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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备 课 笔 记2008/2009学年度第二学期系 (部): 工商管理系 课 程: 旅游法规 教 师: 李 剑 教 研 室: 旅游管理 授课班级: 旅 管08(1)(2) 第一章 法的基础知识教学目的:旅游政策与法规是我们国家政策与法规的一个组成部分,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内容以及我国根本大法宪法的内容等方面是学习旅游方面法规重要前提。教学重点:社会主义法制及其基本要求。教学难点: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法制之间的关系教学课时:4课时教学内容:第一节 法与法律词义 一、法的产生及发展规律(一)法的产生(法不是从来就有的;法不是一成不变的;法也不是永恒
2、存在的) 1原始社会的氏族习惯 2法律随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起源而产生 (二)法的发展规律 1一般规律 2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 3资本主义法的产生 4社会主义法的产生 二、法的本质 (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二)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其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三、法的特征(一)法的一般特征1国家意志性 2.国家强制性 3.法以规定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二)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特征 1.贯彻社会主义原则和民主原则,维护人民民主专政。2体现了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维护民族团结。3体现了阶级性与社会性和科学性的统一,促进社会进步。4、体现了国家强制性与人民守法自学的统一,增进社会主义安定。5、贯
3、彻了公民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四法的作用(一) 法的规范作用 1、指导作用 2、预测作用 3、评价作用 4、警示作用(二)法的社会作用 1、法的阶级统治作用 2、法的社会管理作用五、法与法律的词义 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就调整的总体对象范围而论,规范一般可以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两大类。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的一种。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它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从而为评价人们行为的合法性提供标准,为指导、指引人们的行为,或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果提供尺度,为警戒和制裁违法行为提供依据。第二节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社会主义法制及其基本要求 社会主义
4、法制,是指由社会主义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以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制度。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它们是密切联系、相辅相成的有机统一体,缺一不可。 有法可依,是指必须制定和完善反映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律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条件。 有法必依,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是加强和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的关键。 执法必严,是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办事,是实现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条件。 违法必究,是指对一切违法行为都必须依法予以追究和制裁,任
5、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应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是社会主义法制得以实现的有力保障。二、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 具有深刻的内在联系。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与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健全密切相关。建立健全法制,既是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内在要求,也是国家稳定、社会稳定的客观要求,还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有赖于法制;没有法制就没有市场的健康发展,甚至会出现混乱。市场经济离不开法制,是世界各国的经验总结。三、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主要内容是:(一)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二)客体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三)判断标准是宪法和法律的制度化、民主的法制化,任何个人意志在未
6、上升为法律之前决不能作为治国的准则。(四)指导思想是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五)方式是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治理国家,确保依法治国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第三节 宪法一、宪法概述(一)宪法的概念和特征 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使民主制度的法律化,集中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反映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是国家机关和公民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有以下三个特征:1、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2、宪法具有最
7、高法律效力。 3、宪法的制定与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二)我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已先后颁布过一个宪法性文件和四部宪法,即建国之初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颁布的现行宪法。二、我国的政治制度(一)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是对人民的民主和对敌人的专政两个方面的有机结合。(二)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质。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3、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
8、机关、军事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4、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权力,集体决定问题(三)我国的选举制度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4、无记名投票原则(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是指在我国统一的国家内,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实现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五)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是指依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我国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行政
9、区域。三、我国的经济制度(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二)我国宪法规定的经济形式的种类 1、全民所有制经济 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3、劳动者个体经济 4、私营经济 5、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三)国家保护公民个人合法财产所有权和私有财产继承权,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四、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1、平等权 2、政治权利和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自由 5、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 6、社会经济权利7、文化教育权利与自由 8、特定主体的
10、权利保护(二)公民的基本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三)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1、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广泛性 2、公民权利与自由的现实性3、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平等性 4、公民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 第二章 合同法律制度教学目的:合同是整个旅游活动中重要的构成部分,掌握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规范旅游操作是有着重要的作用。教学重点:合同的违约责任教学难点:合同的效力教学课时:12课时教学内容:第一节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合
