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doc

上传人:豆**** 文档编号:15035731 上传时间:2022-05-10 格式:DOC 页数:42 大小:25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la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2页
la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la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la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doc(42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la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精品文档.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1987第一章 总则第1.0.1条为了在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中,体现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精神,贯彻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以便为安全生产、改善生活和劳动条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必要的条件,特制订本规范。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建筑、有特殊用途和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第1.0.3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

2、制冷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工艺和使用要求、室外气象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同有关专业相配合,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第1.0.4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系统所用设备、构件及材料,应根据国家和建设地区现有的生产能力和材料供应状况等择优选用,尽量就地取材。同一工程中,设备的系列和规格型号,应尽量统一。第1.0.5条编制设计文件时,应根据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的数量及其复杂程度,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以及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表等。第1.0.6条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系统,应在便于操作和观察的地点设置必要的调节、检测和计量装置。第1.0.7条布置设备、管道及配件时,应

3、为安装、操作和维修留有必要的位置。对于大型设备和管道,应根据需要在建筑设计中预留安装和维修用的孔洞,并应考虑有装设起吊设施的可能。第1.0.8条设计中,对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设备及管道,当有可能伤及人体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第1.0.9条位于地震区和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工程,布置设备和管道时,应根据需要分别采取防震和有组织排水等措施。第1.0.10条根据本规范进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二章 室内外计算参数第一节 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2.1.1条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按下列规定采用:一、民用建筑的主

4、要房间,宜采用1620;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轻作业不应低于15中作业不应低于12重作业不应低于10注:作业种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当每名工人占用较大面积(50100m2)时,轻作业可低至10;中作业可低至7;重作业可低至5。三、辅助建筑物及辅助用室,不应低于下列数值:浴室25更衣室23托儿所、幼儿园、医务室20办公用室1618食堂14盥洗室、厕所12注:当工艺或使用条件有特殊要求时,各类建筑物的室内温度,可参照有关专业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第2.1.2条设置集中采暖的建筑物,冬季室内生活地带或作业地带的平均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民用建筑及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物,

5、不宜大于0.3m/s;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当室内散热量小于23W/20kcal/(.h)时,不宜大于0.3m/s;当室内散热量大于或等于23W/时,不宜大于0.5m/s。第2.1.3条冬季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舒适性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温度应采用1822相对湿度应采用4060%风速不应大于0.2m/s注:使用条件无特殊要求时,室内相对湿度可不受限制。二、工艺性空气调节室内温湿度基数及其允许波动范围,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工作区的风速,不宜大于0.3m/s。注:设置空气调节的条件,应符合本规范第5.1.1条的规定。第2.1.4条当工艺无特殊要求时,生产厂房夏季工作地点的温

6、度,应根据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及其与工作地点温度的允许温差,按表2.1.4确定。第2.1.5条设置局部送风的生产厂房,其室内工作地点的允许风速,应按本规范第4.3.5条至第4.3.7条的有关规定执行。第2.1.6条夏季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舒适性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温度应采用2428相对湿度应采用4065%风速不应大于0.3m/s二、工艺性空气调节室内温湿度基数及其允许波动范围,应根据工艺需要并考虑必要的卫生条件确定;工作区的风速,宜采用0.20.5m/s,当室内温度高于30时,可大于0.5m/s。注:设置空气调节的条件,应符合本规范第5.1.1条的规定。第二节室外空气计

7、算参数第2.2.1条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天的日平均温度。注:本条及本节其他条文中的所谓“不保证”,系针对室外空气温度状况而言;“历年平均不保证”,系针对累年不保证总天数或小时数的历年平均值而言。第2.2.2条冬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第2.2.3条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最热月14时的月平均温度的平均值。第2.2.4条夏季通风室外计算相对湿度,应采用历年最热月14时的月平均相对湿度的平均值。第2.2.5条冬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1天的日平均温度。第2.2.6条冬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相对湿度,应采用累年最冷月平均相对湿度。第2

