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网考合同法复习题库(共2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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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案例十五:某食品加工厂与某供电局签订了供电合同。令同对供电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点、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的结算方式、违约责任都做了规定。对违约责任,合同约定:由于供电方的责任造成未按合同约定供电时,供电局应当补还电力、电量,并给予赔偿;由于用电方违约责任造成的后果由用电方承担;用电方超过计划用电,供电局除扣除超用电外,还要征收违约金。8月节前夕,供电局到食品加工厂检查用电情况,食品加工厂没有任何“表示”,供电局领导检查完毕后离开。8月20日,食品加工厂地区暴雨造成多处停电,食品加工厂要求供电局进快检修,恢复供电。8月21日,其他一些部门相继恢复供电,而食品加工

2、厂一直到8月22日才恢复供电,结果由于天气热造成许多食品腐烂,损失较大。食品加工厂认为,供电局没有及时恢复供电起造成损失的主要原因,因此,该损失应当由供电局赔偿。根据合同法规定,回答下列问题:l,供电局对停电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2供电局是否应当对食品加工厂的损失负责?为什么?答:1、供电局对停电不承担责任。合同法第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因暴雨造成停电,属不可抗力范围,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且无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况。 2、应当负责。合同法第181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3、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发生因暴雨造成停电事故后,食品厂要求供电局及时抢修,8月21日其他部门相继恢复供电,而食品厂到8月22日才恢复供电。迟延一天供电所造成食品厂的损失,供电局应当赔偿。案例十六:某个体户杨某见本村的小学很破,遂答应捐款100万元,逐年改善校舍,每年支付20万元,并连续支付了两年。第三年春节后,杨某不幸患上白血病,花掉自己的所有积蓄,刚还有许多欠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如果该赠与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没有公证,是否可以撤销?为什么? 2如果已经公证,是否可以撤销?为什么? 3杨某是否可以要求返还已经赠与的20万元?

4、4如果杨某没有患病,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答:1、不可以撤销。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正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的规定。本案中个体户杨某的捐款给小学,属于社会公益之举,所以不可撤销赠与合同,杨某不能行使撤销权。 2、如已公证,也不可撤销,理由见上条。 3、杨某不可以要求返还已经赠与的20万元。因为杨某无撤销赠与合同权,合同法第194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本案中杨某无撤销权,赠与20万元的行为未被撤销,当然也不能要求返还已赠与的20万元,杨某以“合同法第195条行使赠与拒绝履行”权 。赠与人的经济

5、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本案中杨某因患上白血病,花掉自己的所有积蓄,同时还有许多欠款。表明个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和家庭生活,可以拒绝履行尚未履行的捐款60万元。 4、如果杨某没有患病,不可以撤销赠与,因为这是属于合同法第186条规定的社会公益赠与。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案例十七:张某为了做生意,向本村的个体运输户李某借了10000元,期限为两年。根据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双方的合同为口头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

6、效力?为什么? 2双方的合同如果有效,那么合同什么时候生效?为什么? 3双方约定的利息为年利率20,假如当年的国家银行利率为6,双方约定的年利率20合法吗?为什么? 4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支付时间,应当如何确定?为什么? 5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应当怎么处理利息问题?为什么?答:1、双方的合同为口头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法第197条第1款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属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可以口头合同。即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借款合同形式不采用书面形式。 2、货款人个体运输户李某1万元交付张某时生效。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货款人提供借款时

7、生效。 3、合法。根据最高法院1981年8月发布的,民间借款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利息不予保护。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年利率为20%,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6%,未超过4倍,故合法。 4、根据合同法第205条规定,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61条规定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前述方法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应当在年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退还借款时一并支付。本案中借款利息支付应在年届满1年时支付。 5、视为不支付利息。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

8、约定不明确,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中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案例十八:某运输公司由于业务需要租赁了某居民的临街门市房屋三间。根据合同法回答下列问题:1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租赁期限为1年,如果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是否有效?为什么? 2在房屋需要维修的情况下,出租人没有维修,如果某运输公司自己维修是否可以?费用由谁承担?为什么? 3出租人如果出卖房屋,承租人某运输公司享有什么权利?为什么?答:1、有效。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应当采用书面形

