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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南雄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出租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出租行为,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是指市直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用于出租的国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土地(空地)、仓库、山塘水库。以下简称为“资产”。第三条 出租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权或实际管理单位;出租管理部门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进行出租管理的单位,具体指南雄市公共物业经营管理中心;出租主管部门是指出租管理部门的主管单位,
2、具体指南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第四条 资产对外出租,应当执行本办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管理的属保障性质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出租,执行省、韶关市和我市有关规定,不执行本办法。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需用于各级政府拆迁安置、周转居住的,不执行本办法。第五条 资产出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通过公开招租,按照“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充分体现市场化定价,实现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 资产招租应由出租管理部门报送出租主管部门审核或备案,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场内进行竞租。属于以下情形的,经出租主管部门同意,可在市公共资源交易
3、平台的场外进行竞租。(一)地处南雄市范围以外的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二)具有特定属性的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其竞租人普遍难以参加场内竞租的;(三)其他确实不宜进行场内竞租的情形。第七条 公开招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具体工作可以有出租管理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拍卖中介机构实施:(一)制定方案。出租人将拟出租资产相关情况报送出租管理部门。由出租管理部门结合拟出租资产的规划用途、所处地段、建筑面积等实际情况,研究拟定招租方案,明确招租方式、出租年限、出租用途、允许或限制的经营范围、交付标准、修缮责任、履约保证金以及其他须公告的事项。(二)竞租起始价确定。出租管理部门应委托具备价格认证或评估资质的机构
4、,对竞租起始价进行评估。出租管理部门在综合出租人对竞租起始价的反馈意见、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后,按照不低于评估价的原则,确定拟出租房屋的竞租起始价。(三)组织实施。1.资料报送。资产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场内竞租的,出租管理部门应向市公共资源交易部门报送审核或备案文件、招租方案,出租合同文本、租金评估报告等资料。资产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场外竞租的,出租管理部门应向出租主管部门报送招租方案、租赁合同文本、租金评估报告等资料。2.信息发布。资产招租应在南雄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等媒体发布招租信息(属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场内竞租的,还应在南雄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10日。招租公告应披露如
5、下信息:资产的基本信息(包括:资产名称及地址、建筑面积、出租用途、允许或限制的经营范围、竞租起始价、出租年限、租金的增幅规定、装饰装修期、其他出租条件)、拟签订的租赁合同文本、竞租人资格条件、报名登记需准备的证件资料、竞租保证金、报名起止时间、竞租地点、竞租方式、竞租成交确认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等。3.报名登记。有承租意向的竞租人按招租公告规定的时间缴交竞租保证金,并按要求携带相关证件资料到指定地点办理报名登记手续,经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取得竞租资格。4.现场勘察。已交纳竞租保证金的竞租人希望了解资产实地情况的,有权要求对拟竞租的资产进行现场踏勘和查看,出租人和出租管理部门应予安排。5.公开
6、竞租。已交纳竞租保证金的竞租人,应当按照招租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竞租规则的要求,参加现场竞价,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6.成交确认。资产竞租成交后,竞得人应签署成交确认书确认成交结果,并需按要求向公共资源交易部门缴交交易服务费、向拍卖中介机构缴交拍卖佣金等费用。7.签订合同。竞租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成交确认书和相关资料,到指定地点签订租赁合同,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第八条 竞租人应当是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具备履行租赁合同的能力和条件。 竞租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得参加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竞租。(一)故意扰乱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竞
7、租会场秩序的;(二)在成交后不按规定签订竞租成交确认书或租赁合同的;(三) 因违反租赁合同相关约定,致使合同提前解除的。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具体视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实际情况,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房屋建筑物、空地:(1)一般的房屋建筑物、空地,租赁期限为3-5年(含5年)。(2)建筑面积较大或预计需投入较多的资产,经报出租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租赁期限可超过5年,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含10年)。(3)酒店、宾馆等大型资产租赁期限确需超过10年(不含10年)的,由出租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4)仅适合不定期使用的房屋,可签订租赁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
