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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中华人民共和国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城乡规划部分Urban and Rural Planning(2013年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进行了清理。为便于有关监督机构和广大工程技术人员贯彻实施强制性条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强制性条文协调委员会对清理后的强制性条文进行了汇编。本强制性条文在2000年版基础上,纳入了2013年5月31日前
2、新发布的城乡规划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方面的强制性条文。在使用本强制性条文的过程中,应根据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全面理解强制性条文的准确内涵,以保证本强制性条文的贯彻执行。本强制性条文的解释,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请各单位在执行本强制性条文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寄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强制性条文协调委员会秘书处,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秘书处联系方式: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邮编:E-mail:qtwcabrcomcn住房和城乡建
3、设部标准定额司2013年6月第一篇用地规划1 用地分类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322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22的规定。表322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33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32的规定。表33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7413 镇用地的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413的规定。表413 镇用地的分类和代号511 建设用地应包括本标准表413用地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工程设施用地和绿地8大类用地之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
4、301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他用地两类。其各类、项用地名称可采用本规范第2章规定的代号标示。2 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421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城市(镇)所在的气候区以及规划人口规模,按表421的规定综合确定,并应同时符合表中,允许采用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表421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m2/人)注:(1)气候区应符合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93的规定,具体应按本标准附录B执行。(2)新建城市(镇)、首都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
5、用地面积指标不适用本表。422 新建城市(镇)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宜在(8511050)m2/人内确定。423 首都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应在(10511150)m2/人内确定。424 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城市(镇)以及部分山地城市(镇)、人口较少的工矿业城市(镇)、风景旅游城市(镇)等,不符合表421规定时,应专门论证确定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且上限不得大于1500m2/人。425 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控制标准。431 规划人均居住用地面积指标应符合表431的规定。表431 人均居住用地面积指标(m2/人)432 规划人
6、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55m2/人。433 规划人均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20m2/人。434 规划人均绿地与广场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00m2/人,其中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80m2/人。435 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规划单项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控制标准。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7513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面积除以常住人口数量的平均数值。人口统计应与用地统计的范围相一致。521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521的规定分为四级。表521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级522 新建镇区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521中第二级确定;当
7、地处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的、建筑气候区时,可按第三级确定;在各建筑气候区内均不得采用第一、四级人均建设用地指标。523 对现有的镇区进行规划时,其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在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基础上,按表523规定的幅度进行调整。第四级用地指标可用于、建筑气候区的现有镇区。表523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注:规划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对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增减数值。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302 居住区用地构成中,各项用地面积和所占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3021 居住区用地平衡表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5条的要求。参与
8、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他用地不参与平衡;3022 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的规定。表302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303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3规定。表303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m2/人)注: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32人计算。3 基本方法和基础工作城乡用地评定标准CJJ 132-2009303 城乡用地评定单元的建设适宜性等级类别、名称,应符合下列规定:类 适宜建设用地;类 可建设用地;类 不宜建设用地;类 不可建设用地。304 城乡用地评定区范围内地质灾害严重的地段、多发区,必须取得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41
