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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解读2022-3-18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法规框架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法规框架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企业、银行的权利义务关系企业、银行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政策法规解读政策法规解读第四部分第四部分 异地办理业务的规定异地办理业务的规定22022-3-1832022-3-18第一章 总 则p第五条 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p第九条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第二章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p第十二条 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
2、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p第十三条 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p第十四条 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42022-3-18三部门联合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主要内容一、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二、对试点地区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三、简化出口退税凭证四、调整出口报
3、关流程五、加强部门联合监管52022-3-1862022-3-18企业金融机构72022-3-18企业享有的权利:p国家对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p企业出口外汇收入可按规定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p取消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核销管理。企业应当确保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真实性、一致性与合规性,依法履行如下义务:p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与货物进出口应当一致。p按照外汇局分类管理要求,向银行提交相关资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p向外汇局进行名录登记和特定业务报告;p接受并配合外汇局对本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监督检查;p完成国际收支统计申报82022-3-1892022-3-18金融机构应当
4、对企业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真实性审核,依法履行如下义务:第一,按照外汇局分类管理要求,对企业提交的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第二,对B 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电子数据核查;第三,凭登记表办理C C类企业等贸易外汇收支;第四,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贸易外汇收支相关信息和材料。102022-3-18112022-3-18一、企业主体管理一、企业主体管理二、贸易外汇收支管理二、贸易外汇收支管理三、贸易外汇收支的登记管理三、贸易外汇收支的登记管理四、电子数据核查四、电子数据核查五、企业报告管理五、企业报告管理六、企业分类管理六、企业分类管理七、其他条款七、其他条款1220
5、22-3-18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p第十条 外汇局实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管理,统一向金融机构发布名录。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p第十一条 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当持有关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企业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企业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外汇局可根据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状况及其合规情况注销企业名录。p第十二条 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应当签署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承诺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外汇局对新办理名录登记的企
6、业实行辅导期管理。132022-3-18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p第三条企业办理名录登记所需材料p第四条保税区企业列入名录的程序p第五条名录变更的管理要求p第六条企业办理名录注销的法定情况p第七条外汇局可注销企业名录的情况p第八条新企业辅导期管理要求p第九条名录发布及对金融机构的管理要求142022-3-18将保税监管区域企业纳入贸易外汇收支主体监管整体框架 p将区内企业纳入名录管理,区内企业签署确认书。 p对区内企业的整体贸易外汇收支实施专项监测,扩大了非现场监测、现场核查的范畴。 p区内企业暂不纳入分类管理。对区内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与结售汇的银行审核,维持现行管理不变。 p进一步协商
7、海关传输保税货物进出境备案清单电子数据。在此基础上研究将区内企业纳入总量核查与分类管理。 152022-3-18162022-3-18目标与内容:便利化与风险管理相结合p与金融机构内部的业务风险控制相结合p主体分类管理p高风险业务重点监管172022-3-18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p第十三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范围p第十四条主体一致性原则、代理业务p第十五条金融机构真实性审核要求p第二十七条分类管理措施p第二十九条金融机构对须登记业务的处理182022-3-18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p第十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范围p第十一条BOPBOP单证填报要求p第十二条金融机构真实性审核的总体要求p第
8、十三条待核查账户收支范围p第十四条贸易收入审核p第十五条贸易支出审核p第十六条转口贸易收入审核p第十七条主体一致性原则、代理业务p第十八条退汇审核192022-3-18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p第十九条外币现钞结汇审核p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对须登记业务的处理p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单证签注与留存p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异常情况报告p第四十六条B类企业适用措施p第四十七条C类企业适用措施202022-3-18目标与内容p主体分类管理措施p事前风险控制:改革后最主要的事前管理手段212022-3-18登记类别pC类企业pB类企业超额度p其他转口贸易超比例收入登记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登记待核查账户资金结
9、汇或划出登记其他业务登记办理登记的业务环节办理登记的业务环节单证审核要求:单证种类、审核原则单证审核要求:单证种类、审核原则登记表登记表签发签发(修改(修改/撤销)撤销)222022-3-18232022-3-18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p第二十七条 在分类管理有效期内,对A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适用便利化的管理措施。对B、C类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在单证审核、业务类型及办理程序、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审慎监管。p第二十九条 对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以及外汇局认定的其他业务,由外汇局实行事前逐笔登记管理,金融机构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证明为企业办理相关手续。242022-3-18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
