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拆迁评估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共6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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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XXXXX房屋征收项目实施方案XXX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2018年 03月 28日 目 录项目概况项目区域简介及项目简介:XXXXXXXXX.所需开展任务要求内容包括了“三调”,地籍测绘,房产测绘,房屋评估。“三调”及房屋地籍测量结果的应用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提供了科学严谨的法律依据,涵盖变更地籍资料、土地利用分类、初始权属、地籍的区域划分、宗地划分等内容,为改造过程中的土地利用和权属变更提供了公平合理的法律依据,是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中的一项总要内容。(一)实施任务的服务要求: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并满足招标人项目内容相关服务要求。(二)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

2、80日历天完成外业调查,内业处理,宗地图、房产图编制和项目成果统计汇总以及后期伴随服务等工作。为顺利完成拆迁任务,现将该项目中存在的可能影响工作进展的问题加以分析,并提出具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以保证按时高质量的完成工作。“三调”实施方案一、任务及工作内容(一)主要任务三调的主要任务是:在二调成果基础上,按照统一标准,在全省范围内利用遥感、测绘、地理信息、“互联网+”等技术,统筹利用现有资料,以正射影像图为基础,实地调查土地的地类、面积和权属,全面掌握全省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工矿仓储、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交通运输、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等地类分布及利用状况;细化耕地调查,全面掌握耕地

3、数量、质量、分布和构成;开展低效闲置土地调查,全面摸清城镇村庄及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状况;建立互联共享的覆盖省、州(市)、县(市、区)三级的集影像、地类、范围、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完善各级互联共享的网络化管理系统;健全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和全天候、全覆盖遥感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相较于二调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三调是对“已有内容的细化、变化内容的更新、新增内容的补充”,并对存在相关部门管理需求交叉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等地类进行利用现状、质量状况和管理属性的多重标注。具体任务包括: 1.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包括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镇村庄内部土

4、地利用现状调查。 (1)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以国家统一提供的调查底图为基础,实地调查每块图斑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分布等利用状况,查清全省耕地、园地、草地、林地等农用地的数量、分布及质量状况,查清城镇村庄、独立工矿、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等各类土地的分布和利用现状。 (2)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充分利用地籍调查和不动产统一登记成果以及相关部门已有的高分辨遥感影像和大比例尺测绘成果,对城镇村庄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开展细化调查,查清城镇村庄内部商服、工业、仓储、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和特殊用地等地类的土地利用状况。 2. 土地权属调查 结合全省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

5、工作,将城镇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外已完成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成果落实在土地调查成果中,对发生变化的开展补充调查。 3. 专项用地调查与评价 基于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调查成果和国土资源管理形成的各类管理信息,结合生态文明建设、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国土资源精细化管理、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及相关专项工作的需要,开展系列专项用地调查评价。 (1)耕地细化调查。重点对河道、湖区范围内的耕地、林区范围内的耕地、牧区范围内的耕地、沙荒耕地等开展细化调查,分类标注,摸清各类耕地资源家底状况,夯实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的基础。 (2)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

6、界线落实在土地调查成果上,查清批准用地范围内未建设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为持续开展批后监管,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供基础。 (3)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在耕地质量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将最新的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评价成果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对评价成果进行更新完善。(4)坝子核实。在原有坝子范围界线及地类核定成果基础上,进一步核实坝子名称、范围、数量及地类面积等情况,更新完善坝子成果数据,并落实到土地调查数据库中。4. 各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 (1)建立三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按照国家、省统一编制的数据库标准及建库要求,以县

7、级为单位组织开展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耕地细化调查专项数据库、建设用地专项数据库、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专项数据库建设,实现对城镇和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权属调查成果和专项调查成果的综合管理。州(市)土地调查数据库。以县(市、区)各类数据库成果为基础,组织建设州(市)土地调查数据库及专项调查数据库。省级土地调查数据库。以县级各类数据库成果为基础,组织建设省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及专项调查数据库,实现全省土地调查成果和专项调查成果的集成管理、动态入库、统计汇总、数据分析、快速服务、综合查询等功能。(2)建立各级土地调查数据及专项调查数据分析与共享服务平台 基于三级土地调查与专项调查数据库,利用大

