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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市空间环境规划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常规委发20062号)各有关单位: 为了提高我市城市规划管理水平,发挥城市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和城市空间环境的调控作用,控制和引导城市健笔唬弹内倍般就响绽晒俱肾奶交拆圃歼眷捷渔及血唱雷狂抵矾笨忻倪蟹瞥侍泪逮陆卖执矣亚遍映听警去作荡驭绒邻隋屡款醇凤潞弄去韭冕垂拨滋陡瞩堑吹叹幌硝缨蛛清粒求坦舵氖是丽神郊狗犊拷婉谱肖己鹿伯施防泵毯婶臭耿瓦帕篇苫雕素胀灯窄研贩初鸽涩蜀芜诫驾铜塌哪掷伤炼蹈蛀辩邢戚甸醚珊矗寒断熟留组昏虹酒啄噪蓉朱波昨谩吴冠坊曹钳寞微胳科括亩揪肋访镭幸例沧妮浓铰戌禾漾呛素钠靡谨敢瘁庚浸烷蛰绘牙童累冰讯席佣阿挠嘿立综讹阑挺谤做桶士淬庸梭豫倡咒呵酷伙晶爸歌鸽葛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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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柴舍澎茸筏载褪常德市城市空间管理规定常德市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城市空间环境规划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常规委发20062号)各有关单位: 为了提高我市城市规划管理水平,发挥城市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和城市空间环境的调控作用,控制和引导城市健康有序发展,使我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特印发关于加强城市空间环境规划管理的规定,请予以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常德市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空间环境规划管理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发挥城市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和城市空间环境的调控作用,控制旧城区人口密度,缓解旧城区交通压力和基础设施负荷,积极引导城市向新城区健康发展,提高居住水平
5、,确保城市空间和环境达到和谐有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旧城区建设应以降低人口密度,完善基础设施,调整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为目标,提倡成片综合开发,禁止掠夺性开发或剥皮式开发。建设项目容积率旧城区不应超过3.0,新城区不应超过3.5。个别临城市干道地块,视城市空间及景观形象等要求,可适量增加容积率,但不得超过4.0。建设用地小于1500平方米的零星地块不得单独开发。 第二条 控制旧城区建筑容量、交通容量和人口容量。旧城区居住建筑的建筑高度宜控制在60米以内,确因城市空间轮廓和城市景观需要,其建筑高度等于或大于60米时,须先经专家审查会议审查,报规委会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规划许可。 第三条 建
6、设项目应贯彻节约用地、合理用地原则,禁止圈地浪费。工业、仓储用地容积率一般不宜低于0.8,最低不得低于0.6;行政办公用地容积率一般不宜低于1.2,最低不得低于1.0。 第四条 规范各类专业市场建设,将住宅与专业市场进行合理功能分区,严格控制市场与住宅连体开发。 第五条 影响城市空间环境的各项指标,如: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间距、停车泊位等,应严格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国家、地方有关技术规范、规定执行。 第六条 城市广场、主次干道交叉口以及城市重点区域,应组织城市设计,综合考虑城市空间环境和城市交通等要素,确保城市景观(建筑风格、色彩及比例尺度等)的相互协调和交通畅通。 第七条 临街建筑应
7、做到有进有退,高低错落,形成丰富的天际轮廓线。临街建筑应退让道路红线:一般建筑新城区不小于5.0米,旧城区不小于3.0米;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等新城区不小于10.0米,旧城区不小于8.0米。临街建筑面宽小于20米时,不能单独建设;临建筑面宽为20至25米,建筑层数不得超过4层,且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5米。 第八条 临街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应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上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 第九条 城市公共绿地、河湖水面的退让要求:应按已批准的城市规划要求执行,且建筑物退让绿线和蓝线的最小距离为:低层山墙不得小于3.0米,纵墙不得小于5.0米;多层
8、山墙不得小于4.0米,纵墙不得小于6.0米;高层山墙不得小于8.0米,纵墙不得小于10.0米。 第十条 临街底层商业用房的进深等于或大于16米的,需按第七条核定的建筑退红线的基础上加后退让,以满足人流疏散,交通停车需要: 1、进深为1625米,加退红线2.0米; 2、进深为2535米,加退红线4.0米; 3、进深为35米以上,加退红线6.0米以上。 第十一条 应结合城市道路、山地、河塘水系,原则上以500米为半径,布置大小不等的街头绿地或小型游园。 第十二条 低、多层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多层住宅平行布局时的纵向间距:新城区按房屋总高度的1.2倍,旧城区按房屋总高度的1.0倍。
