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驰工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共5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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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泰安恒驰工贸有限公司专心-专注-专业2014年7月编制 2014年7月第一次印刷目 录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健康与安全,实现公司所确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第三条术语定义(一)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二)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

2、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三)职业禁忌症:是指企业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害的疾病,及个人特殊生理和病理状态。(四)有害作业:是指在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健康的因素(包括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等)。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 设立职业健康领导小组,总经理全面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分管领导负责监护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职业健康管理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职业病防治组织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一)组织制定(修订)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

3、规程,并督促贯彻执行;(二)根据公司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三)制定公司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四)直接领导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建立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台帐和档案;(五)组织对公司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治法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六)定期检查公司和各部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七)定期听取各部门、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危害防治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八)对公司内发生职

4、业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九)对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第三章职责第五条 总经理职责具体包括:(一)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二)设置与公司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危害防治专业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三)每年向职工报告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四)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5、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五)组织建立、健全公司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六)督促、检查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保障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投入,并有效的实施;(七)组织建立并实施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预案;(八)及时、如实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并及时组织救援;(九)依法承担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全面责任;(十)每年底以报告的形式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公司本年度职业卫生管理情况及数据报表。第六条 分管领导职责具体包括:(一)严格遵守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标准等

6、,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二)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职业健康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重大隐患和问题,不断改善劳动作业环境,保证职业危害防治设施经费等投入的有效实施;(三)保证公司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的运行所需人力、物力;(四)及时、如实向市局、县局安全监管部门报告职业危害事故。第七条 安全生产监察办公室职责具体包括:(一)负责公司职业病预防、统计管理工作;(二)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定期每年与疾病防治控制中心取得联系,组

7、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四)组织对各生产地点的粉尘、噪声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对现场存在的不合格检测项目,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落实整改;(五)督促落实各部门劳动防防护用品的使用及防尘设施的使用。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察办公室主任职责具体包括:(一)负责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的就业(上岗)前体检和离岗时体检,对职业禁忌者提出处理意见;(二)负责退休退养职工的职业病管理工作;(三)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四)负责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

8、写明;(五)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六)建立、健全公司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第九条 技术部职责具体包括:(一)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职业健康生产技术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职业健康文明生产;(二)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第十条 装备制造部职责具体包括:(一)认真贯彻上级有关部门、公司制订的各项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做到安全生产“

9、五同时”,部门经理为本部门职业卫生防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二)每季必须参加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同时部署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卫生防护管理工作;(三)负责对本部门新职工和换岗职工的安全教育,经常组织员工学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对特殊工种必须要求坚持证上岗;(四)经常参加安全检查,督促职工穿戴劳保用品,做好文明生产,及时组织力量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五)发生伤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应保护好现场,查明事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并落到实处,同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六)积极向职工贯彻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的重要性,对职工安全防护进行现场落实、管理;(七)对生产设施、防护设

10、施维护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安全运行。第十一条 现场班组长职责具体包括:(一)认真执行和遵守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根据本班组作业人员的技术、体力、思想等情况合理安排工作,领导本班组职业健康安全防护作业;(二)认真执行职业健康安全交底,组织班组职业健康安全活动;有权拒绝违章指挥;(三)经常组织本班组工人认真学习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教育本班组人员遵章守纪和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四)经常检查本班组作业现场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五)对新工人(包括调换工种的工人)进行岗位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职

11、业健康安全知识教育,新工人未经考核合格不得上岗;(六)支持、接受安全员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提出的改进措施要及时组织贯彻落实;(七)领导并支持班组安全员开展日常工作,及时采纳安全员的正确意见,发动全班组职工共同搞好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八)发生工伤事故、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积极配合本工种工伤及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十二条 作业人员职责具体包括:(一)参加职业危害防治教育培训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二)正确使用、保管各种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三)不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部

12、门领导、主管部门报告;(四)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向部门领导报告。第十三条 公司职业健康管理部门为安全生产监察办公室,负有以下责任:(一)负责公司职业健康具体工作落实,查处相应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二)负责制定本公司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将职业健康各项工作分解落实到岗、到相关责任人员,并监督检查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落实情况;(三)负责制定职业危害防治各项规章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四)负责做好本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五)组织人员做好提供从业人员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工作;(六)组织人员落实好本公司职

13、业危害因素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工作;(七)负责职业健康其他相关工作督促。第十四条 专(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职责具体包括:(一)协助领导小组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二)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三)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四)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五)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

