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与处理(共1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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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与处理 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与处理 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情况较为复杂,但是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又是审理该类案件的首先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因此在审理该类案件时,正确认定赔偿责任主体对正确处理该类案件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在司法实践中因为机动车驾驶人与其驾驶的机动车所有人有可能是同一人,也有可能不是同一人,而且在不是同一人时,又有多种不同的情形,如出租、被盗被抢等。在不同情形下,如果机动车在运行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时,如何确定赔偿责任主体应根据“二元说”

2、的基本原理进行分析做出认定。 (一)、认定赔偿主体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二)、赔偿责任主体常见的几种情形 1、车辆所有人自主驾驶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事故责任主体与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是同一的,即由车辆所有人(也是驾驶人)独自承担所应负的赔偿责任。 2、受雇人员驾驶的情形。在

3、这种情形下,驾驶人员是事故责任主体,但是赔偿责任主体并不一定是驾驶人员,对这种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责任。雇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就是说当雇员在交通事故中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雇主就是唯一的赔偿责任主体。只有当雇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然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雇员追偿。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中却只规定了一种情形,即不分雇员有无故意或重大过失,都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并没有向雇员追偿的规定。但是假如雇员在驾驶活动中确有故意和重

4、大过失的情况,当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仍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后半部分的规定向雇员追偿。在这里就有一个判断雇员有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问题,一般情况下不是故意,若真是故意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后果严重的就构成犯罪了,应追究的是刑事责任并附带民事责任。当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定为犯罪,但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那么什么是重大过失呢?我认为最具体的易操作的依据就是:第一,在事故中应承担的事故责任应为全部或主要责任,一般的次要责任不认定为重大过失。第二,造成他人的损害后果应当是严重的。另外醉酒驾驶等严重违反交通法规行为的也可构成重大过失。 3、擅自驾驶他人车

5、辆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如何确定赔偿责任主体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根据“二元说”的原理,若驾驶人是车辆所有人的雇佣司机或单位的工作人员,未经指派驾驶车辆发生事故造成他人损害时,虽然不是执行雇佣活动或职务活动,但从其表现形式上看,属于履行雇佣或职务活动,这时应由雇主或单位对其管理不善承担责任,即可认定雇主或单位为赔偿责任主体。至于赔偿后是否追偿,可根据其规定及当事人的意思处理。若驾驶人是与车辆所有人无任何隶属关系的人擅自驾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驾驶人作为赔偿责任主体,当然若车辆所有人尽到了应有的管理义务,在管理上没有瑕疵的话,车辆所有人可不承担责任;若车辆所有人没有尽到应

6、有的管理义务,在管理上有瑕疵的话,车辆所有人就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种情况也适用于车辆保管人。 4、车辆被盗被抢后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由事故责任人作为赔偿责任主体,车辆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这类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了以上确定的意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也规定了,由盗抢人承担赔偿责任,而车辆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5、车辆属于分期付款购买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由买方作为赔偿责任主体,卖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这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

7、辆所有权的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中,明确了以上确定的意见。 6、车辆以买卖方式转让并交付车辆,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应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出卖人不承担责任。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之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复函有明确的答复,即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这里涉及民法上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问题,机动车以交付为所有权转移,机动车已交付所有权即转移,办理过户手续不是所有权转移的依据,他只是一种行政上的管理行为,违反后则应承担行政责任,

8、而不是民事责任。 7、车辆租用、借用情形。这种情形以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在出借的情形下,一般无偿出借的,车辆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车辆所有人在出借时有过错(如明知借用人无驾驶资格等),则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出租时的情形,因出租后出租人能获得一定的利益,因此应根据各自过错的大小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对以上情形有了明确的规定。 8、车辆挂靠下的情形。在此情形下,首先应由实际车主为赔偿责任主体,若被挂靠单位收取了管理费,就应根据其获利的大小承担赔偿责任;若被挂靠单位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属于无偿的挂靠,

9、则被挂靠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民一他字第23号复函中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9、车辆在送交修理或保管期间的情形。在此情形下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无论是试车还是擅自驾驶的都应由修理人或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10、车辆被质押的情形。在此情形下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是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11、以买卖方式转让拼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情形。在此情形下以前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是当出卖人存在明显过错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买受人作为车辆的运行、支配、控制和受益者,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为拼装车和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是明令不让买卖的,因此一般的出卖人都有过

10、错,但是双方承担的责任,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以前双方只能按各自过错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其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在这种情形下,由双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2、套牌车辆的情形。在此情形下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赔偿责任主体的问题,一般是在已登记车辆所有人不知道有套牌车时,他无任何过错,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而由套牌人承担赔偿责任。当车辆所有人知道或允许套牌的情况下,除套牌人承担赔偿责任外,车辆所有人也应根据其过错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3、车辆在发包后承包期间的情形。在此情形下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赔偿主体的问题,一般情况是确定发包方与承包方按

11、过错的大小,共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4、无偿同乘的情形。在此情形下法律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赔偿责任主体的问题,原则上应由承运人承担有限的赔偿责任。当然无论乘车人是什么情形下搭乘车的,虽然驾驶人未获任何利益,但却负有了安全注意义务,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他只有义务而无权利,而同乘者却只有权利而无义务这种不公平的情况,从公平原则出发,其赔偿责任应减轻为宜。 15、还有一种特殊情形,即事故责任人已死亡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其遗产继承人不放弃继承的,只在所继承的遗产额度内,由实际继承遗产的继承人承担赔偿责任。继承人放弃继承或丧失继承的,因无可供继承的遗产,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还有多种情形,不可