8、.2.7条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干球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0h的干球温度。注:统计干湿球温度时,宜采用当地气象台站每天4次的定时温度记录,并以每次记录值代表6h的温度值核算。第2.2.8条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湿球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0h的湿球温度。第2.2.9条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天的日平均温度。第2.2.10条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逐时温度,可按下式确定:第2.2.11条当室内温湿度必须全年保证时,应另行确定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参数。仅在部分时间(如夜间)工作的空气调节系统,可不遵守本规范第2.2.7条至2.2.10条的规定。第2.2.12条冬季室外平

9、均风速,应采用累年最冷三个月各月平均风速的平均值。冬季室外最多风向的平均风速,应采用累年最冷三个月最多风向(静风除外)的各月平均风速的平均值。夏季室外平均风速,应采用累年最热三个月各月平均风速的平均值。第2.2.13条冬季最多风向及其频率,应采用累年最冷三个月的最多风向及其平均频率。夏季最多风向及其频率,应采用累年最热三个月的最多风向及其平均频率。年最多风向及其频率,应采用累年最多风向及其平均频率。第2.2.14条冬季室外大气压力,应采用累年最冷三个月各月平均大气压力的平均值。夏季室外大气压力,应采用累年最热三个月各月平均大气压力的平均值。第2.2.15条冬季日照百分率,应采用累年最冷三个月各

10、月平均日照百分率的平均值。第2.2.16条设计计算用采暖期天数,应按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采暖室外临界温度的总日数确定。采暖室外临界温度的选取,一般民用建筑和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宜采用5。注:本条中所谓“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采暖室外临界温度”,系指室外连续5天的滑动平均温度,低于或等于采暖室外临界温度。第2.2.17条室外计算参数的统计年份,宜采取19511980年,共30年,不足30年者,按实有年份采用,但不得少于10年,少于10年时,应对气象资料进行订正。第2.2.18条山区的室外气象参数,应根据就地的调查、实测并与地理和气候条件相似的邻近台站的气象资料进行比较确定。第2.2.

11、19条一些主要城市的室外气象参数,应按本规范附录二采用。对于本规范附录二未列入的城市及台站,应按本节的规定进行统计确定。对于冬夏两季各种室外计算温度,亦可按本规范附录三所列的简化统计方法确定。第三节夏季太阳辐射照度第2.3.1条夏季太阳辐射照度,应根据当地的地理纬度、大气透明度和大气压力,按7月21日的太阳赤纬计算确定。第2.3.2条建筑物各朝向垂直面与水平面的太阳总辐射照度,可按本规范附录四采用。第2.3.3条透过建筑物各朝向垂直面与水平面标准窗玻璃的太阳直接辐射照度和散射辐射照度,可按本规范附录五采用。第2.3.4条应用本规范附录四和附录五时,当地的大气透明度等级,应根据本规范附录六及夏季

12、大气压力,按表2.3.4确定。第三章 采暖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3.1.1条采暖方式的选择,应根据建筑物规模,所在地区气象条件、能源状况、政策、环保等要求,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第3.1.2条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大于或等于90天的地区,宜采用集中采暖。第3.1.3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地区,其幼儿园、养老院、中小学校、医疗机构等建筑,宜采用集中采暖:1.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为6089天;2.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不足60天,但稳定低于或等于8的日数大于或等于75天。第3.1.4条采暖室外气象参数,应按本规范第二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利用当地近30年的气象资料

13、进行计算。第3.1.5条设置集中采暖的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当其位于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且在非工作时间或中断使用的时间内,室内温度必须保持在0以上,而利用房间蓄热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按5设置值班采暖。注:当工艺或使用条件有特殊要求时,可根据需要另行确定值班采暖所需维持的室内温度。第3.1.6条设置集中采暖的工业建筑,如工艺对室内温度无特殊要求,且每名工人占用的建筑面积超过100m2时,不宜设置全面采暖,但应在固定工作地点设置局部采暖。当工作地点不固定时,应设置取暖室。第3.1.7条设置全面采暖的建筑物,其围护结构的传热阻,应根据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且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节能标准的规定。第3.1.8条

14、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应按下式确定:第3.1.9条确定围护结构最小传热阻时,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应根据围护结构热惰性指标值,按表3.1.9采用。 第3.1.11条设置全面采暖的建筑物,其玻璃外窗、阳台门和天窗的层数,可按表3.1.11采用。注:1.表中所列的室内外温差,系指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和采暖室外计算温度之差。2.高级民用建筑,以及其他经技术经济比较设置双层窗合理的建筑物,可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3.居住建筑外窗的层数,应符合国家有关节能标准的规定;4.对较调换工业建筑及特殊建筑,可视具体情况研究确定。第3.1.12条设置全面采暖的建筑物,在满足采光要求的前提下,其开窗面积应尽量减小。民

