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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兴城市卫计局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职权目录表编码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处理意见备注211481qrwj00010000行政确认对符合再生育条件夫妻的资格确认【行政法规】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2014年9月28日公布)第十九条 只有一个子女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一方为独生子女的;(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女方是户口登记在农村村民委员会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农村居民)的;(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其中一方是国家确定的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的;(四)双方均为海岛居民,且连续在海岛
2、居住五年以上的;(五)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其中一方残疾,且残疾程度相当于残疾军人五级以上标准的;(六)一方为残疾军人,且残疾程度为五级以上标准的;(七)女方是农村居民的,只有一个女孩的;(八)经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鉴定,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适合再生育的;(九)同胞兄弟只一人有生育能力的;(十)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十一)再婚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未收养子女的。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辽卫发【2015】44号编码职权类型职权名
3、称职权依据处理意见211481qrwj00020000行政确认对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确认【行政法规】辽宁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辽人口发200747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申请办理光荣证的,个人填表后,由夫妻单位或村(居)委会予以确认;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核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发放光荣证的决定。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辽卫发【2015】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