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化工类)(共133页).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化工类)(共133页).doc(133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14年版)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部分第一篇工程设计前言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摘录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规定,并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政策要求。强制性条文是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一个配套文件,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依据。强制性条文与被摘录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两者可以对照使用,所摘条文的条、款、项等序号,均与原标准相同。由于工程建设标准每年不断更新,而汇编和整理国家已十余年未做,为方便大家学习和查阅,本强制性条文由集团投资发展
2、部和工程研究设计所根据国家颁布的强制性条文,结合最新的相关工程建设标准,重新整理与汇编,若遇具体问题,请及时反馈。目录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SH3047-93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019-2003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736-2012石油化工企业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SH3004-2011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HG20571-95化工粉体工程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HG20532-93石油化工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SH3024-95石油化工厂区雨水明沟设计规范 SH3094-2013石油化工企业排气筒(管)采样口设计规定 SH3056-94化
3、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GB50483-2009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HG/T20667-2005化工废渣填埋场设计规定 HG20504-92化工企业环境保护监测站设计规定 HG20501-9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 GB50160-2008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5577-2007石油化工给水排水管道设计规范 SH3034-2012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50493-200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51-2010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GB50351-2005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183-20
4、04石油化工企业厂区管线综合设计规范 SH3054-2005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 GB50316-2000 (2008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2014钢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7-2003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 GB50046-2008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 GB50264-971 安全卫生规定1.1 一般规定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SH3047-932.5.1 操作人员进行操作、维护、调节、检查的工作位置距坠落基准面高差超过2m,且有坠落危险的场所,应配置供站立的平台和防坠落的栏杆、安全盖板、防护板等。2.5.3 梯子、平台和易滑倒的操作通道地面应
5、有防滑措施。2.5.4 每层平台的直梯口应有防操作人员坠落的措施。2.7.4 不得采用明渠排放含有挥发性毒物的废水、废液。2.7.8 在有毒液体容易泄漏的场所,应用不易渗透的建筑材料铺砌地面,并设围堰。2.7.11 液氯及液氨的装卸应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液氯装卸严禁采用橡胶管。2.7.15 输送极度危害物质(如丙烯腈、氢氰酸等)的泵房与其他泵房应分隔设置。2.10.6 表面温度超过60的设备和管道,在下列范围内应设防烫伤隔热层。2.10.6.1 距地面或工作台高度2.1m以内者;2.10.6.2 距操作平台周围0.75m以内者。2.12.6 强噪声气体动力机械的进排气口为敞开时,应在进气管、