15、用建筑的窗墙面积比,应按国家现行的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执行。第3.1.13条集中采暖系统的热媒,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供热情况和当地气候特点等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按下列规定选择:1.民用建筑应采用热水作热媒;2.工业建筑,当厂区只有采暖用热或以采暖用热为主时,宜采用高温水作热媒;当厂区供热以工艺用蒸汽为主,在不违反卫生、技术和节能要求的条件下,可采用蒸汽作热媒。注:1.利用余热或天然热源采暖时,采暖热媒及其参数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辐射采暖的热媒,应符合本章相关部分的规定。第3.1.14条改建或扩建的建筑物,以及与原有热网相连接的新增建筑物,除遵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根据原有建筑物的状况

16、,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第二节热负荷第3.2.1条冬季采暖通风系统的热负荷,应根据建筑物下列散失和获得的热量确定:1.围护结构的耗热量;2.加热由门窗缝隙渗入室内的冷空气的耗热量;3.加热由门、孔洞及相邻房间侵入的冷空气的耗热量;4.水分蒸发的耗热量;5.加热由外部运入的冷物料和运输工具的耗热量;6.通风耗热量;7.最小负荷班的工艺设备散热量;8.热管道及其他热表面的散热量;9.热物料的散热量;10.通过其他途径散失或获得的热量。注:1.不经常的散热量,可不计算。2.经常而不稳定的散热量,应采用小时平均值。第3.2.2条围护结构的耗热量,应包括基本耗热量和附加耗热量。第3.2.3条围护结构的基本

17、耗热量,应按下式计算:注:当已知或可求出冷侧温度时, 一项可直接用冷侧温度值代入,不再进行a值修正。第3.2.4条计算围护结构耗热量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按本规范第2.1.1条采用,但层高大于4m的工业建筑,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地面,应采用工作地点的温度;2.墙、窗和门,应采用室内平均温度;3.屋顶和天窗,应采用屋顶下的温度。第3.2.5条与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或等于5时,应计算通过隔墙或楼板等的传热量。与相邻房间的温差小于5,且通过隔墙和楼板等的传热量大于该房间的10%时,尚应计算其传热量。第3.2.6条围护结构的附加耗热量,应按其占基本耗热量的百分率确定。各项附加(或修正)百分率,宜按下

18、列规定的数值选用:1.朝向修正率:北、东北、西北0%10%东、西5%东南、西南10%15%南15%30%注:1.选用修正率时,应考虑当地冬季日照率、辐射照度、建筑物使用和被遮挡等情况。2.冬季日照率小于35%的地区,东南、西南和南向的修正率,宜采用10%0%,东、西向可不修正。2.风力附加率:建筑在不避风的高地、河边、海岸、旷野上的建筑物,以及城镇、厂区内特别高出的建筑物,垂直的外围护结构附加5%10%。3.外门附加率:当建筑物的楼层数为时:一道门65%两道门(有门斗)80%三道门(有两个门斗)60%公共建筑和生产厂房的主要出入口:500%注:1.外门附加率,只适用于短时间开启的、无热风幕的外

19、门;2.阳台门不应考虑外门附加。第3.2.7条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物(楼梯间除外)的高度附加率,房间高度大于4m时,每高出1m应附加2%,但总的附加率不应大于15%。注:高度附加率,应附加于围护结构的基本耗热量和其他附加耗热量上。第3.2.8条加热由门窗缝隙渗入室内的冷空气的耗热量,应根据建筑物的门窗构造、门窗朝向、热压和室外风速等因素,按本规范附录七确定。第三节散热器采暖第3.3.1条选择散热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散热器的工作压力,应满足系统的工作压力,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2.民用建筑宜采用外形美观、易于清扫的散热器;3.放散粉尘或防尘要求较高的工业建筑,应采用易于清