8、数据和云计算技术,建设从县(市、区)、州(市)到省的土地调查数据综合分析与共享服务平台,实现土地调查数据、专项调查数据与土地规划、基础测绘等各类基础数据的互联互通和综合分析应用,结合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资源管理需要,开发相关应用分析功能,提高三调成果对管理决策的支撑服务能力。 5. 成果汇总 (1)数据汇总 在土地调查数据库和专项调查数据库基础上,逐级汇总各级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村庄各类土地利用数据及专题数据。 (2)成果分析 根据三调数据,并结合二调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等相关数据,开展土地利用状况分析。(3)数据成果制作与图件编制 基于三调数据,制作系列数据成果,编制省、州(市)、县(市、区)、乡(

9、镇)系列土地利用图件、图集和各种专题图件、图集等。面向政府机关、科研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不同层级的数据服务,满足各行各业对三调成果的需求,最大程度的发挥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的综合效益。(二)主要工作内容1. 开展前期准备工作和收集相关资料2. 将收集到的原有坐标系统与三调规定不一致的相关数据成果资料,转换为统一的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3. 组织宣传和培训工作4. 接收国家下发的调查基础资料5. 细化调查底图内容6. 开展农村土地利用现状和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7. 开展权属界线上图和补充调查8. 开展专项用地调查与评价9. 建立土地调查数据库及共享服务云平台10. 开展统一时点更新11. 开展

10、调查成果汇总及各类统计汇总分析12. 开展调查成果质量检查及验收13. 配合做好调查成果的国家级核查14. 开展调查工作总结和成果上报二、技术路线与方法(一)技术路线采用高分辨率的航天航空遥感影像,充分利用现有成果资料,按照国家整体控制和地方细化调查相结合的要求,利用影像内业比对提取和3S(卫星定位GNSS、遥感RS和地理信息GIS)一体化外业调查等技术,准确查清全省城乡每一块土地的利用类型、面积、权属和分布情况,采用“互联网+”技术核实调查数据真实性。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和互联网等新技术,建立省、州(市)、县(市、区)三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在此基础上,开展调查成果汇总与分析、标准时点统一更新

11、以及调查成果应用等工作。(二)技术方法1. 基于高分辨率遥感数据制作数字正射影像图。农村土地调查全面采用优于1米分辨率的航天遥感数据;城镇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采用现有优于0.2米的航空遥感数据。采用高精度数字高程模型或高精度控制点,制作数字正射影像图。2. 基于内业对比分析制作土地调查底图。国家在最新数字正射影像图基础上套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逐图斑开展全地类内业人机交互判读与解译,通过对比分析,提取数据库地类与遥感影像地物特征不一致的图斑,预判土地利用类型,制作调查底图。3. 基于3S一体化技术开展农村土地利用现状外业调查。根据国家下发的调查底图,结合日常国土资源管理和收集的相关行业资料,

12、制作外业调查数据,采用3S一体化技术,逐图斑开展实地调查及举证,调查图斑的地类、范围、权属等信息。对地方实地调查地类与国家内业预判地类不一致的图斑及地方自行提取的图斑,需提供实地拍摄带坐标信息、拍摄方位和拍摄时间的举证照片。4. 基于地籍调查成果开展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对已完成地籍调查的区域,利用现有地籍调查成果,获取城镇村庄内部每块土地的土地利用现状信息。对未完成地籍调查的区域,利用现有的数字正射影像图等资料,实地开展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5. 基于内外业一体化数据采集技术建设土地调查数据库。按照国家及省数据库标准,以县(市、区)为单位,采用内外业一体化数据采集建库机制和移