6、排气管的适当位置设消声器。2.12.8 对噪声超标的放空口应设置消声器。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019-20033.1.9 建筑物室内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以下规定:1 民用建筑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按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详条文说明)确定;2 工业建筑应保证每人不小于30m3/h的新风量。4.1.8 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应按下式确定:a(tntw)tyanRomin (4.1.8-1)a(tntw)ty或 Romin (4.1.8-1)式中 Romin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m2/W); tn冬季室内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3.1.1条和第4.2.4条采用;tw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
7、算温度(),按本规范第4.1.9条采用;a围护结构温差修正系数,按本规范表4.1.8-1采用; ty冬季室内计算温度与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的允许温差(),按本规范表4.1.8-2采用; an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系数W/(m2),按本规范表4.1.8-3采用; Rn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阻(m2/W),按本规范表.1.8-3采用。注: 1 本条不适用于窗、阳台门和天窗。2 砖石墙体的传热阻,可比式(4.1.8-1、4.1.8-2)的计算结果小5%。3 外门(阳台门除外)的最小传热阻,不应小于按采暖室外计算温度所确定的外墙最小传热阻的60%。4 当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10时,内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亦应通过
8、计算确定。5 当居住建筑、医院及幼儿园等建筑物采用轻型结构时,其外墙最小传热阻,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及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的要求。表4.1.8-1 温差修正系数围护结构特征居中外墙、屋顶、地面以及与室外相通的楼板等1.00闷顶和与室外空气相通的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等0.90与有外门窗的不采暖楼梯间相邻的隔墙(16层建筑)0.60与有外门窗的不采暖楼梯间相邻的隔墙(730层建筑)0.50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外墙上有窗时0.75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外墙上无窗且位于室外地坪以上时0.60 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外墙上
9、无窗且位于室外地坪以下时0.40 与有外门窗的非采暖房间相邻的隔墙0.70与无外门窗的非采暖房间相邻的隔墙0.40 伸缩缝墙、沉降缝墙0.30防震缝墙0.70表4.1.8-2 允许温差ty值()建筑物及房间类别外墙屋顶 居住建筑、医院和幼儿园等6.04.0办公建筑、学校和门诊部等6.04.5公共建筑(上述指明者除外)和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物(潮温的房间除外)7.05.5室内空气干燥的生产厂房10.08.0室内空气温度正常的生产厂房8.07.0室内空气潮湿的公共建筑、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当不允许墙和顶棚内表面结露时当仅不允许顶棚内表面结露时tnt17.00.8(tnt1)0.9(tnt1)室内空气
10、潮湿且具有腐蚀性介质的生产厂房tnt1tnt1室内散热量大于23w/m3,且计算相对湿度不大于50%的生产厂房 12.012.0注:1 室内空气干湿程度的区分,应根据室内温度和相对湿度按表4.1.8-4确定。 2 与室外空气相通的楼板和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其允许温差ty值,可采用2.5。 3 tn同式(4.1.8-1、4.1.8-2); t1在室内计算温度和相对湿度状况下的露点温度()。4.3.4 幼儿园的散热器必须暗装或加防护罩。4.3.11 有冻结危险的楼梯间或其他有冻结危险的场所,应由单独的立、支管供暖。散热器前不得设置调节阀。4.4.11 地板辐射采暖加热管的材质和壁厚的选择,应根
11、据工程的耐久年限、管材的性能、管材的累计使用时间以及系统的运行水温、工作压力等条件确定。4.5.2 采用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和通风换气等安全措施。4.5.4 燃气红外线辐射器的安装高度,应根据人体舒适度确定,但不应低于3m。4.5.9 由室内供应空气的厂房或房间,应能保证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量。当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量超过该房间每小时0.5次的换气次数时,应由室外供应空气。4.7.4 低温加热电缆辐射采暖和低温电热膜辐射采暖的加热元件及其表面工作温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规定的安全要求。根据不同使用条件,电采暖系统应设置不同类型的温控装置。绝热层、龙骨等配件的选用及系
12、统的使用环境,应满足建筑防火要求。4.8.17 采暖管道必须计算其热膨胀。当利用管段的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补偿器。4.9.1 新建住宅热水集中采暖系统,应设置分户热计量和室温控制装置。5.1.10 凡属设有机械通风系统的房间,人员所需的新风量应满足第3.1.9条的规定;人员所在房间不设机械通风系统时,应有可开启外窗。5.1.12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1 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时;2 混合后能形成毒害更大或腐蚀性的混合物、化合物时;3 混合后易使蒸汽凝结并聚积粉尘时;4 散发剧毒物质的房间和设备;5 建筑物内设有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单独房间或有
