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健局行政检查工作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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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德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检查工作指南一、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资质、执业行为、从业人员的执业资质和执业行为的检查为推动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切实加强医疗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强化我县医疗卫生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使我县医疗卫生机构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全面提升我县医疗卫生机构行业的整体水平,保障公众医疗卫生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县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一)监督检查内容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护士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部

2、门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1.是否按照卫生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2.是否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3.是否严格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4. 是否存在不按期开展医疗质量与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检查的行为。5. 是否存在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的行为。6. 是否开展医疗服务社会评价,建立医疗服务投诉受理和长效管理机制。7. 是否存在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调查、分析、处置、整改不到位的行为;是否存在瞒报、漏报、谎报、缓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3、信息的行为;8. 医疗卫生机构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护士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持证情况,是否超核准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诊疗活动。(2).医疗机构是否使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3).诊疗相关行为是否规范。(4).发布的医疗广告是否符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5).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是否符合相关规定。(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二)监督检查指标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由县卫健局组织抽查,每次抽查医疗机构不少于5家;并督促各

4、医疗机构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有计划、记录、考核,检查覆盖率100%;2.专项检查:每季度开展不少于1次,针对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重点工作,结合医疗质量控制管理工作,由县卫健局组织抽查医疗机构不少于10家。3.全面检查:每年开展1次,由县卫健局组织检查,全县公立医疗机构检查不少于1次。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单位内部监督管理:由各单位管理责任人对单位医疗质量与安全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确保责任落实,措施到位。(二)专项检查:由县卫健局组织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专项检查,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对照年度重点工作进行专项抽查,排查医疗安全隐患,提升医疗质量,督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并配合上级

5、主管部门做好相关专项检查。(三)全面检查:由县卫健局组织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县卫健局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二)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三)执法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四)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停止,并制作监督检查意见书。五、监督检查措施(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实施计划,对县属公立医院下达年度目标管理任务。(二)调查了解各单位医疗

6、质量安全管理的有关情况,要求被检查单位说明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查阅、复制与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三)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医务人员停止违法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的医疗质量安全检查情况进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发现有责任不落实,预防措施不到位、应急准备不充分的,发出整改意见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二)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规定查处。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7、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三)有关结果纳入单位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或作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校验、医保定点和等级评审等依据。二、对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活动情况检查 为加强对我县医疗机构放射防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推动医疗机构落实放射防护主体责任,切实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一)监督检查内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1放射诊疗许可证持证情况。2放射诊疗建

8、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情况。3放射诊疗场所及设备状态检测情况。4放射工作人员证持有情况。5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6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和防护知识培训情况。7放射工作人员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情况。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二)监督检查指标进行合理分类,科学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指标1每年进行一次放射许可证核查。2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全县放射诊疗单位现场放射防护和安全综合检查,覆盖率达100%。3针对检举、控告、以及其他信息,进行专项放射防护与安全检查。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上达监督检查指标为主。三、监督检查方式(一)由县卫生监督所负责全县放射疗单

9、位的监督检查。(二)每年组织开展放射防护和安全专项整治。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县卫生监督所分析已有的材料,确定监督对象和内容,依据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监督计划。(二)县卫生监督所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在被检查单位负责的陪同下进行检查。(三)监督检查人员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检查,对检查情况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确认,对必须改进的,提出明确的监督指导意见。(四)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五、监督检查处理(一)发现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二)发现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行为违

10、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情节较重或严重的,除责令改正外,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为了规范我县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日常生产,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县餐饮具集中消毒生产企业。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一)监督检查内容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生产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1.是否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洗涤剂、包装材料,以及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规范的消毒产品。

11、2.用水是否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3.集中消毒餐饮具是否检验合格,并在其独立包装上标注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消毒日期及保质期限等内容。4.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5.是否取得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6.集中消毒餐饮具生产条件是否发生变化。7.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二)监督检查指标1.掌握辖区内餐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基本情况,完善监管台帐;加强日常餐饮具消毒单位监督检查,季覆盖率100%。2.每季对辖区内餐饮具消毒单位开展全覆盖抽检,覆盖率100%,每家每次抽样不少于10件。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指标为准。三、监督检查方式(一

12、)监督巡查:由县卫生监督所对辖区内餐饮具集中消毒生产企业进行监督巡查,每年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开展专项工作。(二)监测抽样:对餐饮具集中消毒生产企业进行采样监测。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县卫生监督所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二)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三)执法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四)对生产的集中消毒餐饮具进行抽检。(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五、监督检查处理(一)发

13、现被检查人有轻微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及时制止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责令改正。(二)对调查确认存在一般以上违法行为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违法行为性质及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罚款或吊销河北省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备案证明的处罚:1.未取得河北省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备案证明,擅自开业的,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2. 集中消毒后的餐饮具不符合卫生标准或者独立包装不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要求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其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备案证明;3.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采取整改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

14、其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备案证明。(三)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司法机关。四、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主要分为以下七类二十四项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候车(机、船)室。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一)监督检查内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