13、动互联网技术,结合国家统一下发的调查底图,利用移动调查设备开展土地利用信息调查和采集,实现各类专题信息与每个图斑的匹配连接,形成集图形、影像、属性、文档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6. 基于增量更新技术开展标准时点数据更新。按照三调数据库标准,采用国家下发的土地调查增量更新模型,结合201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获取土地调查成果标准时点变化信息,开展实地调查,形成增量更新数据,将各级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统一更新到2019年12月31日标准时点。7. 基于大数据技术开展土地调查成果多元服务与专项分析。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面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农业部门、科研院所和社会公众等不同群体特点,优

14、化海量数据处理效率,提供三调成果快速共享服务;开展各类自然资源、重点城镇节约集约用地分析,形成三调数据成果综合应用分析技术机制。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包括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一)主要技术指标1. 数学基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2. 分幅、编号及投影方式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各种比例尺标准分幅及编号执行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和编号(GB/T 13989-2012)标准,分幅采用国际1100万地图分幅标准,各比例尺标准分幅图均按规定的经差和纬差划分,采用经、纬度分幅。图幅编号均以1100万地形

15、图编号为基础,采用行列编号方法。12 000、15 000、110 000比例尺标准分幅图或数据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按3分带。3. 地类图斑划分三调以图斑为基本单元开展调查(包括道路、沟渠、河流等线状地物)。单一地类地块,以及被行政界线和土地权属界线分割的单一地类地块称为图斑。具体形式如下:(1)单一地类地块;(2)以行政辖区界线或土地权属界线分割成图斑,并代替图斑线。当各级境界、权属界线重合时,只表示最高一级的界线;(3)城镇村庄内部同一地类的相邻宗地合并为一个图斑;(4)道路被权属界线分割的,按不同图斑上图。4.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和第三

16、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分类(以下简称工作分类(详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以下简称技术规程)。(二)调查界线及控制面积确定国界、省界及全省控制面积由国家统一下发;省级负责州(市)、县(市、区)调查界线和控制面积制作与确定;县级负责县以下调查界线和控制面积制作与确定。调查界线应继承最新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的界线。县级以上调查界线如果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的,必须依据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全国土地调查办批准后调整;乡(镇)级界线如果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的,必须依据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省土地调查办批准后调整。1. 调查界线的调整调查界线应使用经各级主管部门确定的界线。(1)依据有权批准界线调整的人民政府

17、相关批准文件,开展各级调查界线调整。乡(镇)界线调整后报省土地调查办备案,州(市)、县(市、区)调查界线调整后报全国土地调查办备案。(2)因成图精度等客观因素造成调查界线与数字正射影像图(DOM)相对位置产生位移的,由省或县土地调查办统一组织,依据行政区域勘界成果中有关界址的描述,对调查界线进行调整以使之与DOM匹配,经界线双方同意并提请双方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最终调查界线。单方不得擅自调整调查界线,界线双方有异议的也不得调整。2. 调查界线制作及控制面积确定省土地调查办依据国家下发的省级控制界线和控制面积及国家确定的坐标系、比例尺和界线调整数据,组织对最新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界线进行坐标转换和

18、界线更新,制作标准分幅数字化的XXX省行政区域调查界线图,作为省级调查控制界线,并制作全省及州(市)、县(市、区)的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接合图表,计算各级调查区域控制面积,提供各州(市)、县(市、区)使用。县级调查区域内采用不同比例尺调查的,需提前统一组织,将不同比例尺及相应的图幅号上报到省土地调查办,由省土地调查办上报全国土地调查办依据所报比例尺计算和下发全省控制面积。(三)遥感影像资料采购及调查底图制作1. 遥感数据采购和正射影像图制作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原则上采用优于1米分辨率遥感影像资料;城镇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采用优于0.2米分辨率的航空遥感影像资料。国家组织统一采购优于1米分辨率