13、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5.3.3 要求空气清洁的房间,室内应保持正压。放散粉尘、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保持负压。当要求空气清洁程度不同或与有异味的房间比邻且有门(孔)相通时,应使气流从较清洁的房间流向污染较严重的房间。5.3.4 机械送风系统进风口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直接设在室外空气较清洁的地点;2 应低于排风口;5.3.5 用于甲、乙类生产厂房的送风系统,可共用同一进风口,但应与丙、丁、戊类生产厂房和辅助建筑物及其他通风系统的进风口分设;对有防火防爆要求的通风系统,其进风口应设在不可能有火花溅落的安全地点,排风口应设在室外安全处。5.3.6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应采
14、用循环空气:1 甲、乙类生产厂房,以及含有甲、乙类物质的其他厂房;2 丙类生产厂房,如空气中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粉尘、纤维,含尘浓度大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的25%时;3 含有难闻气味以及含有危险浓度的致病细菌或病毒的房间;4 对排除含尘空气的局部排风系统,当排风经净化后,其含尘浓度仍大于或等于工作区容许浓度的30%时。5.3.12 排除有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汽和粉尘的局部排风系统,其风量应按在正常运行和事故情况下,风管内这些物质的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50%计算。5.3.14 建筑物全面排风系统吸风口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位于房间上部区域的吸风口,用于排除余热、余湿和有害气体时(含氢气时除外)
15、,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大于0.4m;2 用于排除氢气与空气混合物时,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大于0.1m;3 位于房间下部区域的吸风口,其下缘至地板间距不大于0.3m;4 因建筑结构造成有爆炸危险气体排出的死角处,应设置导流设施。5.4.6 事故通风的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设置电器开关。5.6.10 净化有爆炸危险的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及管道等,均应设置泄爆装置。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5.7.5 在下列条件下,应采用防爆型设备:1 直接布置在有甲、乙类物质场所中的通风、空气调节和热风采暖的设备;2 排除有甲
16、、乙类物质的通风设备:3 排除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粉尘、纤维等丙类物质,其含尘浓度高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的25%时的设备。5.7.8 用于甲、乙类的场所的通风、空气调节和热风采暖的送风设备,不应与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室内。用于排除甲、乙类物质的排风设备,不应与其他系统的通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室内。5.8.5 输送高温气体的风管,应采取热补偿措施。5.8.15 可燃气体管道、可燃液体管道和电线、排水管道等,不得穿过风管的内腔,也不得沿风管的外壁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机室。6.2.1 除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阶段可使用冷负荷指标进行必要的估算之外,应对空气调节区进行逐项逐时
17、的冷负荷计算。6.2.15 空气调节区的夏季冷负荷,应按各项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确定。空气调节系统的夏季冷负荷,应根据所服务空气调节区的同时使用情况、空气调节系统的类型及调节方式,按各空气调节区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或各空气调节区夏季冷负荷的累计值确定,并应计入各项有关的附加冷负荷。6.6.3 空气的蒸发冷却采用江水、湖水、地下水等天然冷源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 水质符合卫生要求;2 水的温度、硬度等符合使用要求;3 使用过后的回水予以再利用;4 地下水使用过后的回水全部回灌并不得造成污染。6.6.8 空气调节系统采用制冷剂直接膨胀式空气冷却器时,不得用氨作制冷剂。7.1.5 电动压缩式机组
18、的总装机容量,应按本规范第6.2.15条计算的冷负荷选定,不另作附加。7.1.7 选择电动压缩式机组时,其制冷剂必须符合有关环保要求,采用过渡制冷剂时,其使用年限不得超过中国禁用时间表(详条文说明)的规定。7.3.4 水源热泵机组采用地下水为水源时,应采用闭式系统;对地下水应采取可靠的回灌措施,回灌水不得对地下水资源造成污染。7.8.3 氨制冷机房,应满足下列要求:1 机房内严禁采用明火采暖;2 设置事故排风装置,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少于12次,排风机选用防爆型。8.2.9 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采用气动执行器与调节水阀、风阀配套使用。8.4.8 空气调节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联锁,并应设无风断电
