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法律硕士(法学)联考专业基础课真题及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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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6法律硕士(法学)联考专业基础课真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3150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20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 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31担保物权人在其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以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这体现的是担保物权法律属性中的( )。 A变价受偿性 B物上代位性 C不可分性 D从属性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担保物权的特征。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被法定化为 物权,因而具有不同于用益物权的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A 项变价受偿性是指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 的,担保物权人可以就标的物变价,担保

2、权人从变价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一般认为,该特性不是担保 物权的特征(有的认为也是),而是担保物权的效力。故排除该项。B 项物上代位性是指因意外原因导致抵押物 毁损灭失的,如果该抵押物有赔偿金或保险金,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该赔偿金或保险金行使抵押权。可见,该 项也不符合题意。C 项不可分性是指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以对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权利。故 C 项符合 题意。D 项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不能与债权分离,随着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可见,D 项离题甚远。 【考生注意】担保物权的特征是理论上对担保物权的概括。所有的担保物权具有的共性是从属性、不可分性 和物上代位性。考生要注意对不同特点的理解。 32甲

3、公司欠乙公司 500 万元,后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二者之间的债务关系因此消灭。导致这一债的关系 消灭的法律事实是( )。 A混同 B免除 C抵消 D解除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债的消灭。具体分析参见 2000 年第一题单项选择第 4 题。 【考生注意】该题在 2000 年基本上以原题形式出现。即“甲工厂欠乙公司 100 万元,后甲工厂被乙公司兼并。 甲工厂欠乙公司的债将因( )而归消灭。”备选答案与本题相同。必须引起注意的是以后类似的重复题还会出 现。 33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属于效力未定合同的是( )。 A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B无权处分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

4、合同 C因受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D法定代表人超越代表权限订立的合同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效力未定合同的范围。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是否发生效力尚不 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加以确定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 54 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以 胁迫手段违背真实意思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第 51 条规定,无 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第 50 条 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 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由此可

5、见,A、C 两项因重大误解和因胁迫所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和可撤销合同。 D 项也欠缺效力未定行为的特征。因此,只有 B 项符合本题意。 【考生注意】效力未定,又称效力待定,是理论上对行为主体资格欠缺的人所为的行为的概括。具体包括的 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无权处分行为。但对于越权代表行为是否为 效力待定理论有争议,通说持否定意见。此外,考生需要注意的是效力待定行为与可撤销行为、无效行为等 的区别。 34某甲出生后不久,父母协议离婚。引起某甲与其父母之间抚养关系发生及甲之父母婚姻关系解除的法律 事实分别是( )。 A事件、事件 B行为、行为 C事件、行为 D行为

6、、事件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是引起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事实。根据与人 的意志的关系,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事件当然与主体的意志无关。本题中,“甲的出生”与其个人意 志无关,但一经出生,与其父母建立亲子关系,父母负有抚养甲的义务。这一抚养关系的发生是基于事件。 “父母协议离婚”,其结果是解除婚姻关系,这一法律事实正是父母意志决定的结果,属于行为。由于本题 所问的是“引起甲与其父母之间抚养关系发生及甲之父母婚姻关系解除的法律事实”,抚养关系产生的法律 事实在前,离婚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事实在后,因此,事件在前、行为在后,本题的答案是 C 项。 【考生注

7、意】类似题已经出现过,其设题陷阱在所问问题的前后关系。 35下列权利中,属于请求权的是( )。 A物权 B人格权 C债权 D继承权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请求权的范围。民法中的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的权利。物权、人格权、继承权都属于支配权,债权是最典型的请求权。故答案为 C 项。 【考生注意】该题难度系数为零。但要注意民法上的请求权不用于诉讼法或仲裁法上的求权,后者是向法院 或仲裁机关提出请求审理的权利。还要注意,当支配权受到侵害后,也会产生请求权。这就是说,债权是典型 的请求权,但请求权绝不仅仅指债权。 36关于社团法人的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

8、社团法人是社会团体法人的简称 B社团法人以人的集合为成立基础 C社团法人均以社会公益为目的 D社团法人的设立行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社团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公益法人以及设立法人的行为。社团法人是大 陆法系国家在私法人中,根据法人成立基础不同,与财团法人相区别的一类法人。其成立基础是人的集合体, 即社员的集合体;而财团法人的成立基础是财产的集合体。社会团体法人是我国民法通则的分类,是指由自 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各类法人。我国的社会团体法人包 括基金会等财团法人,因此,社团法人不是社会团体法人的简称。社团法人