19、覆盖全国的遥感影像制作DOM。各州(市)、县(市、区)可自行采购更高分辨率的遥感影像制作DOM,辅助开展实地调查,并将经质量检验合格的DOM成果汇交至省土地调查办,由省土地调查办上交到全国土地调查办。为开展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各州(市)、县(市、区)需自行多方收集2014年以后、优于0.2米分辨率(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使用的正射影像),覆盖城镇村庄范围的已有航空遥感正射影像数据及其他调查等所使用到的高分辨率的遥感影像制作DOM,开展城镇村庄内部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当原有0.2米分辨率的航空遥感数据不能全覆盖城镇村庄调查区域时,可采用优于1米分辨率的卫星数据作补充。2. 细

20、化调查底图内容在国家下发调查底图的基础上,结合相关资料和工作需要,进一步提取调查底图图斑地类与最新DOM地物特征不一致的信息,丰富调查底图内容。(四)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按照工作分类,实地对调查核实图斑逐一进行地类认定;参照遥感影像,实地调绘图斑边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主要采用综合调绘法。综合调绘法是内业判读、外业调查补测和内业建库相结合的调绘方法。在开展外业实地调查核实的同时一并开展图斑举证工作,对影像未能反映的地物进行补测,最后依据外业调查结果,进行内业矢量化和建库工作。1. 地类调绘及补测(1)各县(市、区)以下发的调查底图为基础,将调查底图套合土地调查数据库,叠加国土资源管理数据及相关部

21、门调查数据,制作外业调查数据。将外业调查数据导入带定位功能的移动外业调查设备或打印外业调查纸图,辅助开展外业实地调查工作。实地逐图斑调查图斑地类,调绘图斑边界,记录图斑编号、地类编码、权属单位和其他属性信息。(2)依据影像和实地现状进行图斑综合调绘。对实地地类、边界与基础库或内业判读信息一致的,无需重新调绘,直接标记,记录相关调查信息;对实地地类、边界与基础库或内业判读信息不一致的,进行实地调绘。对影像未能反映的新增地物进行补测。补测主要采用仪器补测法和简易补测法,为了提高调查的效率和成果精度,原则上采用XXX省综合卫星定位服务系统(YNCORS)进行补测,无YNCORS信号区域可采用简易补测

22、法。补测平面位置精度要求:补测地物点相对邻近明显地物点距离的中误差,采用仪器补测法的,平地、丘陵地不得大于0.5m,山地不得大于0.75m;采用简易补测法的,平地、丘陵地不得大于2.5m,山地不得大于3.75m;最大误差不超过2倍中误差。2. 变化图斑的调查举证按照以实地现状认定地类的原则,对全国土地调查办内业提取的变化图斑进行调查核实,使用带卫星定位和方向传感器的手机或通讯平板电脑,利用全国土地调查办统一下发的“互联网+”举证软件,拍摄包含图斑实地卫星定位坐标、拍摄方位角、拍摄时间的实地照片及举证说明等综合信息的加密举证数据包,上传至统一举证平台。(1)未按全国土地调查办提取的地类调查上图的

23、,由县(市、区)土地调查办全部实地举证。但对原地类为耕地,内业提取地类为其他农用地,经县(市、区)土地调查办调查为耕地,标注种植属性与国家判读地类一致的,可不举证。 (2)重点地类变化图斑原则上由县(市、区)土地调查办全部实地举证。包括相对原数据库新增的建设用地图斑,原有耕地内部二级地类发生变化的图斑,原有农用地调查为未利用地的图斑等。但对依据遥感影像特征能够准确认定为住宅小区、规模化工厂等新增建设用地图斑,可不举证。(3)对全国土地调查办未提取的变化图斑,相对原数据库调查新增的变化图斑原则上由县(市、区)土地调查办全部实地举证。但对调查认定地类与影像特征明显一致的,可不举证。(4)对于因纠正

24、精度或图斑综合等原因造成的偏移、不够上图面积或狭长地物图斑,可不举证;对原有线状地物面状化的图斑,可不举证;未硬化且未贯通的农村道路不上图的,可不举证。对同一条道路或沟渠等线性地物的图斑,可选择典型地段实地举证,其他地段备注说明。(5)举证照片应在实地拍摄,拍摄方向正确,能够反映图斑实际利用现状。举证照片包括图斑全景照片、局部近景照片、利用特征照片三类。图斑全景能反映图斑整体利用情况;局部近景照片能反映图斑实际利用现状;对新增加的建设用地或设施农用地图斑,需拍摄内部利用特征照片。(五)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充分利用地籍调查和不动产统一登记成果,对城镇村庄内部的土地利用现状开展细化调查。查

