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规定(共4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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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维护守护押运服务安全,促进守护押运服务行业发展,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守护是指保安员依法对特定客户的物品或要害部位等固定目标进行看护、守卫的服务活动。 本规定所称押运是指保安员依法将特定客户的财物安全护送到目的地的服务活动。 本规定所称保安守护押运公司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许可设立,配备公务用枪,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 第三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依法提供下列情形的武装守护押运服务: (一)守护军工、金融

2、、国家重要仓储、机要交通系统和大型水利、电力、通讯等依法配备公务用枪单位; (二)押运前项单位生产、科研、经营服务所需的相关重要物资、文件; (三)押运军工以外客户单位的大额现金、重要文物、艺术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等贵重物品; (四)需要依法武装守护押运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应当依法保障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人员(以下统称守护押运人员)在社会保险、工资福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提高守护押运人员素质,维护守护押运队伍稳定。 第五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管理责任人,负责本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和守护押运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

3、第六条 设立保安守护押运公司,或者保安服务公司增设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业务,应当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公安机关申领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申请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 第七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设立从事守护押运服务的分公司,应当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备案。 第八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经营服务的,应当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备案。 第九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设区的市开展武装押运服务,押运车辆停车住宿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枪支弹药、守护押运服务管理制

4、度、守护押运岗位责任制度、专职守护押运人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加强对专职守护押运人员的教育培训管理,提高专职守护押运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一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应当定期开展紧急情况预案演练,提高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二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应当建立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档案管理、心理健康辅导测试等制度,并将人员信息录入保安监管信息系统。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档案应当保存至自其离职之日起5年以上;原因不明自行离职的,应当保存至自其离开公司之日起10年以上。 第十三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应当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加强专职守护押运人员防护装备和运营服务安全设施建设,确保武装守护押运

5、服务安全。 第三章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 第十四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应当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依法取得保安员证和公务用枪持枪证。 专用押运车辆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保安员证,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2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三)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记录; (四)身心健康,无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史。 第十五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招录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和专用押运车辆驾驶员的,应当进行安全背景审查和身心健康测试。 第十六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

6、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进行岗前和在岗学习培训,掌握枪支使用、守护押运服务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十七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时,应当依法佩带枪支,携带保安员证和公务用枪持枪证,身着制式保安员服装,穿戴防弹衣、防弹头盔等防护装备。 第十八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守护、押运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制度,不得允许无关人员进入值班守护区域或者专用押运车辆,不得擅离职守或者改变行车路线; (二)严格执行枪支弹药领取、使用、交还、保管等安全管理规定; (三)严禁守护期间或者押运途中处理与守护押运任务无关的其他事务; (四)严禁在工作期间饮酒或者酒后上岗; (五)严禁泄露

7、守护、押运工作秘密,严禁泄露客户单位实体建筑、安防设施建设情况和内部安全保卫制度及客户要求保密的其他信息。 第十九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服务过程中遇有不法侵害或者干扰,发现守护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治安、交通、灾害事故等情况,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员、枪支弹药及守护押运目标的安全。 第二十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遇有袭击、抢劫等危害守护押运物品、所携带枪支弹药和人员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时,可以依据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使用枪支。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遇到前款规定情形使用枪支后,所在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押运员使用枪支发生人员伤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

8、报告检察机关。 第二十一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离职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所属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并对公司业务和内部管理制度承担保密义务。 第四章 守护押运枪支弹药 第二十二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定,配备、保管、使用枪支。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应当记录枪支配备、保管、使用情况,并将信息录入保安监管信息系统、枪支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三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枪支弹药购置计划,申请核发守护押运人员持枪证件。 第二十四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分公司的,应当接受所在地公安机关对分公司依法配备枪支弹药的日常监管。 第二十五条