9、3 城乡用地评定单元必须采用涉及的特殊指标。421 特殊指标的定性分级,根据其对用地建设适宜性的限制影响程度应分为“一般影响、较重影响、严重影响”三级。422 基本指标的定性分级,根据其对用地建设适宜性的影响程度应分为“适宜、较适宜、适宜性差、不适宜”四级。423 评定指标的定量分值,应与其定性分级对应设置,并应符合表423的规定。表423 评定指标的定量分值425 特殊指标的定量标准和采用,应符合附录E表E的规定。515 评定单元建设适宜性等级类别定性评判的判定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1 出现1个“严重影响级10分”的情形,必须判定为不可建设用地;2 仅出现1个“较严重影响级5分”的情形,必须
10、判定为不宜建设用地;3 仅出现1个“一般影响级2分”的情形,应判定为可建设用地。516 评定单元建设适宜性等级类别定量计算评判的判定标准,应符合表516的规定。表516 定量计算评判的判定标准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 83-99307 同一城市的用地竖向规划应采用统一的坐标和高程系统水准高程系统换算应符合表307的规定。表307 水准高程系统换算备注:高程基准之间的差值为各地区精密水准网点之间的差值平均值。503 挡土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 居住区内的挡土墙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住宅日照和通风的要求;2 高度大于2m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其下缘
11、与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802 城市用地地面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2 地块的规划高程应比周边道路的最低路段高程高出02m以上;3 用地的规划高程应高于多年平均地下水位。903 用地防护工程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街区用地的防护应与其外围道路工程的防护相结合;2 台阶式用地的台阶之间应用护坡或挡土墙联接,相邻台地间高差大于15m时,应在挡土墙或坡比值大于05的护坡顶加设安全防护设施;3 在建(构)筑物密集用地紧张区域及有装卸作业要求的台阶应采用挡土墙防护。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7311 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应依据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中确定的中心镇、一般镇的性质、职能和发展规模进
12、行制定。312 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调查镇区和村庄的现状,分析其资源和环境等发展条件,预测一、二、三产业的发展前景以及劳力和人口的流向趋势;2 落实镇区规划人口规模,划定镇区用地规划发展的控制范围;3 根据产业发展和生活提高的要求,确定中心村和基层村,结合村民意愿,提出村庄的建设调整设想;4 确定镇域内主要道路交通,公用工程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生态环境、历史文化保护、防灾减灾防疫系统。313 镇区和村庄的规划规模应按人口数量划分为特大、大、中、小型四级。在进行镇区和村庄规划时,应以规划期末常住人口的数量按表313的分级确定级别。表313 规划规模分级(人)422 规划范围
13、应为建设用地以及因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包括规划确定的预留发展、交通设施、工程设施等用地,以及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544 建设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避开河洪、海潮、山洪、泥石流、滑坡、风灾、发震断裂等灾害影响以及生态敏感的地段;2 应避开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3 应避开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以及文物埋藏区。545 在不良地质地带严禁布置居住、教育、医疗及其他公众密集活动的建设项目。因特殊需要布置本条严禁建设以外的项目时,应避免改变原有地形、地貌和自然排水体系,并应制订整治方案和防止引发地质灾害的具体措施。第二篇综合交通
14、规划1 城市(镇)对外交通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7933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的用地范围应与镇区建设用地范围之间预留发展所需的距离。规划中的二、三级公路不应穿过镇区和村庄内部,对于现状穿过镇区和村庄的二、三级公路应在规划中进行调整。2 城市(镇)道路交通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7923 镇区道路中各级道路的规划技术指标应符合表923的规定。表923 镇区道路规划技术指标9251 连接工厂、仓库、车站、码头、货场等以货运为主的道路不应穿越镇区的中心地段;2 文体娱乐、商业服务等大型公共建筑出入口处应设置人流、车辆集散场地;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 50647-2011342
15、 新建、改建交通工程规划中的平面交叉口规划,必须对交叉口规划范围内规划道路及相交道路的进口道、出口道各组成部分作整体规划。3515 改建、治理规划,检验实际安全视距三角形限界不符要求时,必须按实有限界所能提供的停车视距允许车速,在交叉口上游应布设限速标志。3523 平面交叉口红线规划必须满足安全停车视距三角形限界的要求,安全停车视距不得小于表352-1的规定。视距三角形限界内,不得规划布设任何高出道路平面标高10m且影响驾驶员视线的物体。表352-1 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要求的安全停车视距355 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围内的规划最小净高应与道路规划最小净高一致,并应根据规划道路通行车辆的类型,按下列规定
16、确定:1 通行一般机动车的道路,规划最小净高应为45m50m,主干路应为5m;通行无轨电车的道路,应为50m;通行有轨电车的道路,应为55m。2 通行超高车辆的道路,规划最小净高应根据通行的超高车辆类型确定。3 通行行人和自行车的道路,规划最小净高应为25m。4 当地形受到限制时,支路降低规划最小净高须经技术、经济论证,但不得小于25m;当通行公交车辆时,不得小于35m。支路规划最小净高降低后,应保证大于规划净高的车辆有绕行的道路,支路规划最小净高处应采取保护措施。4111 新建道路交通网规划中,规划干路交叉口不应规划超过4条进口道的多路交叉口、错位交叉口、畸形交叉口;相交道路的交角不应小于7
17、0,地形条件特殊困难时,不应小于45;542 变速车道长度的取值应符合表542-1的规定,直接式变速车道渐变段渐变率应符合表542-2的规定;平行式变速车道渐变段的长度应符合表542-3的规定。表542-1 变速车道长度(m)表542-2 直接式变速车道渐变段渐变率表542-3 平行式变速车道渐变段长度(m)551 在进出口端部间距较近,且不满足本规范表534-2要求时,必须布设集散车道,且进出口交通和主线交通间应布设实体隔离。552 集散车道应布设在主线右侧,与主线车行道间设置分隔带。分隔带宽度应满足设置必要交通设施的要求,且不应小于15m;当用地有特殊困难时,分隔带宽度不得小于05m。分隔
18、带内必须设置安全分隔设施。集散车道应通过变速车道同主线车道相接。561 当进、出口匝道的上、下游主线不能保证车道平衡时,应在主线车道右侧规划布设辅助车道。6111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不应设在铁路曲线段、视距条件不符合安全行车要求的路段、车站、桥梁、隧道两端及进站信号处外侧100m范围内;622 平面交叉道口平面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1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的道路线形应为直线。直线段从最外侧钢轨外援算起不应小于50m。困难条件下,道路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不应小于30m。平面交叉道口两侧有道路平面交叉口时,其缘石转弯曲线切点距最外侧钢轨外缘不应小于50m;2 无栏木设施的平面交叉道口
