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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民法学复习题一、简述题1.简述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谓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也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2.简述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3.简述自然人的行为能力。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包括三种:完全
2、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并承担民事责任。两种人:满18周岁的成年人;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满10周岁的为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限制”到何程度?可进行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超出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范围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他们的民事活动有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但其获得赠与、奖励、报酬等行为有效。上述三种人的划分标准是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衡量尺度
3、是年龄、智利、精神健康状态。4.简述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其特征:平等性。第十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内容包括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与具体的民事权利不同。可能性(机会平等)现实性。)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胎儿的利益予以特殊保护。自然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般与年龄、健康状况无关,但有例外。5.简述法人成立的条件。4.四个要件:一是依法成立;二是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是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或场所;四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以上要件缺一不可二、论述题(20分)。6.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3.三个有效要件:行为人主体合格,即行
4、为人要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内容合法。(对内容的合法性的评价)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7.简述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2.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所实施的行为效力处于待确定的状态,需要权利人追认,追认则有效,不追认则无效。包括三种: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实施的民事行为。需要父母追认,追认则有效,否则无效。无权代理行为。需要被代理人追认,追认则有效,否则无效。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一是权利人同意;二是取得处分权时有效。8.简述物权变动的原则。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终止。其原则有二:一是公示原则。针对权利人而言的。不动产要登记;动产要交付。二是公信原则
5、。针对第三人而言的。第三人基于公示的事实而进行的交易有效。即公示的事实无论真假都具有公信力。9.简述所有权的权能。 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完全物权。(1)占有权。占有是对物的事实控制。它分为所有人占有与非所有人占有,非所有人占有分为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非法占有又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区分的意义:善意占有一般不返还,就是返还,不返还利息。恶意占有必须返还,包括利息。(2)使用权。使用权有根据物的性能加以利用的权利。(3)收益权从财产上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的权利。主要是指孳息。(4)处分对财产进行处置。包括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处置。10.简述债发生的根据。债发生的
6、根据有五个:合同,民事主体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物权合同、债权合同、身份合同。因合同所生之债为合同之债,这是最常见、最多的债。无因管理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利益使他人受到损害的事实。侵权行为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其他原因。如缔约过失。11.简述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的区别。(1)法定事由不同。中止的事由: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其他障碍。中断的事由: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2)发生的时间不同。中止发生的时间是最后六个月内。中断的时间:诉讼时效进行中