14、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七)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八)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第四章职业病危害种类第十五条 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确定本部门的职业危害为五大类:(一)生产性粉尘的危害:在工作现场中,材料的搬运使用、原材料的加工,均可产生大量的无机性粉尘,长期吸入这样的粉尘可发生矽肺病;(二)有机溶剂的危害:工作过程中常接触到多种有机溶剂,如接触到苯、甲苯、二甲苯等,这些有机溶剂的沸点低、极易挥发,在使用过程中挥发到空中的浓度可达到很高,极易发生机型中毒和中毒死亡事故;(三)焊接作业产生的金属烟味危害:在焊接作业时可产生多种有害烟雾物质,

15、如电气焊时使用锰焊条,除可以产生锰尘外,还可以产生锰烟、氟化物、臭氧及一氧化碳,长期吸入可导致电气工人尘肺及慢性中毒;(四)生产性噪声和局部震动危害:工作中使用的机械工具如钻孔机、砂轮切割机及一些动力机械都可以产生较强的噪声和局部的震动,长期接触噪声可损害职工的听力,严重时可造成噪声性耳聋,长期接触震动能损害收的功能,严重时可导致局部震动病;(五)高温作业危害:长期的高温作业可引起人体水电解质紊乱,损害中枢神经系统,可造成人体虚脱,昏迷甚至休克,易造成意外事故。第五章防治方针第十六条 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各部门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

16、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第六章措施第十七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的作业场所应采取下列防护措施:(一)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的具体情况识别、确定本部门的职业病危害种类,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二)在确定的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警示标志;(三)工作现场在进行原材料运输、加工等生产工艺中,有大量粉尘作业时,应配备行之有效的降尘设施和设备;(四)在受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作业时,若如通风不良要采取通风措施,配备行之有效的通风设备,进行通风;(五)对从事高危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工作时间应严格加以控制,并有针对性的急救措施。第十八条 在存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工作场所作

17、业的作业人员应采取个人防护措施:(一)加强对作业人员的职业病危害教育,提高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了解其危害,选择正确职业病防治的方法;(二)接触粉尘作业的工作业人员,在工作中应尽量降低粉尘的浓度,在工作中采取相对措施降低扬尘,并正确佩戴防尘口罩;(三)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员工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工作,工作前要检查作业场所的通风是否畅通,作业人员在施工作业中要正确佩戴防毒口罩;(四)电气焊作业操作人员在工作中应注意作业环境或设置局部排烟设备,使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浓度控制在国家卫生标准之下,在难以改善通风条件的作业环境中操作时,必须佩戴有效的防毒面具或防毒口罩;(五)进行噪声较大的施工作业时

18、,工作人员要正确佩戴防护耳罩、耳塞,并减少噪声作业的时间;(六)长期从事高温作业的工作人员应减少工作时间,注意休息,保证充足的饮用水,并佩带好防护用品;(七)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部门应将检查结果告知本人,并将体检报告存入档案。第十九条 为预防职业病危害公司应采取职业安全检查措施:(一)公司除进行的经常检查外,每年还定期组织其他部门进行综合检查,检查包括普遍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检查可以结合进行;(二)开展职业安全检查,要有明确的检查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以达到检查效果;(三)安全生产检查应当始终贯彻领导与员工相结合的原则,依靠群众,边检查,

19、边改进,并且及时地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有些限于物质技术条件当时不能整改解决的问题,应制定出整改计划。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切实保护单位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2158)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适用于公司所有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第三条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对作业现场职业危害因素分析、控制和预防措施的制定,负责设计警示牌制作和相关制定、规范的编制;第四条 行政部门负责员工入职、岗位变更的告知和合同补充修订等;第五条

20、 生产部门负责日常教育及现场告知设施、牌匾的维护。第三章 内容及要求第六条 公司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第七条 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第八条 公司应该组织员工进行岗前、岗中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告知存

21、在的职业病危害,宣传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学习公司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治知识,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演练等。第九条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通讯报警装置、警示语句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第十条 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第十一条

22、 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的原材料或产品包装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第十二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公布于作业场所,书面告知应该发到每位员工。公告内容应准确、完整、字迹清晰、及时更新。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第十三条 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单位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第十四条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持警示标识牌整洁、清晰,至少每半年检查一年,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23、。第十五条 各部门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2158)的要求,对本部门的职业病危害进行辨识,并结合实际情况将所需的警示标识报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第十六条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根据各车间部门申报情况,审查核实后,向生产厂家采购合格规范的警示标识等,确保警示与告知制度的落实。第十七条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第十八条 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单位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十九条 所有警示与告知的资料或照片必须归档保存。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制度