10、实施细则p第二十条确立登记业务规范p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登记管理的内容p第四十六条明确B类企业凭登记表办理的业务种类p第四十七条规定C类企业登记单证审查252022-3-18p常态管理作为分类管理措施,加强B类企业贸易收付汇事前审核内容:总量额度、逐笔扣减特点p实现系统整合,提高核查效率p针对B类企业,减轻正常企业负担p总量额度管理,简化审核流程262022-3-18272022-3-18282022-3-18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p第二十八条 外汇局建立贸易外汇收支电子数据核查机制,对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实施电子数据核查管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p第四十九条贸易外汇收支电子数据核
11、查机制和对象p第五十条形成可收汇、可付汇额度的规则p第五十一条对B类企业进行电子数据核查的时点p第五十二条B类企业额度耗尽的救济措施p第五十三条B类企业代理业务纳入电子数据核查292022-3-18目标与内容:p及时的沟通平台:业务特殊性、突发情况p贸易信贷统计、监测和管理的基础p提高总量筛选精度302022-3-18312022-3-18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p第十六条 对于下列影响贸易外汇收支与货物进出口匹配的信息,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外汇局报告:(一)超过规定期限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收款以及延期付款;(二)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企业可主动向外汇局报告除本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贸易外
12、汇收支信息。p第二十七条 在分类管理有效期内,对A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适用便利化的管理措施。对B、C类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在单证审核、业务类型及办理程序、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审慎监管。322022-3-18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p第二十三条明确义务性报告内容、方式和报告时间窗口p第二十四条规定主体不一致报告要求p第二十五条界定主动性报告内容、方式和报告时间窗口p第四十六条规定B类企业义务性报告的内容p第四十七条规定C类企业义务性报告的内容332022-3-18目标与内容激励守法者降低社会成本、形成政策正向激励约束可疑者提高管理效率、体现管理威慑力惩戒违规者提高管理效率、体现管理威慑力实
13、现数据综合利用推动跨部门协同监管342022-3-18352022-3-18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p第二十三条 外汇局根据现场核查结果,结合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企业分成A、B、C三类。p第二十四条 外汇局发布B、C类企业名单前,应当将分类结果告知相关企业。企业可在收到外汇局分类结论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出异议。外汇局应当对提出异议企业的分类情况进行复核。p第二十五条 对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后经外汇局复核确定分类结果的企业,外汇局将向金融机构发布企业分类管理信息。外汇局可将企业分类管理信息向相关管理部门通报,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披露。36
14、2022-3-18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p第二十六条 外汇局对B、C类企业设立分类管理有效期,并对分类结果进行动态调整。p第二十七条 在分类管理有效期内,对A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适用便利化的管理措施。对B、C类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在单证审核、业务类型及办理程序、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审慎监管。p第二十八条 外汇局建立贸易外汇收支电子数据核查机制,对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实施电子数据核查管理。p第二十九条 对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以及外汇局认定的其他业务,由外汇局实行事前逐笔登记管理,金融机构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证明为企业办理相关手续。372022-3-18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
15、点指引实施细则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p第三十八条分类管理基本原则p第三十九条A类企业标准p第四十条 B类企业标准p第四十一条C类企业标准p第四十二条分类结论告知与异议处理p第四十三条分类名单发布p第四十四条分类监管有效期p第四十五条B/C类企业到期评估及分类动态调整p第四十六条B类企业适用措施p第四十七条C类企业适用措施p第四十八条B/C类企业存放境外业务限制382022-3-18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总则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二条可兑换原则第三条企业真实性义务第四条金融机构审核责任第五条外汇局管理职责第六条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核查第七条分类管理第八条贸易信
16、贷管理第九条国际收支保障条款。392022-3-18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附则第三十条违规责任第三十一条外汇局管理内容相机调整第三十二条保税区企业法规适用第三十三条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法规适用第三十四条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法规依据第三十五条名词解释:离岸账户、境内机构境外账户第三十六条实施细则制定依据第三十七条解释权第三十八条施行日期、法规效力402022-3-18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罚则第五十四条明确处罚对象和处罚依据第五十五条企业逃汇处罚(主要针对代理项下)第五十六条企业违法收结汇处罚第五十七条企业违反外债管理处罚第五十八条金融机构违规办理贸易收付、结售汇的处罚第五十九条相关主
17、体违反申报、提交单证资料、账户管理和登记管理规定的处罚第六十条相关主体违反资料留存、电子核查和报告规定的处罚412022-3-18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附则第六十一条总量核查指标含义第六十二条外汇局管理内容相机调整第六十三条保税区企业、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法规适用第六十四条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法规依据第六十五条名词解释:离岸账户、境内机构境外账户第六十六条业务档案留存要求第六十七条金额、日期等表述说明第六十八条解释权、施行日期422022-3-18 试点期间,对于异地办理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银行应当要求企业说明其名录及分类等情况,并按以下规定办理:2022-3-18 试点地区的A类企业
18、在非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银行应当按非试点地区现行出口收汇有关规定和A类进口企业适用措施办理。 试点地区的B、C类企业在非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在所在地外汇局逐笔登记,银行凭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 试点地区企业在非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信贷业务时,非试点地区银行无需为其办理预付货款信息核对和录入,以及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注销登记等手续。2022-3-18 特别提示:特别提示: 对于不在对于不在“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的试点地内的试点地区企业,试点和非试点地区银行不得直接为其办区企业,试点和非试点地区银行不得直接为其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2022-3-18 非试点地区按现行进口付汇管理办法核定的的B、C类企业和不在“进口付汇名录”内的企业,在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银行凭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办理。银行在审核纸质登记表后,应在登记表上签注收付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无需登录系统核实或签注登记表电子信息。2022-3-18 非试点地区的其他企业在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银行应当按试点地区A类企业适用措施办理。 非试点地区企业在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信贷业务的,试点地区银行应当按照现行的贸易信贷登记管理规定办理。2022-3-18482022-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