19、,道路上停止线位置距最外侧钢轨外缘应大于5m。6311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行驶无轨电车和轨道交通的道路与铁路交叉,必须规划布设立体交叉;2 其他道路与设计车速大于等于120km/h的铁路交叉,应规划布设立体交叉。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 83-99702 道路规划纵坡和横坡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 机动车车行道规划纵坡应符合表702-1的规定;海拔30004000m的高原城市道路的最大纵坡不得大于6;表702-1 机动车车行道规划纵坡2 非机动车车行道规划纵坡宜小于25。大于或等于25时应按表702-2的规定限制坡长。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道路其纵坡应按非机动车车行道的纵坡取值;表702-
20、2 非机动车车行道规划纵坡与限制坡长(m)3 道路的横坡应为12。3 步行与自行车交通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 50647-20114134 进、出口道部位机动车道总宽度大于16m时,规划人行过街横道应设置行人过街安全岛,进口道规划红线展宽宽度必须在本条第1款规定的基础上再增加2m。7123 交叉口范围内的人行道宽度不应小于路段上人行道的宽度。7131 当行人需要穿越快速路或铁路时,应规划设置立体过街设施;7151 人行过街横道长度超过16m时(不包括非机动车道),应在人行横道中央规划设置行人过街安全岛,行人过街安全岛的宽度不应小于20m,困难情况不应小于15m。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
21、83-99704 广场竖向规划除满足自身功能要求外,尚应与相邻道路和建筑物相衔接。广场的最小坡度应为03;最大坡度平原地区应为1,丘陵和山区应为3。705 山区城市竖向规划应满足建设完善的步行系统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人行梯道按其功能和规模可分为三级:一级梯道为交通枢纽地段的梯道和城市景观性梯道;二级梯道为连接小区间步行交通的梯道;三级梯道为连接组团间步行交通或入户的梯道;2 梯道每升高12-15m宜设置休息平台;二三级梯道连续升高超过05m时,除应设置休息平台外,还应设置转折平台,且转折平台的宽度不宜小于梯道宽度;3 各级梯道的规划指标宜符合表705-3的规定。表705-3 梯道的规划
22、指标4 道路交通设施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605 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6051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控制指标,应符合表605规定;表605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停车位控制指标注:本表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其他各型车辆停车位的换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6052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第三篇居住区规划1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103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
23、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的规定。表103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2 住宅间距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502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5021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表502-1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注:建筑气候
24、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1条的规定。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7604 居住建筑的布置应根据气候、用地条件和使用要求,确定建筑的标准、类型、层数、朝向、间距、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和空间环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符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镇区住宅用地面积标准和容积率指标,以及居住建筑的朝向和日照间距系数;2 应满足自然通风要求,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的、气候区,居住建筑的朝向应符合夏季防热和组织自然通风的要求。3 住宅层数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5052 无电梯住宅
25、不应超过六层。在地形起伏较大的地区,当住宅分层入口时,可按进入住宅后的单程上或下的层数计算。4 住宅建筑净密度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506 住宅净密度,应符合下列规定:5061 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应超过表506-1规定;表506-1 住宅建筑净密度控制指标()注: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5 人防工程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GB 50808-2013411 居住区配建各类人防工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11的规定。表411 居住区配建各类人防工程的平衡控制指标()421 居住小区配建各类人防工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21
26、的规定。表421 居住小区配建各类人防工程的平衡控制指标()431 居住组团配建各类人防工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31的规定。表431 居住组团配建各类人防工程的平衡控制指标()第四篇公共服务设施规划1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 50442-2008105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应符合表105的规定。表105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301 行政办公设施规划用地指标应符合表301的规定。表301 行政办公设施规划用地指标501 文化娱乐设施规划用地指标应符合表501的规定。表501 文化娱乐设施规划用地指标503 具有公益性的各类文化娱乐设施的规划用地比
27、例不得低于表503的规定。表503 公益性的各类文化娱乐设施的规划用地比例601 体育设施规划用地指标应符合表601的规定,并保障具有公益性的各类体育设施规划用地比例。表601 体育设施规划用地指标702 医疗卫生设施规划用地指标应符合表702的规定。表702 医疗卫生设施规划用地指标801 教育科研设计设施规划用地指标应符合表801的规定。表801 教育科研设计设施规划用地指标901 社会福利设施规划用地指标应符合表901的规定。表901 社会福利设施规划用地指标903 残疾人康复设施应在交通便利,且车流、人流干扰少的地带选址,其规划用地指标应符合表903的规定。表903 残疾人康复设施规划
