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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泉州师范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条 为了保证有限的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学科建设经费(以下简称“立项学科建设经费”)发挥最大的效益,保障学科建设的有序进行,根据泉州师范学院关于加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学科的建设实施意见和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立项学科建设经费是指学校行政事业费划拨用于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学科的专项建设经费和相关学院、部门的学科建设配套经费等。 第三条 专项建设经费是立项学科建设的重要保证,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统筹规划
2、”的原则。学校根据泉州师范学院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项目建设规划将年度经费预算计划列入各立项建设学科建设规划书20092012中,作为经费划拨、使用及审核的依据,并按年度向各立项学科拨款。第四条 各立项学科负责人有义务向本学科主要成员、所在单位负责人、校重点学科与学位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学科办)及上级管理部门汇报经费使用原则、使用计划和使用情况并接受监督。各学科每年年底须提交年度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经所在单位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校学科办。年度经费使用报告将作为下一年度经费划拨使用的重要依据。第五条 立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要符合财务管理和审计的相关规定,使用范围仅限于学科建设所需的直接开支。根据国务
3、院学位办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基本条件中的“学术队伍”、“科学研究”、“教学与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工作条件”、“管理工作”6个方面安排经费使用范围。年度建设经费分为两块:校学科办统筹10%,立项学科为90%。具体使用范围包括如下项目:(一)学科办统筹资金:主要用于在学科建设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除支付各学科日常管理所需费用外,还包括学科建设过程中所必需的相关补贴等。(二)各立项学科经费:“学术队伍”占10%;“科学研究”占25%;“教学与人才培养”占15%;“学术交流”占10%;“工作条件”占30%。所涉范围如下:1、“学术队伍”建设:与本学科建设相关的人才引进(硬引进或软引进)过程中
4、所产生的费用;本学科成员为提升学术水平进行的短期培训(或学习)所产生的费用等。2、“科学研究”主要包括:资助本学科成员高水平、对学科研究方向的建设构成支撑的研究成果(即,省级及以上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和发表于核心期刊上的论文)的出版和发表;适当资助本学科主持的经费明显不足的国家级课题和省级重大课题等。3、“教学与人才培养”主要包括:资助本学科成员为提升教学水平而进行的短期培训(或学习);适当资助省级质量工程和省级及以上的教学改革项目的建设;资助由省级及以上出版社出版的、学科成员任第一主编者的教材。4、“学术交流”主要包括:资助由本学科主办或协办的境内外重要学术会议;资助本学科成员参加境内外高级
5、别的学术会议;支付知名专家学者来校讲学所发生的费用;支付学科成员与学科建设直接相关的必要的调研、学术交流等的差旅费及按政策必需的出差补助等。5、“工作条件”主要包括:购置学科建设所必需的部分仪器设备、图书资料、专业软件的费用等。以上具体项目的运行,凡涉及到人才引进的以人事处相关文件为依据;涉及到科研与学术交流的以科研处相关文件为依据;涉及到教学与人才培养的以教务处相关文件为依据;其他依此类推。第六条 未列入学科建设经费使用范围的其他开支或临时性应急开支,必须事先书面报告所在单位,经所在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校重点学科与学位建设办公室,征得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使用,经费从上述相应类别条款中列支
6、。第七条 出版专著者应先行在科研部门申请资助,对于获批者若科研部门资助不足,学科建设经费将给予不超过1.5万元人民币的二度资助;而对未获批者,学科办将对其成果送专家审读;通过者,所在学科从其建设经费中给予每本专著总额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的资助。第八条 出版教材者应先行在教务部门申请资助,获批之后,若教务部门资助不足,学科建设经费将给予每本不超过8000元人民币的二度资助;未获批者,所在学科可以根据课程建设需要推荐为资助出版项目,在此基础上,由学科办将其编写的教材送专家审读,通过者,所在学科从其建设经费中给予每本教材不超过1.5万元人民币的资助。第九条 立项学科建设经费可以资助学科成员论文发表,对
7、于发表在核心期刊(以科研处制定的标准执行)上的论文,最高可资助1000元人民币;发表在权威期刊(以科研处制定的标准执行)上的论文,最高可资助2000元人民币。第十条 所有受资助的项目,在出版或发表相关成果时应在显著位置标明“泉州师范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资助”字样,否则相关费用自理。第十一条 用立项学科建设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书籍等固定资产,均应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办理立项审批、采购、入库等手续,作为国有资产纳入相关实验室统一管理,精心维护,合理使用。第十二条 立项学科建设经费的报销采取会签审批制度。使用经费1万元以下,由经费支出者、学科建设负责人、立项学科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及重点学科与学位建设办公室主任共同签字报销。经费支出需1万元以上的,必须先征得学校相关领导同意后方可使用,使用后由经费支出者、学科建设负责人、立项学科所在单位分管领导、重点学科与学位建设办公室主任及分管校领导共同签字报销。 第十三条 由省财政拨付给立项学科的建设经费,其使用和管理执行省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使用程序上按照第四十二条执行。 第十四条 对经费使用不当、学科建设成效不明显,没有达到预期建设目标的,学校有权要求限期整改或终止校拨经费的使用;对造成严重浪费者,学校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学科办负责解释。 泉州师范学院 二00九年八月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