11、同法的调整范围(一)合同的概念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主要有以下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2、合同规范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在民法通则中是作为债来规定的,但民事关系中有关人身关系的问题也不适用合同法(二)旅游合同 属于民事合同。是旅游者与旅游业经营者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也就是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二)合同自愿原则(三)公平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五)合法原则
12、与公序良俗原则 (六)合同必须信守原则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一、订立合同主体的资格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二、合同的形式 所谓合同的形式,是指当事人采用何种形式来表现所订立合同的内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形式有: 1、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口头形式,指当事人以谈话或口头表述的形式订立合同,包括当面交谈、电话联系等。 3、其他形式,指采用除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外的方式订立合同。一般包括推定形式和默示形式。三、合同的内容(一)当事人的名称或
13、者姓名和住所。这些是合同当事人的自然情况,是合同必备的首要条款。(二)标的。所谓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三)数量。所谓数量,是指以数字方式和计量单位方式对合同标的进行具体的确定,是衡量标的大小、多少、轻重的尺度。(四)质量。所谓质量,是指成分、含量、纯度、尺寸、精密度、性能等来表示的合同标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象的优劣状况。(五)价款或者报酬。价款或者报酬,有时也称为价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代价。(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所谓履行期限,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起止时间,即负有交付标的的义务的当事人交付标的的起止时间,或者负有支付价款或报酬义务
14、的当事人支付价款。(七)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即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一是诉讼,二是非诉讼形式(包括协商解决;调解;仲裁)四、 要约及要约邀请(一)要约的概念和条件1要约的概念要约,是指要约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要约的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二)要约邀请及其特点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有以下两个特点:第一,要约邀请是一种意思表示。第二,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
15、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五、承诺(一)承诺的概念和条件1、承诺的概念和条件 (1)承诺的概念 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承诺的条件 第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第二,承诺必须是对要约明确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第三,承诺必须在要约有效的期限内作出。第四,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2、承诺作出的方式(1)根据交易习惯 (2)根据要约的要求六、格式条款(一)概念 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二)利弊 利处:有利于减少交易成本;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 弊处: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在拟定格式条款时,更多地考虑自己的利益,尽可能地将自己的
16、权利在格式条款中加以陈述,并尽量减轻自己的责任,而对另一方的权利考虑较少或附加种种限制条件,尽量加重对方的责任。(三)格式条款提供者的责任 1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履行提示或者说明的义务(四)格式条款无效1概念 是指由于格式条款中含有法律所禁止的内容,或是在订立合同时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况。2条件(1)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合同中的免责条
17、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免除自己责任。所谓免除责任,是指格式条款中含有免除格式条款提供者按照通常情形应当承担的主要义务,一般与合同标的、数量、质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等有关。(4)加重对方责任。即指格式条款中含有通常情况下对方当事人不应当承担的义务。(5)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五)格式条款的解释1、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2、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生效(一)概念 是指合同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主要是对合同双方当事人来讲的,合同一经生效,合同
18、当事人即享有合同中所约定的权利和承担合同中所约定的应当履行的义务。(二)合同生效的条件及时间 1、订立合同的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即订立合同的行为,是出于合同当事人的自愿,是自己内心的意愿、想法表现出来的行为。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二、无效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三、可变更和可撤销的合同(一)条件 1必须具有法定事由 2。必须有一方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3必须是由
19、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来行使变更或者撤销权利(二)变更或者撤销的效力(三)无效合同、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四)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一、合同的履行原则(一)全面履行的原则 (二)诚实信用履行原则二、合同的履行规则(一)协议补充履行原则 (二)合同约定不明确的不关履行规则(三)当事人不得因变动而影响合同履行的规则 第五节 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概述(一)概念 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二)违约责任的严格责任原则二、违约
20、责任的承担(一)一方违约时违约责任的承担(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双方违约时违约责任的承担(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三)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责任的承担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继续履行 1、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2、非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二)采取补救措施 (三)赔偿损失四、赔偿损失规则 (一)等额赔偿规则 (二)赔偿限制规则 (三)经营欺诈惩罚赔偿规则(四)减少损失规则五、违约金与定金(一)违约金 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者由法律所规定的,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 违约金就其
21、性质而言,是属于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它是一种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违约责任承担形式。(二)定金1定金的概念 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珏在合同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2定金与押金(1)定金除了具有履行担保功能、证明功能以外,还具有违约救济功能,而押金往往不具备违约救济功能。(2)定金一般是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支付,也即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标的额;而押金通常是超过或者等于合同标的额的。(3)发生违约时,定金适用定金罚则,而押金则没有这样的罚则。3定金与预收款 都是属于预先给付金钱的范畴,都是合同当
22、事人一方按照约定向对方当事人交付的金钱,且在合同履行后,都发生抵作价款的功能。(1)定金是合同担保的一种方式;而预款则无担保的性质。(2)定金只是价值或服务费的一部分,是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的(3)当发生违约时,预收款只要如数退还并承担该款项的利息即可;而定金则或者是加倍返还,或者是无权要求返还。六、不可抗力(一)概念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条件1、不可预见性 2、不可避免性 3、不可克服性(三)法律后果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四)遭遇不可抗力一
23、方当事人的义务1、及时通知义务 2、提供证明义务第三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教学目的:旅游者同时也是个消费者,掌握他们享有的权利、应尽的义务也是导游工作一个必备的方面。教学重点:消费者的权利教学难点: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教学课时:4课时教学内容: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概述 一、消费者、经营者 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或单位。消费者具有的法律特征是:消费特征属生活消费;消费客体是商品或服务;消费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主体范围包括公民个人和进行生活消费的单位。 经营者,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二、消费者权益保
