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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第三章 担保法律制度ppt课件第四章第四章 担保法律制度担保法律制度“十三五”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 第四章第四章 担保法律制度担保法律制度第一节第一节 担保法律制度概述担保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第二节 保证保证第三节第三节 抵押抵押 第四节第四节 质押质押第五节第五节 留置留置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能够系统掌握我国担保法律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能够系统掌握我国担保法律制度的基本知识与基本理论,掌握担保的概念、特征制度的基本知识与基本理论,掌握担保的概念、特征与种类,能够区分不同性质的担保行为。使同学树立与种类,能够区分不同性质的担保行为。使同学树立依法担保,依法或者依约承担担保责任的理念,培养依法担
2、保,依法或者依约承担担保责任的理念,培养同学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案件的能力,同学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案件的能力,为今后从事担保活动奠定良好的理论基础。为今后从事担保活动奠定良好的理论基础。第四章第四章 担保法律制度担保法律制度学习目标学习目标引导案例引导案例 赵某向钱某借款万元,为担保赵某能赵某向钱某借款万元,为担保赵某能够按期还款,钱某要求赵某为万元的债够按期还款,钱某要求赵某为万元的债务提供担保。赵某以自有房屋一套(评估价值务提供担保。赵某以自有房屋一套(评估价值万元)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孙某以保证万元)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孙某以保证人身份为赵某债务提供担保。人身份为赵
3、某债务提供担保。 试分析:试分析:. .本案中存在哪些担保方式?本案中存在哪些担保方式?. .如果赵某未能按期还款,钱某可以通过什么方如果赵某未能按期还款,钱某可以通过什么方式保证债权的实现?式保证债权的实现?引例解析引例解析 1.1.本案中存在抵押与保证两种担保方式。本案中存在抵押与保证两种担保方式。 2. 2.民法典第民法典第392392条规定了混合担保规则:条规定了混合担保规则:“被担保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
4、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此,本案中因此,本案中钱某可以先请求法院对赵某的房子予以拍卖、变卖或折价钱某可以先请求法院对赵某的房子予以拍卖、变卖或折价
5、以偿还债务,不足部分再由保证人孙某负责清偿。以偿还债务,不足部分再由保证人孙某负责清偿。第一节第一节 担保法律制度概述担保法律制度概述一、担保的概念与特征一、担保的概念与特征二、担保的种类二、担保的种类一、担保的概念与特征一、担保的概念与特征 担保是指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担保是指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依法以第三人的信用或特定财产保证债务人依法以第三人的信用或特定财产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制度。履行债务,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制度。担保具有担保具有从属性从属性与与补充性补充性二、担保的种类二、担保的种类 依据依据民法典民法典规定,担保可分为三种类型规定,担保可分为三种类型
6、人的担保人的担保保证保证 物的担保物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抵押、质押、留置 金钱担保金钱担保定金定金 一、保证的概念与方式一、保证的概念与方式二、保证合同二、保证合同三、保证责任三、保证责任四、保证人的追偿权四、保证人的追偿权第二节第二节 保证保证(一)(一) 保证的概念与特征保证的概念与特征 保证是指为保障债权的实现,第三人和债权人保证是指为保障债权的实现,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或法律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规定履行债务
7、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保证是人的担保方式保证是人的担保方式保证具有从属性保证具有从属性保证具有独立性保证具有独立性一、保证的概念与种类一、保证的概念与种类 (二)(二) 保证的种类保证的种类 依据保证人在保证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保依据保证人在保证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保证有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两种。证有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保证。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
8、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二)(二) 保证的种类保证的种类 民法典第民法典第686686条第二款规定: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合同二、保证合同 (一)(一)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保证合同的当事人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为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为保证人与债权人保证人与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不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不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下列主体不得作为保证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下列主体不
9、得作为保证人: 1 1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 2 2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保证合同的形式保证合同的形式 保证合同是要式合同,应当采取保证合同是要式合同,应当采取书面书面形式。形式。保证合同的内容保证合同的内容民法典第民法典第684684条规定条规定,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保证的方式保证的方式 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的期间保证的期间 (二)保证合同的形式与内容(二)保证合同的形式与内容三、保证
10、责任三、保证责任(一)(一) 保证责任的范围保证责任的范围 对于保证责任的范围,首先应考虑保对于保证责任的范围,首先应考虑保证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在当事人未约定保证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在当事人未约定保证责任范围或约定不明确时,保证人应当证责任范围或约定不明确时,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即包括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即包括主债权及利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用。(二)保证期间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当事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履行期限
11、的,视为没有约定。 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或者约定不明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六个月。四、保证人的追偿权四、保证人的追偿权 保证人的追偿权,又称保证人的求偿权,保证人的追偿权,又称保证人的求偿权,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请求偿还的权利。 由此可见,保证人追偿权的产生必须具备由此可见,保证人追偿权的产生必须具备以下要件:以下要件:保证人已经对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保证人已经对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主债务人对债权人因保证而免责主
12、债务人对债权人因保证而免责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没有过错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没有过错第三节抵押第三节抵押一、抵押概述一、抵押概述二、抵押合同二、抵押合同三、抵押登记三、抵押登记四、抵押当事人的权利四、抵押当事人的权利五、抵押权的实现五、抵押权的实现一、抵押概述一、抵押概述(一)(一) 抵押的概念抵押的概念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
13、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二)(二) 抵押的特征抵押的特征n不可分性不可分性n特定性特定性n物上代位性物上代位性n顺序性顺序性n追及性追及性一、抵押概述一、抵押概述(三)(三) 特殊形式的抵押特殊形式的抵押 1. 1.动产浮动抵押动产浮动抵押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进行抵押,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进行抵押,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抵押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
14、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的抵押制度。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的抵押制度。 2. 2.最高额抵押最高额抵押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抵押制度。度内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抵押制度。二、抵押合同二、抵押合同(一)(一) 抵押合同的形式与内容抵押合