24、自颁发之日起实施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职业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本制度所指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第二章 申报办法第五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应包含以下几项:(一)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分布情况及接触人数;(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25、的其他文件、资料。第六条 公司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公司应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第八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后,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第九条 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进行申报。第十条 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

26、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进行申报;第十一条 施工工艺发生变更或新产品投产,各部门应及时向公司安全生产监察办公室申报其工艺流程和技术,并提供使用相关原材料及化学成分。发生危害源泄露或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负责部门要在24小时内报公司安全生产监察办公室,若险情或事故严重的应在1小时内上报部门领导和公司安全生产监察办公室,并在最短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全生产监察办公室汇报情况。第十二条 按要求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以备上级部门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格式填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第三章 附则第十四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职业

27、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提高公司职工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3号)等规定制定。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从事直接接触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岗位工种的新入厂职工,以及从事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的专(兼)安全员。第四条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察办公室会同技术部对职工进行上岗前

28、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宣传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预防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察办公室根据法律规范的要求、企业实际情况、岗位需要,有针对性的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实施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同时,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第三章宣传形式第七条 公司可以利用公示栏、横幅、标识牌、宣传册、专题培训会等形式定期开展职业健康知识宣传。第八条 各部门要利用班前(班后)会、现场岗位职业危害讲解以及职业危害标识、标识牌、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健康知识宣

29、传。第四章培训要求及范围第九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参与安监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持证上岗。并根据证件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第十条 入厂新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凡入厂新职工、新调入人员、新分配的大中专学生、来厂实习人员,由综合服务部通知安全生产监察办公室,由安全生产监察办公室组织进行厂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或实习,考试成绩归档存查。人员所在部门组织车间级、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第十一条 厂级教育培训由安全生产监察办公室负责组织进行培训,教育内容:(一)关于职业健康的方针、政策、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

30、生监督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二)企业安全生产奋斗目标、管理组织、实施措施及生产工艺基本情况;(三)综合安全知识,企业主要危险区域和典型事故分析及防范措施;(四)企业的各种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五)消防安全教育,包括企业防火方针,重点防火部位,灭火器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火灾应急预案;(六)企业典型事故案例和教训,抢险、救灾、救人常识以及工伤事故报告程序等。第十二条 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兼职安全员负责组织进行培训,教育内容:(一)本车间安全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二)本车间的安全技术规程、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安全制度与规定;(三)本车间的主要职业危

31、害因素和典型事故的经验教训以及防范措施;(四)介绍消防安全知识,包括防火方针,车间易燃易爆品分布情况,重点防火部位及防火的特殊需要,消防用品放置地点,灭火器性能和使用方法,车间消防组织情况,火灾应急预案等消防知识;第十三条 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或指定专人负责进行培训,教育内容:(一)本班组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二)本班组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急防范措施;(三)本班组岗位劳动保护用品佩戴、使用规定;(四)本班组主要设备性能及安全规程以及主要生产环节的危害防范注意事项;(五)本班组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规定;(六)本班组易燃易爆品分布情况,重点防火部位及防火的特殊需要,消防用品

32、放置地点,灭火器性能和使用方法,火灾应急预案等消防知识。第十四条 凡调换新岗位人员和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要重新进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一)安全生产监察办公室负责组织进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内容按“入厂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要求执行;(二)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技术培训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三)告知岗位人员,新设备、新设备存在的危害因素以及防范措施。第十五条 每年对基层部门负责人、班组长、专(兼)职安全员进行一次安全管理和职业健康知识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存档。要求必须有签到表、试卷。第十六条

33、为了不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防治职业危害意识,增强安全责任感。每年必须对在岗人员进行不少于二十小时的安全教育培训,要有计划、签到表、试卷。第十七条 一般“三违”人员由车间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天;严重“三违”人员由安全环保处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并将“三违”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存档。第十八条 培训要按照定期教育与不定期教育相结合的方式,采用专家授课、现场教育、观看安全教育片,外出培训等形式开展。第十九条 培训时间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员工培训教育档案资料:(一)三级安全教育卡;(二)员工的安全教育试卷;(三)相关培训证书的复印件;(

34、四)其他有关资料。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避免和减少职业卫生事故的发生,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第二章 内容与要求第三条 各部门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第四条 防护设施、设备必须是符合相应标准的合格产品,生产、安装及检测单位具备相应资质。第五条 建立防护设

