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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科室医疗纠纷防范措施及处理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我院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第一条 儿科科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院的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规范及常规,避免发生医疗事故。第二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为医疗事故的医患纠纷时,应当按本措施的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第三条 本措施由科主任负责监督实施。第二章 科室医疗纠纷处理的设置及其职责。第五条 科室设置医疗纠纷处理负责人,负责人为汤春梦、章慧。第六条 医疗纠纷处理负责人的职责:接待患者的投诉,向患者提供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处理程序等咨询服务,及时调解医疗纠纷;对发生的医疗事故
2、或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并向医务科、主管院长汇报;发生的医疗事故或违反条例规定的责任人提出相应的处罚意见;患者知情权的告知 告知原则第七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如实告知患者。涉及的内容需要患者签字的,患者应当签署病员告知委托书。第八条 医务人员应当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对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告知应当力求全面而准确,避免因严重告知不当而导致医疗纠纷。被告知对象第九条 对入院病人和门诊病人,应当直接告知患者的监护人,并作详细记录。第十条 对于必须紧急采取高风险的抢救性医疗措施的患者,患者本人无法进行意思表示或为未成年人,且无亲属或与亲属无法联系的,医
3、院在进行抢救措施的同时应当请示主管的卫生行政部门。第十一条 经授权的被告知对象可以是多人,但应当约定第一监护人的签字均有法律效力。 告知方式第十二条 告知方式有口头告知、书面告知和见证告知三种。第十三条 口头告知适用于医院诊疗程序等一般性情况的告知。第十四条 书面告知包括门诊告示、急诊告示、留观须知、住院须知、病历记录等医院单方面出据的书面告知内容及有监护人签字的各种医疗法律文书。对医疗诊治措施及其风险以书面告知为主。第十五条 见证告知是指第三人在场见证的告知方式,当医院有告知义务但监护人拒绝在书面告知文书上签字的情况出现时可以适用。病情告知第十六条 医务人员在诊治过程中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如实告
4、知监护人。第十七条 对于患者不知情的恶性肿瘤等严重病情的告知,医务人员应当采取合适的告知方式,以避免对监护人产生不利后果。第十八条 患者或监护人对告知过程中的医疗疑问及咨询,医务人员应当给予及时解答,解答过程应当耐心细致,态度友善,医务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回答问题或对患者及其亲属态度粗暴。第十九条 医务人员应当将重要病情的告知情况在病历中作记录;危重病情的告知必须有被告知对象的监护人签字。非手术诊治措施的风险告知第二十条 非手术诊治措施是指对人体组织器官无直接器械创伤为主的各种诊疗措施,包括药物治疗及各种物理治疗等。第二十一条 药物不良反应的告知。 对可能引起严重不良反应的药物,医务人员应当
5、履行告知义务,并在门急诊病历或住院志中作记载。 对于药典规定要做皮肤过敏试验的药物,医务人员应当详细询问患者的药物过敏史,并在病历中做记录。 患者门急诊或出院配药,药房对所配药物必须附药物说明书,禁止给患者配无包装及无药物说明书的药物。 其它情况。第二十二条 下列物理诊治措施应当预先对患者进行告知:可能引起不良后果的各种物理牵引措施;可能引起不良后果的各种物理手法推拿按摩措施;其它可能引起不良后果的各种物理诊治措施。第二十三条 对费用昂贵的自费的治疗措施、药物及医疗用品等应当告知患者监护人。第二十四条 应当根据需要制定非手术诊治的医疗措施及风险告知书,在获得被告知对象的监护人同意并签字确认后采
6、取诊治措施。 诊疗过程中医疗事故的预防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医务人员的值班及交接班制度; 严格执行值班及交接班制度,严禁值班人员脱岗。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疾病会诊制度、复杂疑难及死亡病例讨论制度;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遇到非本科室疾病或复杂疑难病例时,应当及时请相关科室会诊或举行复杂疑难病例讨论会;会诊及复杂疑难病例讨论应当及时,不得延误患者的诊疗时机。第二十七条 对患者实施的诊疗护理措施应当符合权威的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的原则; 当对诊疗措施存在分歧时,主管医师应当及时请示上级医师或组织讨论。第二十八条 对患者实施的重要诊疗措施,主管医师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或临床经验; 严禁在医院实习的医护人员在无
7、上级医师或护师(士)指导的情况下单独为患者采取诊疗及护理措施。第二十九条 科室必须使用医院统一供应的药物和医疗用品用具;严禁医务人员擅自使用非医院供应的药物和医疗用品用具;对于必须使用但医院没有的药物和医疗用品用具,医务人员应当请示科主任,由科主任负责处理。第三十条 病历书写。 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病历书写规范如实书写病历; 严禁用涂改液、刮刀等用品涂改病历;严禁伪造病历;严禁销毁病历; 病历中涉及诊疗措施、不良反应的描述、医疗风险告知等客观事实部分出现笔误的,应当及时重新书写;不能重新书写的,应当在保持笔误部分字迹清晰的情况下加盖更正印记并作更正说明; 病历中涉及病情分析、会诊意见、讨论意见等主观意见部分出现错误,上级医师可以在病历上直接作错误更正;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