8、临时租赁合同。(二)山塘、水库养殖出租租赁期限一般为5年,荒山果园类租赁期限一般为10-15年。(三)户外广告、河沙经营、混凝土搅拌等经营性资产仍由原管理单位经营管理,出租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资产租赁期限内各年度的租金标准,应当根据租赁期限,结合资产实际情况、市场租金水平、经济社会发展预期趋势等因素设置合理的租金增幅。(一) 首年度的租金标准,根据竞租成交的租金标准确定。(二) 第二年度起各年度的租金标准,按照下列原则确实:1. 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含3年)的,可不设租金增幅。2. 租赁期限(或临时出租累计存续期)超过5年的,应当设置合理的租金增幅。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出租一般应
9、采取先收取租金后使用的形式,租金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月度、季度、年度收取或一次性收取。第十二条 为保障资产租赁合同正常履行,租赁合同须明确承租人应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一) 租赁期限在5年以内(含5年)的,履约保证金不得少于合同首年度月租金标准的2倍。(二) 租赁期限超过5年的,履约保证金不得少于合同首年度月租金标准的3倍。(三) 租赁期限超过10年的,由出租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审定。第十三条 房屋类资产出租可给予承租人一定期限内的装饰装修期,装饰装修期可不计入租赁期限、不计收租金。(一) 房屋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的,装饰装修期不超过30日;(二) 房屋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
10、以上的,装饰装修期不超过60日;(三) 装饰装修期超过60日的,须经出租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出租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四条 资产转租或变更承租人的,应由承租人提出申请,经出租人和出租管理部门报出租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五条 资产通过公开招租因无人应价导致流拍的,应将相关信息在南雄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等媒体公示(属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场内竞租的,还应在南雄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在下一次招租公告发布前,可按照不低于公开招租的出租条件,遵循“先到先得”的原则,由出租管理部门组织出租人与有意向的承租人直接签订租赁合同。资产通过公开招租流拍而需再次公开招租的,再次公开招租竞租起始价可以按照不低于重
11、新评估的价格确定,也可以按照不低于有效期内的原评估价格确定。第十六条 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要求继续承租原资产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 租赁合同期满后,资产可继续用于出租的;(二) 原承租权是经过公开招租取得的(包括经出租管理部门审批同意,通过变更承租人方式取得的情形);(三)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不存在拖欠租金及相关费用60日以上(含60日)情形的;(四) 承租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出租人和出租主管部门同意的;(五) 承租人同意按照下列条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1. 执行新的租金标准。合同到期后(包括临时租赁合同存续期累计超过3年的合同)应对租金进行重新评估。新的租金标准应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在
12、“原租赁合同最后一年度租金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不少于5%的租金数额”与重新评估的租金数额两者之一,选择较高的确定首年度的租金标准;2. 新签订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原合同的租赁期限,属特殊情况需超过原合同期限的,新签订的合同总期限在5年内(含5年)的由出租管理部门审批;超过5年单不超过10年(含10年)的由出租主管部门审批;超过10年的由出租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审批。3. 承租人不享受免交租金的装饰装修期;4. 出租人、出租管理部门、出租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续租条件。第十七条 资产用于非盈利性项目、公益性事业、公共便民服务网点、政府扶持行业以及确属不宜公开招租情形的,由有意向的承租人向出租人申请,
13、经出租管理部门审核、出租主管部门复核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可以实行协议出租。协议出租的租金标准应由出租管理部门委托价格认证或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确定。第十八条 资产因城市建设、征收拆迁、公共利益、产权争议等原因难以明确出租期限的,经出租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不通过公开招租直接签订临时租赁协议。临时出租的租金标准应由出租管理部门委托价格认证或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确定。临时租赁期限不超过一年。临时租赁期限届满后,如影响资产出租的城市建设、征收拆迁、公共利益、产权争议等情况仍然客观存在的,临时租赁期限可以顺延但不得超过一年。第十九条 资产出租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或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出租但租赁期限未届满的资产,原则上允许履行至原租赁合同限届满,原租赁期限届满后,一律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遵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