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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选举法的主要内容新修改的选举法 共12章57条第一章 总则1. 规定了制定选举法的依据(选举法第一条)。2规定了我国人大代表的选举方式:(选举法第二条、第五条)。直接选举的代表是县乡代表,而全国、省、市的代表采用间接选举的方式。解放军的代表的选举按军队代表选举办法选举。3规定了选民选举权利被选举权的资格条件(选举法第三条、第四条)。4规定了我国人大代表结构的要求,突别注重代表的广泛性(选举法第三条)。5规定了选举经费的来源(选举法第七条):“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被。”第二章 选举机构新修改的选举法增加了第二章选举机构为专章。这一章规定了选举机构的产生、职责和回避。1全
2、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不设选举委员会,其代表的选举工作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主持。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设立选举委员会,其组成人员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任命。(选举法第九条第一款)。2选举委员会应履行七大职责(选举法第十条)。3对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回避进行了规定:“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选举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三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这一章对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名额和代表名额的分配的原则、办法进行了规定。第四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这一章,对
3、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和代表名额的分配原则、办法进行了规定。第五章 各少数民族的选举此章专对少数民族的代表名额和代表名额的分配原则、办法及选举作出了特别规定。选举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按照当地的民族关系和居住状况,各少数民族选民可以单独选举或者联合选举。”第六章 选区划分这一章对选区划分的原则和方法进行了规定。1选区划分的原则: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选举法第二十五条)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选举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2选区划分的方法: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
4、位划分。(选举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章 选民登记这一章,主要是对选民登记的范围、方法、选民公布的时间以及对选民名单的确认作出了规定。1选民登记的范围和方法。范围:至选举日年满十八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中国公民。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每一选民应在一个选区登记。方法: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从选民名单上除名。2选民名单公布的时间。应在选举日的二
5、十日以前公布(选举法第二十七条)。3对选民名单的确认。(选举法第二十八条)第八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这一章对代表候选人提出的方式、程序作出了规定。1代表候选人提出的方式:按照选举法的规定代表候选人的提出有二种方式:一是政党、人民团体;二是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同时选举法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既可以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也可以联合推荐代表候选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或者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2代表候选人提出的程序: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由选民直接选举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
6、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间接选举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选举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的,由选举委员会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式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要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间接选举代表的,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第九章
7、选举程序此章是对投票选举方法、方式、程序的规定。1关于投票选举的方法:选举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即秘密投票的方法。2关于投票选举的方式。有三种方式:投票站投票选举、流动票箱投票选举、选举大会投票选举。关于具体采用那种方式,由选举委员会根据各选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而确定各选区的投票选举方式。3关于投票选举的程序:选举的监票人和计票人的回避进行规定。选举法规定:代表候选人及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对选举是否有效的确认:选举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
8、于投票人数的有效。”第四十三条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对代表当选的确认:直接选举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间接选举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9、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另行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确认。同时选举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十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1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选举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全国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2对代表罢免的程序。对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的罢免:由原选区的选民书面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罢免要求,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罢免县级的人大代表必须有原选区的选民五
10、十人以上联名;罢免乡级的人大代表必须有原选区的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县级的人大常委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对间接选举的代表的罢免: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主席团或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提出。闭会期间由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的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大代表,必须经过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罢免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闭会期间,必须经过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
11、数通过,罢免的决议,必须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公告。3代表的辞职和补选程序。代表的辞职程序。新修改的选举法规定:对于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按受辞职的决议,须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对于县级人大代表和乡级人大代表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分别接受辞职,并予以公告。代表的补选程序。根据湖南省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细则的规定,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下,由原选区依法进行选举。”“补选的代表候选人名单,须经选民充分酝酿协商,并于选举日的三日以前公
12、布。”间接选举的代表,在闭会期间,可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法规定:“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第十一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1对破坏选举应予处罚的行为进行了规定(选举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材料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对选举机构及有关机关查处破坏选举行为的责任予以规定(选举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第十二章 附 则此章是规定制定选举法实施细则的援权,选举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可以制定选举实施细则,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