9、中,既有以社会公益为目的成立 的,也有以营利为目的成立。由于社团法人的设立必须是人的集合体,要设立法人必须有设立者之间的协议 或章程,因此,设立行为不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综上述,只有 B 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考生注意】该题考查具有综合性,不仅有社团法人概念的理解,还包括对其设立行为的理解。这种方式命 题对考生而言,有一定难度。 37根据合同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 ) A由债权人承担 B由债务人承担 C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承担 D由提存机关承担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提存的效力。提存是在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时不得已而采取的消灭债 务的行为。债务人提存后,

10、其后果是提存机关和债权人之间成立法定的保管关系。根据合同法第 103 条规定,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 负担。由此可见,A 项符合题意。之所以由债权人承担风险,是因为提存由债权人原因引起。 【考生注意】提存概念不是我们生活中常遇到的,其在民法上的特殊性提请考生要注意。 38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民法通则中的“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 )。 A可以中止和中断 B可以中断和延长 C可以延长 D可以中止和延长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适用。这三项制度都是在特殊情况下为了保 护权利人的利

11、益而设置的补救措施。由于 20 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属于最长时效,从权利受到侵害之日开始计算。 而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都是权利人可以行使请求权而因主观原因或客观原因不能行使,因此,诉讼时效中止、 中断不符合最长诉讼时效的立法意旨。诉讼时效延长则是在权利人基于客观原因不知道请求权存在或知道而 无法行使请求权的,如海峡两岸的继承问题,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可以决定延长。据此,民法通则意见 第 175 条第 2 款规定,20 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故本题答案为 C 项。 【考生注意】20 年诉讼时效的特殊要求中,除了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适用的特殊性外

12、,还要注意其起 算点的特殊性。 39顾客将胶卷交照相馆冲印,照相馆交给顾客一份取印单,该取印单属于( )。 A委托合同 B承揽合同 C行纪合同 D技术合同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合同的认定。一份合同,属于法律上的哪种类型,必须根据合同关系中的 主体、客体和内容等体现的基本特征判断。委托合同的客体是单纯的提供服务,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委 托人完全承担法律后果的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 报酬的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 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技术合同是

13、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 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以不同类型的合同特征分析本题,照相馆根据顾客要求,完成冲印胶卷工作,提 供冲印好的胶卷,由顾客支付报酬,顾客作为定作人,照相馆作为承揽人完全符合承揽合同的定义,不属于 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技术合同。故答案为 B。 【考生注意】我国合同法划分了 15 种有名的合同类型,其具体定义都在法条中出现。有的定义表述的也比较 模糊,还必须注意辅导书上对各类合同特征的解释,找到其最本质的代表该种合同的法律事实。如委托合同 和行纪合同,法律规定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委托他人处理委托事务,由 委托人承担法律后果

14、的合同。两者以谁的名义、是否一定从事贸易活动的事实显然不同,如果甲委托某贸易 公司乙买或卖某商品,乙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和丙订立合同,那么,甲乙之间可以成立行纪合同;如果甲委托 贸易公司乙把某合同副本送给丁公司,那么,甲乙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如果乙贸易公司为甲和丁之间提供了 一个订立合同的机会,乙丁之间有所约定,那么,该约定即是居间合同。明确各种不同合同类型的区别,不仅 应对选择题,更重要的是主观题和案例分析题的应用。 40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管合同的成立时间为( )。 A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 B保管物交付时 C保管人签字时 D保管费交付时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保管合同成立时

15、间。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 该物的合同。合同法第 367 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自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规定表 明,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其成立必须以交付实物 为依据。因此,意思表示一致并不能说明保管合同成立的时间,除非有关于成立的特别约定;保管人签字和 保管费的交付,可以作为合同订立的过程,但不是保管合同成立的时间。可见,只有 B 项符合题意。 【考生注意】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理论上是有争议的,一般认为,合同成立对当事人就有约束力,除非法律特 别规定或特别约定生效时间。本题题干所指的“保管合同的成立”并非是指

16、保管合同的存在与否,而是指一 旦成立对当事人就有约束力的合同。还要注意保管合同的有偿无偿性以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如寄存人寄 存的是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另外,注意保 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区别。 41当事人就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如果是给付货币,履行地点应当是( )。 A给付一方所在地 B接受给付一方所在地 C合同签订地 D合同标的物所在地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合同履行的地点。合同履行地点是指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接受履行的 地点。在约定的履行地点履行合同,是适当履行,从而消灭债务,在非履行地点履行则不能发生债消灭的效

