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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旅游学院会展法律法规-会展法律制度概述及会展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旅游学院12级会展王进利任课老师:党玉侠-现今会展法律法规制定情况概述-会展法律法规约束主体的转变与改进-会展产业所面临的潜在的法律法规问题目前我国既没有专门的会展法,也没有专业会展组织的认定标准,关于会展组织者资格、条件的限制性规范,散见于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甚至是某部委的一些函件中。根据现行法规的零散规定,首要的条件是:会展组织者必须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对于这一条,一般都认为会展的组织者必须是独立的法人,但实际上,自然人也是合法的会展主体。因为尽管自然人举办会展比较少见,也很难得到批准,但自然人能
2、够独立承担责任是显而易见的。由于会展工作五花八门,许多创意均在自然人一念之间,确立自然人的办展权有利于会展市场的活跃。我们想到的模式是:参照证券、期货业的组织模式,成立专门的会展备案职能部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会展法律问题通常可以按主体归属于三类:一是会展由谁来办?二是会展对谁负责?三是会展侵权或者会展失败的责任归属于谁?有没有补救机制?第一类问题属于立法、司法、执法问题,涉及到国家机构与会展企业的互动问题;第二类问题主要是指办展企业与参展企业的关系问题;第三类问题属于所有参展者的责任归属与责任承担问题。这三个问题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必须统筹兼顾。会展以前举办的组织是政府,我觉得这样不好,因为不
3、能使得会展产业产生市场活力,有些参展商纯粹是因为政府命令而来,所以会出现假繁荣的现象,政府举办的主体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据法律原理,会展合约是基于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平等的民事合约,一切有民事自主权利的民事法人与个人都应当有权举办会展。大家都有权利并不等于大家都能行使权利,有权利的理解在于防止国家机关越权限制合法的主体办展览,也就是说,国家可以建立会展申报备案制度,将相关条件法制化,任何主体只要符合会展法规的规定,向会展主管部门备案,就能办展。会展主管部门只能对形式上的要件依法作出判断,不能对会展的实质效果或者实体问题作出判断。会展应当由承办单位对参展商与观展者负责二者之间的关系有两重性质:一
4、是平等的民事关系,如果一方疏于履行义务造成另一方不必要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办展者具有中介的性质,即在参展商与观展者之间架起桥梁,让他们各取所需。因此,办展者不能?锁信息,甚至提供虚假信息。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办展方扯着虎皮作大旗,以不正当的方式吸引参展者参展、观展者观展,参展商、观展者花费很大的成本来到展会现场,看到的却是“门可罗雀”的效果,大有受骗上当之感。其原因就在于办展者利用优势地位?锁了展会的真实进展信息。另外有一个附带问题,就是会展著作权保护问题,会展策划的知识产权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归于创意发起人、主办者或承办单位。由于展会具有独创性与临时性,展会失败责任的认定也需要一个通
5、用的标准,以便操作。首先,会展承办者应当将会展信息发布在特定的媒体、网站,并且保证实时更新;会展法规之完善是会展权利保护的前提。完善会展法规必须弄清会展主体、会展客体、会展行为与会展责任之间的关系,并根据以上关系确立会展立法的层级、会展的主管部门、会展的备案监控程序、会展纠纷处理机制,才能真正有所成就。从会展的主要主体来看,必须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主办会展的主体必须是法人和自然人,并且应当预先缴纳足额的保证金;行业协会、国家机关不能再干预市场运作,主办展会,但可以作为协办单位、支持单位协助会展工作的顺利进行。会展有可能是物质产品,也有可能是精神产品,许多产品具有可模仿性,因此,会展
6、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会展组织工作本身也是一项智力作品,也应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至于一些旅游产品、旅游线路,更应当以立法的方式加强保护。会展行为的目的主要是促进商贸流通,推销自身产品,因此,会展的主管机关应当是商务部而不是工商局,会展应当统一信息发布口径、信息交流场所,力求会展信息易读、易解、易得;会展场馆与会展商资源应当整合成会展业协会,专门自营或者代理企业组织会展活动。企业自行办展的,先向当地会展业协会提出申请,并将申报方案报协会与商务部门备案;要求招标的,会展业协会负责将会展方案发送到拥有会展场馆与会展专业代理资质的企业,公平招标;提供会展场所的企业是会展代理商,代理秩序维护、场所
7、看管、产权信息登记等工作,收取代理费和场地使用费,并就所代理的领域承担法律责任;允许政府场馆在保证正常办公以后进入市场化运作,由当地会展业协会统筹安排参展。明确以上几点以后,我以西安国际汽车展为例,其发布的信息不仅有固定的场所,而且有固定的格式和真正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具体内容将做如下调整:西安国际汽车展批准单位:西安市会展协会主办单位:西安曲江国际展览有限公司、德国慕尼黑国际展览有限公司、国际交易会及展览有限公司承办单位:西安曲江国际展览馆协办单位:西安市市人民政府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西安市贸促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汽车行业分会西安汽车工业(集团)分公司特别支持单位: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支