20、扫的散热器;4.具有腐蚀性气体的工业建筑或相对湿度较大的房间,宜采用铸铁散热器;5.采用钢制散热器时,应采用闭式系统,并满足产品对水质的要求,在非采暖季节应充水保养;蒸汽采暖系统不应采用钢制柱型、板型和扁管等散热器;6.采用铝制散热器时,应选用内防腐型铝制散热器,并满足产品对水质的要求;7.安装热量表和恒温阀的热水采暖系统不宜采用水流通道内含有粘砂的散热器。第3.3.2条布置散热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散热器宜安装在外墙窗台下,当安装或布置管道有困难时,也可靠内墙安装;2.两道外门之间的门斗内,不应设置散热器;3、楼梯间的散热器,宜分配在底层或按一定比例分配在下部各层。第3.3.3条散热器应

21、明装。暗装时装饰罩应有合理的气流通道、足够的通道面积,并方便维修。第3.3.4条幼儿园的散热器必须暗装或加防护罩。第3.3.5条铸铁散热器的组装片数,不宜超过下列数值:粗柱型(包括柱翼型)20片细柱型25片长翼型7片第3.3.6条计算散热器数量时,尚根据其连接方式、安装形式、组装片数、热水流量以及表面涂料等对散热量的影响进行修正。第3.3.7条民用建筑和室内温度要求较严格的工业建筑中的非保湿管道,明设时,应计算管道的散热量对散热器数量的拆减;暗设时,应计算管道中水的冷却对散热器数量的增加。第3.3.8条条件许可时,建筑物的采暖系统南北向房间宜分环设置。第3.3.9条建筑物的热水采暖系统高度超过

22、50m时,宜竖向分区设置。第3.3.10条垂直单、双管采暖系统,同一房间的两组散热器可串联连接;贮藏室、盥洗室、厕所和厨房等辅助用室及走廊的散热器,亦可同邻室串联连接。第3.3.11条有冻结危险的楼梯间或其它有冻结危险的场所,应由单独的立、支管供暖。散热器前不得设置调节阀。第3.3.12条安装在装饰罩内的恒温阀必须采用外置传感器,传感器应设在能正确反映房间温度的位置。第四节热水辐射采暖第3.4.1条设计加热管埋设在建筑构件内的低温热水辐射采暖系统时,应会同有关专业采取防止建筑物构件龟裂和破损的措施。第3.4.2条低温热水辐射采暖辐射体表面平均温度,应符合表3.4.2的要求。第3.4.3条低温热

23、水地板辐射采暖的供、回水温度应由计算确定。民用建筑的供水温度不应超过60,供、回水温差宜小于或等于10。第3.4.4条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的热负荷应由计算确定。全面辐射采暖的热负荷,应按本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计算,并对计算出的热负荷乘以0.90.95的修正系数或将室内计算温度取值降低2。局部辐射采暖的热负荷,可按整个房间全面辐射采暖的热负荷乘以该区域面积与所在房间面积的比值和表3.4.4中所规定的附加系数确定。建筑物地板敷设加热管时,采暖热负荷中不计算地面的热损失。第3.4.5条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的有效散热量应按计算确定,并应计算室内设备、家具及地面覆盖物等对有效散热量的折减。第3.4.6条低

24、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的加热管及其覆盖层与外墙、楼板结构层间应设绝热层。第3.4.7条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敷设加热管的覆盖层厚度不宜小于50mm。覆盖层应设伸缩缝,伸缩缝的位置、距离及宽度,应会同有关专业计算确定。加热管穿过伸缩缝时,宜设长度不小于100mm的柔性套管。第3.4.8条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的阻力应由计算确定。加热管内水的流速不应小于0.25m燉s,同集配装置的每个环路加热管长度应尽量接近,每个环路的阻力不宜超过30ka。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分水器前应设阀门及过滤器,集水器后应设阀门;集水器、分水器上应设放气阀;系统配件应采用耐腐蚀材料。第3.4.9条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