17、力。当事人可以约定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时,根据法律或交易习惯确定。如果当事人发生合同纠纷,履行地点 可以作为法院管辖的依据。合同法第 62 条第(三)项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 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据此,B 项符 合题意。如果给付的是动产非货币,则 A 项给付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如果当事人特别约定,C 项合同签订地 可以作为履行地;如果是不动产,D 项合同标的物所在地即是合同履行地。由于货币是特殊的种类物,所以其 履行地点是接受给付一方所在地。 【考生注意】事实上,合同履行地点远不如履行期限、履行标的重要,以上

18、要侧重注意其他方面。 42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的合同是( )。 A保管合同 B融资租赁合同 C运输合同 D行纪合同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有偿合同、无偿合同的范围。有偿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后,对方 需要付出相应的对价。如卖方发出货物,买方应支付货款;出借人支付所借款项,借款人支付相应利息等都 是有偿合同。相反,就是无偿合同。合同是有偿的还是无偿,并非完全按照生活中的客观事实,有些是法律为 了更好调整相关社会关系做出的特别规定,如运输合同、行纪合同等。合同法第 288 条规定,运输合同是 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

19、费的合同。 第 414 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这就表明, 法律规定的这两类合同都属于有偿合同。生活中的“无偿搭顺风车”就不构成合同法的运输合同,属于无名 的合同。至于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只是承运人免除了旅客支付票款的义务,并不能因此认定该运输 是一种无偿行为。在从事行纪活动中,如果行纪人不要求支付报酬,即可作为委托合同对待。有偿性是行纪 合同成立的条件。合同法第 237 条规定的融资租赁合同明确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当然也是有偿合同。只 有保管合同,合同法没有要求必须支付保管费。合同法第 366 条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

20、付 保管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根据法律的其他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这就表明,保管合同 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因此,本题所给的备选答案只有 A 项符合题意。 【考生注意】法律规定合同有偿和无偿的意义在于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同。如果是有偿的合同,义务人只 要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都要承担责任。如运输合同中即使免除乘客票款,承运人的责任也不能减轻。如果 是无偿的合同,义务人只有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如合同法第 374 条规定,保管合同 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考生必须掌握哪些合同必须是有 偿的,哪些合同必须无偿的,哪些合

21、同是既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的。根据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买卖、租 赁、承揽、运输、融资租赁、仓储、技术、行纪、居间、供应能源合同、借款(自然人之间借款除外)、建设工 程等都必须是有偿的;赠与必须是无偿的;委托、保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等则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无偿的。 此外,理论上还认为,借用合同必须是无偿的,而借贷则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 43所有权取得方式中,属于原始取得的是( )。 A继承遗产 B受赠图书 C收获庄稼 D购得汽车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财产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原始取得也称最初取得,是指不以他人已有 的所有权为根据从他人那里转移来的,而是根据法律规定所取得。与原

22、始取得相对应的是继受(传来)取得, 是指财产所有人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一般认为,前者包括劳动生产、收取孳息、没 收财产、先占、拾得遗失物或发现埋藏物在没有所有人的归属、添附以及善意取得等;后者包括合同、继承、 接受遗赠、征收等行为。依据该理论,本题中,A 项继承遗产、B 项受赠图书、D 项购得汽车都是通过原所有 权处取得的,属于继受取得。只有 C 项收获庄稼,属于土地上所生的孳息,不是依赖于他人的所有权而取得, 故为原始取得,答案为 C。 【考生注意】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是理论问题,对于征收、善意取得属于哪种取得方式还存在争议。考点分 析的观点为通说。 44根据我国担保法规

23、定,担保物权包括( )。 A抵押权、质权和典权 B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C抵押权、质权、典权和留置权 D抵押权、典权和留置权 【答案】 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担保物权的内容。担保物权作为物权的一种,根据物权法定主义要求,担 保物权必须根据法律规定才能确认。我国担保法规定了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方式,其中,通过对物行使权利发挥担保功能的只有抵押、质押、留置三种方式。因此,抵押、质押、留置中产生的对担保物行 使的权利为担保物权,故本题答案应当为 B 项。其他备选答案中多出的典权,由于其目的也在于融资,有一 定担保功能,但担保法未规定其为担保方式,所以,典权不属于担保物权。 【