28、用地指标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60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全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设施。603 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项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规定。配建指标,应以表603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并应遵循下列原则:6031 各地应按表603中规定所确定的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中有关项目及其具体指标控制;6032 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和表603在使用时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和规划用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千人
29、总指标;6033 当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界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或小区和居住区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加有关指标;6034 (取消该款)6035 (取消该款)6036 旧区改建和城市边缘的居住区,其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可酌情增减,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6037 凡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应按国家人防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并应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统筹安排。将居住区使用部分的面积,按其使用性质纳入配套公建;6038 居住区配套公建各项目的设置要求,应符合本规范附
30、录A第A07条的规定。对其中的服务内容可酌情选用。表603 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m2/千人)注:居住区级指标含小区和组团级指标,小区级含组团级指标;公共服务设施总用地的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规定;总指标未含其他类,使用时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确定本类面积指标;小区医疗卫生类未含门诊所;市政公用类未含锅炉房,在采暖地区应自选确定。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 50437-2007322 老年人设施新建项目的配建规模、要求及指标,应符合表322-1和表322-2的规定,并应纳入相关规划。表322-1 老年人设施配建规模、要求及指标注:表中所列各级老年公寓、养老院、老人护理院的每床位建筑面积及用地面积均
31、为综合指标,已包括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及用地面积。表322-2 老年人设施配建规模、要求及指标注:表中所列各级老年公寓、养老院、老人护理院的每床位建筑面积及用地面积均为综合指标,已包括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及用地面积。323 城市旧城区老年人设施新建、扩建或改建项目的配建规模、要求应满足老年人设施基本功能的需要,其指标不应低于本规范表322-1和表322-2中相应指标的70,并应符合当地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2 镇公共服务设施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7704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用地,应设在阳光充足、环境安静、远离污染和不危及学生、儿童安全的地段,距离铁路干线应大于300m,主要入口不应开
32、向公路。705 医院、卫生院、防疫站的选址,应方便使用和避开人流和车流量大的地段,并应满足突发灾害事件的应急要求。第五篇绿地系统规划1 防护绿地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71243 防护绿地应根据卫生和安全防护功能的要求,规划布置水源保护区防护绿地、工矿企业防护绿带、养殖业的卫生隔离带、铁路和公路防护绿带、高压电力线路走廊绿化和防风林带等。2 附属绿地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 75-97312 城市道路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3121 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3122 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3123 红线宽度在40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312
33、4 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3211 道路绿地在布局中,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m;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m;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m。512 中心岛绿地应保持各路口之间的行车视线通透。522 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523 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532 停车场种植的庇荫乔木树枝下高度应符合停车位净高度的规定:小型汽车为25m;中型汽车为35m;载货汽车为45m。611 在分车绿带和行道树绿带上方必须设置架空线时,应保证架空线下有不
34、小于9m的树木生长空间。架空线下配置的乔木应选择开放形树冠或耐修剪的树种。612 树木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612的规定。表612 树木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的最小垂直距离621 行道树绿带下方不得敷设管线。631 树木与其他设施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表631的规定。表631 树木与其他设施最小水平距离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701 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其中包括了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7023 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7041
35、(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同时满足表704-2中的各项要求,其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表704-2 院落式组团绿地设置规定注:L南北两楼正面间距(m);L2当地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S1北侧为多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S2北侧为高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开敞型院落式组团绿地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4条规定。705 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m2/人,居住区(
