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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工业园科发路 6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二一七年二月二一七年二月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 特别提示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 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2月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
2、”,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3 第一节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重要声明与提示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康泰生物”、 “发行人”、 “公司”或“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
3、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网址 ) 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和延长锁定期限承诺一、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和延长锁定期限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杜伟民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4、部分股份。 2、若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发行人在该期限内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收盘价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此承诺。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4 3、若本人将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则减持价格(如果发行人在该期
5、限内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进行相应调整,下同)不低于发行价;若本人在该期间内以低于发行价的价格减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则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此承诺。 4、上述承诺期满后,本人将依法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六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6、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此承诺。 (二)杜兴连、杜剑华、徐少华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招银国际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7、部分股份。 (四)磐霖丹阳承诺 截至 2015 年 6 月 5 日,本企业共持有康泰生物 430 万股股份,其中: 1、本企业于 2014 年 5 月参与康泰生物增资扩股并认购康泰生物新增的 300万股股份,就该部分股份本企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5 2、本企业于 2015 年 6 月从杜伟民处受让其持有的康泰生物 130 万股股份,就该部分股份本企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8、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五)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郑海发、刘建凯、李彤、刘群、苗向、张建三、甘建辉、朱征宇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发行人在该期限内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收盘价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或者
9、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此承诺。 3、若本人将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则减持价格(如果发行人在该期限内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进行相应调整,下同)不低于发行价;若本人在该期间内以低于发行价的价格减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则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此承诺。 4、上述
10、承诺期满后,本人将依法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六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六)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监事吕志云承诺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6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11、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承诺期满后,本人将依法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六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
12、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七)除上述股东外的其他股东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发行前持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发行前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仅杜伟民一人,杜伟民承诺: “本人将根据自身投资决策安排及发行人股价情况, 对所持发行人股票作出相应的减持安排。在锁定期届满且不违背已作出承诺的前提下,针对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将根据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
13、见等相关法规的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减持;锁定期届满后,本人第一年减持比例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 5%,且减持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并不得影响本人对发行人的控制权;本人第二年减持比例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 10%, 且减持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并不得影响本人对发行人的控制权。若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以低于发行价的价格减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则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
14、本人将于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减持所得收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7 入将归发行人所有。” 三、稳定股价的承诺三、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强化股东、管理层诚信义务,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公司制定以下股价稳定预案。本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自动生效,在此后三年内有效。本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在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 如果公司 A 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第 20 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15、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 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回购或增持相关规定的情形,则本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公司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目的是使股价与股票价值相匹配, 尽量促使公司股票收盘价回升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1、本公司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组织公司的业绩发布会或业绩路演,积极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沟通。 2、控股股东在触发稳定股
16、价措施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 N 个交易日限制控股股东买卖股票,则控股股东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后的 10+N 个交易日内),应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 A 股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增持期限、增持目标等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前述具体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3个月内以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资金增持股份,若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连续 4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增持资金使用完毕, 则可终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 3、公司董事(不含独
17、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触发增持义务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 N 个交易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8 后的 10+N 个交易日内),应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 A 股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增持期限、增持目标等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前述具体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 3 个月以内, 以不低于各自上年度薪酬总额的 20%的资金增持股份, 若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
18、可中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连续 4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增持资金使用完毕,则可终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 4、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股价稳定义务,或已履行股价稳定义务但未达到效果的,经有权提案的人士或股东提案,本公司将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回购股份预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资金来源、回购对公司股价及公司经营的影响等内容)的议案并公告,同时通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前述回购股份预案包括但不限于:若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该次回购计划,连续 4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19、或回购资金使用完毕,则可终止实施该次回购计划。 5、控股股东、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增持或回购义务时, 应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6、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未能履行增持或回购义务的约束措施 1、对于控股股东,如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且达到实施条件但无合理理由未能实际履行, 则公司有权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控股股东履行完毕其增持义务;如已经连续两次触发增持义务而控股股东均未能提出具体