35、施、设备档案、台账和检修、检测计划,定期进行防护设施使用和维护保养知识培训,岗位员工能正确使用和维护。第六条 防护设施专人管理,确定日常检点和定期检测。维修人员定期对在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做好日常维修保养记录。每月进行一次以上针对防护设施的专题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第七条 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检修的有关规定,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结束后,做好现场的清理,并经检查确认合格,双方签字后方可使用。第八条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得到许可,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第九条 防护设施出现故障

36、后,必须立即报告,检修按照管理程序要求进行。第三章 附则第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职工的健康、提高劳动效率,合理供应、使用和管理防护用品,根据公司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第二章 防护用品发放第三条 防护用品的发放是预防生产过程中发生直接伤害的一种辅助措施。是根据劳动条件发给个人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防护品,不是发给个人的生活福利用品,职工应当爱护,节约使用。第四条 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而穿(佩)戴的个人防护用品,包括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鞋、安全帽、安全带、面罩和护目镜、防

37、酸碱用品、各类呼吸器等。第五条 特种防护用品的采购,必须选择有安全防护用品生产资格的厂家进行采购,以保证其护品质量与防护性能。第七条 安全管理人员根据国家、上级有关劳动保护用品相关规定和企业实际使用情况制定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第八条 各部门及时向安全管理部门提供职工工种变更名单,然后经营管理部再根据安全管理部门提供的变更明细及时合理发放防护用品。第九条 岗位人员必须正确使用配备的防护用品。对需要回收的防护用品旧品,企业必须严格、妥善收存。第十条 个人防护用品必须由本人亲自按时间领用,不得托人代领或过多延迟领用时间。第十一条 防护用品发出后,发放人员要做好记录。第十二条 发放记录必须认真严格,妥善

38、保管,记录内容要齐全,真实。有姓名、领用品、数量、时间等。第十三条 个人防护用品在达到使用期限后归个人支配,不属于个人的防护用品或可再利用的个人防护用品,在达到使用期限后,由企业统一收集报废或翻新处理。第三章 防护用品管理第十四条 新进厂职工必须先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安全考试合格后,按规定领用防护用品。第十五条 职工因岗位变动,防护用品,台帐也作相应调整,原工种防护用品原则上要使用到期方能调换。第十六条 必须建立防护器具和用品领用登记台帐,并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发放标准。第十七条 各种防护器具都应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第十八条 公司指

39、定专人对个人防护用品的维护进行检查指导,保证个人防护用品完好有效,起到防护作用。第十九条 职工之间开展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知识培训,让所有使用它的工人都知道怎样保存、定期清洗和维护、出了问题应由谁负责。第二十条 为清洗提供物质支持,例如提供好的冲洗、清洗设施。第二十一条 为职工提供防护用品的更换附件,使职工在必要时随时更换。第二十二条 防护用品因损伤、经测试防护功能失效或超过有效期时,应及时从作业现场清理出来,并由专人监督销毁。第二十三条 对销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品种、数量、来源、销毁原因等情况要进行详细记录,经办人员和监督人员签字后存档。第二十四条 报废、待销毁的劳动保护用品要单独存放,标识清

40、晰。(四)严禁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外流,避免因误用而引发事故。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明确本公司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第二章 管理规定第三条 公司安全生产监察办公室负责本公司职业病危害检测及评价管理,制定检测及评价计划,建立本公司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并具体负责联系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第四条 每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第五条 公司安全生产监

41、察办公室应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需要提供本单位的基本信息、职业病危害基本情况、往年检测、评价资料等,并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检测合同。第六条 公司安全生产监察办公室接到检测报告后,应在三日内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将检测报告结果在公司内公布。第七条 检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卫生标准时的应及时处理,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超过国家标准,及时协调公司生产部门查找原因,限期治理,联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重新检测。第八条 公司安全生产监察办公室负责落实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并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存入本公司职业卫生档案。第三章 附则第九条 本制

42、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第三条 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建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预算。第四条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

43、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职业病危害较重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第二章 工作程序第五条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编写职业卫生专篇,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第六条 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第七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动工建设。第八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

44、设计专篇。第九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第十条 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机构承担。第十一条 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

45、作结束后,各职能部门认真整理资料并归档。第三章 附则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履行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应于公司所有岗位及人员。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察办公室负责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和档案的设计和管理。第四条 综合服务部负责从业人员的入职、岗中和离岗的体检,协助完善健康档案。第五条 经营管理部负责职业健康体检的费用落实工作。第三章 管理办法第六条 根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业人员到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第七条 职业健康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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