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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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b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精品文档.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9号颁布日期:20040714 实施日期:20040901 颁布单位:农业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部管理的基本建设投资及其项目的申请、安排、实施和监督管理。第三条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实行统一计划,集中管理,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制定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审批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基本建设项目的基建财务、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竣工验

2、收及监督检查等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前期工作、组织实施、配套资金、监督检查等工作。第五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领导责任制。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本辖区农业建设项目的实施负领导责任。项目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总责。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第六条农业基本建设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基本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小型和限额以下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合并简化程

3、序。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农业基本建设管理队伍的建设,定期培训基本建设管理人员,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第八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申报、评估及审批,以及提出开工报告、列入年度计划、完成施工图设计、进行建设准备等工作。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必须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地点选择、建设内容与规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估计等作出初步说明。项目建议书应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写。第

4、十条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建设单位在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项目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基础上,进行方案比选,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总论、项目背景、市场供求与行业发展前景分析、地点选择与资源条件分析、工艺技术方案、建设方案与内容、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建设期限与实施计划、组织机构与项目定员、环境评价、效益与新增能力、招标方案、结论与建议等。农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写。技术和工艺较为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编写。第十一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建设单位可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审批意见,以及

5、有关建设标准、规范、定额进行编制,主要包括设计说明、图纸、主要设备材料用量表和投资概算等。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并达到规定的深度。第十二条重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审批前,由农业部发展计划司会同有关行业司局统一组织评估。具体工作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承担。农业部根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结果、投资政策、投资规模、以往项目执行情况对项目进行审查,按照审批权限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第十三条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权限对初步设计进行评估和审批:地方和

6、直属直供垦区承担的中央投资6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及农业部直属单位承担的项目,由农业部评估和审批;中央投资6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评估和审批,批复文件抄报农业部备案。第十四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总投资10%以上,或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以上的,要重新向原审批机关报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预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5%以上的,要重新向原审批机关报批初步设计文件。第十五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规范农业基本建设申报审批程序,明确职责,提高项目科学决策水平。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

7、理规定由农业部另行制定。第三章投资计划第十六条农业部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农业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编制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七条农业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用于需要中央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基础性和示范引导性农业项目。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原则上须形成新的固定资产和生产(业务)能力,不得将下列项目列入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一)投资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零星单台(件)设备、仪器、器具购置和单项土建工程项目;(二)按规定由生产费用、行政费用,科研、教育、培训、技术推广及其他行政、事业、外事费用列支的项目;(三)未按规定完成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不够或未按规

8、定程序申报和审批的项目;(四)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能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的项目或列支的费用。第十八条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在综合有关司局意见的基础上,于每年第三季度编制下一年度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草案,经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排农业部年度投资计划总量内,于每年4月底前编制本年度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总体方案,报农业部常务会议审定。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必须在完成全部前期工作,并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按建设进度统一分批下达。第二十条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

9、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客观原因造成的超概算投资,必须经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审核并报部领导批准后,方可追加投资。建设过程中因申报漏项、自行变更建设性质和地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以及管理不善等造成的超概算投资,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一律不再追加投资。第四章 项目实施第二十二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及竣工验收制度。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第二十三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仪器、设备、材料的采购要依法实行招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

10、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确需邀请招标或不进行招标的必须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仪器、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低于本条第二款(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由农业部另行制定。第二十四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依照有关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土建或田间工程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或房屋类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

11、上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由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严格审查监理单位的资质,依照有关规定确定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工作。第二十六条监理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质量、投资使用、建设进度等内容进行监督管理。监理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和监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独立履行监督职责。第二十七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都要依法订立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要按规定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转包和违法分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

12、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纳入农业部年度投资计划并下达第一次项目投资计划后的6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必须向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申请延期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农业部第一次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后,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农业部将暂停下达项目投资计划,责令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撤销建设项目,收回已下达的投资。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文件,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确因客观原因需变更的项目,按程序向原项目审批单位申请办理变更。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和监

13、理机构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建设单位要会同监理机构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现场工程质量自检制度、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质量预检复检制度。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设备材料质量检查制度,严禁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和施工规定的材料和设备。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完成各项建设内容。项目建成后,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部行业司局和发展

14、计划司,按照项目隶属关系、职能分工和审批权限,及时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并对重点建设项目做好后评价工作。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由农业部另行制定。第三十四条项目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并根据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对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未经项目原审批机关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同意,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用途或擅自处置。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提出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按规定将全部档案移交有关部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