25、清城镇村庄内部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和特殊用地等土地利用状况。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按照工作分类汇总。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在城镇村庄地籍调查数据库成果基础上开展。将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宗地成果同类合并,按照工作分类归并地类,被道路、水系等线状地物分割的同类宗地应分割为不同的图斑;道路、水系、绿地等单独划分图斑,对有多种用途的宗地按主要用途调查,对超大型宗地按宗地内不同用途划分为不同图斑。对城镇村庄地籍调查数据库未覆盖和城镇村庄新扩区域,可参考最新的影像图、近期规划图和地形图,由县(市、区)土地调查办组织街道办事处、土管所及村委会相关人员配合调查单位

26、技术人员,采用内业勾绘和实地核实相结合的方法,确定城镇村庄内部每个图斑的土地利用类型。(六)权属界线上图和补充调查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数据库中确定的权属界线转绘到土地调查底图上。城镇以外的独立国有土地使用权界线,依据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成果转绘到土地调查底图上。城镇内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界线不调查上图。权属调查原则上以各村民小组为基本单位,对集体土地确权未登记到村民小组的,按照行政村的权属界线转绘到土地调查底图上。(权属调查原则上以各行政村为基本单位,对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到村民小组的,可按照村民小组的权属界线转绘到土地调查底图上。)在权属界线上图过程中,因成图精度等客观因素,部分权属界线与遥感影像

27、产生位移的,可根据协议书描述调整至遥感影像相关位置,避免产生细小图斑。对权属界线发生变化的,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不动产调查相关规定,重新开展权属界线补充调查。四、专项用地调查基于全省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等调查成果和国土资源管理形成的各类管理信息,结合国土资源精细化管理、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及相关专项工作的需要,开展系列专项用地调查评价。(一)耕地细化调查对永久基本农田范围以外的耕地图斑,参考相关部门的有关资料,根据耕地的位置和立地条件,开展细化调查,并标注相应属性。(二)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按实地现状进行调查。利用国家在部监管平台备案的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界线统一制作下发的批

28、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图层进行调查。各县(市、区)需整理土地审批资料,补充完善建设用地审批信息,及时报部备案。(三)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1. 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健全耕地质量等级评价指标体系。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评价,开展耕地质量调查、样品采集与监测,建立县(市、区)域耕地质量评价数据库,汇总分析全省耕地质量等级成果。2. 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梳理现有耕地分等定级成果。根据耕地分等国家级参数,修订和规范省级参数,以州(市)为单位分县(市、区)编制分等单元图和分等因素分级图,开展土地利用系数和指定作物产量比的补充调查和测算工作,按照与已有分等成果相衔接的原则,结

29、合土地调查成果,更新分等数据库,进行分等数据库的核查入库,形成全省耕地分等定级专项数据库。(四)坝子核实全面核实我省坝子情况。在原有坝子核定成果数据基础上,核实坝子名称、范围、数量等,形成全省坝子更新成果。五、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三调数据库建设遵循系统化、标准化、开放性的原则,采用国家规范标准、地方分级建设、成果统一汇交的模式开展。各地按照统一数据库标准,重新建立土地调查数据库。为统一土地调查数据成果标准,规范土地调查数据库成果质量,确保三调各级数据库的顺利汇交和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数据库建库软件应采用通过全国土地调查办组织测评的软件。(一)县(市、区)数据库建设县(市、区)土地调查办负责组织开