9、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本案虽约定租期1年,但未采用书面形式,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所以有效。2、某运输公司自己维修所租私房是可以的,费用应由出租人承担。合同法第221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3、承租人某运输公司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合同法230法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贷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案例十九:某企业需要购买一套生产DVD的生产线,但由于缺少资金,找到某融资租赁公司,在融资租赁公司的建议下,由租赁公司

10、出资购买了甲公司的DVD生产线,然后租赁给某企业。根据合同法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甲企业应当向谁交付标的物? 2甲企业不履行合同,由谁行使索赔的权利?为什么? 3如果甲企业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使用目的,出租人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4在租赁期间的维修义务由承租人,还是由出租人负责?为什么?答:1、甲企业应当向承租人某企业交付DVD生产线。合同法第239条规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2、甲企业不履行合同,由出租人租赁公司行使索赔的权利。合同法第24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

11、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本案中,合同中并未约定索赔权由出租人转让给承租人,所以承租人不享有行使索赔权。 3、出租人不承租责任。合同法第244条规定“租贷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本案中不存在除外情况,故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4、租赁期间的维修义务由承租人某企业承担。合同法第247条规定,承租人应该妥善保管,使用租贷物。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贷物期间的维修义务。案例二十:佰斯房地产公司欲装修新建成的商品楼一栋。2000年5月7日,佰斯公

12、司与本市胜捷建筑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胜捷公司为佰斯公司A楼阳台安装铝合金玻璃窗90个。主要原材料铝合金、茶色玻璃由佰斯公司提供,酬金18000元。根据胜捷公司的计算,佰斯公司购买了相应的足额原材料,并将这些材料全部交给了胜捷公司,胜捷公司将材料放在工地临时材料库中。5月22日,胜捷公司发现前一天耒完全安装完毕的4个一楼阳台铝合金窗架被盗。发现被盗后,胜捷公司及时将这一情况告知了佰斯公司,并要求佰斯公司重新购买这四个阳台铝合金窗架的原材料。经查,这4个窗架均为仅有一半已经固定在阳台上,尚未装上玻璃,盗贼从外部卸走。4个窗架价值2000元。佰斯公司认为该损失应由胜捷公司赔偿,而胜捷公司认为被盗的4

13、个窗架已安装在阳台上,商品楼是由被告派人看管的,自然包括看管阳台上的窗架,因此被盗窗架的损失应由佰斯公司承担。对此佰斯公司认为:合同规定阳台全部安装好后,再统一验收交付,此时已安装的窗架既未验收,也未交付,在此期间应由原告自己看管,自己承担损失。问题:1你认为胜捷公司的说法是否有道理? 2上述案例中的损失应由哪一方承担?为什么?答:1、胜捷公司的说法无法律依据。本案属于承揽合同一种。装修材料由定作人佰斯公司提供的,并瘵这些材料全部交给承揽人胜捷公司。胜捷公司未完全安装完毕的4个一楼阳台铝合金窗架被盗。而胜捷公司认为4个窗架已经安装在阳台上,商品楼是由被告派人看管的,自然包括看管阳台上的窗架,因

14、此被盗的损失应由佰斯公司承担。合同法第265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本案中,胜捷公司因保管不善造成定作人装修材料被盗,应当承担被盗的4个阳台铝合金窗架和损失给定作人佰斯公司。承揽人应当预见也能够预见未安装完的1楼铝合金窗架有被盗可能。却未采取必要措施,主观上有过错,而法律或合同均未规定定作人有保管承揽合同材料的义务,故胜捷公司主张被盗损失应由定作人佰斯公司承担无理。况且合同约定:阳台全部安装好后,再统一验收交付,此时已安装的窗架未验收,也未交付,在此期间应由承揽人自己看管。案例二十一:2000年4月