36、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m2/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 50437-2007531 老年人设施场地范围内的绿地率:新建不应低于40,扩建和改建不应低于35。第六篇市政公用工程规划1 水系规划城市水系规划规范GB 50513-2009423 水域控制线范围内的水体必须保持其完整性。434 水生态保护应维护水生态保护区域的自然特征,不得在水生态保护的核心范围内布置人工设施,不得在非核心范围内布置与水生态保护和合理利用无关的设施。5224 水体利用必须优先保证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的需要,并不得影响城市防洪
37、安全;5 水生态保护范围内的水体,不得安排对水生态保护有不利影响的其他利用功能;532 岸线利用应优先保证城市集中供水的取水工程需要,并应按照城市长远发展需要为远景规划的取水设施预留所需岸线。534 划定为生态性岸线的区域必须有相应的保护措施,除保障安全或取水需要的设施外,严禁在生态性岸线区域设置与水体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551 水系改造应尊重自然、尊重历史,保持现有水系结构的完整性。水系改造不得减少现状水域面积总量和跨排水系统调剂水域面积指标。631 取水设施不得设置在防洪的险工险段区域及城市雨水排水口、污水排水口、航运作业区和锚地的影响区域。632 污水排水口不得设置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
38、设置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的污水排水口应满足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水质目标的要求。634 航道及港口工程设施布局必须满足防洪安全要求。2 给水工程规划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98212 城市水资源和城市用水量之间应保持平衡,以确保城市可持续发展。在几个城市共享同一水源或水源在城市规划区以外时,应进行市域或区域、流域范围的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227 自备水源供水的工矿企业和公共设施的用水量应纳入城市用水量中,由城市给水工程进行统一规划。502 选用地表水为城市给水水源时,城市给水水源的枯水流量保证率应根据城市性质和规模确定,可采用9097。建制镇给水水源的枯水流量保证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村镇
39、规划标准GB 50188的有关规定。当水源的枯水流量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多水源调节或调蓄等措施。621 给水系统中的工程设施不应设置在易发生滑坡、泥石流、塌陷等不良地质地区及洪水淹没和内涝低洼地区。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应设置在河岸及河床稳定的地段。工程设施的防洪及排涝等级不应低于所在城市设防的相应等级。622 规划长距离输水管线时,输水管不宜少于两根。当其中一根发生事故时,另一根管线的事故给水量不应小于正常给水量的70。当城市为多水源、给水或具备应急水源安全水池等条件时,亦可采用单管输水。623 市区的配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624 给水系统主要工程设施供电等级应为一级负荷。702 选用地表水
40、为水源时,水源地应位于水体功能区划规定的取水段或水质符合相应标准的河段。饮用水水源地应位于城镇和工业区的上游。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中规定的类标准。703 选用地下水水源时,水源地应设在不易受污染的富水地段。806 水厂用地应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用地控制指标应按表806采用。水厂厂区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地带。表806 水厂用地控制指标注: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2地表水水厂建设用地按常规处理工艺进行,厂内设置预处理或深度处理构筑物以及污泥处理设施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3地下水水厂建设用地按消毒工艺进行,厂内设置
41、特殊水质处理工艺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4本表指标未包括厂区周围绿化地带用地。901 城市应采用管道或暗渠输送原水。当采用明渠时,应采取保护水质和防止水量流失的措施。905 当配水系统中需设置加压泵站时,其用地控制指标应按表905采用。泵站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地带。表905 泵站用地控制指标注: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2加压泵站设有大容量的调节水池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3本指标未包括站区周围绿化地带用地。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71025 水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4 选择地下水作为给水水源时,不得超量开采;选择地表水作为给水水源时,其枯水期的保证率不
42、得低于90。3 排水工程规划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71036 污水采用集中处理时,污水处理厂的位置应选在镇区的下游,靠近受纳水体或农田灌溉区。4 电力工程规划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 50293-1999752 城市架空电力线路的路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7521 应根据城市地形、地貌特点和城市道路网规划,沿道路、河渠、绿化带架设。路径做到短捷、顺直;减少同道路、河流、铁路等的交叉,避免跨越建筑物;对架空电力线路跨越或接近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01和附录B02的规定:B01 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1330kV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建筑物之间垂直距离不应小于附表B01的规定
43、值。附表B01 1330kV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垂直距离(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B02 城市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附表B02的规定值。附表B02 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安全距离(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7522 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应规划专用通道,并应加以保护;7523 规划新建的66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不应穿越市中心地区或重要风景旅游区;7525 应满足防洪、抗震要求。7531 市区内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的新建和改造,为满足线路导线对地面和树木间的垂直距离。杆塔应适当增加高度、缩小档距。在计算导线最大弧垂情况下,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街道行道树之间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01和附录C02的规定;C01 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附表C01的规定;附表C01 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间最小垂直距离(m)(在最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