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奖评审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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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质量奖评审规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设奖宗旨)为完善国家质量奖励制度,规范中国质量奖评审工作,树立质量先进典型,推进质量发展,建设质量强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奖励性质)中国质量奖是国家在质量领域的最高政府性荣誉,授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质量领先、技术创新、品牌优秀、效益突出的组织和对促进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本规则所称“组织”,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法人组织,包括一、二、三产业中从事生产、服务、研究、设计、教育、医疗等工作的各类组织;本规则所称“个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三条(奖项设

2、置)中国质量奖开展周期为两年,设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中国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数量每届不超过10个,中国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数量每届不超过90个。 第四条(奖励原则)中国质量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收取任何费用,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组织领导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称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成立中国质量奖评审表彰委员会(以下称评审表彰委员会),负责中国质量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第七条(主管部门)

3、评审表彰委员会秘书处设在质检总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领导机构职能)评审表彰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中国质量奖评选委员会和中国质量奖监督委员会; (二)审定中国质量奖相关评审规则和评审技术文件; (三)审议评选委员会的评选报告和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报告; (四)审议提出中国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 (五)为完善中国质量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六)研究、解决中国质量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九条(领导机构构成)评审表彰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主任委员由质检总局局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相关部门的分管副部级领导和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学院院士

4、担任,秘书长由质检总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委员由质量、科技、经济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委员人选由质检总局批准,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评审表彰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4年,连续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十条(评选机构设置)评审表彰委员会下设中国质量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称评选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中国质量奖评选工作; (二)向评审表彰委员会报告评选情况及结果; (三)研究解决中国质量奖评选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四)对完善中国质量奖评选工作提供咨询建议。 第十一条(评选机构构成)评选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至6人、委员若干人。委员由长期

5、从事质量工作、熟悉企业管理、政府奖励评审经验丰富、具有责任心的各相关领域专家、学者担任。委员人选由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经评审表彰委员会审议批准。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承担评选委员会日常工作。 评选委员会在每届中国质量奖评选工作开展前组建,委员实行聘任制,当届中国质量奖评审表彰工作结束后评选委员会即解散。 第十二条(监督机构)评审表彰委员会下设中国质量奖监督委员会(以下称监督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中国质量奖推荐、评选和异议处理等工作; (二)向评审表彰委员会提交监督报告; (三)对规范中国质量奖评审表彰工作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监督机构)监督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

6、人、副主任委员2至4人、委员若干人。委员由纪检、人事、宣传等部门人员,及社会有关质量、法律、媒体等领域专家担任。委员人选由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经评审表彰委员会审议批准。 监督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4年,连续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十四条(评审专家组)每届中国质量奖评选工作开始前,根据评选工作需要,组建若干评审专家组,对相关中国质量奖候选组织和个人进行材料初评,评审结果报评选委员会。 第十五条(专家组构成)各评审专家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至3人、成员若干,组长一般由评选委员会委员担任,成员实行资格聘任制。 各评审组专家组成,由评选办公室根据当届中国质量奖申报推荐的具体情况,在评选

7、工作开始前从有资格的人选中提出,报评审表彰委员会秘书处审核批准。评审专家组成员每届要进行轮换。 第三章 申报推荐和审查受理 第十六条(组织申报条件)申报中国质量奖的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质量领先、技术创新、品牌优秀、效益突出。 (二)近五年内,获得省部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获得省级以上政府质量奖的优先推荐。 (三)达到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规定的各项质量指标,并处于全国领先水平。 (四)主导品牌产品的国际及国内市场占有率处于行业前列。 (五)申报对象主要面向基层单位。 第十七条(个人推荐条件)推荐为中国质量奖候选人的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坚定,道德高尚,无违反法律

8、、法规的行为,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 (二)长期从事质量理论研究或质量工作实践,理论素质好、能力水平高、成果影响大,在所在岗位为促进我国质量进步做出突出贡献。 (三)申报对象主要面向基层单位和工作一线。 第十八条(否决事项)近三年内出现以下情况的,不得参加申报推荐: (一)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存在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三)在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市场秩序、知识产权等方面受到国务院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第十九条(申报渠道)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按照申报要求通过以下三个渠道提出申请: (一)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9、二)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三)指定的相关全国性行业协会、联合会。 其中,地方企业应通过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报,中央企业可通过上述三种渠道申报。 第二十条(提名推荐)省(区、市)或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对受理的申请材料共同进行初步审核后,报请所在省(区、市)或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提名推荐。 相关全国性行业协会、联合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由评选委员会一名副主任委员牵头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后提名推荐。 第二十一条(形式审查)评审表彰委员会秘书处委托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对组织和个人的推荐材料进

10、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内容包括申报推荐程序、手续、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经审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受理推荐材料。 第二十二条(社会公示)对于通过形式审查的候选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则予以受理。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涉密事项,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候选组织和候选个人如被发现存在不符合相关条件的,不提交评审。 第四章 评审论证 第二十三条(评审流程)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候选组织和个人,由评审表彰委员会秘书处委托评选委员会组织评审论证,包括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等环节。 第二十四条(评审内容)评审内容以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规定为主要依据,分别对候选组织和个人的基本情况、

