲方);80%(乙方)第三年:20%(甲方);80%(乙方)第四年:80%(甲方);20%(乙方)第五年:80%(甲方);20%(乙方)6-2、甲方支付节电收益的方式 电汇 现金 6-3、月节能收益支付日期:甲方应于每月 10 日前将月节电费向乙方支付。节电收益分配完毕之日起本合同节能设备产权及全部节能收益归甲方所有。甲方逾期支付或不予支付的,将按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处理。第七条 合同变更7-1、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
9、行政法规或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有关内容,但均应以书面方式确定。7-2、一方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应及时将变更后的地址、联系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第八条 违约责任8-1、为保证本合同的连续性,除战争、自然灾害、政府部门行为及乙方违约造成的合同终止或暂时中止外,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合同终止或暂时中止,甲方均构成违约。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按期向乙方支付或完全支付节电费的;(1)从应付之日起甲方每日应向乙方支付应付节电费的3作为滞纳金。(2)从应付之日起,逾期30天没有支付的,则视为甲
10、方违约,乙方有权单方面采取以下措施:合同约定的五年时间应付乙方的节电收益而甲方尚未支付的部分按九折,一次性由甲方向乙方支付,产品归甲方所有。8-2、因甲方未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而导致乙方撤出设备,则甲方应当承担相关的安装费、误工费及运费。8-3、甲方若在验收合格前提出终止合同,则产品由乙方收回,并且甲方赔偿乙方人工工时费、损耗费等共人民币 元。8-4、若乙方提供的设备,在承诺的目标范围,监测数据下限达不到合同履约标准,即构成违约。乙方在30个工作日内,通过甲方的配合检查,提供不出合理的解释原因,甲方有权取消合同。由于电网的客观原因(如电压不稳等),日常检测数据的偏差在3%以内,应属于正常范围。8
11、-5、若甲方管理的监测系统出现人为的虚假数字,即构成违约。甲方应予及时纠正,本次的费用计算应按上期标准或测试报告的节电率结算。8-6、若发生设备因甲方原因大面积损坏,重新改造的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第九条 争议及解决办法9-1、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最后也可采取诉讼的方式处理。诉讼地点约定在原告所在地的城市进行。第十条 不可抗力10-1、甲乙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履行合同时,履行合同期限应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10-2、受阻一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尽快通知对方,双方应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第
12、十一条 附则11-1、甲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完成履行本合同。11-2、本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约定若与双方以前签署的有关条款或与以前的有关陈述不一致或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但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保留的除外。11-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做出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 。 (2) 。 (3) 。11-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2010年 月 日 2010年 月 日国家发改委/世界银行/GEF中国节能促进项目办公室执行主任 王树茂合同能源管理的概念
13、最早出现于上个世纪70年代。当时由于“能源危机”使发达国家企业的能源费用大幅度提高,因此受到巨大的冲击。与此同时,许多技术开发商和设备供应商纷纷向企业推销节能技术和节能设备,企业为面临许多疑惑:本企业的节能潜力在哪里,到底有多少?大量广告推销的节能技术和节能设备中,哪些是最适合本企业的?如何制订节能规划、设计和实施节能项目?节能项目所需的资金如何解决?面临企业的这种需求,一种以盈利为目的公司节能服务公司(在国际上简称为ESCO,目前在中国简称为EMCo)出现了。他们为客户提供一种全新的节能服务模式合同能源管理,为供客户提供系统节能服务:能源效率诊断和节能潜力分析、节能项目可行性探究、项目设计、
14、项目融资、设备选购、施工、节能量检测、人员培训等项目的全过程服务;向客户保证实现合同中所承诺的节能量和节能效益;在合同期内,EMCo的收益与节能量直接挂钩,与客户分享节能效益。合同结束后客户得到全部设备和节能效益。可见,对客户来说,合同能源管理的实质是以未来的节能效益进行节能投资,是一种多赢的市场机制,客户获得了节能效益, EMCo得到了盈利和发展,同时也获得了社会环境效益。19921994年,在世界银行和全球环境基金的支持下,中国完成了中国温室气体排放控制问题及战略研究。该项研究的一个重要结论是:中国有巨大的节能潜力,全社会存在着大量技术成熟、经济和环境效益都很好的节能项目,但由于各种市场障
15、碍,这些项目未能普遍实施。为此,中国政府与世界银行多次探讨如何促进节能项目普遍实施的问题。经过一系列的研究和讨论,中国政府与世界银行一致认为:中国正经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深刻社会变迁,原有计划经济时期的节能管理体制越来越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因此,节能工作的管理方式也应该随之改变。总的说来,节能应该是两条腿走路:在建立和完善节能法规、标准和激励政策的同时,有必要引进和推广一种基于市场机制的节能投资及服务融为一体的新机制合同能源管理。1996年,在我国政府与世界银行合作实施的中国节能促进项目的支持下,北京、辽宁和山东成立了三家示范EMCo,拉开了在我国引进、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的序幕。三家示范E