12、能全部列出来,但都可以“二元说”的理论分析认定即可。 (三)、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的主体地位 1、根据规定,机动车都应该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因此投保了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受害人有权直接请求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直接列保险公司为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中都规定了受害人直接请求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由其他赔偿责任主体赔偿。 2、虽然法律规定机动车必须投保机动车交强险,但是仍有不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当该车

13、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若只有这一辆车,则只能由其承担赔偿责任。对需要支付抢救费、丧葬费用的,由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责任人追偿。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涉及两辆车,且只有一辆车投保了交强险,另一辆未投保交强险的情况时,有两种处理意见;第一,根据中国保险协会规定,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按投保了交强险的对待,另一车的承保保险公司承担一半的交强险的赔偿额,另一半由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责任人自己赔偿。第二,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另一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责任人在保险公司的交强险赔偿后,不足部分按确定的赔偿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我个人同意第二种

14、意见,其理由是,因为保险协会的规定既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因此法院不能以此为依据确定赔偿责任,又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了,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时,需支付抢救费、丧葬费用的,先由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并没有说未投保的也按投保的对待,因此不能将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按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对待,另一方面,因为投保交强险的目的在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受害者,使得受害人能得到相应的赔偿。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为保护非机动车或行人,广东就规定了先让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按投保交强险的最低赔偿限额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再按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仅限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或行人之

15、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若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则不采用这一规定。因为假设未投保的车辆所有人无能力赔偿,你让他按投保交强险的对待,另一辆车在交强险范围内只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另一半让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所有人赔偿,而他又无能力赔偿,受害人就会得不到赔偿而受到损失。因此为减少受害人的损失,先让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车辆的交强险限额内足额赔偿后,不足部分,再按确定的赔偿比例由双方进行赔偿。至于不投保交强险的违法行为,可受行政机关的处理。 3、受害人可否将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列为被告,直接向其请求赔偿损失。新保险法实施后,订立保险合同的情况下肯定是可以的。新保险法实施前订立的保险合同,新保险法实施

16、后审理案件时,可否直接列保险公司为被告呢?这就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处理。以前保定中院不让判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里赔偿,是根据旧保险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执行的,这也有道理。早先直接判保险公司在商业险中赔偿,其理由就是在一次诉讼中解决赔偿问题,节省诉讼资源,方便当事人,从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出发也是可以的。 4、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逃逸的情况,保险公司赔不赔?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应由保险公司从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按免责处理。 5、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中免除赔偿责任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17、有规定,即道路交通事故损失(包括人身和财产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只有这一种情况免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了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1)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

18、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损失等其他各种损失;(4)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因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我们不能引用,但他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不相矛盾的,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原理适用。 二、确定赔偿主体的具体操作 第一个问题了解了赔偿责任主体种类的几种情形,那么具体到一个案件,如何审查原告起诉的被告是否适格及有无遗漏呢?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去了解。 1、根据交警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若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负一定的责任,则可确定车辆驾驶人这一被告。若

19、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无责任,则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当事故是机动车之间发生时,无责任方可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时可不列为被告,若已列上了,判决可判不承担责任。二是若受害方是非机动车或行人,则机动车即使无责任,也应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这时可列司机为被告。另外从事故认定书中还可了解事故车的牌照及其他信息。 2、通过审查车辆行使证或从车辆信息资料中,可确定该车辆的所有人是谁,即登记车主是谁,从而确定登记车主为被告。 3、通过调取的案卷,从案卷材料如对司机的询问笔录等中,可知登记车主与实际车主是否为同一人,若不是同一人,实际车主是谁,从而确定实际车主为被告。 4、通过对实际车主及司机的询问材料,可确定

20、实际车主与登记车主之间的关系,如挂靠、买卖后未过户、分期付款形式购买等情况,还可确定司机与实际车主是否为同一人,若不是同一人是否为雇佣、借用、出租、被盗抢、为单位执行职务、帮工代驾等不同情况,为以后确定赔偿责任,如是承担连带责任,还是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等奠定基础。 5、通过对实际车主的询问或看保险单,可确定该车是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以及险种和保险期限,保险人是哪家保险公司,从而确定是否列保险公司为被告,列那家保险公司为被告。 6、通过对实际车主的询问,可知是否有合伙的问题,若有合伙关系,还应将其他合伙人列为共同被告,以便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需要询问司机、登记车主、实际车主的其

21、他问题。 三、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后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比,对伤残和死亡的赔偿项目中,没有了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项目,同时其他赔偿项目也没有了具体赔偿标准了。怎么办,我认为在新司法解释出台之前,仍可适用与侵权法不相冲突的旧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出台后再按新司法解释执行。 2、涉及多个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的计算,应将各自的数额按正确的方法分别计算清楚,防止当事人之间以后为此闹矛盾。 3、涉及受害人多级伤残的,因为在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中有多级伤残赔偿金的计算公式,因此应严格按公式计算,不能按就高不就低及两个低一级的可顶一个高一级等方

22、法处理。 4、在审理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赔偿的案件时,应审查交强险的赔偿限额的变化情况。因为2008年2月1日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投保交强险时限额为60000元,因此应按60000元执行。2008年2月1日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尽管投保交强险时限额为60000元,但根据保监会的规定,赔偿限额从2008年2月1日起,自然变为元,因此应按元执行。 7、交强险分三部分限额,即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元,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保险公司只在其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时应分别在不同的项目中赔偿,不应按总数赔偿。若受害人有多人时,应分别在三个项目中按各自所占的比例进行赔偿。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有责任,不分责任大小赔偿数额相同。当然若承保车辆无责任时,应按无责任赔偿限额进行赔偿,即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8、对二人以上承担责任时,各自承担什么责任,是承担连带责任还是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特别是连带责任必须由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确定才能承担连带责任,否则不能承担连带责任。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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