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法规项目1 案例分析答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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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项目 1 1 工程建设法规概述工程建设法规概述【案例【案例 1 1】原告:甲公司第一被告:丙建筑设计院第二被告:乙建筑承包公司基本案情:基本案情:甲公司因建办公楼与乙建筑承包公司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其后,经甲同意,乙分别与丙建筑设计院和丁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约定: 由丙对甲的办公楼及其附属工程提供设计服务, 并按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交付有关的设计文件和资料。施工合同约定:由丁根据丙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依据国家有关验收规定及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合同签订后,丙按时将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交付给丁,丁依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甲会同有

2、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不符合规范所致。原来丙未对现场进行仔细勘察即自行进行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给甲带来了重大损失。 丙以与甲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乙又以自己不是设计人为由推卸责任,甲遂以丙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追加乙为共同被告,判决乙与丙对工程建设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问题】【问题】1 1、分析本案中的法律主体并说明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分析本案中的法律主体并说明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答:本案中,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甲乙丙丁。甲是建设单位;乙是施工企业;丙是建筑工程设计单位;丁是施工企业。主体之间的关系是:甲是发包人,乙是总承包人,丙和

3、丁是分包人。2 2、对出现的质量问题,以上法律主体将如何承担责任?对出现的质量问题,以上法律主体将如何承担责任?答: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对工程质量问题, 乙作

4、为总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而丙和丁也应该依法分别向发包人甲承担责任。 总承包人以不是自己勘察设计和建筑安装的理由企图不对发包人承担责任, 以及分包人以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为由不向发包人承担责。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本案中乙作为总承包人不自行施工,而将工程全部转包他人,虽经发包人同意,但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其与丙和丁所签订的两个分包合同均是无效合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案例【案例 2 2】某建筑公司与某学校签订了

5、教学楼施工合同, 明确施工单位要保质保量保工期完成学校的教学楼施工任务。 工程竣工后, 承包方向学校提交了竣工报告。 学校为了不影响学生上课,还没组织验收就直接投入了使用。使用过程中,校方发现了教学楼存在的质量问题,要求施工单位修理。施工单位认为工程未经验收,学校提前使用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不应再承担责任。【问题】【问题】1 1、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三要素分别是什么?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三要素分别是什么?答: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某建筑公司和某学校。客体是施工的教学楼。内容是主体双方各自应当享受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具体而言是某学校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在按

6、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后,该学校就有权要求建筑公司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建筑公司的权利是获取学校的工程款,在享受该项权利后,就应当承担义务,即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给学校,并承担保修义务。2 2、试分析该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及责任的承担方式。、试分析该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及责任的承担方式。答: 因为校方在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就直接投入了使用, 违反了工程竣工验收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所以,一般质量问题,应由校方承担。但是,若涉及到结构等方面的质量问题,还是应按照造成质量缺陷的原因分解责任。 因为承包方已向学校提交竣工报告, 说明施工单位的自行验收已经通过,学校教学楼仅供学校日常教学使用,不存在不当使用问题,所以,该教学楼的质量缺陷是客观存在的。 承包方还是应该承担维修义务, 至于产生的费用应由有关责任方承担,协商不成,可请求仲裁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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