25、统的工作压力不宜大于0.8a;当超过上述压力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第3.4.10条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绝热层铺设在土壤上时,绝热层下应做防潮层。在潮湿房间(如卫生间、厨房等)敷设地板辐射采暖系统时,加热管覆盖层上应做防水层。第3.4.11条地板辐射采暖加热管内的材质和壁厚的选择,应按工程要求的使用寿命、累计使用时间以及系统的运行水温、工作压力等条件确定。第3.4.12条热水吊顶辐射板采暖,可用于高度为330m建筑物的采暖。第3.4.13条热水吊顶辐射板的供水温度,宜采用40140的热水,并应满足产品对水质的要求,在非采暖季节应充水保养。第3.4.14条热水吊顶辐射板的工作压力,应符合国家现行有

26、关产品标准中的规定。第3.4.15条热水吊顶辐射板采暖的热负荷应按照本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并按第3.4.4条的规定进行修正。当屋顶热负荷大于房间总热负荷的30%时,应采取必要的保温措施。第3.4.16条应根据下列因素确定热水吊顶辐射板的有效散热量:1.辐射板安装角度的修正,应按表3.4.16确定;2.辐射板的管中流体应为紊流。当最小热水流量过小,且辐射板不能串联连接时,应乘以1.18的安全系数。第3.4.17条热水吊顶辐射板的安装高度,应根据人体的舒适度确定。辐射板的最低安装高度及辐射板的最高平均水温可按表3.4.17确定。第3.4.18条热水吊顶辐射板采暖系统,宜采用同程式。第3.4

27、.19条热水吊顶辐射板与采暖供、回水管的连接方式,可采用并联或串联、同侧或异侧连接,并应保证辐射板表面温度均匀、流体阻力平衡。第3.4.20条布置全面采暖的热水吊顶辐射板装置时,应保证室内作业区辐射照度均匀,并满足以下条件:1.安装吊顶辐射板时,宜沿最长的外墙平行布置;2.设置在墙边的辐射板规格应大于在室内设置的辐射板规格;3.高度小于4m的建筑物,宜选择较窄的辐射板;4.长度方向应预留热膨胀余地。注:辐射板装置不应布置在对热敏感的设备附近。第3.4.21条局部区域采用热水吊顶辐射板采暖时,其热负荷可按本规范第3.4.4条的规定计算。第五节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第3.5.1条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可

28、用于建筑物室内采暖或室外工作地点的采暖。第3.5.2条采用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和通风换气等安全措施,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防火规范的要求。第3.5.3条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的燃料,可采用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等。燃气质量、燃气输配系统应符合国家现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要求。第3.5.4条燃气红外辐射器的安装高度,应根据人体舒适度确定,但不应低于3m。第3.5.5条燃气红外线辐射器用于局部工作地点采暖时,其数量不应少于两个,且应安装在人体的侧上方。第3.5.6条燃气红外线辐射器用于全面采暖时,建筑围护结构的耗热量应按本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可不计算高度附加,并

29、在此基础上再乘以0.80.9的修正系数。辐射器安装高度过高时,应对总耗热量进行必要的高度修正。第3.5.7条局部区域采用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时,其热负荷可按本规范第3.4.4条中的有关规定计算。第3.5.8条布置全面辐射采暖系统时,沿四周外墙、外门处的辐射器发热量,不宜少于总热负荷的60%。第3.5.9条允许由室内供应空气的厂房或房间,应能保证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量。当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量超过该房间的换气次数0.5次/h时,应由室外供应空气。第3.5.10条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系统采用室外供应空气时,进风口应符合下列要求:1.设在室外空气洁净区,距地面高度不低于2.0m;2.距排风口水平距离大于6.

30、0m;在排风口下方时,垂直距离不小于3.0m;在排风口上方时,垂直距离不小于6.0m;3.安装过滤网;4.利用通风机供应空气时,通风机与采暖系统设置联锁开关。第3.5.11条无特殊要求时,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系统的尾气应排至室外。排风口应符合下列要求:1.设在人员不经常通行的地方,距地面高度不低于2.0m;2.水平安装的排气管,排风口伸出墙面不少于0.5m;3.垂直安装的排气管,排风口高出半径为6.0m以内的建筑最高点不少于1.0m;4.排气管穿越外墙或屋面处,加装金属套管。第3.5.12条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系统,应在便于操作的位置设置能直接切断采暖系统及燃气供应系统的控制开关。第六节热风采暖与

31、热空气幕第3.6.1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采用热风采暖:1.能与机械送风系统合并时;2.利用循环空气采暖经济合理时;3.由于防火、防爆和卫生要求,必须采用全新风的热风采暖时。注:循环空气的采用,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卫生标准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第3.6.2条热风采暖的热媒采用0.10.3a的高压蒸汽或不低于90的热水。当采用燃气、燃油加热或电加热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要求。第3.6.3条位于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工业建筑,采用热风采暖且距外窗2m或2m以内有固定工作地点时,宜在窗下设置散热器,条件许可时,兼做值班采暖。当不设散热器值班采暖时,热风采暖不宜少于两个系统(两套装置)。第3.6.

