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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经济法基础国家级职业教育规划教材2 目 录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第二章 个人独资与合作企业法律制度第三章 公司法律制度第四章 合同法第五章 市场管理法目目 录录第六章 工业产权法第七章 会计法第八章 金融法律制度第九章 税收法律制度第十章 经济仲裁与诉讼3 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第一节经济法及其调整对象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第一章第一章4 学习目标 了解经济法产生的背景 了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掌握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 法律事实及其种类第一章第一章5 第一节 经济法及其调整对象一、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经济法的产生及其时代背景 19世纪前期, 欧美资本主义国家实行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 生产的社会化程度
2、得到极大提高。到19世纪后期, 引起生产和资本的不断集中, 最终导致垄断。同时,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迅速发展, 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资料私有制与生产的高度社会化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 工人罢工、企业倒闭, 经济危机频频爆发, 加上20世纪的两次世界大战, 导致一些国家经济崩溃。 在这样的情况下, 完全依靠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来推动经济发展、医治战争创伤是难以实现的。这就需要国家行政权力对经济活动强有力的干预。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 经济法应运而生。第一章第一章6 第一节 经济法及其调整对象一、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经济法在我国产生的社会背景 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推进, 党和国家提出要把我们工作的重点转移
3、到经济建设上来, 要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 要逐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党和政府对经济活动的直接支配逐渐减少, 市场上各种经济关系的协调, 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以及对微观经济的组织和引导, 只有通过立法、执法来实现, 也必须通过立法、执法、依法治理才能实现。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 各种利益关系对市场秩序的冲击也随之而来。为建立一个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保障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 经济立法从无到有、从少到多, 三十多年来经过不断的实践、总结、补充、完善, 已经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体系框架。同时, 新的立法和对现有法规的补充修改还会继续, 以满足我国经济和社会深入
4、改革的需要。第一章第一章7 第一节 经济法及其调整对象二、 经济法的定义和特征 经济法的定义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特征 经济法既有其他法律所具有的国家意志性、强制性特征, 但与民法、行政法相比,又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经济法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经济性。经济性一方面是指经济法往往把经济制度、经济活动的内容和要求直接规定为法律条文; 另一方面, 经济法反映了经济生活的基本规律, 受一定经济基础的决定和制约, 并服务于一定的经济基础。第一章第一章8 二、 经济法的定义和特征 经济法的特征 经济法既有其他法律所具有的
5、国家意志性、强制性特征, 但与民法、行政法相比,又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经济法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二, 指导性。经济法的指导性表现在国家通过经济立法明确规范对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限制什么、 禁止什么、鼓励和促进什么, 并辅之以奖励和惩处两种手段, 以此来引导各种经济活动沿着有序、 良性轨道健康发展; 而并非通过直接的行政干预。 第三, 综合性。经济法的综合性主要表现在: 从法律规范看, 既有法律法令, 又有许多条例、细则; 既有实体法, 又有程序法; 既有强制性规范, 又有指导性规范。从调整范围看, 既包括宏观经济的管理和调控关系, 又包括微观经济的管理和协作关系。第一章第一章9 三
6、、 经济法体系与调整对象 调整经济法律关系所适用的法律规范是由哪些部门制定的, 以及这些规范之间有什么样的相互关系。 我国经济法体系() 经济法按外在表现形式有如下体系类型。第一章第一章我国经济法体系一览表10 三、 经济法体系与调整对象 我国经济法体系() 经济法按照其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不同, 可以分为以下三部分:) 经济组织法。主要是与参与市场活动主体的组建、组织、资格认证、体制改革等方面有关的法律规定。例如: 公有制企业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涉外企业法等。) 经济管理法。是指国家在组织管理和协调经济活动中形成的法律制度。例如:财税和预算、会计与审计、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法律。)
7、 经济活动法。是指经济主体参与市场活动应遵守的法律法规。例如: 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第一章第一章11 三、 经济法体系与调整对象 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在具体的执法司法活动中所调整的具体的经济关系, 这是经济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键所在。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指导、管理、监督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包括: 宏观管理与调控, 例如财政金融、水土资源等; 微观管理与监督协调, 例如税收征管、企业登记、企业质量认证等。() 国家对市场竞争和交易监管协调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 例如: 反不正当竞争、经济合同、产品质量、消
8、费者权益保护等。() 国家为规范经济组织而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 例如: 财务会计、劳动用工、工资制度等。第一章第一章12 四、 经济法的作用 经济法对社会发展的作用 从国外经济法产生的历史背景, 尤其是从我国经济法产生的时代背景和不断丰富完善的过程来看, 经济法既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 又是创建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不可缺少的。 经济法对于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 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机制, 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稳步健康可持续发展, 起着重大的不可缺少的作用。 经济法对个人生活的作用 有人把市场经济说成是法制经济, 不仅从理论上分析有道理, 即便是从人们的实际生活中来看也确实是这样。同时, 也需要
9、人们从法律的角度去思考和处理各种问题, 而不是凭自己的感情和愿望, 只有这样,才能创建一个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第一章第一章13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人们在共同活动的过程中彼此间会形成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在这些社会关系中,受法律规范和调整的关系称为法律关系。在法律关系中, 受民法所规范和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称为民事法律关系。受行政法规调整的国家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非财产关系称为行政法律关系。受刑法规范和调整的称为刑事法律关系。受经济法规范和调整的称为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中的一种。第一章第一章社会关系分类14 一、 经济法律关系及其特征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
10、念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由经济法规范和调整的国家在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经济法律关系体现国家和当事人的意志。经济法律关系既要体现国家意志, 又要体现当事人的意志。但是, 当事人的意志不能和国家的意志相违背。() 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相统一的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以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为内容并且具有国家强制性。这种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直接反映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利益, 体现了经济性。国家以强制力保护当事人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第一章第一章15 二、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任何一种法律关系均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
11、, 缺一不可。经济法律关系也同样如此。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主体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经济法主体, 是指在经济管理和经济协调过程中, 依法独立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 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一般情况下, 任何一方当事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 因此, 经济法律关系中的每一方当事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第一章第一章16 二、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经济法主体必须要有主体资格。主体资格是指当事人参与经济法律关系, 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能力。只有具备了主体资格才能够参与到
12、经济法律关系中, 所享有的各项经济权利才能得到国家法律的认可和强制性保护。一般而言, 经济法主体必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经济法律关系, 独立享有经济权利并承担经济义务, 独立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主体资格的认定是由国家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予以确认的。不符合法定条件, 或者虽然符合条件但是未经法定程序确认, 不能成为经济法主体参加经济法律关系; 依法取得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也只能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范围内从事经济活动,超越范围的活动不受法律的保护。第一章第一章17 二、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第一章第一章经济法主体一览表18 二、 经济法律