16、MCo从1997年到2006年6月底,其能效投资逐年稳步增长,累计为客户实施了453个节能项目,投资总额达12.62亿元,通过实施这些项目,EMCo获得净收益4.2亿元,而客户的净收益则是EMCo收益的810倍。这些项目产生了良好的节能和环境效益:形成节能能力137万吨标准煤 /年。三家示范公司的成功实践证明: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是可行的,具有强大的生命力。2000年6月,原国家经贸委资源司向全国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通告,并做了大量的宣传、培训工作。这一通告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响应。国内众多企业和从事节能的有识之士目睹了示范所展示出的成果,也认识了基于市场的可持续发展的节能新机制的
17、发展前景。他们受到示范成功经验的鼓舞和激励,纷纷投入到宣传、推广和实践合同能源管理工作中来。实践表明, 在中国引进和推广合同能源管理这一节能新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专业化的EMCo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为客户实施节能项目,可以克服目前众多企业在实施节能项目时所遇到的障碍,诸如技术和方案选择、项目融资困难和管理风险等。EMCo帮助企业克服这些障碍,可以加速实施目前广泛存在于企业中、具有良好节能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项目;更重要的是,基于市场运作的EMCo受利益最大化驱使,会努力寻找客户实施节能项目,努力开发节能新技术和节能投资市场,从而使自身不断发展壮大,最终将在中国形成一个基于市场的节能服务产业大
18、军。目前,EMCo行业组织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简称“EMCA)已有会员300多个;在2004年和2005年的两年间,节能服务企业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的节能项目,投资总额超过16.7亿元,2006年投资总额近 20亿元。我国政府对“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给予了高度关注,许多重要的政府文件中明确提出要把推广“合同能源管理”作为推进我国节能的重要措施。国务院批准的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也明确提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推进企业节能技术改造”。我国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仍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进一步发展还有诸多不利的环境和障碍需要克服: (1)在现
19、行的我国税收制度下EMCo的纳税负担过重基于市场运作的EMCo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其中也包括通过面向全社会的采购为客户优选节能设备。然而我国的税务部门总是把EMCo看作是一般的节能设备销售商,即误认为EMCo是通过转卖节能设备从中谋利的,因此把EMCo与客户的节能服务合同看成设备购销合同。这样,就把EMCo的服务费视同一般节能设备销售商的加价,纳入增值税的规范,也就是说,把本应该是服务税的部分变成了增值税;与此同时,EMCo的收益来自于节能效益分享,由于税务部门把 EMCo的服务看作简单的设备销售,因此把节能效益分享看成了设备销售的分期付款。根据我国的税收制度的权责发生制,在EMCo把节能设
20、备安装到客户后就被认定为设备销售已经实现,这样,在EMCo为客户实施节能项目后还只刚刚开始分享节能效益(刚开始回收投资)时,就被认定应立即按合同全额上缴企业所得税。本来EMCo为客户出资做项目已承担了风险,还得为尚未得到的收入提前支付所得税,可以说是雪上加霜。希望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为EMCo的发展提供政策支持。(2)目前的信誉环境不利于EMCo的发展由于目前我国企业的信誉环境尚待改进,无论是EMCo还是耗能企业(EMCo的客户),都存在这个问题。企业怀疑EMCo的承诺是否是真的;EMCo怀疑客户能否能真正按合同分享节能效益。当前的重要任务是,采取有效的技术的和管理的措施,降低EMCo和客户的履
21、约风险。(3)在现行的政府机构的财务管理制度下EMCo难于为政府机构实施节能项目1992 年美国两院议会通过议案要求政府机构与ESCO合作,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政府楼宇的节能改造,从而达到既不需要增加政府预算,又取得政府机构带头节能的效果。在这个法案中,允许政府机构在不增加能源费用的前提下,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节约的能源费用与ESCO分享;同年加拿大政府也通过实施“联邦政府建筑物节能促进计划”(简称FBI),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推动政府机构的节能。然而,在我国现行的政府机构财务管理制度下,EMCo不可能与政府机构分享节能效益,除非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作出适当的决定,允许政府机构在不增加能源费用的
22、前提下与EMCo分享节能效益,或允许节能改造费用视同能源费用列入政府机构的预算和采购。(4)我国金融机构尚未能积极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目前,我国的EMCo很难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其原因主要是:我国的EMCo都属于中小企业,刚刚成立的EMCo在金融系统尚未建立信誉;节能项目不像一般的建设项目能形成抵押物;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评估部门尚不熟悉EMCo的业务;尽管我国的物权法已于2007年10月1日生效,但是EMCo大量的投资所形成的资产(设备和合同应收款)留在客户企业(待分享效益后才能实现),银行等金融机构往往不承认这种资产的实在性,也不认可把这种资产作为信誉抵押。在发达国