15、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1.是否存在未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2.是否存在未建立卫生管理制度,未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的行为。3. 是否存在未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的行为。4. 是否存在未取得“健康合格证”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行为。5. 是否存在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或造成危害健康事故未妥善处理,并未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的行为。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二)监督检查指标主要包括下列指标:1.日

16、常检查:全年开展公共场所监督检查,覆盖率100%,覆盖频次每年不少于4次/家;对许可时限满1周年以上的,每年开展量化评分管理。2专项检查:根据上级下达和自行组织的专项开展专项检查,具体根据上级指标确定。3监督监测:根据年度健康相关产品场所抽检规定,开展监督监测工作。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监督分所对所管辖区内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进行卫生日常巡查。(二)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公共场所卫生专项整治;根据健康相关产品抽检的要求,对公用物品或微小气候进行监督抽查。(三)监督监测抽样: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进行健康相关产品

17、抽检。四、监督检查程序(一)承德县卫生监督所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信息定期通报各监督分所。(二)承德县卫生监督所指定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参加监督检查,监督分所监督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三)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四)卫生监督检查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实施检查并制作相关文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五)对健康相关产品进行监测抽样或监督检查。(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相关文书。五、监督检查处理(一)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监督

18、其实施补救措施。(三)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五)依据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实施量化等级评定,并将结果进行公示。五、生活饮用水及涉水产品卫生事项监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生产销售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一)监督检查内容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

19、检查下列事项:1.集中式供水单位是否存在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供水的行为。2.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是否存在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行为。3.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是否存在未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未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管理工作的行为。4.集中式供水单位是否存在未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仪器和人员的行为。5. 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是否存在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和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上岗,未进行每年一次的体检的行为。6. 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是否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7. 生产销售单位生产或者销售涉及饮用水卫

20、生安全的产品有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8. 单位或个人是否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作业的。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二)监督检查指标1.对已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集中式供水单位,监督频次每季不少于1次,覆盖率100%。2.对二次供水,监督频次每半年不少于1次,覆盖率100%。3.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按上级业务部门委托权限执行。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监督分所监督员对所管辖区内的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进行卫生日常巡查。(二)开展执法检查:

21、每年组织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专项整治。(三)监督监测抽样:对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进行水质抽检。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县卫生监督所将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监督监测信息定期通报监督分所监督员。(二)县卫生监督所指定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参加监督检查,分所监督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三)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四)卫生监督检查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实施检查并制作相关文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五)对饮用水进行监测抽样或监督检查。(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饮用水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相关文书。五、监督检查处理(一)发现被检查

22、人存在违反饮用水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监督其实施补救措施。(三)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饮用水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五)依据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要求,对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实施量化等级评定,并将结果进行公示。六、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主要是指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农村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一)监督检查内容

23、学校卫生工作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1. 是否存在未监测学生健康状况的行为。2. 是否存在未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的行为。3. 是否存在学校卫生环境不符合要求、教学卫生条件不符合要求的行为。4. 是否存在未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的行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二)监督检查指标主要包括下列指标:1.日常检查:全年开展学校卫生监督检查,覆盖率10

24、0%,覆盖频次每年不少于4次/家。2.专项检查:根据上级下达和自行组织的专项开展专项检查,具体根据上级指标确定。3.学校教学环境等卫生监测按上级业务部门规定的覆盖率要求执行。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监督分所对辖区内的学校进行卫生日常巡查。(二)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春季、秋季学校卫生专项整治;根据学校卫生综合评价的要求进行评价。(三)监督监测抽样:对学校进行教学环境监测等。四、监督检查程序(一)承德县卫生监督所将学校卫生监督监测信息定期通报各监督分所。(二)承德县卫生监督所指定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参加监督检查

25、,监督分所监督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三)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四)卫生监督检查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实施检查并制作相关文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五)对学校进行教学环境监测等。(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学校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相关文书。五、监督检查处理(一)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学校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二)对监督监测不合格的,监督其实施补救措施。(三)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学校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五)依据专项检查的结果,撰写调

26、查报告和通报,发送相关部门。七、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机构的执业资质和执业行为检查为了加强我县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日常监管,使我县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进一步规范化,维护依法执业秩序,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确保服务安全,保障公众医疗卫生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一)监督检查内容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开展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母婴保健专项

27、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1.是否存在无证或超范围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行为。2.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行为。3.是否存在违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二)监督检查指标掌握辖区内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的基本情况,完善监管台帐;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日常监督检查,每年监督覆盖率100%。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指标为准。三、监督检查方式由县卫生监督所对辖区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开展监督巡查,每年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开展专项工作;根据监督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行政执法。四、监督检查程序(一

28、)县卫生监督所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二)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三)执法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四)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五、监督检查处理对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取证,并视情况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罚款、撤销执业资格等措施。并根据检查情况,对机构和人员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一)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

29、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配合卫生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1、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2、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三)违反母婴保健法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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