7、。(3)发生的法律效力不同。中止的效力:中止前的行为有效;中止原因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中断的效力:中断前的行为统归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计算。12.简述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承担侵权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是有损害事实;二是有违法行为;三是主观上有过错;四是有因果关系。以上四个要件缺一不可二、案例分析及答案1.童某借给安某700元,并有借条。不久,安某因盗窃罪判处9年有期徒刑并进行服刑。童某拿着安某的借条逼安父替子还债。问:(1)安父应否替子还债?请说明理由答:(1)安父不应替子还债。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8、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以自己的行为依法确立、变更和废止民事法律关系,承担其后果的能力。如果安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并且他所借款用途与其父无关,那么他与童某的借贷民事法律关系仅对童、安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那就是说只有借债的人,才有还债的法定义务,其他的人,包括安父在内均无还债义务。所以,安父不应替子还债。2田某在百货商店买洗衣粉时,他给营业员10元钱,洗衣粉4元一袋,可是营业员找回零钱96元,多找回90元。事后营业员找到他,请他返还多找的90元。田某称这90元是你主动找回的,我可以不给你。 问:(1)田某是否应否返还90元钱?请说明
9、理由。答:(1)田某应返还90元钱。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田某已成为百货市场的债务人了,这种债务是由法律规定的,叫不当得利。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取得他的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从而在不当得利人与权益受损人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利益受损人(百货商场)有要求不当得利人(田某)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不当得利人(田某)负有向利益受损人(百货商场)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所以田某应
10、该把多找的90元钱,返还给进货商店。3.姚某从商店买了一台电扇,回家使用时,因电扇漏电,将姚某3岁的女儿电死。姚某找回商店,该商店说是质量问题,应找厂家解决。问:(1)本案应由谁承担民事责任?请说明理由。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所谓产品质量是指国家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的具体要求。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出现的产品责任,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特殊的侵权责任。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对因产品不合格所造成的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在主观无
11、过错情况下,承担因产品责任而造成的损害赔偿。但是,这种赔偿责任必须是以给他人即产品的购买者和消费者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为前提。产品责任是一种民事连带责任。产品责任的受害者可以直接向产品的制造者追究责任,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追究责任者的选定权,属于受害者。产品的制造者或产品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之后,或再向有过错的直接责任者追偿。姚某所买电扇因漏电将姚某3岁的女儿电死,这个损害事实客观存在。不论电扇漏电是厂家的过错还是商店的责任,既然姚某已找到商店,商店就应该承担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造成的损害。如果电扇漏电不是商店的责任,可以事后向厂方追偿损失。所以,商店应当向姚某承担电扇漏电的民事责任。
12、4.王某有一个10岁男孩十分顽皮。今年三月,孩子把王某妻子刚买的一块进口手表偷出去,以五元钱的价格卖掉,其妻子几经追问才找到买主,耐心向对方说明情况,要求返还手表,并退回他五元钱。但对方却说手表是买的,又不是骗来的,怎么能退呢?问:(1)王某妻子是否有权要求买方返还手表?请说明理由。答:(1)王某妻子有权要求买方返还手表。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进行与他们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王某的孩子年仅10岁,偷偷将王某妻子的手表拿出卖掉,这种买卖活动明显地超出了他
13、的年龄、智力的适应程度。这就是说,作为一个10岁的孩子,还不足以认识手表的实际价值,因而也不能有效地从事买卖活动。根据合同法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了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此类合同需要权利人即父母追认才有效,父母不追认则无效。因此,王某的孩子卖掉手表的行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王某及其妻子有权要求买方返还手表。5.刘某在回家探亲期间拣到一匹马,因不知失主是谁,便牵回家代为饲养。后经查询,得知是邻村的李某家的,便给他送了去。刘某在代失主李某饲养期间,付出了一些必要的费用。问:(1)刘某是否有权向失主要求偿付这些费用?请说明理由。答:(1)刘某有权向失主要求偿付因代李某养马而支付的
14、费用,因为刘某代失主饲养走失的马匹,形成了法律上的无因管理之债,在无因管理之债中,刘某与失主李某之间产生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无因管理就是一方未受委托,也没有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因无因管理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就是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是为他的谋利益的一种具有高尚道德的行为,但无因管理的管理人因为他人管理事务,有时需要支付一些必要的费用。因此,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明确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人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还由此而付的必要的经费。”刘某为李某饲养走失的马匹,付出了一些必要的费用,刘某完全有权要求失主偿还因代他喂马
15、而支出的必要费用。6.某甲(17岁)偶遇某乙(17岁),某甲自夸酒量大:一人能喝一斤白酒。某乙即购6斤白酒并邀其他三人共饮。乙说:“今日能喝一斤白酒,酒钱不用你花。”某甲因此饮酒过量致酒精中毒,在医院花去医疗费4000元,现某甲之父要求某乙及另外三人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问:(1)某乙及另外三人是否应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请说明理由。答:(1)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某乙及另外三人均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要件有四个:一是有损害事实;二是有违法行为;三是主观上有过错;四是有因果关系。本案某乙等人只是与甲打赌,并没人强迫其喝酒,主观上既无过错,也没有恶意。之所以会出现这样不幸的
