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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印度宪法语言规定(1949年11月26日制宪,1996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在印度领域、或其中某地域居住之公民,应有权保留其固有之语言、文学或文化。第二项不得因公民之宗教、种族、种性、语言或其他类似理由,拒绝其于国家所设立、或受国家补助之教育机构内求学的权利。第三十条第一项因宗教或语言而形成之少数族群,应有设立教育机构,以及加以管理的权利。第一项A国家制定法律强制征收少数族群依前项所设置及管理之教育机构的财产时,应确保其金额不致限制或剥夺该项保证之权利。第二项国家于补助教育机构时,不得对因为宗教或语言而形成之少数族群,而予以管理上之差别待遇。 第一百二十条第一项不论
2、第十七章之规定,于第三百四十八条限制之范围内,国会之事务,用印度语(Hindi)或英语处理。惟参议院议长、众议院议长或其代理人,有权准许那些无法以印度语或英语来适当表意之议员使用母语表达。第二项除国会另以法律规定外,自本宪法施行之日起十五年后,前项所规定之印度语或英语中的或英语应予删除。 第二百一十条 第一项州立法机关之事务,在第三百四十八条之限制范围内,以州之官方语言、该地方语、印度语或英语处理之,不受第十七章规定之限制。但立法议会议长、立法参议会议长或其代理人,有权准许那些不能以本条规定之语言来适当表意之议员使用其母语。第二项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州立法机关应自本宪法施行之日起十五年后,将前项
3、印度语或英语中之或英语删除。惟对喜玛契尔普拉弟席、曼尼普、美卡拉亚及德里普拉等州之州立法机关,本项所规定之十五年应修改为二十五年。 第三百四十三条 第一项联邦之官方语言为使用德梵那卡瑞字(Devanagari)之印度语。联邦公务所使用之数字型式应为印度数字之国际型式。第二项本宪法实行起十五年内,本宪法施行前所使用之英语,得为联邦一切官方目的而继续使用,不受前项规定之限制。惟总统在该十五年期间内,在考虑到行政需要时,得以命令准许在英语之外使用印度语,及在印度数字之国际型式外使用德梵那卡瑞型式之数字。第八项经十五年后,国会得不顾本条之规定而以法律规定,使用(一)英语或(二)德梵那卡瑞型式之数字。
4、第三百四十四条 第一项总统于本宪法施行后五年和十年时,得以命令设置委员会。委员会以主任委员一人,及总统所指定之基于第八附则所规定之不同语言团体代表共同组成。该命令并应规定该委员会应遵守之程序。第二项委员会有对总统就下列事项提出建议之责任:第一款在联邦行政体系内使用印度语的情形第二款在联邦的部份或全部行政体系内限制英语使用的情形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所规定使用的语言;第四款联邦有特别目的而规定使用的数字型式;第五款其他由总统交付委员会讨论之事项,譬如关于联邦之官方语言,联邦与州、或州与州间通信之语言及其使用等。 第三项委员会依第二项之规定提出建议时,应对印度产业、文化和科学的进步,及非印度语使用地
5、区公务之利益与其正当性予以充分考量。 第三百四十五条州立法机关,除第三百四十六条及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之情形外,得制订法律,以该州所使用之一种或以上语言或印度语,在所有或部分的官方场合中使用。惟在州立法机关,未以法律另设规定以前,本宪法施行前州内所使用之英语,仍得继续使用。 第三百四十六条某语言欲成为联邦之官方语言时之先决条件为该语言需为州与州或州与联邦间之沟通语言。州与州之间,只要双方同意以印度语为行政沟通语言,即可采用印度语。 第三百四十七条在基于州之多数人口希望以其所使用之语言在该州获得公认时,总统得应其要求,承认该语言为该州之全部或部分使用之语言。 第三百四十八条 第一项除国会另以法律规
6、定外,下列文件得使用英语,不受本篇前列各条规定影响: 第一款最高法院及高等法院中之一切诉讼或审理程序;第二款下列官方文件:甲、国会两议院、州立法机关之议会或两议会所提出之法案或修正案;乙、国会或州立法机关决议通过之法案,及总统或州长所公布的命令;丙、于本宪法、国会、或州立法机关所制订之法律,而发布之一切命令、规则、规程及细则。 第二项在总统事前同意下,州长不受第一项第依款规定之影响,得许可以印度语或该州其他行政语言,为该州主要所在地高等法院之各项程序所使用的语言。惟本项规定不适用于该高等法院之裁判、判决或命令。第三项州立法机关未依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而在州立法机关所提出之法案、州立法机关所决议
7、通过之制订法、州长所公布之命令,或前项第二款第三目所规定之命令、规则、规程或细则等处使用英语以外之语言时,在州长依职权发表英文翻译本后,各原文得视为正本。 第三百四十九条于本宪法施行后十五年间,为达到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之目的,所使用语言之法案或其修正案,非经总统事前许可,不得于国会之两议院提出。总统非依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所组织之委员会的建议加以考量后,对于法案之提出或修正案之提议,不得予以许可。 第三百五十条人民对于联邦或州之官吏或机关提出陈情时,得以联邦或州内之任一种语言行之。 第三百五十条之一各州及州内各地方机关,应努力为少数语言族群之儿童提供以母语受教之教育措施;总统在考量其必要性和适当性后,得指令各州确实遵守此一条项。 第三百五十条之二 第一项总统得为少数语言族群设置特别官员。第二项特别官员负责监督本宪法对少数语言族群提供的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形,并在总统指定期间向总统提出监督报告;总统并应对国会两院提出所有相关报告,并移交给有关的州政府。 第三百五十一条联邦之任务,应在促进印度语之普及,使之发展为表现印度文化各种要素之工具,并在不损害其优点、形式、样态及表现之下,和希都斯坦尼语 (Hindustani) 及其他第八附则所规定之其他印度语同化,并于必要或希望时,先由梵语 (Sanskrit)、次由其他语言,撷取语汇以丰富其内容。 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