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龙舟协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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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龙舟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广州市龙舟协会”,英文名称为:Guangzhou Dragon-boat Association,英文简写为GDA。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全市龙舟运动爱好者和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和保持龙舟竞渡的文化、历史和宗教传统。团结全市龙舟运动的工作者和爱好者,推进全民健身计划的实施,推动我市龙舟运动的普及与发展,为提高龙舟运动水平贡献力量。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民政局,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州市体育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

2、地域范围为广州地区。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积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政策,广泛开展群众性龙舟运动,增强人民体质;(二)开展全市的龙舟比赛及技术培训;(三)开展全市龙舟运动的科学研究工作;(四)负责本市龙舟运动等级裁判员的申请、评议工作,协助本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本市龙舟教练员、运动员、社会体育指导员的业务学习、考试,等级评定等工作;(五)总结交流经验,表扬先进;(六)宣传、推广龙舟运动,传授龙舟运动技术,组织、参加、主办龙舟运动赛事及相关活动。(七)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权益;(八)搭建交流平台,加强信息沟通;(九)开展业务培训,提供良好服务;(十)按规定承接政府职能转移、

3、委托以及购买服务等事项: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本会设置会员名册,由本会秘书处保管。会员名册是会员资格的证明。会员享有查阅会员名册的权利。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须向本会委员会提交入会申请书,经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登记于本会会员名册。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二)执行本会的决议。(三)按规定交纳会费。(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五)向本

4、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积极组织与推动本市、本地区、本行业龙舟运动的开展。(七)积极参加本市、本省及全国的龙舟竞赛活动。第十一条 本会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件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会费标准制定程序,以自愿为原则,由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载入章程。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为:个人会员每年50元,单位会员每年1000元。本会制订或修改会费标准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第十二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由本会秘书处将其从会员名册中删除,并报告委员会。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由本会秘书

5、处将其从会员名册中删除,并书面通知会员:(一)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的;(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会员大会的;(三)正在被执行刑罚、刑事强制措施、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四)不遵守本会章程的。会员担任委员会、监事会成员的,取消其会员资格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二)选举或者罢免主席、副主席、选任制秘书长等负责人和委员、监事长、监事;(三)审议本会年度工作

6、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四)审议委员会对取消兼任委员会、监事会成员的会员资格的提议;(五)对本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变更、本会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六)改变或者撤销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届满前应当进行换届。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八条 本会设委员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

7、履行职责。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选任制)、委员组成。委员会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会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并且为单数。第十九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四)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工作方案、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五)制定本会增加注册资金的方案;(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领导上述机构开展工作;(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对会员的处分和除名;提议取消对兼任委员会、监事会成员的会员资格;(八)决定本会分支(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

8、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 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的,可以召开委员会。委员会由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不能召集或主持委员会会议的,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或者秘书长召集或主持;不能委托的,可由出席会议的委员商议确定1名参会代表临时召集或主持会议。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共设3名监事,其中1名监事长。委员会成员及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二)监督会员大会、委员会的

9、选举、罢免;监督委员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四)监督委员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主席、副主席、委员和秘书长等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五)有权向委员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列席委员会议。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四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委员会、监事会,本会秘书处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应到会人员。应到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应到会人员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第二十五条 本会

10、会员大会、委员会、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注明应到会人数、实际到会人数,逐一列明会议议题、表决程序和方式等事项,并附会议签到表。委员会、监事会会议纪要须由参加会议的委员、监事签名;对会议决议投不赞成、弃权票或持异议的,可以不签名或签署本人意见。会员有权查阅上述会议纪要。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主席一名,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主席担任,特殊情况下,在报

11、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由副主席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二)检查会员大会、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第二十八条 本会副主席、秘书长在主席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为选任制,对委员会负责。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决定;(

12、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主席批准;(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秘书长为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委员会会议。第三十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监事会成员的每届任期与会员大会届期一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三十一条 本会选举或者罢免委员会、监事会成员须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参会会员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委员会负责组织筹备,具体由换届选举筹备工作组实施。下一届委员会、监事会候选人,由上一届委员会广泛征求各会员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由上一

13、届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表决通过产生。若上一届委员会未能按规定产生下一届委员会、监事会候选人,由上一届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推选候选人。本会换届选举通过召开会员大会进行,不得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换届选举会议。第三十三条 本会主席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主席的,委员会应在30天内召开委员会讨论研究,提出新的主席候选人,并提交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召开会员大会有困难的,可以通过书信、电邮等方式征求会员意见进行表决。按照前款产生的新主席任期为上任主席未尽任期。第三十四条 本会届中变更和增补委员会成员(除主席外),由委员会决定,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追认。本会届中变更和增补

14、监事会成员,由监事会决定,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追认。按照前两款产生的委员会、监事会成员,在会员大会上追认表决未通过的,其资格终止。届中变更和增补委员、监事不得超过原委员、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选举以及有选举事项的其他会议,会前监事会必须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的合法有效性。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其薪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本会符合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按照有关规定组建。本会支持上述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活动。第五章 资产及内部管理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捐赠;

15、(二)政府资助;(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四)利息;(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九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第四十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

16、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会财产及其孳息、盈余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四十一条 本会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会会员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三条 本会至少配备1名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

17、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注销登记,必须先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本会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本会聘用、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由委员会表决通过。委员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

18、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第四十六条 本会授权委员会制定财务管理、印章管理、档案管理等内部制度,对本会财务管理职责、经费审批权限、印章使用管理、档案管理等事项进行规定,并向会员公开。第四十七条 本会举办研讨会、论坛以及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捐赠或赞助等重大活动,或发生突发事件、事故等影响社会稳定事项,应当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报告。第四十八条 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符合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超出其活动地域和业务领域;不面向非本会会员;不与境外组织合作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奖项的名称前应当冠以社会组织名称,不得冠以“广州”、“全市”以及“中

19、国”、“全国”、“国际”、“世界”或其他类似字样。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必须坚持非营利性原则,不得向评选对象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在评选前后收取各种相关费用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收费,不得以任何形式与营利性机构合作举办或者委托营利性机构举办。登记管理机关或政府有关部门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的,不得举办评比表彰活动。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按时上报年度报告,并积极申报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第六章 解散、终止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五十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解散,并由委员会提出解散动议:(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三)本会

20、发生分立、合并的;(四)无法继续开展工作的;(五)无法实现章程规定的宗旨的;(六)章程规定本会存续时间到期的;第五十一条 本会解散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有正当理由,确实不能召开会员大会的,应由委员会表决通过,并在广州地区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社会发布解散公告。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或向社会发布解散公告后15个工作日内,须书面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五十二条 本会依照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解散后,须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解散后,除开展清算工作外,不得再以本会名义开展其他活动。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须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7年3月2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七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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