15、2日,四方公司与高斯厂签订了一份定作合同。合同规定,由高斯厂按四方公司提供的样品加工服装,共计500件,价款为12000元。合同还规定由高斯厂办理交由迅达运输公司托运加工服装的手续,运费由四方公司支付,并且合同中写明:“发货日期:2000年4月28日发出。交货地点;四方公司。”同年4月28日,高斯厂办妥了托运手续,货物发出并电告四方公司。迅达运输公司的车行至半路,因连降暴雨,公路被严重冲坏,所以致使汽车滞留。5月2日,服装运到。四方公司电话通知高斯厂,由于高斯厂没有及时将所定作的服装运到,致使四方公司不能按时向协作单位供货,已造成损失20000元,高斯厂逾期交货,要承担违约责任。高斯厂认为,自

16、己于4月28日发出货物后就已履行完了合同义务。逾期交货的责任应由运输公司承担。问题:1高斯厂在何时完成了合同? 2结合运输合同,回答迅达运输公司是否对逾期交付负责?答:1、根据合同约定,高斯按样品加工服装,属定作合同,由高斯厂代办托运。合同履行期限为2000年4月28日发货,合同中存在定作合同关系与运输合同关系两种不同法律关系。本案中合同规定定作物交付方式为代办托运,即由四方公司支付运费由高斯厂托运。 履行期限为2000年4月28日发货。迅达运输公司负责返送到履行地点:四方公司。高斯公司按约在4月28日把加工定作物服装托运,即履行了定作合同的全部义务,所以高斯厂已完成了定作合同。2、运输公司对

17、逾期交付不负责。理由有:运输公司运输迟延履行的原因是不可抗力造成的,因不可抗力,可免除运输公司的延期运到责任。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无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况,运输公司因连降暴雨,公路被严重冲坏,所以使运输公司延期运到,属不可抗力,可以免责。案例二十二:2000年8月16日北京京都贸易中心从广州订购了22元到280元价格不等的月饼500盒。8月28日,京都贸易中心在广州火车站办理托运事宜,运费为1 500元,广州火车站承运,运期为6天,预计9月3日到北京火车站。因中途耽搁,货物延期10天,于9月13日才

18、到达北京火车站。这时中秋节已过月饼需求量骤减,京都贸易中心不得不大幅度削价出售,直至每块0.5元,即使如此,尚有部分月饼销不出去。按京都贸易中心买入价算,损失58 000元,贸易中心要求承运人赔偿经济损失。问题:1你认为承运人对京都贸易中心所遭受的损失有否责任? 2如果承运人对迟延运到负有责任,应赔偿京都贸易中心的哪些损失?答:1、本案中运输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合同的履行期限,预计9月3日,结果货物延期10天,在中秋节之后的9月13日才运到。承运人履行迟延,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29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案例运输到约定地点。在贷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规

19、定的日期将承运贷物运至指定地点,这是承运人主要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则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2、按照第36条规定,运期为6天,逾期到达日数在6日以上的,承运人向收贷人支付运费的20%的违约金。其他损失不赔偿。本案中承运人铁路部门只能支付因迟延的违约金运价的20% 。案例二十三:2000年10月22日国玛电器公司到深圳采购商品时,以每台153元购买H牌随身听500台,并于10月30在深圳火车站办理托运,到站为北京火车站,该机外包装有明确储运指示标志。铁路发站于11月2日将该货物装进货车,10日到北京车站,车站当天即通知国玛公司领货。国玛公司领货时发现,500台随中只有50台完好,其余均有不同程度

20、损坏,于是拒领货物。后经双方协商,国玛公司将50台完好无损的随身听领回,但关于其余450台随身听,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国玛公司要求承运人按本地每台265元价格赔偿其余450台随身听的价款,及运杂费损失;承运人认为该批随身听尚可恢复,对此只需赔偿修复费用。对不能修复至原质量水平的随身听,应按货物的购进价赔偿。 1你认为上述案例应当如何处理? 2假设有50台随身听不能修复,承运人应当赔偿国玛公司的损失如何计算?答:1、国玛电器公司与铁路贷运处之间的运输合同合法有效。争议焦点是铁路贷运部门在承运过程中造成450台随身听损失就如何赔偿。因为该批贷物外馐有明确储运指示标志,说明托运人国玛电器公司对该批