20、增持计划, 则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股份回购计划, 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如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 则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下次股份回购计划, 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9 2、对于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且达到实施条件但无合理理由未能实际履行,则公司有权将与其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工资薪酬及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相关人员履行完毕增持义务;如个人在任职期
21、间连续两次未能主动履行其增持义务, 由控股股东或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3、如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控股股东、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其增持或回购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前述惩罚,但亦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四)其他说明 在本预案有效期内,新聘任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并按同等标准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
22、其他承诺义务。对于公司拟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获得提名前书面同意履行前述承诺和义务。 四、股份回购、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四、股份回购、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相关承诺 1、本公司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若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A 股股票。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 (以下简称“股份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就回购计划进行公告,包括回
23、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股份回购方案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本公司将在股份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 6 个月内(以下简称“窗口期”)完成回购,回购价格不低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的发行价格与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窗口期内本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回购底价相应进行调整。 2、投资者因本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本公司将依法赔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10 偿投资者损失。 3、在本公司上述承诺履行完毕前,本公司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
24、,从而为本公司需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的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杜伟民的相关承诺 1、若发行人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2、若投资者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在本人上述承诺履行完毕前,本人自愿不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并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本人持有的相应市值的发行人股票, 从而为本人需
25、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的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4、若应有权部门的要求或决定,康泰生物需要为公司员工补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或康泰生物因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本人愿在无须公司支付对价的情况下承担所有相关的金钱赔付责任。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1、若投资者因发行人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在本人上述承诺履行完毕前,本人自愿不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如有),并自愿不转让所直
26、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转让则所得归发行人所有)。 (四)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保荐机构承诺:“本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等的规定,秉承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尽职调查,确认其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定条件。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11 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本公司所出具的申请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诺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因本
27、公司未能勤勉尽责而导致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对本次发行的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实际受损失的(包括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等),在该等事实被认定后,本公司承诺将先行赔付投资者损失,同时与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就该等实际损失向投资者依法承担个别或连带的赔偿责任,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发行人律师承诺:“本所及本所签字人员承诺本所出具的有关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
28、的法律责任。” 审计机构承诺:“本所承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况。因本所过错导致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就本所负有责任的部分,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此所实际发生的全部损失。有证据证明本所无过错的,本所不承担上述赔偿责任。”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的股本和净资产均有较大幅度增长。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投入到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 建设期间股东回报还是主要通过现有业
29、务实现, 因此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在短期内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投资者面临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 公司拟采取以下措施提高销售收入,增加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1、巩固和发展公司主营业务,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2、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和水平; 3、加快募投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收益; 4、优化公司投资回报机制,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12 为保证公司能够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公司全体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30、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在公司任职期间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依法承担对公司或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六、对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六、对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一)
31、发行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公司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 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公司违反或未能履行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公开承诺,则本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3、若因本公司违反或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二)控股股东、
32、实际控制人杜伟民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公司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 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人违反或未能履行在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公开承诺,则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13 3、若因本人违反或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
33、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本人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本人所持有的相应市值的发行人股票, 从而为本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提供保障。 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上市前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 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公司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或未能履行在公司上市前个
34、人作出的承诺以及在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其他公开承诺事项,则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在证券监管部门或有关政府机构认定前述承诺被违反或未得到实际履行之日起 30 日内,或司法机关认定因前述承诺被违反或未得到实际履行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之日起30 日内,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将各自在公司上市当年全年从公司所领取的全部薪酬对投资者先行进行赔偿。 七、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七、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为避免今后与公司之间可能出现同业竞争, 维护公司的利益和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杜伟民出具了关于避免与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