15、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资效益。建设单位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第三十七条农业部根据需要组织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专项检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部直属单位要定期组织项目检查。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由农业部另行制定。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年度投资计划执行不力,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建设资金或不落实配套资金,以及有其他严重问题的项目和单位,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收回投资、停止安排新建项

16、目等措施,并建议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第三十九条农业部建立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部直属单位要定期报送有关项目信息。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办法所称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农业部管理的基本建设投资,以扩大生产(业务)能力或新增工程效益、增强农业发展后劲和事业发展能力为主要目的而实施的新建、改扩建、续建工程项目。主要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机、乡镇企业等行业的项目,以及农业部管理的科研教育、生态环保、农村能源、社会化服务、市场、信息、质量安全等项目。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农业基本建设投资,是指农业部安排的用于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包括

17、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中央预算内专项(国债)资金,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与之配套的项目建设资金。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直属的农业(农牧、农林)、畜牧、渔业(海洋渔业)、农垦、农机、乡镇企业等主管部门。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农计发200217号)同时废止。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 农计发200410号颁布日期:20040714 实施日期:20040901 颁布单位:农业部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

18、,规范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明确职责分工,提高项目决策水平,根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农业部管理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申报、评估、审批与计划管理等工作。第三条 农业部发展计划司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法规、政策,起草农业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提出年度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总体方案和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统一审批基本建设项目,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归口管理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监督检查及竣工验收等工作。农业部财务司负责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基建财务管理,监督检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审核、审

19、批直属单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农业部行业司局负责提出本行业投资计划建议,初选本行业基本建设项目,根据授权审批初步设计概算,组织本行业项目的实施,管理本行业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程监理、日常监督检查及竣工验收等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包括统一规划布局,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组织项目申报,根据委托审批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组织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监督检查项目资金使用、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施工建设等。第四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批与投资计划下达,坚持先开展前期研究、后申报项目,先专家评估论证、后进行决策,先审批项目、后下达投

20、资计划的原则。第五条 农业部发展计划司根据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规定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国家投资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结合农业行业发展的需要和农业部的中心工作,在综合部内行业司局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年度项目投资指南,报部常务会议或部领导审定后发布。项目投资指南应主要包括年度投资方向和项目重点领域,目标任务和区域布局原则,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以及投资控制规模等。项目投资指南于每年第四季度由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统一印发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直属直供垦区,指导相关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第六条 地方及直属直供垦区申报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项目文件

21、,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直属直供垦区以计字号文报农业部,分送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和有关行业司局。农业部直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项目文件,由各单位内的投资计划管理机构会同业务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和审查,以计字号文报农业部,分送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和有关行业司局。第七条 立项评估和初步设计评审原则上应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承担。评估(评审)机构组织专家按类别对项目进行评审。每个项目应由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提出独立审查意见,评估(评审)机构综合专家意见后形成对项目的评审意见。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制定项目立项评估办法和评估标准,会同行业司局统一组织项目建议书

22、、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工作。包括统一从农业部基本建设项目专家库中抽取并确定评估专家,统一评估细则、时间和地点等。中央投资600万元以上(含600万元)的地方和直属直供垦区承担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农业部行业司局负责评审;中央投资6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农业部直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与概算由农业部发展计划司负责评审。项目评估(评审)费用根据实际支出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担。第八条 经专家评估通过的行业项目,由农业部行业司局进行初选,向农业部发展计划司提出年度项目总体安排意见及初选项目(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详细建设内容与规模、投资估算与

23、来源、建设期限、新增能力及其他有关内容)。第九条 农业部发展计划司根据投资可能、项目评估结果和行业司局的初选意见,对项目进行审查和综合平衡。对限额以上或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审定同意后再由我部审批的限额以下项目,按程序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审批或审定;对由农业部审批的中央投资600万元以上(含600万元)的项目,经部常务会议审定后,报主管部长审批立项;对中央投资6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主管部长审批立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由农业部发展计划司主办,有关行业司局会签,报部领导签发,以农业部文件下达。第十条 地方及直