21、随身听符合国家要求的包装标准。托运人对该批货损无责任。承运过程中未出现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及托运人的过错的原因,所以,该批货损的责任应由承运人铁路部门承担。 2、承运人应当按照交货地点北京地区随身听市场价格赔偿国玛公司。案例二十四:2000年6月2日,公信运输公司与快乐公司签订水运合同,由公信运输公司用船从甲地将快乐公司托运的500只活猪运至乙地。6月2日晚船至乙地后,通知快乐公司卸船。但快乐公司于6月4日才派人卸货。造成公信运输公司船停航1天,购买饲料1000斤。公信运输公司要求快乐公司支付停航的损失、饲料费。问题:快乐公司是否要承担公信公司停航舶损失、饲料费?答:快乐公司应当承担公信公司停航

22、费、饲料费。合同法第309条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本案中,收货人快乐公司得到公信公司货已运到的通知后,却逾期提货,造成承运人公信公司船停航1天,购买饲料1000公斤的损失。根据第10条的规定。收货人接到到达港到货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港办妥货物交接验收手续,将货物提离港区。根据法律规定,收货人快乐公司逾期提货,应当向承运人支付因此而额外支付的劳务,支付相应的保管费,饲料费是承运人额外支付理应赔偿,停航费也应承担。案例二十五:李民是个体出租汽车司机,家住偏僻的城乡结合地,每天出车都要白

23、白开上一段土路,才能驶上有客人的公路。邻居们掌握了这个规律,经常要求李民白拉自己一段路,李民也愿意效劳。2000年5月3日,李民开车从不蹭车的王文身边经过,见王文拿着一个大包,便伸出头来说: “老哥上哪儿?上来吧!”王文一边推辞说:“太麻烦了”,一边上了车。原来王文揣着五瓶沉沉甸甸的茅台酒嫌累,从上车地点到公路有3里路程,期间没有公共汽车。他上车后对李民说到公自己就下,李民像往常一样没有打表。途中,一只小猪突然冲了出来,李民为躲闪便猛然向左打把。对突如其来的颠簸,王文没有思想准备,头部撞青了,茅台酒全碎了。王文要求李民至少赔偿茅台酒,李民不答应。李民认为王文免费搭车,自己没有收车费,不应当承担

24、过多的责任。王文却不这么认为,他说:坐的士车是下车时交钱,所以自己不是免费乘车,而是因为出事没有付酬。问题: 1你认为谁的说法有道理? 2本案是否付酬对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有什么影响吗?答:1、我认为李民,王文说法都无道理。2、李民认为王文免费搭车,不应当承担过多责任,缺乏法律依据。王文说自己不是免费,因出事而没有付酬,王文是否付酬对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没有什么影响。案例二十六:小雨点电器厂与娃娃儿童玩具科研所达成协议,其内容为:娃娃科研所将自己研制并已加工好的5000套“儿童手风琴”零件转让给小雨点,总价款为10万元。娃娃儿童玩具科研所保证零件均为合格品,如出现不合格件或缺件,由娃娃科研所负责更换或

25、补齐。小雨点电器厂在组装时, 由科研所派技术人员指导,但技术人员在指导期间的工资由小雨点电器厂负责。如因产品设计或零件质量有问题造成组装困难或者出现质量问题, 由娃娃科研所负责帮助解决。合同履行后,小雨点电器厂发现娃娃科研所提供的零件不齐全,并存在质量问题,无法组装成机。要求娃娃科研所返还购买“儿童手风琴”零件款及赔偿利息等。娃娃儿童玩具科研所却认为:是原告来我科研所要求购买“儿童手风琴”零件的,他们付了款,我方不仅供了货,还派出技术人员给予指导,并组装好样机,双方已完成销售活动的全过程,小雨点至今尚未组装出售“儿童手风琴”的责任应当自负。问题:1本案例中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技术合同? 2如果

26、是技术合同,你认为是哪类技术合同? 3,你认为本案应当如何处理?答:1、本合同签订的内容确实不够规范,具有转让5000套“儿童手风琴”零件给小雨点电器厂的买卖合同特性。实质是本合同标的是“娃娃科研所将自己研制并已加工好的5000套儿童手风琴零件转让给小雨点”,即将自己研制的新产品组装技术转让给小雨点电器厂,科研所派技术人员指导组装属于新产品组装技术转让不可缺少的内容。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是指一定的法律主体之间就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或者专有技术转让而订立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合同。本案中新产品“儿童手风琴”组装技术就属于