35、有限公司同业竞争有关事项的承诺函,其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包含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下同)现在或将来均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单独或与第三方,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任何形式支持第三方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其他形式介入(不论直接或间接)任何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36、上市公告书 14 2、本人承诺,如果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现任何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新业务机会, 应立即书面通知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 并尽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在收到该通知的 30 日内,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准许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参与上述之业务机会。若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决定从事的,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无偿将该新业务机会提供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 仅在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因任何原因明确书面放弃有关新业务机会时,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方可自行经营有关的新业务
37、。 3、本人承诺,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放弃前述竞争性新业务机会且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该等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相竞争的新业务时,本人将给予公司选择权,以便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有权:(1)在适用法律及有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允许的前提下,随时一次性或多次向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收购在上述竞争性业务中的任何股权、资产及其他权益;或(2)根据国家法律许可的方式选择采取委托经营、租赁或承包经营等方式拥有或控制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上述竞争性业务中的资产或业务;或(3)要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终止进行有关的新业务。本人将对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所提出的要求,予以
38、无条件配合。 如果第三方在同等条件下根据有关法律及相应的公司章程具有并且将要行使法定的优先受让权,则上述承诺将不适用,但在这种情况下,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第三方放弃其法定的优先受让权。 4、 在本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期间, 如果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发生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 公司有权要求本人进行协调并加以解决。 5、本人承诺不利用重要股东的地位和对公司的实际影响能力,损害公司以及公司其他股东的权益。 6、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本人承诺赔偿公司因本人违反本承诺函作任何承诺而遭受的一切实际损失、损害和开支。 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减少
39、关联交易的承诺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15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杜伟民出具了不占用本公司资金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人及关联方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2、公司有权独立、自主地选择交易对方。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关联方将与公司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 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0、展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 3、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其他关联方将遵循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如下定价原则与公司进行交易: (1)对于双方间的服务和交易,如果有政府定价的,适用政府定价;无政府定价但有政府指导价的,适用政府指导价; (2)没有政府定价也无政府指导价的,适用市场价; (3)无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且无可以参考的市场价的,适用成本价。采取成本价的,应以实际发生的材料成本、人工成本、管理费用、税金加上合理利润等综合因素确定。 4、本人保证将依照公司的公司章程参加股东大会,平等地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不利用控股股东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关联
41、交易非法转移公司的资金、利润,保证不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承诺在公司股东大会对涉及本人及本人关联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二)鉴于吉源生物为杜伟民弟弟杜林仔控制的企业,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杜伟民做出承诺如下: “本人作为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泰生物”)、北京民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海生物”)的实际控制人,就康泰生物、民海生物与江西吉源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源生物”)业务关系事宜承诺如下: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促使督促康泰生物、民海生物不再与吉源生物发生任何经销或推广等业务关系。若违反此承
42、诺,将就因此给康泰生物、民海生物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16 九、关于房产的承诺 九、关于房产的承诺 1992 年 9 月康泰有限设立时,深圳广信以其持有的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工业园 17 栋 501-523 房进行出资, 该房屋系其于 1988 年 9 月以 44.55 万元购入,建筑面积为 719.50m2。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该房屋账面净值为 3.89 万元,尚未取得权属证明,主要用于对外出租。为更好地体现对投资者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实际控制人杜伟民于 2016 年 12 月12 日以现
43、金方式一次性向公司支付 118.41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公司实际控制人杜伟民同时出具承诺:对于该等无法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房产,若因未获得权属证书问题而造成公司实际经济损失的,实际控制人将给予全额补偿。 十、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承诺十、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部分员工未缴纳公积金的情形。因 2013 年至今已有部分员工已离职,补缴工作存在诸多困难,为妥善解决公司未缴纳的住房公积金问题,避免因此对公司以后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杜伟民承诺:“若应有权部门的要求或决定,康泰生物需要为公司员工补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或康泰生物因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
44、险、住房公积金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本人愿在无须公司支付对价的情况下承担所有相关的金钱赔付责任。” 十一、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十一、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一)发行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公司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 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公司违反或未能履行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公开承诺,则本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3、若因本公司违反或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
45、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杜伟民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公司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 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17 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人违反或未能履行在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公开承诺,则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
46、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3、若因本人违反或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本人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本人所持有的相应市值的发行人股票, 从而为本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提供保障。 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上市前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 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全体董事、
47、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公司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或未能履行在公司上市前个人作出的承诺以及在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其他公开承诺事项,则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在证券监管部门或有关政府机构认定前述承诺被违反或未得到实际履行之日起 30 日内,或司法机关认定因前述承诺被违反或未得到实际履行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之日起30 日内,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将各自在公司上市当年全年从公司所领取的全部薪酬对投资者先行进行赔偿。 十二、本次发行前滚存
48、利润的分配安排十二、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经公司 2015 年 4 月 21 日召开的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及 2016 年 3 月 25 日召开的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余额由新老股东按本次发行后各自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享有。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18 第二节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并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
49、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39 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 4,200 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公开发行总量为 4,200 万股,全部为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其中,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42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3,78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90%,发行价格为 3.29 元/股。 经深
50、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90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股票简称 “康泰生物” , 股票代码 “300601”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4,200 万股股票将于 2017 年 2 月 7 日起上市交易。 本 次 发 行 的 招 股 说 明 书 全 文 及 相 关 备 查 文 件 已 在 巨 潮 资 讯 网()披露,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7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