32、4条选择暖风机或空气加热器时,其散热量应乘以1.21.3的安全系数。第3.6.5条采用暖风机热风采暖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按厂房内部的几何形状,工艺设备布置情况及气流作用范围等因素,设计暖风机台数及位置。2.室内空气循环次数,宜大于或等于1.5次燉h;3.热媒为蒸汽时,每台暖风机应单独设置阀门和疏水装置。第3.6.6条利用集中送风采暖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工作区的风速应按本规范第2.1.2条确定,但最小风速不宜小于0.15m/s;送风口的出口风速,应通过计算确定,一般可采用515m/s。2.送风口的高度,不宜低于3.5m,回风口底边至地面的距离,宜采用0.40.5m;3.送风温度,不宜低

33、于33,不得高于70。第3.6.7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宜设置热空气幕:1.位于严寒地区、寒冷地区的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对经常开启的外门,且不设门斗和前室时;2.位于严寒地区、寒冷地区以其以外的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当生产或使用要求不允许降低室内温度时,或经技术经济比较设置热空气幕合理时。第3.6.8条热空气幕的送风方式,对于公共建筑,宜采用由上向下送风;工业建筑宜采用双侧送风,外门宽度小于3m时,可采用单侧送风;当大门宽度超过18m时,宜采用由上向下送风。注:侧面送风时,严禁外门向内开启。第3.6.9条热空气幕的送风温度,应根据计算确定。对于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的外门,不宜高于50;对于高大的外

34、门,不应高于70。第3.6.10条热空气的出口风速,应通过计算确定。对于公共建筑的外门,不宜大于6m/s;对于工业建筑的外门,不宜大于8m/s;对于高大的外门,不宜大于25m/s。第七节 电采暖第3.7.1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电采暖:1.环保有特殊要求的区域;2.远离集中热源的独立建筑;3.采用热泵的场所;4.能利用低谷电蓄热的场所。第3.7.2条采用电采暖时,应满足房间用途、特点、经济和安全防火等要求;第3.7.3条低温加热电缆辐射采暖,宜采用地板式;低温电热膜辐射采暖,宜采用天棚式。辐射体的表面平均温度,应符合本规范第3.4.2条的有关规定。第3.7.4条低温加

35、热电缆辐射采暖和低温电热膜辐射采暖的加热元件及其表面工作温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规定的安全要求。根据不同使用条件,电采暖系统应设置不同类型的温控装置。绝热层、龙骨等配件的选用及系统的使用环境,应满足建筑防火要求。第八节 采暖管道第3.8.1条采暖管道的材质,应根据采暖热媒的性质、管道敷设方式选用,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第3.8.2条散热器采暖系统的供水、回水、供汽和凝结水管道,应与下列系统分开设置:1.通风、空调系统;2.热风采暖和热空气幕系统;3.热水供应系统;4.生产供热系统。第3.8.3条热水采暖系统,应在热力入口处的供、回水总管上设置温度计、压力表及除污器。必要时

36、,应装设流量计。第3.8.4条蒸汽采暖系统,当供汽压力高于室内采暖系统的工作压力时,应在采暖系统入品的供汽管上装设减压装置。必要时,应安装计量装置。注:减压阀进出口的压差范围,应符合制造厂的规定。第3.8.5条高压蒸汽采暖系统最不利环路的供汽管,其压力损失,不应大于起始压力的25%。第3.8.6条热水采暖系统的各并联环路之间(不包括共同段)的计算压力损失相对差额,不应大于15%。第3.8.7条采暖系统供水、供汽干管的末端和回水干管的始端的管径,不宜小于20mm,低压蒸汽的供汽干管可适当放大。第3.8.8条采暖管道中的热媒流速,应根据热水或蒸汽的资用压力、系统形式、防噪声要求等因素确定,最大允许