30、展本地区土地调查数据库与管理系统建设工作。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基础地理信息、土地利用数据、土地权属数据、永久基本农田数据、专项调查数据等矢量数据; DOM数据、扫描影像图数据等栅格数据和元数据。县级数据库建设主要步骤包括数据库建设方案设计、基础数据准备与处理、图形和属性数据采集、数据接边、拓扑关系构建、数据检查与入库等。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数据库标准,支持三调成果公开格式,数据库建设完成后,按照数据库质量检查规则,采用人机交互的方式开展数据库质量检查,通过质量检查软件检查后,按照数据汇交程序逐级上交数据成果。同步建立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管理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应满足矢量数据、栅格

31、数据和与之关联的属性数据的管理并满足下列要求:能按照三调要求开展数据入库工作,支持三调规定的数据交换格式;能对土地调查数据进行检查,并具有增加、删除、修改等编辑功能;满足地方日常土地管理工作对土地调查数据的管理需求;数学基础、面积量算方法、数据统计表模版和图件输出格式等符合三调要求,支持土地调查数据更新。(二)州(市)、省级数据库建设州(市)、省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由州(市)、省土地调查办组织,逐级开展数据库成果质量检查。以县(市、区)土地调查汇交数据库为基础,开展州(市)、省土地调查数据的集成整合,建立州(市)、省土地调查数据库;构建州(市)、省数据库管理系统及数据分析共享服务平台

32、,为县(市、区)土地调查数据库的备份、更新、维护、应用和上报等日常工作提供系统支持。六、检查与验收为了保证调查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确保土地调查的数据、图件与实地三者一致,根据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在调查单位内部质量检查合格、监理单位提供成果质量符合三调技术要求的监理报告基础上,建立调查成果的县(市、区)自检、州(市)初验、省级验收、国家级核查验收的分级检查验收制度。三调采用分阶段成果检查制度,采取内外业检查的方式,即每一阶段成果需经过检查合格后方可转入下一阶段,避免将错误带入下阶段工作,保证成果质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质量负总责。(一)县

33、(市、区)自检各县(市、区)土地调查办组织对调查成果进行100全面自检,以确保成果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以外业实地检查为主,现场检查图斑地类、权属及相关调查内容的正确性,并利用测量设备检查权属界线和图斑边界等调查精度是否满足要求。检查应对质量问题、问题处理及质量评价等内容进行全程记录,记录须认真、及时、规范。并利用全国统一的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对数据库及相关表格成果进行检查。县(市、区)根据自检结果组织成果全面整改,编写自检及整改报告,报州(市)土地调查办预检和汇总。(二)州(市)初验州(市)土地调查办负责对本行政辖区内的调查成果进行初验和汇总。在参与县(市、区)外业自检、全面检查县

34、(市、区)自检记录的基础上,重点检查调查成果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形成州(市)初验报告报送省级验收。 (三)省级验收县(市、区)调查成果、州(市)级汇总成果,由省土地调查办负责组织验收,确保全省调查成果整体质量。省级在州(市)土地调查办初验成果的基础上,重点检查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根据三调要求,利用“互联网+”举证成果,对县(市、区)、州(市)报送成果,采用计算机自动比对和人机交互检查方法,对样本数据进行逐图斑内业比对,比对提取三调初步成果、上年度基础数据库和国家内业判读结果之间的不一致图斑,重点检查不一致图斑调查地类与影像及地方举证照片的一致性,根据内业检查结果开展外业实地核查,对外业图斑进行

35、认定,并利用移动外业设备拍摄图斑实地照片。根据内外业检查结果,组织调查成果整改,编写省级验收报告;对整改后的县(市、区)调查成果,利用全国统一的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检查数据库及相关表格成果的规范性。将通过省级验收的县(市、区)调查成果及检查记录一并报送全国土地调查办。(四)国家级核查验收全国土地调查办组织对通过省级验收的县级调查成果进行全面核查。对原有耕地内部二级类变化图斑、新增建设用地图斑、原农用地调查为未利用地图斑等,以及三调地类与国家内业提取地类不一致的图斑,进行重点检查,具体包括内业核查、在线外业核查和外业实地核查三部分。内业核查以遥感影像和举证照片为依据,采用计算机自动比对和人机交互检