24、考生注意】该题是最基本的民法知识,无难度。可以引起注意的是典权的性质。 45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 )。 A十年 B二十年 C二十五年 D五十年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专利权的保护期。专利权保护期因专利类型有所不同,发明专利的保护期 是 20 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是 10 年。故答案为 A。 【考生注意】专利权还是以最基本的知识为考查对象。 46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文字作品著作权产生的时间为( )。 A作品创作时 B作品完成时 C作品发表时 D作品出版时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著作权产生时间。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作

25、品,其何时产生取决于作品的完 成,而不是作品的发表或出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6 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著作权法未对作品类型加以区别,因此,作品完成即取得著作权适用于所有作品。故本题答案是 B 项。 【考生注意】本题容易混淆之处在于作品“完成时”和作品“发表时”。作品的完成是指特定思想一定用一 定方式表达出来即可。在文字作品中,哪怕是初稿也是享有著作权的。著作权取得的自动性主要是指作品完 成即取得。发表是指向社会公众以一定方式公开。法人作品、职务作品、影视作品、摄影作品等作品的著作权 保护期是从首次发表之日开始计算。 47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民事责任适

26、用的归责原则是( )。 A过错责任原则 B无过错责任原则 C推定过错责任原则 D公平责任原则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高度危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是指从事 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对他人造成的损害。 该损害承担民事责任时适用什么归责原则,通说认为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从法律一开始规范高度危险 作业致人损害的责任,其出发点就是无过错责任。作为高度危险活动,受害人无需证明加害人有无过错。除 非加害人证明受害人故意,否则,一般来说不能免除责任。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和公平责 任在适用条件

27、、免责条件等都不同。故本题答案应当是 B 项。 【考生注意】以后应当注意无过错责任的免责条件。受害人故意是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免责条件,而不 可抗力、受害人重大过失、一般过失情况下,不应当免责。 48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 )。 A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B一方的婚前财产 C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 D一方的知识产权收益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有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 产制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就婚前或婚后财产的归属作出约定,没有特别约定时,除了法律规定属于个人所有 的外,婚姻关系存

28、续期间所得财产属于夫妻共有。婚姻法第 1718 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专 用的生活用品、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都属于个人财产,只有知识产权的收益作为夫妻共有财产。 因此,本题的答案应当是 D 项。 【考生注意】本题难度不大,即使没有看过婚姻法,从所给的备选答案中也可以判断出可选项。个人专用生 活用品可以用婚后财产购买,也可以是对方所赠,因其“专用”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不是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除非双方特别约定方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医疗费的使用具有特定性,必须为了 受害人的利益,也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财产制是婚姻法的核心内容,将来考试还会涉及。 49某甲的

29、外祖父与某乙的父亲是亲兄弟,某丙的外祖母与某丁的祖母是亲姐妹。则( )。 A某甲与某乙、某丙与某丁的婚姻均有效 B某甲与某乙、某丙与某丁的婚姻均无效 C某甲与某乙的婚姻无效,某丙与某丁的婚姻有效 D某甲与某乙的婚姻有效,某丙与某丁的婚姻无效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结婚的亲属条件。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结 合本题意,只要能够计算出结婚的双方是否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即可做出选择。旁系血亲是没有直接血缘 关系、两者可以找到同源的亲属,如兄弟姐妹。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以自己为一代,由己身向上数至同源, 以最远者作为代数。如兄弟姐妹就是二代以内旁系血亲,堂兄弟

30、姐妹就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某甲的外祖父 和某乙的父亲是亲兄弟,由甲、乙向上数至同源,甲的曾祖父是乙的祖父,甲和其曾祖父是四代直系血亲,和 乙则是第四代旁系血亲。某丙的外祖母和某丁的祖母是亲姐妹,两者的同源是曾祖父母,曾祖父母到丙、丁 都是四代,故丙和丁也是第四代旁系血亲。既然是第四代旁系血亲,不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故甲和乙、丙 和丁可以结婚,其婚姻有效。本题答案位 A 项。 【考生注意】该题的难点在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计算。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亲属等级的计算方式,考生必 须通过学理掌握计算方法。 50依据我国继承法规定,不必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遗嘱是( )。 A自书遗书 B口头遗嘱 C代

