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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际铁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制度一、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一) 总则1. 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工作,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2. 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及铁道部与其他投资方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3. 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施工图经审核修改批准后至工程正式验收前,变更施工图的活动。4. 建设单位应加强勘察设计管理,认真审核施工图,勘察设计单位应确保勘察设计质量,监理单位应认真检查设计文件,施工单位应详细核对设计文件,各单位要互相配合,将勘察设计存在的问题解决在工程
2、实施之前。5. 经建设单位审核批准的施工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依据本办法进行。6.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变更设计的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选派能够胜任变更设计工作的人员常驻现场,监理单位应强化现场检查,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处理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二) 变更设计分类1. 变更设计分为类、类。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类变更设计:(1) 变更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的;(2) 变更初步设计主要批复意见的;(3) 变更涉及运输能力、运输质量、运输安全的;(4) 变更重点工点的设计原则;(5) 变更设计一次增减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3. 对施工图的其他变更为类变更设
3、计。4. 变更设计项目划分原则(1) 同一工点或同一病害引起的不可分割的一次性变更,为一项变更设计;(2) 同一工点中的不同变更内容、同一病害类型的不同工点、同一变更内容的不同段落应分别划分为不同的变更设计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单位批准者除外)。5. 变更设计必须按上述原则划分,严禁将变更设计项目合并或拆分。(三) 变更设计程序1. 类变更设计,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理由和技术经济比较资料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勘察设计单位按处理意见完成变更设计。建设单位对变更设计文件初审后,连同变更设计原因、责任单位、费用处理方案报原初步设计批准部门。经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勘
4、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并组织对施工图进行审核。2. 类变更设计,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理由和技术经济比较资料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有关方面分析、研究,确定变更设计原因、责任单位、技术方案、费用及费用处理,由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设计文件经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3. 类变更设计文件按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文件编制办法(铁建设199999号)规定编制,达到初步设计文件深度;类变更设计文件可适当简化。变更设计文件应附工程数量和费用增减对照表。4. 变更设计要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因突发事件、工程安全需要立即处理的类
5、变更设计,建设单位应在处理的同时按规定向铁道部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及时按程序办理变更。5. 变更设计工作应满足建设需要。建设单位应及时对变更设计意见组织研究、委托勘察设计、组织审批或报批,初步设计批准单位应及时审查类变更设计。6. 铁道部投资铁路项目的类变更设计,由建设单位审查后报铁道部工程设计鉴定中心,并抄送发展计划司、建设管理司等相关部门,由铁道部工程设计鉴定中心组织审查,审查批复意见经发展计划司、建设管理司以及相关部门会签后报部领导批准。7. 铁道部与其他投资方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类变更设计,由建设单位报初步设计批准单位批准。(四) 变更设计费用1. 类变更设计引起的费用按初步设计
6、批准概算编制原则,扣除不应发生的费用后确定;类变更设计引起的费用应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单价和计价方式确定。2. 类变更设计引起的费用按批准意见执行;类变更设计引起的费用列入预备费。3. 工程质量事故引起的变更设计,相关费用按铁道部有关规定由事故责任方承担。4. 类变更设计的勘察设计费,按铁路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算,按变更设计批准意见办理;工程质量事故引起的变更设计,勘察设计费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勘察设计单位无偿完成因勘察设计质量引起的变更设计。二、 设计更改程序(一) 对设计更改要求的识别与评审1. 设计更改要求一般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事业单位和中介机构、顾客、施工单位或设计人员提出
7、,由设总负责收集。设计人员收到的设计更改要求应向设总汇报。2. 设总负责组织有关设计人员对设计更改要求进行识别和评审,应根据更改的性质而采用相应的方法,具体规定如下:(1) 对于未涉及原则问题的局部更改要求,允许口头提出,由更改涉及专业的设计人员记录。(2) 评审应识别更改要求的合法性和可行性,评价更改要求对已施工、安装部分及各专业设计输出的影响,并确定采取的相应措施。(二) 设计更改的实施和控制措施1. 经评审同意接受更改要求后,设总或有关设计人员应将更改要求传达到所有相关设计人员,包括引起受到更改影响的其它专业设计人员。2. 各专业的设计更改人员由涉及更改的生产部门安排,一般由原设计人员或
8、了解该项目设计的人员承担。3. 设计更改应注意专业间的相互影响,涉及两个以上(含两个)专业的设计更改,由设总负责协调,保证更改后设计文件的统一。4. 设计更改的设计文件通常为“工程设计变更单”和“设计修改图纸”。设计更改的文件输出前应予以校审;工程设计变更单的校审工作可由一个人承担,一般由审核人承担,但对于原则性或重要的更改,必须由审定人(院管工程)或审核人(所管工程)承担。设计更改文件的校审执行设计输出和设计验证程序(QMS207)第4.5条规定;设计更改文件均应按产品标识程序(QMS209)进行标识。5. 所有设计更改文件应交付顾客或顾客的委托人,不得直接交付施工单位。6. 若遇紧急情况需在施工、安装现场进行设计更改时,设计更改人员应与审核人员有效沟通。取得共识意见后,可先实施,后补设计更改文件。审核人应在后补的设计变更文件上签字。设计更改要求评审记录(可记录在更改要求的文件上)、设计更改文件校审记录(可记录在提供校审的设计更改文件上),按设计技术文件控制程序(QMS202)的规定及要求收集、保存、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