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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林业厅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理群众来信工作,更好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使办信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创建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国家信访局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则(试行)和四川省信访督查督办工作规则(试行),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群众来信,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电报等形式,向各级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信访活动。第三条四川省林业厅负责办理以下群众来信:国家林业局交办的群众来信;省委省政府信访办、省人大信访办受理转交的群众来信;省领导和厅领导批示交办的群众
2、来信及致本厅的群众来信。第四条 四川省林业厅办理群众来信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注重时效,急事急办的原则。第五条 四川省林业厅信访处负责群众来信的收拆、登记、呈报、转送、交办、督查督办和综合协调工作;市(州)林业局、厅机关处室、厅直属单位负责办理厅转送、交办的群众来信工作。第二章 登记、呈报第六条拆信。厅信访处收到群众来信后,应当及时拆封、装订,并加盖收信章。第七条阅信。厅信访处认真阅看,准确领会来信原意,并从中筛选出一般信、重要信和紧急信,为登记和办理做好准备工作。第八条登记。及时将来信人姓名、是否重复信、是否联名信(联名人数)、地址或者单位名称、收信人或者单位、收信
3、日期、信件来源、来信内容分类、来信内容摘要或者诉求、办理方式及承办单位等相关情况梳理登记。第九条 呈报。对群众来信反映事项重大、紧急、复杂,需报请厅领导阅知或者批示的重要来信,厅信访处按反映的内容分别呈送分管厅领导审阅和批示。第三章转送、交办 第十条一般群众来信实行转送办理。一般群众来信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厅信访处根据来信反映的信访事项内容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一)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其它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原则上不予受理,但应以发函形式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其它行政机
4、关提出,并将来信转送上述相关单位。(二)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不予受理,但应以发函形式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三)对有关机关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再以同一信访事项提出的来信不予受理。(四)对信访人不服复核意见,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但来信中如涉及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需紧急处理的异常突发情况,应区别对待,按有关要求及时登记、处理。(五)信访事项属于市州局所辖地区、单位或厅下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送市(州)林业局和厅直
5、属单位办理,市(州)林业局和厅直属单位应自收到转送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十一条重要或紧急来信实行交办办理。按以下方式办理:(一)发函交办。对反映问题重要或者影响重大的来信,按厅领导批示意见发函交办。有关承办单位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并于60日内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不能按期办结,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延期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延期的理由,并向厅信访处说明情况,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二)直接查办。对上级机关或者厅领导责成查办,或者本部门认为需直接查办的群众来信,根据厅领导意见交由
6、相关单位牵头直接查办,并按规定时限书面告知和答复来信人。第四章 几类来信的处理 第十二条联名信。对5人以上为反映同一问题并代表群体意愿而共同签署姓名的群众来信,厅信访处应及时报送相关厅领导,并按厅领导意见立即转送、交办,防止转化为集体上访事件。 第十三条批评建议信。对重要的署名批评建议群众来信,原则上应及时整理报送相关领导阅批,对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要建议有关地方、单位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四条无效信。对无实际内容或者表述不清、无姓名、无联系方式的群众来信,登记存查,不再转送、交办。第五章 复查、复核、督办第十五条复查、复核。来信人对基层林业主管部门或厅下属单位处理意见不服,向市(州)
7、林业局、林业厅申请复查或复核的,市(州)林业局、厅相关单位应在收到复查或者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或者复核意见,并以书面方式告知来信人。复查或者复核机关认为重大、复杂、疑难的上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经过听证作出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六条督办。厅信访处对信访事项承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一)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办理信访事项时违反法律、法规,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8、六)不能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七)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督办可采用电话督办、发函督办和现场督办等方式。第六章 备案、归档 第十七条备案。对发函交办要结果的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在按规定答复信访人后应及时将办理情况书面报厅相关单位和信访处备案。第十八条归档。厅信访处对已办结的信访事项要及时归档,做到一件信访事项一卷,要素齐全,装订整齐,并按年度整卷,统一保管,以利检索和使用。第七章统计和分析 第十九条各市(州)林业局、厅直属单位应按照分类统计的要求,认真做好本地、本单位的月份、季度、半年和年度来信的统计和分析。第二十条各市(州)林业局、厅直属单位应按月将本地、本单位的群众来信及办理情况书面报告厅信访处。第八章 目标考核 第二十一条 厅将办理群众来信工作纳入对单位的目标考核。实行一案一考核,当年年度内出现2件未按规定办结或2件以上被督办的,该单位年度目标考评总分扣除1分。 第二十二条 如因单位办理群众来信不力,引发群众非正常进京集访或群体性事件的,实行年度目标考核评优“一票否决”。第九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四川省林业厅信访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