27、专有技术,只不过本案中的转让由5000套“儿童手风琴”零件转让来体现,容易产生实物所有权转让的误解。因为一般买卖合同标的不含有无形的智力劳动技术成果的内容;而本案中5000套“儿童手风琴”零件中却含有娃娃科研所自己研制的“儿童手风琴”技术成果。所以本案属技术合同,而非买卖合同。 2、本案属于技术转让合同。 3、根据合同法第347条规定“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安装技术体现的载体是研究所加工好的5000套“儿童手风琴”零件。其订立合同的目的“儿童手风琴”生产技术,而不是“儿童手风琴”产品,在履行合同

28、过程中,研究所提供的零件不齐全,存在质量问题,属于违约行为。根据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合同中明确约定“如出现不合格件或缺件,由娃娃科研所负责更换或补齐.”如果研究所不同意,那么小雨点电器厂要求科研所返还购买零件款及赔偿利息等应得到支持,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是合同法第351条规定“让与人未按照约定转让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案例二十七:K研究中心与鸿图油漆厂2000年4月7日签订联合开发新型涂料的协议书。协议约定,油漆厂投入固定资产、动态技术共计110万元,K研究所投入资金10万元,鸿图油漆厂成立生产车间,设立二级财

29、务账目,由双方组成领导小组。联合开发的时间为3年。协议签订后,K研究中心付给了60万元投资款, 鸿图油漆厂则提供生产用房135平方米以及两台设备,并设立了二级财务账目。但油漆厂在组织该厂技术人员进行研究、制作的过程中,终因不能解决新涂料的关键技术问题而停止试制,同时将生产车间改作他用,并终止了财务项目。K研究中心在2000年6月7日发现上述情况,要求鸿图油漆厂退还60万元投资款,返还利息并赔偿损失。鸿图油漆厂拒绝返还,理由有:第一,投资已经使用。开发期间购入材料及机器配件34万元,订购模具15万元,材料加工及其他费用19万元。目前还剩余部分材料;第二,K研究中心也没有按照合同履行“动态技术”的

30、投资;第三,开发的停止是因为所出现的技术问题无法攻克。开发便意味着风险,开发的失败我方也遭受了损失,所以不能再“赔偿”K研究中心的损失。对此,K研究中心认为:在研制期间固然需要购买材料,可是鸿图油漆厂盲目大量买进原材料,造成积压和浪费。在攻克技术难题时鸿图油漆厂不是积极主动想办法解决,或与K研究中心协商解决的办法,而是擅自停止研究并将车间改作他用,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鸿图油漆厂应当赔偿我方的损失。问题:你认为上述案例应当怎么处理?双方当事人应当承担哪些责任?答:K研究中心与鸿图油漆厂签订联合开发合同。根据合同法第335条规定,双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是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分工

31、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本案合同当事人应严格按合同规定履行合同的各自义务。但双方没有近合同约定成立领导小组,及时协调领导技术开发,解决技术难题,因此双方当事人在这一点上都违反合同约定,对纠纷的产生均负有责任。K研究中心虽按约履行了60万元投资款,但没有参与研究开发工作,违反合同法第335条规定没有按约履行“动态技术”投资,但“动态技术”没有确切含义。鸿图油漆厂在研制过程中盲目大量买进原材料,造成积压和浪费,在攻克技术难题上不是积极主动想办法解决,又未与K研究中心协商解决的办法,而是擅自停止研究,并将车间改作他用,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综合双方违约情况,油漆厂对纠纷的产生应负主要

32、责任,K研究中心对损失的产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因其未参与研究,对其投资不闻不问,对合作开发风险估计不足,对扩大的损失也有责任。鉴于双方过错大小不同,根据合同法第334条规定,研究开发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终止履行同,油漆厂退还K研究中心50万元,其他请求均不支持。案例二十八:大海材料厂为改进产品控制设备,需要有两台超声波测试仪。为此,与可望仪器所签订一份委托开发技术合同。合同规定:可望仪器所拿出初样,交付测试仪;大海材料厂预付一半开发经费,计20万元。可望仪器所经