23、家不存在这些问题,政府也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节能项目融资。目前由中国节能促进项目的国际资金支持的EMCo贷款担保计划正在为EMCo的节能项目提供融资支持。一个迫切的任务是,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应该根据节能项目的特点,特别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特点,设计出多种投资和融资金融品种、以切实可行的多种渠道和模式为EMCo投资和节能项目融资创造有利环境。希望国家支持节能的有关基金也能划出一部分经费用于提高银行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为EMCo节能项目的投资和融资能力。(5)节能服务产业尚不规范虽然有中国节能促进项目等多方面的技术支持,已为在我国具体条件下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但是EMCo毕竟还
24、是处于早期发展中的产业,尚无成熟的行业规范,诸如服务标准、节能量检测和认定方法、合同规范等。建立和完善这些规范可以避免目前鱼目混珠的状态。这应该是EMCo行业协会的重要职责。(6)政府的节能基金应把EMCo纳入支持范围目前中央和地方政府提供的节能基金仅限于支持一般企业的节能项目,还尚未把具有节能资金再造血功能和扩大节能再投资功能的EMCo列入其支持范围。解决上述问题和障碍是当前推动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至关重要和迫在眉睫的问题,希望能引起政府有关部门和EMCo的行业协会的重视。合同能源管理如何走出困境合同能源管理如何走出困境?最缺的是解决方案能耗过大,成本居高不下,是很多化工企业的烦恼。对一些企业
25、来说,进行节能减排改造,最缺的不是钱,而是解决方案。由于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涉及财务、生产、商务等多个部门,只要有一个部门“卡壳”,整个计划就会搁浅。上海氯碱化工公司的各种能源成本占了运营总成本的35%以上。公司技术能源主管王立贵告诉记者,电费涨1分,公司一年就要多支出2000万元。于是,氯碱化工找来一家合同能源管理公司上海东智屏公司,给各项设备“把脉”。诊断发现,电化厂二车间在盐酸生产中产生大量的反应热,通过水冷却后直接排放,浪费了大量水和热量。东智屏提出的改造方案是:通过新添置两台盐酸炉、一台溴化锂制冷机组及一台热水泵和一台冷水泵系统,来替代原有氨制冷系统,用以回收浪费掉的反应热。这些更新设备
26、的投入资金由东智屏出,产权3年后归氯碱化工所有;而在这3年期间,所节省的能源费用由双方共同分享。王立贵说,经测算,改造后节电250多万千瓦时,节约直接排水70多万吨,年折合标准煤达514.06吨,相当于综合降低生产成本近300万元。技术对路,风险共担,让合同能源管理成效初显:从2002年至2010年,本市共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800余个,节约35万吨标准煤。2011年,本市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数明显增加,共计305项,总投资额约7亿元,节约12万吨标准煤。为何“想做却没有做”由于合同能源管理并不是简单的节能技术改造,令一些用能单位“想做却最终没有做”。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委员会副主任魏玉剑告诉记
27、者,对用能单位来说,合同能源管理一次性投入大,回收成本周期较长。而节能过程又是一个动态过程,受气候变化、环境条件、用能习惯和方式的影响较大,一旦节能效益未达预期,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就容易相互“扯皮”。用能单位认为是节能方案不完善,而节能公司则认为单位用能方式有问题。这种“说不清”的状况,令不少用能单位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再比如,一些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签署了合同能源管理协议,但过了几年,由于规模变化、业务发展的需要,该单位搬迁,或业主改变,或者业务性质发生根本变化,用能设备发生了调整在这种情况下,合同能源管理合同如何续签?效益如何分享?一系列的问题接踵而来。有了这种顾虑,用能单位要
28、么自己进行一些节能小改造,对一些资金大、周期长的节能改造干脆就放弃了。有核心技术才有市场上海大大小小几百家节能服务公司,技术实力、服务能力参差不齐。 有些节能服务公司提出一个改造方案,从社会上购买了节能设备,给用能单位安装使用后,就“坐等”分成了。在合同期限内,这些节能服务公司未能提供后续服务,碰到这种情况,用能单位宁愿自己在市场上购买节能产品。有的节能服务公司在提供改造方案后,规定窗户的开启率不能超过一定比例等,这种规定是不可控的,实际上用能单位也做不到。目前,已有节能服务公司研发了用能监测调控平台技术,能实时监测中央空调运行情况,通过优化调节来达到节能目的。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
29、示,这样的节能服务公司有核心技术,才会有市场。去年12月,上海成立了“合同能源管理企业联盟”,有160多家专业公司加入。据魏玉剑介绍,这些节能服务公司之间的互补性很强,采取联盟的形式,可集百家所长。在联盟这个平台上,进行资金、项目、技术、人才方面的合作,服务能级大大提升。不仅是企业,更需社会配套联动专家指出,合同能源管理行业的发展,不仅仅是政府、企业的事情,更需要金融、税收、专利保护等社会配套的联动。一般来说,用能单位从小项目开始做起,而对于节能服务公司来说,小项目从银行贷款比较困难。这就需要金融服务机构转变观念,对节能事业真正地给予扶持。各种节能技术标准也应跟上,让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都有据可依。对于自主研发核心技术的节能服务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也应做到位。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