31、书遗嘱 D录音遗嘱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遗嘱的形式要件。因为遗嘱是死后生效的单方法律行为,为了保证遗嘱的 真实性,立法规定遗嘱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由于自书遗嘱是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能够反映其真实意 思,因此,继承法没有要求自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口头遗嘱是立遗嘱人以口头形式所 立的遗嘱,代书遗嘱是由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录音遗嘱是以录音形式所立的遗嘱,某种程度上,三种遗嘱 都反映了立遗嘱人把遗嘱继承的内容通过口头表述出来,因此,立法要求这三种遗嘱形式必须具有两个以上 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故本题答案为 A 项。 【考生注意】遗嘱的形式是遗嘱继承中的重要内容,

32、体现了遗嘱的有效性。遗嘱的形式问题还是以后考试的 重点。 二、多项选择题:5155 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10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 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少选或错选该小题不得分。 51关于合同履行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B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C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接受履行一方负担 D价款不明确的,按照卖方确定的价款履行 【答案】A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合同履行规则。合同履行是指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

33、的义务, 同时还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各项附随义务。如果合同约定内容不清楚,或者没有约定,该合同如何是解 除,还是无效?立法本着维护实现交易目的的原则,出现合同漏洞,既不能解除也不能认定为无效,通过制 定履行规则用以补充合同漏洞。除了协议补充和按照交易习惯补充之外,合同法第 62 条规定了法定合同 漏洞补充规则。其中涉及到质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费用等方面。根据该条第(一)、 (四)、(五)、(六)项的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执行政府 定价或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约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

34、 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履行费用的 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据此分析本题,A、B 两项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说法。C 项“由接 受履行一方负担”与法律规定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相矛盾;D 项“按照卖方确定的价款履行”不符合 法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规则,故后两项说法是错误的。 【考生注意】今年单选题 41 小题和本题同属于合同履行规则的范畴,直接以法条命题。这是以后考试命题的趋势。 52根据法律规定,下列民事主体中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是( )。 A抵押权人 B合伙人 C房屋承租人 D按份共有人 【答案】B

35、C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优先购买权的适用范围。优先购买权是指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在转 让自己的财产时,他方在同等条件下有比法律关系外的第三人优先购买该财产的权利。该权利具有准物权性 质,当优先购买权人主张该权利时,转让财产的当事人与第三人的转让行为将归于无效。因此,哪些民事主 体享有优先购买权,必须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优先购买权不同于优先受偿权,后者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的前提下,担保物权人就担保物拍卖的价款比其他普通债权人有优先得到清偿的权利。前者设立的目的在于 取得物权,后者在于清偿债务。抵押权人享有的就是优先受偿权,故 A 项排除。根据合伙企业法第 22 条 规定:合伙人

36、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优先受让与优先购买 属于同义,故合伙人也享有优先购买权。合同法第 230 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 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民法通则第 78 条第 3 款规定:按 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 优先购买的权利。据此,房屋承租人和按份共有人也享有优先购买权。综上,BCD 符合题意。 【考生注意】该题选择时容易忽略的是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法律关于优先购买权的规定,除了本题所选项 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委托技术开发

37、合同中的委托人、合作技术开发合同中的合作方、职务成果的完成人 等在相应的股份、技术或者专利申请权转让时享有优先购买权。典权人对承典房屋,也享有优先购买权。特 别注意的是动产承租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53某甲 5 岁,父母离异后由其母抚养。某日,某甲在幼儿园午饭时与小朋友某乙发生打斗,在场的带班教 师某丙未及时制止。某甲将某乙推倒在地,造成某乙骨折,花去医药费 3000 余元。对某乙的损失( )。 A某甲之母应承担赔偿责任 B如果某甲之母独立承担赔偿责任确有困难,某甲之父应承担赔偿责任 C幼儿园应给予适当赔偿 D某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国最大的法律硕士交流社区,目前最具

38、人气的法硕考研站点欢迎法硕学子,中国法律硕士联盟每天都有在 读学长在线免费答疑,更有全国各地法硕战友一起交流学习动态,大家一起在论坛相识相知,战友情谊融融。 中国法律硕士联盟论坛有权威资料(含辅导班最新资料以及高分在读学长整理的笔记)及学校内部信息发布, 各法硕招生院校老师会在第一时间在论坛发布自己学校的信息。 选择法律硕士,选择中国法律硕士联盟,共建我们法硕人的精神家园! 【答案】AB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夫妻离婚对监护责任的影响、雇主责任。 民法通则第 133 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

39、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意见第 158 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 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 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第 160 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造成他人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 位适当给予赔偿。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离婚后的未成年人致人损害,首先由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 担责任,确有困难的,由另一方承担。本题中,甲是未成年的无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给乙造成伤害,甲的监 护人要承担责任,由于甲