24、属直供垦区承担项目的初步设计,中央投资600万元以上(含600万元)的,由农业部行业司局根据项目评估意见,办理批复文件;中央投资在600万元以下的,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抄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和行业司局。农业部直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发展计划司或委托相关部门根据项目评审意见办理批复文件。农业部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以办公厅文件下达。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一经农业部批准,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文件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单位、建设内容、降低工程(货物)质量、压缩投资规模等。第十二条 确因客观原因需进行重大变更的项目,应当重新向农业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有下列情

25、形之一的属重大变更:(一)变更建设地点的;(二)变更建设性质的;(三)变更建设单位的;(四)变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导致项目主要使用(服务)功能发生变化的;(五)初步设计概算的总投资变更超过立项批复总投资10%以上(含10%)的,或者实施过程中投资变动超过批准的项目总投资10%以上(含10%)的。第十三条 施工图预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5%以上的,须向原审批部门重新报批初步设计。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向原审批部门申请批准:(一)变更建设期限;(二)变更招标方案;(三)变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但不属于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四项情形的;(四)变更初步设计概算的

26、总投资超过立项批复总投资10%以下的,或者实施过程中投资变动超过批准的项目总投资10%以下的;(五)其它变更。第十五条 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可列入农业部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按项目建设进度下达年度投资。对农业部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建设内容比较简单、中央投资规模小于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地方和直属直供垦区的项目,可适当简化、合并相关程序。由农业部有关行业司局根据项目申请文件,直接提出项目计划安排意见(要列明具体建设内容和规模),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综合平衡后,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部行业司局是指农业部内管理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机化、乡镇

27、企业等司(局)。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农计发200318号颁布日期:20030620 实施日期:20030620 颁布单位:农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畜牧、渔业、农垦、农机、乡镇企业厅(局、委、办),部直属(直供)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999年以来,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精神,我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农业建设项目的实际,印发了关于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重新修订印发了农业部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逐步

28、规范了项目管理。但从近两年项目监督检查情况看,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农业建设项目管理,提高认识、规范管理、落实责任,我部在通知和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提出以下意见:一、实行建设项目行政领导责任制。农业项目的建设与管理要建立层层负责的主管部门领导责任人制度。农业部各有关司(局)行政领导要按照管理办法中明确的分工,对项目建设负责。部直属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建设项目负责。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分管领导,对本省的农业建设项目负责。对于需要进行整改的项目,由项目行业主管司局负责提出整改方案、下达整改通知、并督促其按时完成整改任务;发展计划司负责整改工作的布置与

29、协调,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审核。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经常性监督管理,建立建设项目监管责任人制度。对于每个建设项目,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都要明确一位处级领导作为该项目的监管责任人,具体负责对该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如项目在工程建设质量、资金使用与帐务管理、项目招投标等方面出现严重问题,除追究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监管责任人、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领导在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工作中失察的责任。二、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所有农业建设项目在立项之前必须明确项目法人,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承担农业建设项目的事业(企业)单位法人为项目法人,也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按照政

30、事(企)分开的原则组建项目法人。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原则上不能作为项目法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建设实施、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管理等全过程负责。对于项目管理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没有按国家招投标有关规定将工程发包给有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或在招投标过程中进行违规操作的,要追究项目法定代表人的责任。三、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明确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领导、监管责任人和项目法定代表人。未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不能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未批准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的项目不得开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应

31、报我部备案。不得随意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建设地点等,如确需进行调整,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审批。对于擅自变更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的,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改正的,撤销该项目,追回中央投资,同时按本意见一、二条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四、严格遵守项目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或土建工程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施工单位,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主要建筑材料、仪器设备采购,服务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单位的确定都要实行公开招标。不得搞虚假招标,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严禁中标单位将工程进行转包,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不

32、允许分包。项目单位要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招投标委托机构的监督,保证其履行相关合同。项目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撤销该项目,追回中央投资,同时按本意见一、二条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招投标委托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将建议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直至依法吊销资格证书。五、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农业建设项目应在农业部第一次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后的6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向原项目立项审批部门申请延期,延期不超过6个月。延期6个月后仍然不能开工的,农业部将停止下达该项目投资计划,直至取消该项目建设资格,收回已下达投资。项目单

33、位要按照合理工期组织项目实施,严把工程质量关。出现工程质量问题要按本意见一、二条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招投标委托机构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国家建设资金的损失浪费、施工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将建议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直至依法吊销资格证书。对于相关人员,建议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项目建成后,项目法人需在3个月内申请竣工验收。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管理办法中明确的分工,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验收手续。要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档案,以备项目检查及接受历史的检验。六、严格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各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