19、、超温断电保护装置;电加热器的金属风管应接地。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736-20123.0.6 设计最小新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建筑主要房间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表3.0.6-1规定。表3.0.6-1 公共建筑主要房间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m/(h人)建筑房间类型新风量办公室30客房30大堂、四季厅105.2.1 集中供暖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个房间进行热负荷计算。5.3.5 管道有冻结危险的场所,散热器的供暖立管或支管应单独设置。5.3.10 幼儿园、老年人和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的散热器必须暗装或加防护罩。5.4.3 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地面构造,应符合下列
20、规定:(1) 直接与室外空气接触的楼板、与不供暖房间相邻的地板为供暖地面时,必须设置绝热层。5.4.6 热水地面辐射供暖塑料加热管的材质和壁厚的选择,应根据工程的耐久年限、管材的性能以及系统的运行水温、工作压力等条件确定。5.5.1 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加热供暖: 1 供电政策支持; 2 无集中供暖和燃气源,且煤或油等燃料的使用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 3 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较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 4 采用蓄热式电散热器、发热电缆在夜间低谷电进行蓄热,且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建筑。 5 由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供电,且其发电量能够满足自身电加热量需求的建筑。5
21、.5.5 根据不同的使用条件,电供暖系统应设置不同类型的温控装置。5.5.8 安装于距地面高度180cm以下的电供暖元器件,必须采取接地及剩余电流保护措施。5.6.1 采用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火和通风换气等安全措施,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燃气、防火规范的要求。5.6.6 由室内供应空气的空间应能保证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量。当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量超过该空间0.5次/h的换气次数时,应由室外供应空气。5.7.3 户式燃气炉应采用全封闭式燃烧、平衡式强制排烟型。5.9.5 当供暖管道利用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补偿器。5.10.1集中供暖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必须设置热量计量
22、装置,并具备室温调控功能。用于热量结算的热量计量装置必须采用热量表。6.1.6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单独设置排凤系统: 1 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时; 2 混合后能形成毒害更大或腐蚀性的混合物、化合物时; 3 混合后易使蒸汽凝结并聚积粉尘时; 4 散发剧毒物质的房间和设备; 5 建筑物内设有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单独房间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 6 有防疫的卫生要求时。6.3.2 建筑物全面排风系统吸风口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于房间上部区域的吸风口,除用于排除氢气与空气混合物时,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大于0.4m。2 用于排除氢气与空气混合物肘,
23、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大于0.lm。 3 用于排出密度大于空气的有害气体时,位于房间下部区域的排风口,其下缘至地板距离不大于0.3m。 4 因建筑结构造成有爆炸危险气体排出的死角处,应设置导流设施。6.3.9 事故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2 事故通风应根据放散物的种类,设置相应的检测报警及控制系统。事故通风的手动控制装置应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分别设置;6.6.13 高温烟气管道应采取热补偿措施。6.6.16 可燃气体管道、可燃液体管道和电线等,不得穿过风管的内腔,也不得沿风管的外壁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空调机房。7.2.1 除在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阶段可使用热
24、、冷负荷指标进行必要的估算外,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对空调区的冬季热负荷和夏季逐时冷负荷进行计算。7.2.10 空调区的夏季冷负荷,应按空调区各项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确定。7.2.11 空调系统的夏季冷负荷,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末端设备设有温度自动控制装置时,空调系统的夏季冷负荷按所服务各空调区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确定;3 应计入新风冷负荷、再热负荷以及各项有关的附加冷负荷。7.5.2 凡与被冷却空气直接接触的水质均应符合卫生要求。空气冷却采用天然冷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3 使用过后的地下水应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并不得造成污染。7.5.6 空调系统不得采用氨作制冷剂的直接膨胀式空气冷却器。