33、过半年的研究开发,拿出了样机。大海材料厂提出仪器中的技术指标需作些改进。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大海材料厂增加10万元开发费。这以后,可望仪器所继续进行研究开发,但始终没能过关。可望仪器所拿出了符合合同最初技术指标要求的测试仪。大海材料厂认为没达到双方约定的技术指标,只同意一共支付40万元开发费,增加部分由可望仪器所自己承担,理由是开发方既然答应继续研究,应该对研究的结果有把握,否则为什么要答应?可望仪器所对此有异议,认为研究开发工作本身存在很大风险,任何开发方也不能保证百分之百完成开发任务,也不能要求它必须完成开发。后期开发工作的失败应由委托方承担损失。问题:你认为后期的风险责任应该由谁承担?为什

34、么?答:此案是一件以技术开发为内容的委托开发合同纠纷。其标的是存在风险的技术开发成果超声波测试仪。本案争议焦点是委托合同变更后的风险责任如何分担。本案中的合同变更采用口头协议,对变更的超声波测试仪技术指标,开发风险承担都是口头协商,这使得仪器所提出双方对风险责任约定很难查清。合同法第338条规定“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协议补充,达不成补充协议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所以研究开发失败部分所花费用,由委托方大海材料厂与研究开发方可望仪器所按合理比例承担。案例二十九:李某行至荒郊野外,

35、为安全将红旗轿车停在石合村供销社院子里过夜,并交供销社负责人张某10元保管费。第二天,李某来取车时,发现车身大面积被划伤了。张某说是拉着柴禾的小驴经过时干的。李某要求张某返还10元保管费并赔偿损失至少600元。张某认为,你把车停在这儿,我保证你没有丢就行了。再者划你车的是驴也不是我。张某拒绝返还10元保管费和赔偿其他损失。李某却说,我在车上安装着目前最先进的防盗锁,别说是在偏僻的农村,就是在城市又有几个人可以偷走?我存车的目的根本不是防盗,而是防止外观毁损。现在我的目的没有达到,你就应该赔偿损失。问题:1你认为张某是否应该返还10元保管费? 2李某的车所遭受损失应该由谁来赔偿?答:1、张某因自

36、己未尽妥善保管保管物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张某应该返还10保管费。2、李某的车所遭受的损失应该由张某来赔偿,当然张某还可以向小驴车主人追偿的,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案例三十:南北股份有限公司经过批准对外发行优先股票400万元,每股面值200元,何亚将此情况告知文海,文海表示愿意购买,便交给何亚人民币5000元。何亚在其公司购买了股票25股,但在股权证书上登记为自己的名字。何亚将取得的股权证书及25股股票交文海保管。1990年至1992年该公司支付红利股息时,

37、由何亚将股权证书及股票从出资人处收回,领取股息后给文海;1993年初,该公司在原发400万元股票的基础上,将一年的红利改为配发驳票,并根据该公司的扩股方案,以1:1配股为原社会个人股配发500万元股票。此时何亚不再告诉文海而是自己出资购买。文海在得知后与何亚产生纠纷。文海认为股票是自己的。当时何亚自己不愿意出资购买,便由文海出贵,事实上自己也已实际从何亚手中取得该股票的股息。何亚虽在为文海购买股票时登记该股票为自己的名字,但不能改变该股票的所有权。该股票应归我文海所有, 以后的一切权利也属于自己。何亚认为股权证书为自己的名字,此数额的股票应是自己的股票,至于文海的钱算我借他的,以前的股息可以作

38、为借款利息。问题:1按照新(合同法),你认为上述案例中文海与何亚是什么关系? 2你认为股票应该归谁所有?答:1、委托合同关系。本案中何亚与文海约定,何亚以自己的名字为文海购买本公司股票25股,取得的股权证书及25股股票交文海保管。事后领取的股息何亚也交给了文海,证明何亚事实上也在为文海处理股票委托事务。根据合同法第396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本案何亚为受托人,文海是委托人。 2、股票应归文海所有。该公司扩股后,以1:1配股为原社会个人股配发新股。原来的25股股票所有权为文海,虽然记载着何亚的名字,因委托合同关系而归文海所有,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送配