34、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建立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专户(纳入财政国库改革范围的部属单位除外),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挪用、侵占和套取国家资金,严禁在基本建设拨款中弄虚作假。一切费用的支出,除国家规定可以用现金支付的外,都要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各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规定,设置独立的基建财务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工作,规范会计行为,严禁白条入账,严禁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项目单位违反以上规定的,停止拨付工程款,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撤销该项目,追回全部中央投资,同时按本意见一、二条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

35、任。对于项目单位财会人员明知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不予制止,又不向有关领导和上级部门反映的,要追究有关财会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建议当地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证。七、建立建设项目奖惩制度。我部将进一步加强对项目的监督与检查。对于项目管理工作得到项目稽察和审计等部门充分肯定的省份,我部将及时总结推广有关经验,并在安排年度投资时适当向这些省份倾斜。对于在检查、稽察或审计中发现问题的项目,我部将向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发出整改通知,提出具体整改要求和追究项目法定代表人、当事人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责任的建议。对于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将给予通报批评、撤销该项目、直至停止安排该省同类项目或全部项目的处罚。对

36、于存在问题的项目,省级主管部门分管领导要亲自抓项目的整改。整改结果经我部审查通过后方能撤销相应的处罚决定。另外,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都要组织对本省的建设项目进行检查,我部将对建设项目组织抽查。在向我部报送下一年度项目计划时,要同时报送以往项目的执行情况,这将作为我部安排该省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以上意见,请遵照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此文件有冲突的,以此文件为准。 二OO三年六月二十日农业建设项目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农计发200610号颁布日期:20060509 实施日期:20060701 颁布单位:农业部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建设项目评估工作管理,确保评估工作的客观公正性,提高评估工作质

37、量和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部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方案设计评估、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第三条 农业建设项目评估工作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标准进行。第四条 项目评估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委托评估任务;(二)制订评估工作实施方案;(三)项目初审;(四)详细评审;(五)形成项目评估报告;(六)项目评估报告验收。第二章 评估管理第五条 农业部发展计划司、有关行业司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下称项目审批单位),按

38、照“谁审批、谁评估”的原则,负责组织开展权限范围内项目评估工作。第六条 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的职责是:(一)负责项目评估管理规章制度的组织制订与发布;(二)负责项目评估工作的统一组织协调与管理;(三)负责会同有关行业司局开展农业部归口管理项目立项评估的委托、验收、评价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四)负责部直属单位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评估和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工作的委托、验收、评价和监督检查;(五)负责安排发展计划司及发展计划司会同有关司局委托项目评估所需费用。第七条 农业部有关行业司局负责中央投资600万元以上(含600万元)的地方及直属直供垦区承担项目的初步设计评审的委托、验收、评价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农业部

39、有关行业司局委托评审,应当会签发展计划司。第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央投资在600万元以下的地方及直属直供垦区承担项目的初步设计评审的委托、验收、评价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并支付相应的评估费用。第三章 评估准备第九条 项目评估工作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承担。第十条 承担农业建设项目评估工作的工程咨询机构(下称项目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与评估任务相适应的工程咨询评估资质;(二)完善的组织机构;(三)评估工作管理制度及质量保证体系。第十一条 项目审批单位与项目评估单位在评估工作开始前,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载明评估工作内容、程序、方法、时限、成果提交方式、经费核

40、算和违约责任等事项。第十二条 项目评估单位根据委托的项目审批单位的要求,制订评估工作实施方案。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的内容包括:(一)评估任务、委托单位要求概述;(二)本单位负责评估工作的领导、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参加人员,专家人数、专业构成、聘请方式等;(三)评估工作程序、方法;(四)评估成果形式及其质量审查、审定制度;(五)评估工作进度安排。第十三条 项目评估所需专家,可以从农业部工程建设项目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直接确定。第十四条 项目评估单位应当在评估前进行工作动员和部署,并组织专家及工作人员学习评估工作方案及国家相关规定。第四章 评估内容第十五条 项目评估单位应当根据委托对项目申报单位提交

41、的项目申报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初审由2名以上专家进行。初审合格的项目方可进入详细评审阶段。第十六条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审,主要审查项目成立的必要条件是否具备、是否满足规定深度要求。第十七条 项目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及概算初审,主要审查项目申报文件是否齐全完整并满足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建设内容、规模及投资是否与上阶段批复内容相符或在允许的调整范围之内。第十八条 通过初审的项目,由专家进行详细评审。项目涉及多个专业的,详细评审应当由各专业的专家共同进行。第十九条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详细评审的主要内容:(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评估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指导政策、产业政策