13、关系的构成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 在我国, 能依法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 参与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 除公民个人、农村承包户、个体经营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主体又被称作法人。在我国, 法人主要有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机关社团法人。 法人资格的取得需要同时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 依法成立; 有独立的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有独立的名称、组织机构和活动场所; 能独立承担民事、刑事、行政等法律责任。第一章第一章19 二、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经济法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
14、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在具体的经济法律关系中, 主体双方或多方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都是围绕着客体来确定和行使的。没有客体, 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就失去了目标, 主体的活动就失去了意义. 因此, 客体是经济法律关系中不可缺少的要素之一。()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可归纳为下面几类, 见表。第一章第一章经济法客体一览表20 二、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 经济权利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 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具体分析有以下三层含义:)
15、主体在法定范围内, 为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 有权依据自己的意志实施一定的行为, 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主体为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 有权要求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主体在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或不能实现时, 有权依法请求国家有关部门给予强制力保护。第一章第一章21 二、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义务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了满足特定权利主体的权利, 依法必须为或不为某种行为。它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含义:) 义务主体必须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以满足权利主体的需要。) 义务主体实施的义务行为是在合法范围内进行的。) 义务主体不依法履行义务就应承担相应
16、的法律责任, 受到法律的制裁。() 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关系 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互为存在的前提, 并且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只有权利没有义务, 或只有义务没有权利的经济法律关系是不存在的。因此, 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互为存在的前提, 有权利一方必有义务一方。作为当事人每一方其享有一定的权利必然承担一定的义务, 并且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第一章第一章22 三、 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 变更、 终止和法律事实 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 变更和终止 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 是指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 通过一定的客观事实, 在当事人之间形成了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 是指主体、客体、内容任何一个要
17、素的变更。 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 是指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 无论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 还是其变更和终止, 均离不开一定的客观事件, 这些客观事件被称为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联结三要素的纽带, 也是变更和解除三要素的必要根据。第一章第一章23 三、 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 变更、 终止和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客观情况。依照它们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 分为行为和事件两大类。() 行为 行为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当事人的意志活动。行为可分为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合法行为中又可分为市场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经济仲裁和经济司法行为三
18、种。非法行为中又分一般的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两种。() 事件 不依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事件包括自然现象中的自然灾害, 如暴雪、洪水、地震等, 也包括社会现象中的战争、内乱、国际经济关系的重大变化等. 事件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 所以称为不可抗力。第一章第一章24 逻辑简图第一章第一章25 复习思考题 我国经济法产生于什么时间? 我国计划经济时期与市场经济时期消费品供求有什么不同? 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有哪些组成? 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有哪些? 经济法律关系由哪些要素构成?法律事实有哪些种类及作用? 实训活动方案第一章第一章26 第二章 个人独资与合伙企业
19、法律制度第一节企业与企业法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第二章第二章27 学习目标 了解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的概念、 特征、 设立条件以及设立程序 掌握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的投资人以及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掌握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构成、 事务执行以及入伙、 退伙的相关规定第二章第二章28 第一节 企业与企业法一、 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企业的概念 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企业的特征() 企业是社会经济组织。企业作为一种社会组织, 有自己的机构及工作程序。企业作为一种社会经济组织, 主要从事经济活动, 并有相应的财产。() 企业是以营利为目
20、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经济组织。() 企业是实行独立核算的社会经济组织, 不实行独立核算的社会经济组织不能称为企业。() 企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经济组织。企业依法设立,可以取得相应的法律地位,获得合法的身份, 得到国家法律的认可和保护。第二章第二章29 第一节 企业与企业法二、 企业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 企业有不同的分类: 按企业的所有制性质的不同, 可将企业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 混合所有制企业等。 按企业所属行业的不同, 可将企业分为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农业企业等。 按企业资本来源地的不同, 可将企业分为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 按企业投资者责任的不同,
21、可将企业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等。 按企业的法律地位不同, 可将企业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等。第二章第二章30 第一节 企业与企业法三、 我国企业法体系 企业法是指调整企业在设立、变更、终止及组织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企业法仅指国家颁布的专门以企业为调整对象的企业法典, 例如公司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企业破产法 等。广义的企业法, 除专门的企业法典外, 还包括其他散见于各法中的调整企业组织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 例如 民法通则 证券法 商业银行法 等法律中有关企业的规定。第二章第
22、二章31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一、 个人独资企业及其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 由一个自然人投资, 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投资主体为一个自然人。()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财产归投资者个人所有。()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企业内部机构设置简单, 经营管理方式灵活。第二章第二章32 一、 个人独资企业及其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国家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在1999年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
23、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以下简称 个人独资企业法), 自2000年月日起施行。二、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第二章第二章33 二、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申请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