24、护法的基本原则 (一)经营者与消费者交易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平等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二)国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 1国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是本法一项最核心的原则。(1)国家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负有法定义务;(2)消费者要依法行使权利(3)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并进而达到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 (三)全社会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一、消费者的权利 是消费者在消费领域中所具有的权能,是消费者利益在法律上的体现,即在法律保障下,消费者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作出一定的行为。(一
25、)安全保障权 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二)知情权 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知悉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三)自主选择权 是指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具有下列特征:1。消费者选择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行为必须是自愿的,因此,任何违背消费者自由意志并使其作出消费选择的行为都是对消费者自主选择的侵害。2。自主选择是一种相对权,因此,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必须是依照法律,遵守社会公德,不侵害国家、
26、集体、他人合法权益的合法行为。(四)公平交易权 是指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五)求偿权 是指消费因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六)结社权 指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七)获得有关知识权 指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八)受尊重权 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和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九)监督权 提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二、经营者的义务(一)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和消费者约定的义务。(二)接受消
27、费者监督的义务(三)保证商品或服务安全的义务(四)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的义务(五)标明经营者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六)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义务(七)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义务(八)承担“三包”和其他责任的义务(九)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限制消费者权利的义务(十)尊重消费者人身权利的义务第三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一、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一)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立法保护(二)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政保护(三)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二、消费者组织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一)消费者协会的职能 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3就有关消
28、费者合法权益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4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可以提请有关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7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媒给予揭露、批评。(二)消费者组织的权利限制三、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一) 争议解决的途径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起诉(二)赔偿主体及赔偿程序四、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经营者损害消费者权益行
29、为的民事责任(二)经营者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行政责任(三)经营者损害消费者权益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旅行社管理教学目的:使同学们掌握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尤其涉及到旅行社质量保证制度,通过学习,需全面掌握才能灵活运用。教学重点: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教学难点: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赔偿标准教学课时:10课时教学内容:第一节 旅行社概述 一、旅行社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一)旅行社的概念 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
30、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二)旅行社的主要法律特征 1、旅行社是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2、旅行社所从事的旅游业务主要是代办出入境和签证手续 3、旅行社是以营利为目的并为旅游者提供有偿服务的企业。二、旅行社的分类及其经营范围(一)旅行社的分类 按旅行社经营业务范围,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二)旅行社经营范围 1、国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包括: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 2、国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国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仅限于国内旅游业务。具体是:(1)招徕组织我国公民在国内旅游,为其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提供导游等相关服务
31、;(2)为我国公民代购、代订国内交通票并提供行李服务(3)其他经国家旅游局规定的与国内旅游业务有关的业务。 第二节 旅行社的设立与审批一、旅行社的设立条件及申报(一)设立旅行社的条件 1、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3、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 4、有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二、旅行社的审批(一)审核部门及审核原则(二)审批期限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三)工商登记 申请人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应当在收到许可证的60个工作日内,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32、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业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核准登记的决定。三、旅行社分支机构的设立四、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的管理 是指由国家旅游局审批、外国旅行社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旅游办事机构。根据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等非经营性活动。五、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特别规定 第三节 旅行社管理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制度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制度所指的许可证,是旅行社经营是旅游业务的资格证明,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由具有审批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许可证分为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国内旅行社
33、业务经营许可证两种。二、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制度 资格认证制度,是对旅行社经营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限制,即担任旅行社高级管理人员和中层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并持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三、旅社质量保证金制度(一)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的概念为加强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旅行社规范经营,维护我国旅游业声誉,国家旅游局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旅行社的经营特点,参照国际惯例,经国务院批准,对旅行社衽质量保证金制度。1995年1月1日国家旅游局发布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指由旅行社缴纳,