9、保安守护押运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经营服务的,应当接受经营服务地公安机关对依法配备枪支弹药的日常监管。 第二十六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不得将依法配备的枪支弹药出租、出借、抵押或者转让。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因破产、解散等原因终止的,应当将枪支弹药连同持枪证件一并上缴原审批公安机关。 第五章 专用押运车辆 第二十七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从事本规定第三条规定范围的服务,应当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专用押运车辆,按规定进行机动车注册登记,并保障车辆性能良好。 第二十八条 专用押运车辆提供押运服务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接受公安交管部门管理;遇有公安机关设卡盘查的,应当接受检

10、查并报告所属公司。 第二十九条 专用押运车辆的防弹、防爆级别应当符合不同押运物品的安全要求。 专用运钞车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要求外,还应当配备无线通讯、卫星定位、无线报警、行车记录等符合营运安全和服务要求的安全装置。专用运钞车应当在运钞舱、驾驶舱内和车体前后设置安装符合相关标准的视频监控与录音设备。 第三十条 专用运钞车应当使用省级公安机关统一规定的颜色、外观标识,喷涂“武装押运”字样和公司名称,但不得喷涂与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外观制式、标志图案。 第六章 守护押运服务 第三十一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三条开展经营服务,不得超范围提供武装守护

11、押运服务。 第三十二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开展经营服务,应当与客户单位签订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合同,明确服务项目、要求和期限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应当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对违法的服务要求应当拒绝,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三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应当严格履行服务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止服务。因客户单位原因,保安守护押运公司需要中止服务的,应当提前15日告知客户单位;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服务中断的,应当及时告知客户单位,配合客户单位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服务合同,严禁转包或者变相转包守护押运业务。 第三十四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和专职守护押

12、运人员应当按照武装守护押运操作规程规定及与客户单位签订的服务合同约定,开展守护押运服务。 第三十五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提供押运服务时,每辆押运车辆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职武装押运人员,严格执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提供特别重要或者数额较大、路途较远、地形复杂的押运服务时,应当酌情增加护卫力量。 第三十六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提供接送款和现金押运服务,被服务单位没有设置对外封闭的运钞车停放区的,应当实行武装护卫制度。 第三十七条 专用押运车辆押运途中发生故障或者事故,不能即刻修复、处理的,押运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所属公司,并立即通知客户单位;所押运现金或者有价证券数额巨大,或者

13、所押运物品特别贵重或者危险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三十八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对在守护押运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对在守护押运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依法留存30日以上,不得删改或者扩散。 第三十九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更换或者离职的,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应当立即将相关信息告知客户单位,并废止或者更换离职人员提供服务所使用的证件和权限卡。 第四十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应当结合经营服务和客户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枪支弹药、车辆等成本,依法与客户单位合理商定服务价格。 第四十一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应当根据服务项目和安全风险

14、,建立健全与守护押运目标价值相匹配的安全保险制度。 第四十二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提前终止服务合同,或者因破产、解散等原因不能履行服务合同的,应当提前3个月告知客户单位,并报告经营服务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配合做好武装守护押运服务接续工作。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及其经营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服务质量等问题的,责令限期改正;违反保安管理和其他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跨地区经营服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经营服务地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后,应当在15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原审批公安机关。 第四

15、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的监督管理,在保安守护押运公司设立警务室,派驻民警担任警务代表,督促指导保安守护押运公司落实枪支等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派驻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的警务代表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导保安守护押运公司落实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招录、教育培训和日常管理制度; (二)督导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加强枪支安全管理,落实枪支使用管理制度; (三)督导保安守护押运公司落实专用押运车辆和守护押运安全管理制度; (四)定期检查并向公安机关报告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发现不符合管理规定要求的,督促整改;发现违反枪支、保安管理和其他治安管理规定的,向公安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五)公安机关要求落实的其他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自行设置金库的,应当符合有关行业标准,依据公安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设施办法规定,报公安机关内保(经保、经文保)部门审批验收。 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邮政企业等单位自行武装守护押运的,守护押运人员、枪支弹药、运钞车和守护押运活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2005年7月2日印发的保安押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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