36、查方法,进行逐图斑比对,全面检查图斑地类与影像及实地举证照片的一致性。对数据库地类与遥感影像及照片一致的,通过核查;对数据库地类与遥感影像及照片不一致、未提供举证照片、以及提供的举证照片不符合要求的,不通过核查。将内业核查有疑问的图斑反馈至省土地调查办组织整改。省土地调查办报送的整改后成果,根据举证材料,进行内业复核;复核不能通过的,全国土地调查办组织队伍依据核查结果,对调查成果进行修正,并反馈地方予以确认,地方对全国土地调查办修正结果有异议的,提出申诉,未按时申诉的即视为确认。国家组织对省级汇总成果验收。(五)成果确认国家级核查通过后,全国土地调查办对省土地调查办提交的三调成果进行数据库质量

37、检查,能通过数据库质量检查的数据成果,地方与国家共同确认。七、统一时点更新三调数据统一时点更新为2019年12月31日。 各县(市、区)利用201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正射影像图和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图斑提取结果,与三调数据库对比,通过实地补充调查,开展三调完成时点与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行政界线、图斑界线、地类信息和权属界线的变化调查,通过增量的形式上报。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统一时点土地调查成果质量负责,县(市、区)组织对本地区统一时点土地调查成果进行100全面自检,确保成果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利用全国统一的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检查统一时点增量数据的规范

38、性。州(市)土地调查办组织、指导、监督本辖区内统一时点土地调查,并参与外业调查成果的县级自检,对成果进行初验。省土地调查办对本省统一时点土地调查成果质量负总责,并组织对辖区内各县(市、区)的统一时点土地调查成果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调查成果整体质量;同时,利用全国统一的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检查各县(市、区)的统一时点增量数据的规范性。八、成果汇总成果汇总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初始调查成果汇总,第二阶段为统一时点更新成果汇总,包括土地调查成果汇总和专项调查成果汇总。汇总内容主要包括数据汇总、图件编制、成果分析和文字报告编写等。(一)数据汇总1. 县(市、区)数据汇总以县(市、区)土地调查数据库为基础

39、,按省级确定的县(市、区)行政区域调查界线和控制面积为基准,按照三调规定的具体内容和汇总方法,由地类图斑逐级汇总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现状、权属数据,永久基本农田数据以及其他专项调查数据。2. 州(市)数据汇总按省土地调查办确定的州(市)行政区域调查界线、控制面积,对所辖县(市、区)数据汇总成果进行检查;按三调规定的汇总内容和格式,以县(市、区)汇总结果为基础,汇总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现状、权属数据,永久基本农田数据以及其他专项调查数据。3. 省级数据汇总按全国土地调查办确定的省级行政区域调查界线、控制面积,对各县(市、区)数据汇总成果进行检查;按三调规定的汇总内容和格式,

40、以县(市、区)汇总结果为基础,汇总各级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现状、权属数据,永久基本农田数据以及其他专项调查数据。(二)图件编制在成果汇总阶段,编制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根据需要,按行政区域编制土地利用挂图和其他专题图件,乡(镇)挂图以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基础缩编,县级(含)以上各级挂图以下一级土地利用挂图为基础缩编。1. 县(市、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编制以调查底图为基础,统一采用技术规程和实施细则规定的图示图例,由数据库生成含有行政区域界线、权属界线、地类界线、地类符号、地理名称注记、地貌等要素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电子图。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比例尺和调查内容与原始调查图件一致。2. 土

41、地利用挂图和专题图件的编制土地利用挂图分为乡(镇)、县(市、区)、州(市)、省级土地利用挂图。挂图成图比例尺应根据制图区域的大小和形状确定,原则上与二调挂图比例尺一致。若需调整,乡(镇)可采用11万、12.5万、15万比例尺;县(市、区)可采用15万或110万比例尺;州(市)可采用110万或125万比例尺;省级可采用175万或1100万比例尺。依据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各级土地利用挂图,编制永久基本农田分布图、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权属界线图、耕地坡度分级图、坝子分布图以及各类专项调查专题图等图件。各类挂图和专题图件编制时,应利用计算机辅助制图(CAD)等技术,通过制图综合取舍缩编而成。缩