34、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保证金的所有权及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缴纳的旅行社;保证金为现金形式,其他有价证券、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不能作为保证金的缴付和抵押形式。(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赔偿工作(三)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因旅行社的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应承担下列赔偿责任:1、收到预付款后,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应提前3天通知旅游者,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旅游者已交预付款10%违约金。2、造成旅游者误机,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并赔偿经济损失10%的违约金。3、安排的旅游活动
35、及服务档次与协议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四、公告制度五、监督检查制度(一)监督检查部门及其责任义务(二)旅行社业务年检制度第四节 旅行社经营一、旅行社的经营原则及其旅游业务经营规则(一)经营原则 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二)旅游业务经营规则 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严禁超范围经营。这既是旅行社的权利,也是旅行社必须履行的义务。根据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超范围经营包括:1、国内旅行社经营国际旅行社业务;2、国际旅行社未经批准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港澳台旅游业务和边境旅游业务;3
36、、国家旅游局认定的其他超范围经营活动。二、旅行社的职责与权利(一)旅行社的职责1、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 2、按约定提供服务3、提供的服务符合人身、财产安全需要 4、按规定收取旅游费用5、旅行社应与旅游者签订合同 6、聘用合格导游和领队(二)旅行社的权利1、 旅行社有权同旅游者个人或团体签订合同。 2、旅行社有权向旅游者收取合理的费用3、旅行社有权要求违反合同的旅游者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章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教学目的:使同学们掌握导游人员的含义,国家导游资格考试的相关规定,尤其须掌握导游人员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从而为导游工作的正确性提供尺度。教学重点:导游人员的义务教学难点:导游人员的权利教
37、学课时:8课时教学内容:第一节 导游人员管理概述一、导游人员的概念 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二、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条件: (一)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必须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 (三)必须身体健康。(四)必须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三、导游人员证书(一)导游证的分类1、正式导游证,是指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的导游证。2、临时导游证,是指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
38、,虽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但因旅社需要聘请其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由旅行社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的导游证。(二)颁发导游证的条件1、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2、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的人员。(三)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患有传染性疾病的。3、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4、被吊销导游证的。(四)颁发导游证的期限及有关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领取导游证之日起15日内,颁发导游证 第二节 导游人员等级考核制度及标准一、导游人员等级考核制度(一)导游人员
39、等级考核的划分及适用范围 分为两个系列、四个等级。(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办法(三)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的组织 采取由国家旅游局统一政策、统一领导,与地方旅游局分工负责组织实施的办法。二、导游员职业等级标准第三节 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一、导游人员的权利 (一)导游人员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二)导游人员在旅游活动中享有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权 但是,导游人员待命这一权利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是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2、必须是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导游人员才可以行使这一权利。3、必须是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4、必须立即报告旅行社。(三)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行为不服时
40、,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权(四)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享有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权二、导游人员的义务(一) 导游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二)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业务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三)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必须经旅行社委派。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四)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自学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五)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习俗和生活习惯。(六) 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
41、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七) 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八)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九)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三、导游人员计分管理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员实行计分管理制度。第六章 旅游安全管理法规制度教学目的:使同学们掌握我国
42、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及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方法、旅行社责任险的规定,在旅游工作中遇到安全问题能及时处理。教学重点:旅游安全事故教学难点:旅行社责任险教学课时:6课时教学内容:第一节 旅游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一、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 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二、旅游安全管理机关 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基层为主”的原则。三、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一)旅游安全事故的概念及其分类 是指在旅游活动过程中,涉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故。旅游安全事故分为轻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轻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者;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重伤,或经济损失1万元至10万元者(含1万元)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或京都重伤致残,或经济损失在10万至100万元者(含10万元);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多名,或者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或者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者。(二)对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第二节 旅行社责任保险 为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国家旅游局于2001年5月15日颁布了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并于2001年9月1日起实施。一、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概念二、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