24、文件: 申请书; 投资人身份证明; 企业住所证明和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 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工商登记 登记机关应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 对符合 个人独资企业法 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 发给营业执照; 不符合条件的, 不予登记, 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 说明理由。第二章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样例)34 二、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工商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 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
25、机构的, 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核准登记后, 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第二章第二章35 二、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 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应当在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有: 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 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26、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按规定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 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 换发营业执照或者发给变更登记通知书; 不予核准的, 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第二章第二章36 三、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条件 根据 个人独资企业法 的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有权自主
27、选择企业事务的管理形式。包括以下三种形式: 一是自行管理, 即由投资人本人对本企业的经营事务直接管理; 二是委托管理, 即由投资人委托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管理; 三是聘用管理, 即由投资人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管理。第二章第二章37 三、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委托或聘用管理应签订书面合同。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 应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载明委托的具体内容、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应履行的义务、报酬和责任等。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 给投资人造成损害
28、的, 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之间有关权利义务的限制只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有效, 对第三人并无约束力,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第二章第二章38 三、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不得有下列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 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29、 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未经投资人同意, 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未经投资人同意, 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未经投资人同意, 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10)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章第二章39 四、 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 依法申请贷款; ()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拒绝摊派权;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个人独资企业的义务() 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个人独资企业
30、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进行会计核算;() 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 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 按时、 足额发放职工工资;()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二章第二章40 五、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终止活动使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行为。根据 个人独资企业法 的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 应当解散: 一是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是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是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独资企业的
31、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 应当进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法 对个人独资企业清算规定如下:() 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 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 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无法通知的, 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 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第二章第二章41 五、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 应当进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法 对个人独资企业清算规定如下:() 财产清偿顺序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 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第一, 所
32、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第二, 所欠税款; 第三, 其他债务。 () 清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 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财产清偿顺序清偿债务前, 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投资人的持续偿债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 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 但债权人在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 该责任消灭。第二章第二章42 五、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 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申
33、请及相关文件之日起15日内, 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 发给核准通知书; 不予核准的, 发给企业注销登记驳回通知书。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终止。 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 应当交回营业执照。第二章第二章43 六、 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投资人及企业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投资人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 取得企业登记的, 责令改正, 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 责令限期改正, 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 责令
34、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营业执照的, 责令停业, 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个月未开业的, 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个月以上的, 吊销营业执照。第二章第二章44 六、 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投资人及企业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未领取营业执照, 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 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 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逾期不办理的, 处以2000元
35、以下的罚款。() 侵犯职工合法权益, 未保障职工劳动安全, 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隐匿或转移财产, 逃避债务的, 依法追回其财产, 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或投资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 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 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 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二章第二章45 六、 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 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
36、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 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 责令退还侵占的财产; 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章第二章46 六、 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企业登记机关及其上级部门有关人员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不符合 个人独资企业法 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 或者对符合该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的有关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对不符合 个人独资企业法 规定条件的企