16、后果,是因为某甲夸口在先,又怕打赌失败丢面子,自愿喝下大量的酒。因此,某乙和另外三人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他们如果自愿承担某甲的部分或全部医疗费,则另当别论。7.孙某路过某施工工地,突然从高处掉下一砖头击中头部,当场昏去,经抢救花去医疗费1500元。经查,某施工单位未设安全网。问:(1)本案应由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请说明理由。答:(1)本案应由某施工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主观过错是构成民事责
17、任的一个基本条件。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以及后果的主观心理状态。过错又分为过失和故意,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施工单位应当预见到在施工过程中未加安全网,不采取安全措施,会发生危险。但由于疏忽大意而不按章办事,造成了孙某的损害后果的发生。因此,施工单位应当赔偿孙某的全部医疗费用。8.村民周某养了一只狗,拴在大门内,过路学生李某(19岁)淘气,拿石头、木棍儿逗狗。狗挣断绳子,将李咬伤。李某要求周某赔偿。问:(1)本案应由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答:(1)本案应由李某自负。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过错造成损
18、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过错责任构成的基础是违反民事义务者对其义务者对其行为及由此引起的后果的心理状态,它是建立在判断能力基础上的心理状态。周某主观上并无过错,不应当承担狗咬伤李某的民事责任。李某逗弄狗,应当预见到狗会挣断绳子发生咬伤人的后果。因此,李某主观上是有过错的,被狗咬伤,责任自负。9. A市市民孙某的一头纯种西施犬走丢,被市民栗某拾得。栗某知此犬为纯种西施犬。一边精心看管,一边积极寻找失主,并登报招领。一共花去饲料费和登报招领费共800元。一天,该西施犬挣脱缰绳欲逃走,刚出家门一段路的转角,正遇市民姚某骑自行车回家,因此西施犬跑的太快,姚某躲闪不及而摔倒,造成右手
19、腕骨折,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200元。姚某要求栗某赔偿此费用,栗某辩称,该西施犬并非己所有,不应由他赔偿。问:(1)孙某与栗某之间构成何种法律关系?为什么?(2)姚某与栗某之间构成何种法律关系?为什么?(3)栗某的800元费用应由谁承担?为什么?(4)姚某的5200元费用应由谁承担?为什么?答:(1)孙某、栗某之间因无因管理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栗某管理孙某的狗没有义务,因而根据民法规定,栗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2)栗某、姚某之间因姚某的人身、财产受损害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栗某因为管理好狗而造成姚某受伤,构成人身侵权。(3)栗某的800元费用应由孙某承担。因为,此犬为孙某所有,走失后为栗某
20、所拾,栗某为此西施犬的管理人。即孙某和栗某间形成无因管理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所以,栗某有权请求孙某偿还饲养此犬、登广告找失主等费用800元。(4)姚某的5200元费用应由栗某承担。因为栗某作为此犬的管理人,虽对此犬采取了措施,但此犬脱缰绳欲逃走。故栗某有管理不严的过错,受害人姚某并没有什么过错,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本案的栗某作为此犬的管理人,应当向姚某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1
21、32条规定:“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而本案的5200元赔偿金并非栗某有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所以,孙某没有义务偿还这5200元赔偿金。102000年2月18日,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与某外贸公司(被告)签订了一份买卖棕榈油的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卖给原告海王牌棕榈油1.5万吨,总价款13000万元,交货时间为2000年3月10日以前,原告在收货后即付清全部货款;原告应于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被告定金3900万元;任何一方违约都要承担违约金,违约金比例为货款的4%;合同有效期自2000年2
22、月18日至同年6月。合同还对棕榈油的质量及技术标准、包装等作了约定。同年2月22日,该原告即按合同约定付给被告定金3900万元。与此同时,原告又与某食品公司订立了由原告供应海王牌棕榈油1.5万吨,总价款13650万元的合同,交货日期为同年3月15日。同年3月20日,被告因无货可供,向原告提出终止合同履行,退回全部定金。原告不同意,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否则就承担违约金并赔偿损失。同年3元25日,被告单方面宣告解除合同,并退还原告定金3900万元及其利息136.5万元。原告因被告不能交货而不能履行与其下家买方的买卖合同,造成可得利润损失650万元。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双倍返还定金,承担
23、4%的违约金520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650万元。问:原告、被告签订的买卖棕榈油的合同是否有效?运用所学原理说明理由。本案应当如何处理?答:(1)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有效。因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包括: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是;内容合法。本案原被告主体合格;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合法(2)本案涉及到定金和违约金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二者不能并用。如果选择定金的话:定金是3900元,总价款13000万元,因此,定金比例是30%。根据法律规定,定金最高不能超过总价款的20%。因此,本案超出的10%无效,应当作为预付款返还。20%的定金应当是2600万元。根据定金罚则:收受方违约要双倍返还定金:260025200万元。如果适用违约金的话:违约金是520万,是总价款的4%。而原告的损失是650万,因此,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原告的损失,还应赔偿650-520130万。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适用定金对原告合适。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