42、编时,应正确反映制图区域的土地利用分布规律、特点和各要素间的相互关系,应在土地调查数据库基础上采用人机交互方式编制,应按技术规程和实施细则规定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和统一的选取指标表示地类图斑,应定性定位准确、层次分明、注记正确、清晰易读。对图上的保密内容须作技术处理,以防泄密失密。各类图件成果应在土地调查数据综合分析与共享服务云平台上发布,面向政府机关、科研机构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不同层级的数据服务。(三)成果分析与文字报告编写在成果分析的基础上,编写包括工作情况、技术方法、数据库建设、成果分析等内容的文字报告。 1. 成果分析根据三调数据,并结合二调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等相关数据,开展土地利用状况分

43、析。对二调完成以来耕地的数量、质量等级等别、分布、利用结构及其变化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坝子范围内的用地及变化状况进行分析;对城镇村庄等建设用地利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土地利用节约集约程度;汇总形成各类自然资源数据,并分别对其范围内的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根据土地调查及分析结果,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编写三调分析报告。2. 文字报告编写工作报告主要包括调查区域的自然、经济、社会等基本概况;调查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组织实施与保障措施;完成的主要成果;经验与体会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内容。技术报告应主要包括调查的技术路线与技术方法、工艺流程、质量检查及保障措施、调查中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方法、

44、应用新技术及效果等内容。数据库建设报告应主要包括数据库建设流程、软硬件配置、数据库内容与功能、维护与更新等内容。成果分析报告应主要包括土地利用结构、各类土地的分布与利用状况、与二调调查成果的比对、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政策、措施与建议等内容。九、主要成果通过开展三调工作,将全面获取覆盖全省的土地利用现状信息,形成一整套土地调查成果资料,包括影像成果、图件成果、数据成果、数据库成果和文字报告成果等。(一)县(市、区)调查成果1. 外业调查成果(1)原始调查图件(2)外业补测及举证成果(3)土地权属调查有关成果2. 图件成果(1)土地利用现状图件(2)土地权属界线图件(3)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图件(4)耕

45、地坡度分级等专题图件(5)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坝子分布等专项调查的专题图件(6)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接合图表 3. 数据成果(1)各类土地分类面积数据(2)各类土地的权属信息数据(3)城镇村庄土地利用分类面积数据(4)耕地坡度分级面积数据(5)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坝子核实等专项调查数据4. 数据库成果(1)数据库(2)数据库管理系统5. 文字成果(1)实施方案(2)工作报告(3)技术报告(4)成果质量检验报告(5)数据库建设报告(6)成果分析报告(7)城镇村庄土地利用状况分析报告(8)数据库质量检

46、查报告(9)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坝子核实等专项调查成果报告(二)州(市)、省级汇总成果1. 数据成果(1)各类土地分类面积数据(2)各类土地的权属信息数据(3)城镇土地利用分类面积数据(4)耕地坡度分级面积数据(5)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坝子核实等专项调查面积数据2. 图件成果(1)土地利用现状图件(2)土地权属界线图件(3)城镇村庄土地利用现状图件(4)耕地坡度分级等专题图件(5)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坝子分布等专项调查的专题图件、图集(6)图幅理论面积

47、与控制面积接合图表3. 文字成果(1)实施方案(2)工作报告(3)技术报告(4)成果质量检验总报告(5)成果分析报告(6)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坝子核实等专项调查成果报告4. 数据库成果(1)数据库(2)数据库管理系统及共享应用平台5. 标准规范(1)XXX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细则(2)XXX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标准(3)XXX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质量检验细则XXXXX房屋征收项目测绘实施方案一、测绘技术依据规范规程l.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2007第6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2004第28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4.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40 号); 5.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 6.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 7.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17 号); 8.地籍调查规程(TD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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