42、、行业发展规划、区域布局规划及有关项目建设规划;有无重复建设、超前建设问题;项目建设对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农民收入增加有何作用与意义。(二)建设条件与承担单位情况。主要评估项目是否符合建设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资源、技术、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条件;建设单位性质、技术力量、现有基础设施等是否具备承担此类项目的规定要求,财务状况如何,项目建成后有无持续稳定的运行经费等。(三)市场或需求预测。主要对项目产品或提供社会服务功能的需求情况进行评估,包括国际、国内、本地区此类产品或服务的水平、辐射或服务范围、产品价格或服务费用、供求平衡分析,本项目产品或服务的

43、情况及未来发展趋势预测等内容的评估。(四)建设规模与产品(或服务功能)方案。主要评估建设目标是否明确、具体,项目建设规模确定的依据是否准确,是否经济、合理;项目能为社会提供哪些产品或服务,产品组成方案是否科学、合理,覆盖面或受益范围多大等。(五)项目选址方案。主要评估项目建设地点选择的依据和理由,选址方案是否符合国家和所在地区国土规划、城市规划、土地管理、文物保护、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建设地点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及基础设施、水资源、能源及原材料供应等是否满足项目需要。(六)项目建设方案与建设内容。主要评估项目建设方案确定依据及其科学、合理性,建设内容是否具体,构成配比是否经济、合理,建设规模和

44、标准是否适当,各类工程设施的布局、设计是否满足国家和地区有关规定,是否安全、可靠。(七)工艺(农艺)技术与设备选型。主要评估项目采用的主要工艺(农艺)技术路线、流程是否先进、适用、可行,引进国外工艺、技术、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工艺设备选择的依据是否充分,设备选型是否科学、合理,有无设备清单,价格是否合理。(八)其他工程措施与配套设施。主要评估项目建设或投入使用所需原材料、燃料、供电、供热、交通、运输等方案是否落实、可靠,拟建相关工程措施及配套设施的合理性及其规模等是否恰当。(九)环境保护措施方案。主要评估项目和所在地区环境的互适性,拟建项目有无“三废”排放问题,主要污染物及排量多少,

45、治理措施及费用,治理后能否达到环保要求等。(十)组织管理与实施进度。主要评估项目建设和投入使用的组织管理机构与职能、运行管理模式与运行机制是否健全、完善、科学、合理,实施进度及项目招投标方案是否合理、可行。(十一)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主要评估投资估算内容是否齐全、详细,估算依据与结果是否准确、合理,各种取费标准与费率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项目建设资金来源是否合理、可行。(十二)效益评价方案。主要评估项目自身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评价内容是否齐全,评价指标设置是否合理;新增生产(科研、检测等)能力及其测算是否科学、合理。非经营性项目建成后能否持续、稳定运行,其运行费用如何解决,经营性项目财务评价指

46、标能否达到行业平均值。第二十条 方案设计详细评审的主要内容:(一)设计依据。主要审查方案设计文件内容是否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民用建筑工程还应审查是否符合当地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二)总平面设计。主要审查总平面设计构思意图及布局是否科学、合理,与周边环境是否协调,竖向设计、交通组织、绿化景观、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措施是否合理、可行;是否留有扩建、改造或进一步发展的余地。(三)建筑设计。主要审查建筑设计是否满足功能需要,是否满足国家、行业、地方有关建筑法律法规的要求(如通风、采光、日照、出入交通、防火、节能等),是否美观并与周边环境协调等。(四)结构设计。主要审查结构设计依据是否正确,结构安全等级、设计使用年限、建筑抗震设防、所选用的主要建筑材料等是否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安全可靠。(五)公用工程设计。主要审查电气、给排水、采暖通风与空调、动力、燃料等设计是否符合相关法规、规范与标准等。(六)投资估算。主要审查估算依据、编制方法、编制范围、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是否正确、合理。第二十一条 初步设计及概算详细评审的主要内容:(一)设计依据。主要审查初步设计文件内容是否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民用建筑工程还应审查是否符合当地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二)总平面设计。主要审查总平面布置是否合理,工艺设计是否满足功能需要,空间处理、交通组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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