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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罗村镇中心学校恶劣天气下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恶劣天气下学校交通安全管理,确保师生交通及接送学生车辆运营安全,根据淄川区教育体育局印发的淄川区教体系统恶劣天气下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淄博市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淄川区教体系统中小学幼儿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淄川区教体系统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根据我镇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恶劣天气,是指影响人们生产和活动的状况,例如暴风、雨雪、冰雹、大雾等。这种天气常带来路面湿滑、结冰、塌陷、洪水、山体滑坡、能见度低等现象,给交通安全带来诸多隐患。第三条 恶劣天气
2、下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坚持“早计划、早部署、早预防”的原则。各学校应当成立恶劣天气下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恶劣天气下学校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避险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配合有关部门处置恶劣天气下学校交通安全突发事件。第四条 恶劣天气下学校交通安全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学校负责本学校的交通安全管理。第二章 应急管理第五条 各学校应当加强恶劣天气下学校交通安全的应急管理,完善应急责任体系,对恶劣天气下带来的交通安全隐患,进行预见评估,预防和减少学校交通安全事故。第六条 各学校需根据淄博市教育系统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淄川区教育系统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3、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学校的恶劣天气下交通安全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必需着重体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理念,重点突出接送学生车辆的运营安全,主要内容需包括组织领导、工作原则、预警机制、启动标准、应急保障、处置措施、信息报送等。第七条 各学校应当根据季节变化情况,组织师生开展恶劣天气下交通安全应急演练,检验预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应对恶劣天气的能力。第八条 发生恶劣天气下学校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学校需在第一时间启动预案,迅速处置,有效应对,减少损失。第三章 日常管理第九条 各学校应当加强对学校恶劣天气下交通安全管理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
4、制定措施,限期整改。第十条 各学校根据气象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发布的天气预警信息,对严重影响师生上下学及接送学生车辆运营安全的恶劣天气,应当对辖区内学校实行放假、停课、提前或延时上下学、接送学生车辆停运、调整行驶路线等防范措施,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中心学校。第十一条 校长是本学校恶劣天气下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学校校长需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恶劣天气下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第十二条 学校必需加强恶劣天气下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师生应对能力和防范水平。教育师生关注气象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认识恶劣天气及其危害,掌握必要的应对知识和防范技能。通过家长会、致家
5、长一封信等形式,教育学生家长,认真履行监护人职责,关注天气变化,与学校共同做好恶劣天气下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遇有恶劣天气,应当主动接送子女上下学。教育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提高安全和责任意识,在恶劣天气下接送学生,必需有针对性的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按照操作规范谨慎驾驶,加强对车辆的检修和维护,确保车况良好。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在严重影响车辆行驶的恶劣天气下,应当采取停运、调整行驶路线等措施,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第十三条 恶劣天气师生需减少外出活动。预警解除后需外出或上下学,必需认真遵守交通法规,尽量乘坐公交等有安全保障的车辆或步行,过马路时,必需认真观察路面情况,主动避让过往车辆,严
6、禁追逐打闹,尽量不骑自行车外出。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结合所处的地理位置、周边环境及地质等情况,主动关注气象部门的预警信息,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天气预警信息等级,启动相应预案,通过校园广播、手机短信、“家校通”等方式及时通知师生、家长、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提前做好应对准备。有接送学生车辆的学校,遇有恶劣天气,必须督促车辆驾驶人及时了解途经的桥梁、山坡、隧洞等重点部位的通行情况。对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恶劣天气,学校可以采取停课、提前或延时上下学、接送学生车辆停运、调整行驶路线等防范措施,并及时通知家长到校接送学生,同时向中心学校报告。因此影响的教学计划,向中心学校备案,可以利用周末、节假日进行补
7、课。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督促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建立和完善日常安全检查、维护制度,加强车辆乘客门应急控制器、应急出口、应急锤、灭火器等车辆消防、逃生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确保齐全有效。第十六条 遇有恶劣天气,各学校必需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通信24小时畅通,遇有问题妥善处理,及时上报。第十七条 发生恶劣天气下学校交通突发事件,各学校应当按照罗村镇中小学幼儿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中心学校。第四章 责任追究第十八条 学校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应对恶劣天气不力,造成责任事故的,对学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第十九条 恶劣天气下学校发生交通突发事件,因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中小学、幼儿园。本办法所称师生,是指前款规定学校的学生、幼儿和教职员工。第二十一条 各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贯彻落实意见。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