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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重点污染源现场监管(执法)工作职责为做好我省重点污染源的环境监管工作,规范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现场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效能,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各设区市重点污染源环境执法工作需要,制定重点污染源现场监管(执法)工作职责。 一、重点污染源(是指国控污染源和“省千家企业”)为国家、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重点排污企业。 二、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本辖区重点污染源现场执法责任制工作方案制定、任务分解,每个重点污染源要结合监管权限明确两人以上环境执法责任人员(市级或县级)、一名责任领导(市级或县级),并持有效环境监察证或当地法制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省环境保护厅每年对
2、非直接监管的纳入减排监察系数核算范围的造纸及纸制品业、纺织印染业、电力行业、钢铁行业和其他行业的国控重点污染源企业进行抽查。三、重点污染源环境执法责任人、责任领导责任期限不少于2年。遇有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重点源环境责任单位须提前报告上级单位,并办理交接手续,于交接后7日内报省环保厅备案。 四、重点污染源环境执法责任人负责重点污染源污染物申报登记、建设项目“三同时”和环境应急演练工作实施过程的监察;负责监督重点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日常运行管理工作;负责监督重点污染源各类污染物排放达标工作;负责重点污染源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及报告工作;负责重点污染源排污节点图 现场核实工作;配合环境监测机构完成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现场监测工作;负责重点污染源监察档案的管理等。环境执法责任人对所负责重点污染源每月现场监察应不少于一次,在企业限期整改、行政处罚执行和环境敏感时期应加密监察频次,并按要求填写现场监察记录。 五、重点污染源环境执法责任领导负责对责任人环境执法工作的管理;负责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的核实;负责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管要求及行政处罚的督导落实工作;负责同本级环境监察机构就环境执法责任制工作沟通协调等。 六、各设区市环境监察机构应结合全省每年重点污染源调整情况,及时调整新增重点污染源环境执法责任人及责任领导,并于30日内将调整情况报省级环境监察机构备案。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