37、流速不应大于下列数值:1.热水采暖系统:民用建筑1.2m/s辅助建筑物2m/s工业建筑3m/s2.低压蒸汽采暖系统:汽水同向流动时30m/s汽水逆向流动时20m/s3.高压蒸汽采暖系统:汽水同向流动时80m/s汽水逆向流动时60m/s第3.8.9条机械循环双管热水采暖系统和分层布置的水平单管热水采暖系统,应对水在散热器和管道中冷却而产生的自然作用压力的影响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第3.8.10条采暖系统的计算压力损失,宜采用10%的附加值。第3.8.11条蒸汽采暖系统的凝结水回收方式,应根据二次蒸汽利用的可能性以及室外地形、管道敷设等情况,分别采用以下回水方式:1.闭式满管回水;2.开式水箱自流或

38、机械回水;3.余压回水。注:凝结水回收方式,尚应符合国家现行锅炉房设计规范的要求。第3.8.12条高压蒸汽采暖系统,疏水器前的凝结水管不应向上抬升;疏水器后的凝结水管向上抬升的高度应经计算确定。当疏水器本身无止回功能时,应在疏水器后的凝结水管上设置止回阀。第3.8.13条疏水器至回水箱(或二次蒸发箱)之间的高压蒸汽凝结水管,应按汽水乳状体进行计算。第3.8.14条采暖系统各并联环路,应设置关闭和调节装置。有冻结危险时,立管或支管上的阀门至干管的距离,不应大于120mm。第3.8.15条多层和高层建筑的热水采暖系统中,每根立管和分支管道的始末段均应装设有供调节及检修、泄水用的阀门。第3.8.16

39、条热水和蒸汽采暖系统,应根据不同情况,装设必要的排气、泄水、排污和疏水装置。第3.8.17条采暖管道必须计算其热膨胀。当利用管段的自然补偿不行满足要求时,应设置补偿器。第3.8.18条采暖管道的敷设,应有一定的坡度。对于热水管、汽水同向流动的蒸汽管和凝结水管,坡度宜采用0.003,不得小于0.002;立管与散热器连接的支管,坡度不得小于0.01;对于汽水逆向流动的蒸汽管,坡度不得小于0.005。如因条件限制,热水管道(包括水平单管串联系统的散热器连接管)可无坡度敷设,但管中的水流速度不得小于0.25m燉s。第3.8.19条穿过建筑物基础、变形缝的采暖管道,以及埋设在建筑结构里的立管,应采取预防

40、由于建筑物下沉而损坏管道的措施。第3.8.20条当采暖管道必须穿过防火墙时,在管道穿过处应采取固定和防火封堵措施,并使管道可向墙的两侧伸缩。第3.8.21条采暖管道不得同输送蒸汽燃点低于或等于170的可燃液体或可燃、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在同一条管沟内平行或交叉敷设。第3.8.22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采暖管道应保温:1.管道内输送的热媒必须保持一定参数时;2.管道敷设在地沟、技术夹层、闷顶及管道井内或易被冻结的地方时;3.管道通过的房间或地点要求保温时;4.管道的无益热损失较大时。注:不通行地沟内仅供冬季采暖使用的凝结水管,如余热不加以利用,且无冻结危险时,可不保温。第九节 热水集中采暖分户热计量

41、第3.9.1条新建住宅热水集中采暖系统,应设置分户热计量和室温控制装置。对建筑内的公共用房和公用空间,应单独设置采暖系统和热计量装置。第3.9.2条分户热计量采暖系统的热负荷计算,应按本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户间楼板和隔墙的传热阻,宜通过综合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第3.9.3条在确定分户热计量采暖系统的户内采暖设备容量、计算户内管道时,应计入向邻户传热引起的附加,但所附加的热量不应统计在采暖系统的总热负荷内。第3.9.4条分户热计量热水集中采暖系统,应在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热量表、差压或流量调节装置、除污器或过滤器等。第3.9.5条当热水集中采暖系统分户热计量装置采用热量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42、:1.应采用共用立管的分户独立系统型式;2.户用热量表的流量传感器宜安装在供水管上,热量表前应设置过滤器;3.系统的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低压锅炉水质的要求;4.户内系统宜采用单管水平跨越式、双管水平并联式、上供下回式等形式;5.户内系统管道的布置,条件许可时,宜暗埋布置。但暗埋管道不应用连接口,且暗埋的管道宜外加塑料套管;6.系统的共用立管和入户装置,宜设于管道井内。管道井宜邻楼梯间或户外公用空间;7.分户热计量热水集中采暖系统的热量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热量表的要求。第四章 通风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4.1.1条为了防止大量热、蒸汽或有害物质向生活地带或作业地带放散,防止有害物质对周围环境的