25、8.1.2 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空调系统的供暖热源和空气加湿热源:1 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非常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供供暖热源的建筑,当冬季电力供应充足、夜间可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电锅炉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时; 2 无城市或区域集中供热,且采用燃气、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 3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够满足直接电热用量需求的建筑; 4 冬季无加湿用蒸汽源,且冬季室内相对湿度要求较高的建筑。8.1.8 空调冷(热)水和冷却水系统中的冷水机组、水泵、末端装置等设备和管路及部件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其额定工作压力。8.2.2 电动
26、压缩式冷水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应根据计算的空调系统冷负荷值直接选定,不另作附加;在设计条件下,当机组的规格不能符合计算冷负荷的要求时,所选择机组的总装机容量与计算冷负荷的比值不得超过 1.1。8.2.5 采用氨作制冷剂时,应采用安全性、密封性能良好的整体式氨冷水机组。8.3.4 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通过工程场地状况调查和对浅层地能资源的勘察,确定地埋管换热系统实施的可行性与经济性;8.3.5 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4 应对地下水采取可靠的回灌措施,确保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且不得对地下水资源造成污染。8.5.20 空调热水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7、 1 当空调热水管道利用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补偿器;8.7.7 水蓄冷(热)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4 蓄热水池不应与消防水池合用。8.10.3 氨制冷机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氨制冷机房单独设置且远离建筑群; 2 机房内严禁采用明火供暖; 3 机房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同时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 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少于 12 次,排风机应选用防爆型;8.11.14 锅炉房及换热机房,应设置供热量控制装置。9.1.5 锅炉房、换热机房和制冷机房的能量计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计量燃料的消耗量; 2 应计量耗电量; 3 应计量集中供热系统的供热量; 4 应计量补水量;9.4.9 空调系
28、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连锁,并应设无风断电、超温断电保妒装置;电加热器必须采取接地及剩余电流保护措施。石油化工企业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SH3004-20114.1.7 机械通风送入车间的空气中有害气体、蒸汽及粉尘的含量不应超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30%。当超过时,应从清洁区取风或设置空气净化装置。4.3.5 在有害物质的放散口(如装料口、卸料口等)应装设局部排风罩。排风罩宜采用与工艺设备组合一体的密闭罩。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HG20571-952.1.8 化工企业厂址必须考虑当地风向因素,一般应位于城镇、工厂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方向。3.1.5 有可燃气体和粉
29、尘泄露的封闭作业场所必须设计良好的通风系统,保证作业场所中的危险物质的浓度不超过有关规定,并设计必要的检测和自动报警装置。3.11.2 危险性的作业场所,必须设计防火墙和安全通道,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门窗应向外开启,通道和出入口应保持畅通。4.1.4 在有毒性危害的作业环境中,应设计必要的淋洗器、洗眼器等卫生防护设施,其服务半径小于15m。并根据作业特点和防护要求,配置事故柜、急救箱和个人防护用品。4.6.5 具有化学灼伤危险的作业区,应设计必要的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防护措施,并在装置区设置救护箱。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化工粉体工程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HG20532-935.5.1.9
30、 强毒性物料作业场所应就近设置沐浴设施、洗眼器等应设施。5.5.3 综合防毒措施5.5.3.6 有毒粉尘污染的车间应设沐浴室和更衣室 ;禁止设置进餐、喝水、吸烟场所。5.5.3.7 对接触有毒粉体的工人应配备必需的劳保用品和防尘、防毒器具;同时与无毒操作人员相比 ,应适当减少他们的作业时间。6.4.3.7 在声源和噪声传播途径上难以控制噪声,工人又不能远离高噪声环境下工作时,必须根据现场噪声的性质和强度对工人进行个人防护(如配戴防噪耳塞、耳罩或头盔),个人防护用品降噪量可在10-40DB范围内。7.2.1 凡对人体有刺激、灼伤的粉体工程设计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设施,防止其与人体直接接触和事故发生