11、关键指标和否决事项进行评审。 第二十五条(组织评审内容)候选组织评审包括三个方面:基本情况评审,包括质量、技术、品牌、效益四个方面;关键指标评审,包括产品质量合格率、获得省部级以上质量和科技奖励、主导品牌产品国内外市场占有率、顾客满意度等;否决事项评审,包括质量安全状况、遵纪守法情况及质量监督抽查情况。 第二十六条(材料评审)针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候选组织和个人,组织评审专家,按照评审要点与实施指南,针对申报材料进行基本情况评审,形成初评意见并提交评选委员会。 评选委员会重点对候选组织和个人的关键指标和否决事项进行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进行审议,票决提出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入围名单和进入现场评审的中国质量

12、奖候选组织和个人名单,报评审表彰委员会秘书处,对初评结果进行社会公示。 第二十七条(现场评审)针对进入现场评审的候选组织和个人,由评审专家对候选组织开展现场评审,对候选个人进行实地考察,对相关关键指标和否决事项进行验证。 第二十八条(陈述答辩)针对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召开陈述答辩会议,由组织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陈述组织的质量工作,由专家对陈述组织的创新特色、发展前景、关键指标和否决事项进行评议。 第二十九条(审议公示)评选委员会审议现场评审、陈述答辩情况,形成评审结果,由评审表彰委员会秘书处进行社会公示后,报评审表彰委员会。 第三十条(回避制度)中国质量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人员和工作人员

13、与申报组织(个人)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五章 审核表彰 第三十一条(结果审议)评审表彰委员会对评选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投票形成评审决议。 第三十二条(结果审核)质检总局对评审表彰委员会做出的评审决议进行审核。 第三十三条(批准授奖) 质检总局将审核后的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名单报国务院批准,进行表彰授奖。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异议制度) 中国质量奖评审表彰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中国质量奖候选人、候选单位的资格及推荐材料真实性等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评审表彰委员会秘书处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异议材料

14、)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书面证明材料。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三十六条(异议提出渠道)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将异议材料直接提交中国质量奖评选委员会或者其委员;委员收到异议材料的,应当及时转交评审表彰委员会秘书处,不得提交专家评审组讨论和转发其他委员。 第三十七条(异议受理) 评审表彰委员会秘书处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应予受理。 第三十八条(异议保密) 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

15、益,评审表彰委员会秘书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推荐单位接到异议材料后,在异议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不得提名异议相关候选组织或候选人。 第三十九条(异议处理)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候选人、候选组织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四十条(异议报告) 评审表彰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向中国质量奖评审表彰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

16、见,提请中国质量奖评审表彰委员会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 评审表彰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及时向中国质量奖监督委员会通报异议处理情况。 第七章 表决规则 第四十一条(得分排名) 专家评审组依据评审要点及实施指南对候选组织和个人打分,以综合得分高低产生排名。 第四十二条(评选委员会票决规则) 评选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专家评审组的评审结果进行审议,以投票表决方式产生评审结果。在候选组织和个人的评审中,采用不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票决淘汰,对于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参会委员投票否决的企业和个人,予以淘汰。采用限额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四十三条(评审表彰委员会票决

17、规则) 评审表彰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评选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形成评审决议。其中,中国质量奖应由参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通过,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由参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多数通过。 第四十四条(参会人员要求) 评审表彰委员会及评选委员会的评审表决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有效。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评审监督)监督委员会对评选活动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向评审表彰委员会报告。对在评选活动中违反评审规则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将情况建议有关方面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四十六条(监督机制)评选委员会应当定期向监督委员会报告有关

18、中国质量奖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的工作情况。必要时,监督委员会可以要求进行专题汇报。 第四十七条(举报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中国质量奖的评审和异议处理中存在问题,可以向评审表彰委员会秘书处进行举报和投诉。由评审表彰委员会秘书处根据举报和投诉信息进行调查核实。 第四十八条(信誉管理)中国质量奖实行评审信誉机制。质检总局对参加评审活动的专家学者建立信誉档案,信誉记录作为提出评选委员会和评审专家组人选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九条(造假处理)申报组织和个人对其提供的中国质量奖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对于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国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尚未授奖的,取消其当年获奖资格;已经授

19、奖的,经评审表彰委员会审核,由质检总局报国务院批准后撤销奖励,并公开通报。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申报中国质量奖。同时,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十条(受理单位) 受理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被推荐组织和个人骗取中国质量奖的,由质检总局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受理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十一条(监督机制) 接受现场评审和陈述答辩的组织(个人)对评审专家和人员的工作质量、纪律作风进行评价,并反馈评审表彰委员会秘书处和监督委员会。 第五十二条(保密义务) 参与中国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

20、和人员,应当保守在评审中掌握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五十三条(评审工作人员责任)违反本规则规定的中国质量奖评审人员和工作人员,取消其相应的工作资格。凡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称号使用)获得中国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可以在宣传、介绍和说明等活动中使用中国质量奖称号,但应标明获奖年度。禁止将中国质量奖称号及标志用于具体产品的广告、宣传、说明和包装。 第五十五条(撤销条件)获得中国质量奖的组织在当年之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省级以上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不合格,或组织和个人发生严重违法违纪的,撤销奖励称号,并公开通报。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经费来源) 中国质量奖所需经费通过向国家财政申请解决。 第五十七条(解释权限) 本规则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实施日期) 本规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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