40、的父母离婚,与甲共同生活的一方首先应当承担责任。幼儿园的教师丙未及时制止, 存在一定过错,因教师与单位之间形成雇佣关系,故教师丙不直接承担责任,而应当由幼儿园承担责任。幼 儿园承担的责任与其过错相一致,应当是适当承担责任。因此,本题答案应当是 ABC。 【考生注意】该题综合性很强,有一定难度。被监护人致人损害,其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未成年人所在的 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因此,其责任承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54下列行为中,属于单方法律行为的是( ) A授权行为 B行使撤销权的行为 C买卖行为 D行使法定抵销权的行为 【答案】AB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单方法律行为的范围。单方法律行为

41、是指依据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 法律行为。其特点是无需征得他人同意,行为人直接作出意思表示即可。A 项授权行为是授权人直接把代理权 限授予他人,无需征得他人同意;B 项行使撤销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请求撤销某种行为使该行为失去效力的行 为,无需征求他人是否允许撤销的意思;D 项行使法定抵销权以抵销权人通知他方即可完成。因此,ABD 三项 属于单方法律行为,符合题意。而 C 项买卖行为的成立,仅有当事人单方的意思表示不足,还必须双方的意 思表示达成一致。因此,买卖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 【考生注意】单方法律行为分为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和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其意思 表示必须到达相对人

42、时才生效,如撤销行为、解除行为、追认行为。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依据法律规定的事 实出现而发生效力,如立遗嘱行为、遗赠行为。 55下列权利中,其客体可以是动产的是( )。 A所有权 B抵押权 C质权 D留置权 【答案】ABC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权利客体、动产。权利客体,也称权利标的,是权利或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不同的客体,设定的权利也不同。很多权利的区别点都在于客体的差异。在作为权利客体的物中,根据物的 移动对其价值产生的影响划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是可以移动,该移动对其价值不产生影响的物。所有权 是对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客体当然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我国担保法规定了

43、抵押权的 标的中包括不动产、不动产物权和动产;质权的客体是动产和权利;留置权的客体只能是动产。因此,所给四 项备选答案均符合题意。 【考生注意】所有权和抵押权中,不动产可以作为客体;留置权的客体只能是动产;质权的客体则是动产和 权利。 九、简答题:5657 小题,每小题 6 分,共 12 分。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 56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答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在结构上区分为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部分和 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同部分时,每一所有人享有的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 各个所有之间基于其共同关系而产生的成员权的结

44、合。其特征是:(1)具有集合性(复合性)。集合性是指建筑 物所有权不是对某栋建筑物的单独所有权,而是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三种权利形态的结合。(2)具有整体 性和不可分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三种权利是一个整体,权利人不能对其进行分割行使,不得分别进行 转让、抵押、继承和抛弃,在转让、继承、抵押时应将三者一起转让、继承、抵押。(3) 其权利主体具有身份 上的多样性,权利义务也体现出内容上的复杂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既是专有部分的专有权人,也是共用 部分的共有权人,还是成员权主体。(4)专有权的主导性。在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要素中,专有权具有 主导性。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建筑物区

45、分所有权的概念、特征。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针对多层或高层、 且分属于不同所有人所有的建筑物所设的一个新权利。该权利不同于共有权和单独所有权,其客体的特殊性 决定了其权利内容的复杂性。因许多教材和著作对该权利概念表述不尽一致,考生只要回答基本的要点即可。 【考生注意】我国现行立法未见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但立法对其产生的法律关系有明确规定。如国务 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今年大纲新增的内容。 57简述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答案】代位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的子女晚辈直系血亲代替 该先死亡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转继承是指被继

46、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未放弃继承的继 承人也死亡的,其应得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制度。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表现在:(1)性 质不同。转继承是连续发生的二次继承,即由继承人直接继承后又由转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代位继 承是替补继承,代位继承人基于其代位继承权而直接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2)事实根据不同。转继承基于继 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而代位继承则基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3)主体范 围不同。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而代位继承中的 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4)适用范围不同。转继承既可以适用于法定继承,也可以 适用于遗嘱继承,而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代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形式,其 目的在于保障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的物质生活和经济利益。代位继承只限于子女先死的情况;代位继承 人只能是晚辈直系血亲,旁系血亲、长辈血亲不能作为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的份额只限于被代位人的那一 份。转继承的实质是两次继承的连续,转继承人的范围是所有的继承人。 【考生注意】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是继承法的核心制度,其他题型也经常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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