39、新股应归原个人股所有人。按合同法规定,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与第三人发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自己承担。何亚主张送配的股票归自己,因为写有自己的名字,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不应支持。案例三十一:某甲将祖传的翡翠一块委托玟防商店出卖,某甲要求价格不低于4000元,出卖后玟妨可得酬金500元。2000年5月26日,玟防商店以15000元的价格将其出售。某甲支付了酬金500元。玟防商店认为除应当得到约定的酬金外,因为自己的努力,将翡翠卖出一个高价,某甲应将高出部分归于自己,或者至少得到绝大部分。某甲却拒绝了玟防商店的要求。他认为玟防商店受客人的委托就应当尽心尽力为顾客谋利益,否则为违约。对于多出部分,合同没

40、有约定,自己理应得到全部。问题:1多卖的钱应当归谁所有? 2某甲是否需要多付酬金?为什么?答:1、某甲将祖传的翡翠委托玟防商店寄卖,双方当事人成立行纪合同关系。双方约定价格不低于4000元,而玟防商店却卖出15000元高价。对多得的收益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根据合同法第418条规定“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所以多卖的钱应归某甲所有。 2、合同中没有就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翡翠要增加报酬,如果经补充协议增加报酬不成的话,某甲可以不需要多支付报酬,根据合同法第418条第2 款。案例三十二

41、:某甲急需出租房屋,委托乙中介公司为其寻找承租人。乙与丙熟识,因为丙曾经乙公司介绍租住房屋,后因为丙无故据不交纳房费被房主赶出来,对此事的前因后果乙是非常清楚的。乙向某甲推荐了丙,但是没有向某甲提供丙的任何虚假信息,例如掩饰丙的劣迹,仅仅声称自己与丙熟识。某甲与丙接触后,双方对价格没有异议,很快达成租房协议。不久支付第一笔房租的时间到来,丙又再次故技重演拒绝支付房租。某甲经了解芦根本没有支付的能力。某甲要求乙支付房费,并返还所得酬金。乙公司认为:自己的职责只是将丙介绍给某甲,某甲在与丙的接触中自然会认识、了解丙,公司并没有作假的介绍。某甲却认为:乙公司说自己与丙熟识,则丙之经济状况乙应有所知晓

42、,乙未对此特别说明,使我认为自然应该是没有需要特别需警惕的情况,遂与丙签约。乙的行为属于欺诈。问题:1乙是否应当承担支付丙所欠房租的责任? 2某甲可否要回已付的酬金?答:1、某甲与乙中介公司为其寻找承租人的行为构成居间合同关系。乙与丙熟识,且已素有租房不付房租金之劣迹,乙故意隐瞒了丙的劣迹重大事实,造成甲委托人房租金落实的损失。对此损失,乙应承担支付丙所欠房租责任。根据合同法第425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根据合同法第425条规定,“不得要求支付

43、报酬。”所以某甲可以要回已付的酬金。案例三十三:2000年4月2日,卓海冶金公司受秦开物资公司委托,为秦开物资公司有偿联系购进螺纹钢。经卓海冶金公司联系落实货源,秦开物资公司与纳南五金矿产公司建立了业务关系,双方子2000年4月20日签订了购销1万吨螺纹钢的合同。同日,卓海冶金公司,秦开物资公司就居间服务内容补充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约定:由卓海冶金公司中介秦开物资公司认购的纳南五金矿产公司螺纹钢1万吨,秦开物资公司应在货到一个月内,按每吨100元的比例,付给卓海冶金公司中介服务费。秦开物资公司与五矿公司的购销螺纹钢合同履行中, 由于种种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最后期限2000年6月