43、污染,必须从工艺、总图、建筑和通风等方面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第4.1.2条放散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尽量机械化、自动化,加强密闭,避免直接操作;并应积极改革工艺流程,使之少产生或不产生有害物质。对于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放散的有害物质,向大气排放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业企业“三废”排放标准、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以及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第4.1.3条放散粉尘的生产过程,应首先考虑湿式作业。运输含尘物料时,应尽量采用气力输送或水力输送。放散粉尘的生产厂房,宜采用湿法冲洗措施,当工艺不允许湿法冲洗且防尘要求较严格时,可采用真空吸尘装置。第4.1.4条大量散热的热源(散热设

44、备、热物料等),应尽量放在生产厂房外面。对生产厂房内的热源,应采取有效的隔热措施。工艺流程的设计,宜使操作工人远离热源。第4.1.5条确定建筑物方位时,应尽量减少西晒,以自然通风为主的建筑物,其方位还应根据主要进风面和建筑物形式,按夏季有利的风向布置。第4.1.6条位于炎热地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物,宜采用通风屋顶,如条件限制,可采取其他隔热措施;散热量小于23W/的生产厂房,当屋盖离地面平均高度小于或等于8m时,宜在屋盖隔热或适当增加厂房高度。注:民用建筑的隔热,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的要求。有条件设置通风屋顶的生产厂房,以及存放橡胶、塑料制品和油漆等的仓库,亦可采用通

45、风屋顶。第4.1.7条放散热、蒸汽或有害物质的建筑物,宜采用局部排风,当局部排风达不到卫生要求时,应辅以全面排风或采用全面排风。第4.1.8条设计局部排风或全面排风时,宜采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达不到卫生或生产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或自然与机械的联合通风。注: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屋顶通风机进行全面排风。第4.1.9条组织室内气流时,不应使含有大量热、蒸汽或有害物质的空气流入没有或仅有少量热、蒸汽或有害物质的地带。第4.1.10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一、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时;二、混合后能形成毒害更大或腐蚀性的混合物、化合物时;三、混合后易使蒸

46、汽凝结并积聚粉尘时;四、放散剧毒物质的房间和设备。第4.1.11条同时放散有害物质、余热和余湿时,全面通风量应按其中所需最大的空气量计算。数种有害物质同时放散于空气中时,其全面通风量的计算,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第4.1.12条散入室内的有害气体数量不能确定时,全面通风量可按类似房间的实测资料或经验数据,按换气次数确定,亦可按各有关的专业标准执行。第4.1.13条民用建筑的厨房、厕所、盥洗室和浴室等,宜设置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进行局部排风或全面换气。普通民用建筑的居住、办公用室等,宜采用自然通风;当其位于严寒地区或寒冷地区时,尚应设置可开启的气窗进行定期换气。第4.1.14条

47、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以及走道、房间等的防烟、排烟设计,应按国家现行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第二节 自然通风第4.2.1条放散热量的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其自然通风应仅考虑热压作用,按本规范附录九计算。第4.2.2条夏季自然通风用的进风口,宜采用门、洞、平开窗或垂直转动窗、板等。第4.2.3条夏季自然通风用的进风口,其下缘距室内地面的高度,应采用0.31.2m,当进风口较高时,应考虑进风效率降低的影响。在严寒地区或寒冷地区,冬季自然通风用的进风口,其下缘不宜低于4m,如低于4m,应采取防止冷风吹向工作地点的措施。第4.2.4条当热源靠近生产厂房的一侧外墙布置,且外墙与热源之间无工作地点时,该侧外墙上的进风口,应尽量布置在热源的间断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小学资料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