15、同的形式与内容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订立抵押合同。当事人签订的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签订的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n 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n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n 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n 抵押担保的范围抵押担保的范围(二)(二) 抵押合同的标的物(即抵押物)抵押合同的标的物(即抵押物)下列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下列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n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n2.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n3.海域使用权海域使
16、用权n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n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n6.交通运输工具交通运输工具n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三、抵押登记三、抵押登记 1 1、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 下列财产的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下列财产的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权自登记登记起发生效力:起发生效力: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
17、产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 当事人以动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当事人以动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对抗主义登记对抗主义四、抵押当事人的权利四、抵押当事人的权利 (一)(一) 抵押人的权利抵押人的权利 抵押人在其财产设定抵押后,仍享有对抵押抵押人在其财产设定抵押后,仍享有对抵押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是,抵押人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是,抵押人在行使上述权利时,必然要受到已设定的抵押权在行使上述权利时,必然要受到已设定的抵押权的影响。的
18、影响。n转让抵押物的权利转让抵押物的权利n就抵押物再次设定抵押权或者质权等担保物权的权利就抵押物再次设定抵押权或者质权等担保物权的权利n出租抵押财产的权利出租抵押财产的权利(二)(二) 抵押权人的权利抵押权人的权利抵押权人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项:抵押权人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项:n抵押物的保全权抵押物的保全权n变更或放弃抵押权的权利变更或放弃抵押权的权利n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五、抵押权的实现五、抵押权的实现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折价或
19、者以或者以拍卖、变拍卖、变卖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民法典第民法典第410410条条第四节第四节 质押质押一、质押概述一、质押概述二、动产质押二、动产质押三、权利质押三、权利质押一、质押概述一、质押概述 质押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质押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交付给债权人占有,当债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交付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情形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押权是
20、一种动产物权,对不动产不能设立质质押权是一种动产物权,对不动产不能设立质押权。另外,权利也可以成为质押权的标的,称为押权。另外,权利也可以成为质押权的标的,称为权利质押。权利质押。 二、动产质押二、动产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一)(一) 动产质押的设立动产质押的设立 1.1.动产质押合同动产质押合同 质押权的设立,通常都以合同进行。质押权的设立,通常都以合同进行。 当事人签订的质押合同应采取当事人签订的质押合同应采取书面书面形式。形式。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以下
21、内容: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n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n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n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n担保的范围担保的范围n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流质条款流质条款n流质条款流质条款是指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是指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与出质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条款。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条款。n法律不承认流质条款的效力,但法
22、律不承认流质条款的效力,但该条款不影该条款不影响质押权的效力,质权人仍然可以依法就质响质押权的效力,质权人仍然可以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押财产优先受偿。(二)(二) 动产质押的效力动产质押的效力 1.1.质权人的权利质权人的权利 占有质物占有质物 收取孳息收取孳息 保全保全质物质物 优先受偿优先受偿 放弃质权放弃质权 出质人的权利出质人的权利 ()对质物保管的监督权()对质物保管的监督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质物返还请求权()质物返还请求权 权利质押是为了担保债权清偿,就债务人或第权利质押是为了担保债权清偿,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出质作为债权的担保。三人所享有的权
23、利出质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n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n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n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的财产权;n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n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三、权利质押三、权利质押第五节留置第五节留置一、留置的概念一、留置的概念 二、
24、留置权的取得二、留置权的取得 三、留置权的效力三、留置权的效力四、留置权的消灭四、留置权的消灭一、留置的概念一、留置的概念 留置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留置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财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在债务留置该财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就该财产优先受偿。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法定担保法定担保留置权的取得,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留置权的取得,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须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须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动产 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已届清偿期 债
25、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二、留置权的取得二、留置权的取得 三、留置权的效力三、留置权的效力(一)(一) 留置权人的权利留置权人的权利 留置标的物的权利留置标的物的权利 收取留置物孳息的权利收取留置物孳息的权利请求偿还费用的权利请求偿还费用的权利就留置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就留置物优先受偿的权利(二)(二) 留置权人的义务留置权人的义务n 保管留置物保管留置物n 返还留置物返还留置物四、留置权的消灭四、留置权的消灭留置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留置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 主债权消灭主债权消灭 留置权实现留置权实现 留置物灭失留置物灭失 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思考题思考题. .担保的种类有哪些?担保的种类有哪些?. .简述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简述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 .哪些财产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哪些财产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简述留置权成立的要件。简述留置权成立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