31、后的应急救护设施,确保操作人员安全。1.2 工 艺 装 置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 3047-935.4.1 液氯的储存和气化满足下列要求:5.4.1.1 储存液氯的容器不得在露天布置;5.4.1.2 液氯储罐应有事故备用罐,进出储罐的管道上应设双切断阀,置换气体应经碱溶液处理;5.4.1.3 起吊液氯钢瓶或钢罐应采用双制动吊车,在实瓶堆存场所应设稀碱液或石灰乳的事故处理池;5.4.1.4 液氯应采取气化器气化,液氯气化器宜采用盘管式或列管式蒸发器(液氯在管内气化),气化的氯气应经过缓冲罐再进入氯化系统;5.4.1.5 液氯气化系统应有排污处理设施。5.8.6 排放的含氯化氢气体应
32、经水洗处理。5.18.4 含甲醇的废气应经洗涤后排放。5.18.5 离心机厂房应设机械排风。排风机应防爆。5.20.11 排放的含氮氧化物气体应经水洗处理。7.1.11 布置在室外的液氨储罐应隔热或设喷淋冷却措施,储罐的排气应经回收或处理。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HG20571-953.1.4 明火设备应集中布置在装置的边缘,应远离可燃气体和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设备及储槽,并应布置在这类设备的上风向。4.1.3 对于毒性危害严重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必须设计可靠的事故处理装置及应急防护措施。化工粉体工程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HG20532-933.1.1 操作位置要求3.1.1.9 高出地面1m以上
33、的平台或走道,应设置栏杆。3.1.1.17 楼梯、通道的出入口不得位于铁路和吊车运行频繁的地段,否则,必须设置防护装置和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3.2.1 转动部件的防护措施3.2.1.1 设备运行时,操作人员需要接近的可动零、部件,必须配置下列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1)以操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以内的所有外露的传动链、联轴器、皮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等危险零、部件都必须设置防护罩或栏杆。(2)输送散状物料的固定带式输送机的头部滚筒,应配置防护罩。(3)带式输送机输送带张紧装置的重锺,在其周围应设置安全防护栏杆。(4)高架带式输送机在支架下方有行人通过这处,应在支架下设防护网
34、,其宽度不小于支架的宽度。3.2.1.2 为防止设备或零、部件运动超过它的极限范围,必须配置可靠的限位装置。以轨道行驶的设备,在轨道两端尽头,均应设备限位开关和阻进器(或车挡)。对于桥式起重机,考虑到切断电源后设备的滑移,限位开关应设置离开极限位置前一段距离,这段距离不应小于1m。3.2.1.3 若可动零、部件(含其载荷)所具有的动能或热能可引起危险时,则必须配置限速防坠落或防逆转装置。3.2.1.6 在带式输送机易挤夹部位,经常有人接近的地方应加设防护。3.3.3 意外启动的预防3.3.3.1 对于在安装、调整、检查和维修时,需要察看危险区域或人体局部(手或臂)需要伸进危险区域的设备,必须有
35、防止误起动的措施。5.5.2 工艺设备应采取相应的防毒设施。5.5.2.3 有毒化工粉体禁止散装敞口输送,应采用密闭性能好的连续输送机械。1.3 储 运 系 统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SH 3047-938.1.5 挥发性酸(盐酸、硝酸、氢氟酸等)储罐的呼气应设水洗吸收或经水封再排入大气。有毒物料储罐放出的气体应按其毒性大小采取吸收处理或高点排放措施。8.1.6 极度、高度危害有毒物料和强腐蚀液体的储罐周围应设围堰并用防渗防腐材料铺砌。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HG20571-953.5.1.5 化学危险品库区设计必须严格招待危险物品配置规定。应根据化学性质、火灾危险性分类储存,性质
36、相抵触或消防要求不同的化学危险品,应分开储存。2 环境保护规定2.1 一般规定石油化工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SH3024-954.1.3 生产过程中排出的废水、废气及废渣(液),首先应考虑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里,应进行无害化处理或处置。4.2.6 自采样、溢流、事故及管道低点排出的物料(如油品、溶剂、化学药剂等),应进入收集系统或其他收集设施。不得就地排放和排入排水系统。4.2.7 储存化学药剂、废渣(液)的容器,应有排尽、收集措施,不得将上述物料排入排水系统。4.2.8 凡易受污染场所(如塔区、泵区换热器区、化工原料罐区及浮顶油罐顶、原油及化原料袋卸台等的初期雨水和地面冲洗水,应排入相应的
37、排水系统,经处理合格后排放。(未受污染的雨水,可汇入雨水系统直接排入受纳水体。生产废水不得排入雨水管渠)。4.2.10 生产废水,应经监控设施后,方可外排。4.3.1 凡连续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恶臭、酸雾等物质的生产过程,应设计成密闭的生产系统。当需外排时,还应设里除尘、吸收等净化设施。石油化工企业排气筒(管)采样口设计规定 SH3056-942.0.1 对向大气排放燃烧烟气和有毒、有害工艺废气的排气筒(管),应设置采样口。2.0.2 废气净化设施的进口、出口管道上应分别设采样口。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GB50483-20094.0.3 凡排放有有毒有害废水、废气(粉尘)、固体废弃