44、13日前,纳南五金矿产公司为维护自己的信誉,经与秦开物资公司协商,将6000吨钢板转售给秦开物资公司。秦开物资公司已付200万元螺纹钢的预付款变更为钢板预付款,不再退还。双方依约履行完毕。卓海冶金公司向秦开物资公司索要中介服务费却被拒绝。秦开物资公司认为;原来签订的购销螺纹钢合同,没有生效,居间协议自然无效。后与五矿公司签订购销钢板合同,与卓海无关,卓海自然不能请求支付中介费。而卓海冶金公司认为:为协助秦开物资公司与纳南五金矿产公司建立业务联系,付出了大量的人力、财力,最终促使双方签订了螺纹钢购销合同,该合同虽因纳南五金矿产公司的原因没有履行,但我公司与被告秦开物资公司签订的居间服务协议巳履行

45、,秦开物资公司应当给付中介费。退一步说我公司为促成秦开物资公司与纳南五金矿产公司达成协议,付出了一定的劳务和费用,对此秦开物资公司总应当补偿吧。问题:1你认为居间人卓海冶金公司是否已经完成居间行为? 2对卓海冶金公司为完成居间所支付的费用应当怎么处理?答:1、卓海冶金公司受秦开物资公司委托,促成了秦开物资公司与纳南五金矿产公司签订购销1万吨螺绞钢合同。该购销合同成立后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所以,卓海冶金公司的居间行为已经完成。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居间人已促成了秦开物资公司与纳南五金矿产公司的购销合同

46、,后来双方就此合同变更达成协议。委托人支付报酬是以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为条件。所以秦开物资公司应当支付卓海冶金公司居间费。2、根据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据此,本案中居间人卓海冶金公司完成居间行为所支付的费用,应由自己承担,前提是委托人秦开物资公司可支付居间报酬。如果委托人执意不支付居间报酬,或者未促成合同的成立的,居间活动费则应由委托人秦开物资公司支付。案例三十四:1988年6月,菜市裕兴百货商行从某服装批发站购进一箱A航空衫(100件)试销,消费者反映良好。百货商行留存一件作为样品。并派业务员王莱找生产厂家(某县服装厂)联系要求购进A航空衫

47、。在给王某授权委托书中载明:授权给王某购进1000件A航空衫,并特别注明,要求所购进航空衫与试销的航空衫式样、布料相同。同年7月4曰,王某代表百货商行与服装厂签订了购进十箱(1000件)A航空衫的合同。百货商行收货后,即将1000件A,航空衫上架销售,消费者反映冷淡,购买者寥寥无几。百货商行将其与A航空衫比较,发现两者在式样和布料质地上有明显区别,即派业务员王某到服装厂要求调换与样品一致的B航空衬衫,服装厂称:“合同规定的是A航空衫。”拒绝换货。裕兴百货商行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以欺诈确认合同无效,双方互相返还财产,并由服装厂赔偿经济损失。受诉法院查明,1988年6月裕兴百货商行从服装

48、批发站购进一箱(100件)A航空衫,系由服装厂生产,但由于车间把关不严,将B航空衫的包装箱贴上A航空衫的标记出厂(航空衫上没有区别标记)售给服装批发站,服装批发站又转销给百货商行。故百货商行留存的样品实际上为B航空衫。在订立1000件购销合同时,王某亦未出示样品。对此案形成二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由于服装厂的过失,造成百货商行对标的重大误解,该合同应予撤销。第二种意见认为,服装厂将B航空衫包装箱上贴上A航空衫的标记出厂,是种过失,但在与百货商行的合同关系上,客观上表现为一种欺诈行为,使百货商行违背自己真实意愿订立合同,应以欺诈确认合同无效。试分析:(1)哪种意见是正确的? (2)为什么?答:

49、1、第一种意见是正确的。 2、答:(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意见 (试行)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业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悼,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百货商行对合同的标的,存在有重大误解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与行为人真实愿望相违背,应当予以撤销。双方应当互相返还财产。因百货商行的重大误解是由于服装厂的过错造成的,故对百货商行的实际损失,应由服装厂予以赔偿。第二种意见认为,服装厂与百货腐行的合同关系中,客观上表现为一种欺诈行为。此种说法,在法理上不通。欺诈是一种行为,但欺诈入主观上必须存在着故意,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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