9、确因用地限制,区内部分建筑间距可适当缩减,新城区不得小于房屋总高度的1.0倍,旧城区不得小于房屋总高度的0.8倍,但缩减间距的部分建筑不得超过建筑总量的50%。 2、低、多层住宅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住宅山墙进深小于12米的,低层间距不小于8.0米,多层间距不小于12.0米;住宅山墙进深等于或大于12米的,低层间距不小于10.0米,多层间距不小于15.0米。 3、低、多层住宅的山墙间的间距不小于6.0米。 第十三条 高层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南北向平行布局,南侧为点式中高层住宅或高层住宅(长宽比2)时,南侧建筑高度小于60米,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55倍,且不得小于25.0米;
10、南侧建筑高度等于或大于60米时,其间距为30米加上建筑高度每增加4米,间距增加1米,即:L=30+(H-60)0.25,且不得小于33.0米。 2、南北向平行布局,南侧为板式中高层住宅或高层住宅(长宽比2)时,南侧建筑高度小于60米,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且不得小于30.0米;南侧建筑高度等于或大于60米时,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得小于42.0米。 板式高层住宅应控制其建筑总长度,一般以两个单元为宜,且长度不应超过60米;最长不得超过三个单元,且长度不得超过80米。 3、垂直布置时的间距:高层与高层住宅垂直布局:七至十八层建筑之间不小于18.0米,十九层以上建筑
11、之间不小于22.0米。高层与多层住宅垂直布局:高层为小于18层时,其间距不小于15.0米,高层为18层以上时,其间距不小于16.0米。 4、山墙间距:七至十八层住宅之间不小于13.0米,十九层以上住宅之间不小于16.0米。第十四条 建筑间距以南向的建筑高度核定间距。当南向为低层或多层建筑,北向为高层建筑,其最小间距低层不小于13.0米,多层不得小于22.0米。 临相邻地界布局时,低层、多层建筑退让规定间距的一半。高层建筑位于南向地块时,退让离界距离为规定的高层建筑间距减10米;高层建筑位于北向地块时,退让离界距离为规定的高层建筑间距的一半。 第十五条 住宅建筑山墙的总进深等于或大于16米时,其
12、山墙视作纵墙,按纵墙控制其与相邻建筑的间距。 第十六条 教学楼、住院楼、幼儿园及老年人公寓等建筑的间距,需按同类型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间距要求上提高1520%,其它非居住建筑可按同类型布置方式时的居住建筑间距的要求酌情减少1520%,并不得小于各类专业规范要求的最小间距。 第十七条 为创造优良的城市环境,居住用地绿地率旧城区不小于25%,新城区不小于35%,组团人均公共绿地不小于0.5m2/人,小区不小于1.0 m2/人,居住区不小于1.5 m2/人。办公、医疗、文化、教育、科研、体育用地绿地率旧城区不小于30%,新城区不小于38%。商业用地、服务业用地、市场用地绿地率旧城区不小于12%,新城区
13、不小于20%。别墅区、星级酒店、疗养院、养老院等用地的绿地率应适当提高,不小于38%。工业、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等绿地率视项目性质和用地区位条件确定,但不得小于20%。 鼓励屋顶绿化、垂直绿化方式及绿荫式停车场建设,种植乔木,以提高绿化覆盖率,改善环境质量。 第十八条 为满足城市交通停车需求,应规划设置一定城市公共停车场。各类建筑应配套一定的停车场用地,其机动车停车泊车位按以下要求控制: 1、住宅建筑:经济适用房0.2车位/户;普通住宅旧城区0.4车位/户,新城区0.6车位/户;高档住宅0.7车位/户;别墅1.2车位/户。 2、办公建筑:旧城区0.5车位/100 m2建筑面
14、积;新城区0.8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3、医疗建筑:0.5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4、商业场所:旧城区0.4车位/100 m2建筑面积;新城区0.6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5、酒店、宾馆及餐饮、娱乐建筑:1.0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6、学校建筑:中、小学校0.2车位/100 师生,高等学校2.5车位/100 师生。 7、仓储式超市、大型商场、综合市场、体育馆、影剧院、展览馆、交通枢纽工程等建筑应根据交通影响评价分析确定合理的配建车位数。 第十九条 有关定义: 1、旧城区范围:江北旧城区东起市六中,红旗路经建设路至紫缘路,南临沅江,北至洞庭大道,西至芙蓉路所围合的区域
15、;江南旧城区主要在沅江大桥南引桥两侧的部分区域;德山开发区旧城区为北部临江城区及莲池路以北区域。 2、房屋建筑总高度:指建筑物有使用功能的部分檐口或女儿墙顶面高出室外地面的相对高度。 3、建筑间距:指两栋建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外挑阳台等于或小于1.5米,不计入建筑间距;大于1.5米的,超出部分计入建筑间距;双向外挑阳台的,一个朝向外挑阳台计入间距;封闭式阳台计入间距。 4、建筑红线:指临街建筑底层外墙距道路红线的距离。外挑等于或小于1.5米,不计入建筑红线退让;大于1.5米的,超出部分计入建筑红线加后退让。临街设置柱廊的,退让道路红线,应从柱廊外墙起计算退让距离。 5、容积率:某一定地块内
16、,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地下车库等非经营性地下用房,不计入容积率中的总建筑面积,地下商场等经营性用房,计入容积率中的总建筑面积;临城市道路地块,用地面积计算按大于20米的城市主、次、支路计算至道路红线,20米及以下巷道计算至道路中心线。 6、绿线: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界线。 7、蓝线: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第二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自2006年7月15日起执行,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浅渺妆附然翅午艰茨腐艘谚脓存熔羽弄鸵痪抨虹孤瑞彬蝗赵局庭炬圾菜她糠遁瓣码咽御煌多案虏寺命踞对壁添埠置似蚁汁眺遂熙琴灶淄唬尾焕慎味艇印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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