38、物、恶臭、放射性废弃物等的化工建设项目,不得建设在下列区域:1、城市规划确定的生活居住区、文教区;2、一级、二级(限潜水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水源保护区;3、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4、自然保护区;5、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4.0.6 危险固体废弃物处置场地严禁布置在以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内,也不得布置在当地城建、卫生、环境保护部门划定的卫生防护区内。6.1.6 化工建设项目的废水排放口,不得设在下列水体保护区内:1、一级水源地保护区;2、风景名胜区水体;3、重要养殖水体及浴场;4、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5、工厂取消口的上游水体。6.4.11 化工建设项目所属的职工医
39、院、卫生所等医疗单位含病原体的医院污水,必须采取净化处理和严格消毒措施,并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水质要求后再排放。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HG/T20667-20053.0.10 易燃、易爆或剧毒性物料的运输(不含铁路运输)必须选用配有安全防护高州的专门运输工具输送。4.0.2 凡排放有有毒有害废水、废气、废渣(液)恶臭、放射性物质等化工建设项目,严禁在下列界区内选址1、城市规划确定的生活居住区、文教区;2、一级水源保护区;3、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4、自然保护区;5、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6.4.5 严禁采用渗井、渗坑、溶洞、废矿井等手段排放有
40、毒有害废水。7.1.3 利用磷石膏等化工废渣,特别是含重金属及其化合物的废渣制成的民用建筑材料及其他制品,必须符合现行的建筑材料用工业废渣放射性物质限制标准;用于建筑水坝、跑道、公路等非民用建材的工业废渣,经环境影响评介认可后,其放射性物质标准可以适当放宽。7.4.5 含有汞、镉、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有毒有害的废渣(液),禁止直接进入地下,可采取堆存或填埋等处理措施。若选择堆存或填埋处理时,其堆(埋)场的设计应必须符合有关的标准规范要求,须设有防雨淋、防渗透、防扬尘设施及监测设施;填埋场的浸出液,逸出有毒有害气体及渣场周边被污染的雨水等也应设有疏水,导水及其处理设施。化工废渣填埋场设计规定 H
41、G20504-922.2.3 填埋场应选择在地下水位低的地区,构筑物基础必须在地下水位之上1. 5m,应避开专用水源蓄水层和地下水补给区,尽量选在当地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下游。2.2.4 选择不会被水淹没的地区,必须在100年泛洪区以外。2.3.2 确定场址前必须查明填埋场区水文地质情况,搜集分析现有资料,进行现场踏勘。3.0.3 对毒性较大废弃物要经过妥善的预处理后才可送填埋场处置。对具有特殊毒性及放射性的废弃物严禁填埋。化工企业环境保护监测站设计规定 HG20501-922.2.2 对有害有毒气体的房间换气次数不得小于7次/h。2.2 工厂及公用工程系统石油化工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SH302
42、4-953.0.2 企业的厂区、生产管理区、居住区、废渣堆埋场及污水排放地点,应同时选择,并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3.0. 3 严禁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和自然保护区等区界内选址。4.2.12 循环水场,应设水质处理设施,不得用增大排污量的方法来维持水质4.2.16 污水处理场(站)的设计,应有下列控制设施:4.2.16.1 水量、水质的配水及均衡设施;4.2.16.2 进、出水水量监侧仪表。4.2.16.3 工厂总排放口,应设监控池及自动连续采样器,不合格污水应返回处理。4.2.18 工业废水的储存和处理设施,必须进行防腐蚀、防
43、渗漏处理。4.2.19 输送有毒有害或含有腐蚀性物质的污水沟渠、埋地管道及检查井等,必须进行防渗漏和防腐蚀处理。2.3 工 艺 装 置石油化工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SH 3024-954.2.13 下列污水不得稀释排放,应进行预处理,预处理后的水质应满足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水水质要求:4.2.13.1 含污染物浓度较高的污水,如含油、硫、氨,酚、氰各类有机物质和重金属等的污水:4.2.13.2 影响污水集中处理效果的污水,如含油乳化液、酸、碱性的污水等;4.2.13.3 对排水系统会造成腐蚀、淤塞的污水,如苯乙始、环氧丙烷等装置的污水;4.2.13.4 温度过高影响污水处理或对排水管道有危害的污水
44、,如电脱盐污水等。4.2.21 输送含硫、含酚等强腐蚀性物质的污水管道,不得埋地敷设。4.3.3 各分馏塔顶未冷凝的可燃气,不得直接排入大气,应回收利用。4.3.4 污染大气的放空尾气,如延迟焦化装置的放空尾气、合成氨放空气等,应回收利用或妥善处理。4.3.11 易挥发有毒气体的含硫污水、含酚污水等,应采用管道密闭输送。4.3.13 硫磺回收、氧化沥青、抓碱、硝酸和硫酸等装置排出的尾气,必须进行处理。4.3.15 使用溶剂的装置,应设废溶剂回收设施。4.3.16 对严重散发有毒气体的化学药剂(如二硫化碳、乙基液等),应密闭储存。4.4.2 有污染的废催化剂或废吸附剂在卸出前,应进行处理,以减少
45、吸附在表面上的油及其他有害物质对环境的污染。4.4.3 两种或两种以上废渣(液)混合储存时,应符合下列要求:4.4.3.1 不产生新的有害有毒物质;4.4.3.2 不发生有害的化学反应;4.4.3.3 有利于堆放储存、综合利用或处理。2.4 储 运 系 统石油化工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SH3024-954.2.20 原料、燃料、产品的露天堆场和装卸站台及码头,应有防止雨水冲刷物料而造成污染的措施。4.3.2 对含有易挥发物质的原料、成品、中间产品等储存设施,应有防止挥发物逸出的措施,如采用浮顶罐、油气回收等。4.3.7 易挥发的原料、产品,应密闭装卸或浸没装卸。4.4.6 有毒害、易扬尘的废渣(液)装卸和输送时,应采取密闭或增湿等措施。3 防 火 规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