37、业予以登记, 或者对符合该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的, 或者对登记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二章第二章47 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一、 合伙企业与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的分类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
38、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第二章第二章48 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一、 合伙企业与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是调整因合伙企业设立、经营、变更、解散等活动形成的合伙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以下简称 合伙企业法) 于1997年2月23日, 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自2007年月日起施行。该法是我国调整合伙企业法律关系的主要法律, 其他法律、法规中关于合伙企业的规定也
39、属于合伙企业法的范畴。第二章第二章49 二、 合伙企业的设立 设立的条件() 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 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有独资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 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 盖章后生效;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 由合伙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依照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二章第二章50 二、 合伙企业的设立 设立的条件() 有书面合伙协
40、议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住所、名称;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 数额和缴付期限;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合伙事务的执行; 入伙与退伙; 争议解决办法;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违约责任。() 由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需要评估作价的, 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 需要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 其评估
41、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 应当依法办理。第二章第二章51 二、 合伙企业的设立 设立的条件() 由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根据 合伙企业法 的规定, 申请建立合伙企业, 由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及其他必备条件即可, 目前法律没有最低注册资金的要求, 营业执照上也不显示出资额。()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其中,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设立的程序() 申请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文件 申
42、请设立合伙企业, 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设立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合伙人身份证明、主要经营场所证明、合伙人出资确认书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需要经批准的项目的, 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第二章第二章52 二、 合伙企业的设立 设立的程序() 企业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 发给营业执照。除此以外,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日内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予以登记的, 发给营业执
43、照; 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 并说明理由。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 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第二章第二章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样例)53 三、 合伙企业的财产 财产构成() 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这些出资形成合伙企业的原始财产。() 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主要包括合伙企业的公共积累资金、未分配的盈余、合伙企业债权、合伙企业取得的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财产权利。() 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取得的
44、其他财产, 例如合法接受赠予的财产等。第二章第二章54 三、 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合伙企业的财产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两方面的特征。合伙企业的财产为合伙企业独立享有, 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 除非有合伙人退伙等法定事由的出现, 否则, 合伙人不得要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也就是说, 合伙企业的财产是全体合伙人共有的财产, 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均应当依据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进行。 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由于合伙企业的财产与全体合伙人的切身利益有关, 因此, 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做了限制性的规定。 () 除合伙协议
45、另有约定外,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 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第二章第二章55 三、 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 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但是, 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四、 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形式() 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 这是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基本形式, 也是合伙企业中经常使用的一种形式, 尤其是在合伙人较少的情况下更为适宜。第二章第二章56 四、 合伙企业的
46、内部关系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形式() 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 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 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合伙人的权利)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 检查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合伙人有提出异议权和撤销委托执行事务权。第二章第二章57 四、 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合伙人的义
47、务) 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 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决议方式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做出决议, 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第二章第二章58 四、 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决议方式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
48、,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的, 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 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第二章第二章59
49、 五、 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伙企业与债务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 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 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 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个人债务时, 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第二章第二章60 五、 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 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
50、债务的, 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 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 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合伙人未购买, 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 依法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 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六、 入伙与退伙 入伙 入伙, 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 合伙人以外的其他人加入合伙企业, 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过程。第二章第二章61 六、 入伙与退伙 入伙() 入伙的条件和程序 新合伙人入伙,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 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并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