8、持单位:中国汽车工程学会参展规模:参展台位个,预计参展商家,确认到位参展商家显然,通过如此安排,有力地保证了会展各方的权益,既调动了政府、企业、行业协会多个积极性,化解了会展风险,而且使得会展信息易得易解。但依照以上格式发布信息,必须扭转几个观念:一是由政府主导转变为政府协助。我国有句话叫“政府搭台,企业唱戏”,政府在会展业中的作用非常突出。展览业期望什么样的法规面对频繁办展、侵犯知识产权和骗展现象,业界呼唤出台一部规范中国展览业的法规中国的国际展览和国际贸易相生相伴,相互促进,走过了一段不平凡的路程。如果说,中国的展览起锚于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广交会,乘风破浪于改革开放之际,那么,在中国加入
9、WTO之后,中国的展览业正进入三船(国营、民营、外资)竞渡、波诡云谲的航程。勿庸讳言,繁荣下面冒出了一些问题,前进当中遇到了一些困惑:如相同(近)主题的展览过于频繁,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些展览质量低劣甚至骗展滋事等等。于是,业界在忧心忡忡,继而议论纷纷之后,不约而同地把期待的目光投向了法律法规:出台一部规范中国展览业的法规,以期展览市场能“玉宇澄清万里埃”。 根据WTO的行业分类,展览属于国际贸易中的服务贸易。而于2004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的第四章就是专门规范国际服务贸易的;另外,鉴于参展商的异地或跨境参展,展览主办方的异地或跨境举办展览,为了建立既符合WTO
10、规则又统一、规范的全国性市场,这部期待中的法(规)应该定位于对外贸易法的特别法或者是国务院根据对外贸易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制定的行政法规。对外贸易法或者是根据对外贸易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制定的行政法规,应当遵循对外贸易法的立法理念和立法原则。对外贸易法先进、科学的立法理念仅从这部法律的名称就能体现出来。它的名称不是什么“对外贸易审批法”,也不是什么“对外贸易管理法”,就是“对外贸易法”,其蕴涵的核心立法理念就是:法律是为了保障权利,尽管对外贸易法中也有不少涉及管理甚至审批的内容。这种权利本位的立法理念在其他的民事法律的命名中也有反映。当年在制定“商标法”时,曾有一种意见力争将其命名为“商标管理法”,但
11、终究因有悖权利本位的法治理念而被摒弃。反观现行涉及展览的林林总总的规范性文件,大多冠以“管理”或“审批”的字样。如果说,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命名和出台有其历史的原因;那么,在已跨入二十一世纪并融入全球市场经济潮流中的中国,当业界普遍希望制定一部展览法(规)的今天,有良法在先,我们何不“见贤思齐”呢?值得称道的是,2004年修改后的对外贸易法在国际贸易的经营主体的资格上终于作出了突破性的规定:个人也可以经营对外贸易并将对外贸易经营主体资格的审批制改为备案登记制。众所周知,由于历史的原因,过去连普通的经营贸易活动也深受“涉外无小事”思维的束缚,谈“外”色变,对外贸易笼罩着神秘的帷幕。中国加入WTO之后
12、的第三年,WTO的规则终于挑落了笼罩在对外贸易上的神秘帷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而国际展览又属于国际服务贸易,同时应受对外贸易法的规制。对外贸易法第十条规定:从事国际服务贸易,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然而,根据现行的展览审批制度,展览实务中完全有可能会出现极为尴尬的情形:展览主办方签定的展览合同因未经批准不得履行,另一方以违约
13、为由起诉展览主办方,而法院如果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判决合同有效,主办方应继续履行合同,则主办方将进退维谷。 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按学理上的通说,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和行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从以上引述的诸多法律条文来看,法人从其依法成立时既赋予了主体资格,同时又获得了行为资格,除非法律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具体到某一个“展览公司”,其名称在申请注册登记时就向主管行政机关表明该公司就是为了举办展览而设立;主管行政机关依法核
14、准了该公司的申请并颁发了法人营业执照,而该展览公司的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赫然列明:主办展览。那么,当该展览公司已具备了上述“两个能力”,准备以自己的意思和行为在中国境内独立举办一个国际性展览时是否必需另外单独申请行政许可(审批)呢?如果确属必须,又应根据哪一位阶的法规呢?从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列举的六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来看,展览活动能“有幸”勉强“跻身”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大概也就是第一项了:“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即便如此行政许可法又规定: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
15、许可:(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展览秩序主要涉及垄断经营,不正当竞争及知识产权的保护等问题。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应切合展览会周期短、时间紧的特点制定出展览期间知识产权的应急临时性救济措施。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今年初联合颁发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在这方面跨出了可喜的一步,可资制定展览法(规)时借鉴。在反垄断方面,对外贸易法虽有提及,但语焉不详。展览法(规)中应当界定、禁止并惩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等严重破坏展览业秩序的行为。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