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共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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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济南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方式,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相关工作。第三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联合验收的统一组织和协调工作,建立和完善联合验收工作机制,保证联合验收工作规范、高效、有序进行。 第四条 市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市环保局、市市政公用局、市城管局、市人防办、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园林局、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气象局、市住房保

2、障管理局、市国家安全局、供电公司等部门(单位),依照法定职责,配合做好联合验收工作。第五条 联合验收工作遵循“一口受理、分发相关、联合勘验、限时办结”的原则。第六条 联合验收分为先期验收和综合验收两部分组织实施。第二章 先期验收第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可向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联合验收窗口(总受理窗口)提出建设项目竣工先期验收申请。第八条 先期验收的部门和内容:(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市规划局)(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市公安消防支队)(三)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市人防办)(四)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市城乡建设委)第九条 申请人应持申报材料,向联合验收窗口(总受理窗口)提出申请。需要提交的

3、申报材料见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也可以登录进行查询、下载。第十条 先期验收时限为15个工作日。第十一条 联合验收窗口接到申请人提出的先期验收申请后,应立即进行审查。经审查,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以受理,录入相关信息,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当日内,将申报材料移交各先期验收部门。经审查,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的,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十二条 申请人按照补正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材料补正,并在规定时间内,向联合验收窗口提交补正材料。联合验收窗口工作人员收到补正材料后进行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当日内,将申报材料移交先期验收部门进行审查

4、。申请人逾期未提交补正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申请人要求再行受理的,应重新提出申请。第十三条 联合验收窗口应自正式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先期验收部门进行联合现场踏勘。第十四条 先期验收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出具验收意见。经验收合格的,先期验收部门出具验收文件,由联合验收窗口汇总后,统一送达申请人。第十五条 先期验收中需要申请人进行整改的,由先期验收部门出具整改意见通知书。整改意见通知书必须在市审批中心内网中打印,由联合验收窗口汇总后,统一送达申请人。第十六条 申请人必须按照整改意见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向联合验收窗口提交证明整改完毕的材料及书面说明。申请人逾期未提交整改材

5、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申请人要求再行审查的,应重新提出申请。第十七条 联合验收窗口工作人员收到整改材料后,即时分发先期验收部门。经再次验收合格的,先期验收部门出具验收文件、证书,由联合验收窗口统一送达申请人。经再次验收不合格的,由不予批准的先期验收部门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联合验收窗口汇总后,统一送达申请人。第三章 综合验收第十八条 先期验收全部结束后,申请人可向联合验收窗口(总受理窗口)提出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申请。分期开发的项目,可分期综合验收。项目分期的规模标准,应在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合同书中约定。第十九条 综合验收的内容:(一)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地产开发项目

6、综合验收备案(市城乡建设委)(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节水设施、中水设施、排水设施验收,供水、供气、供热设施验收(市市政公用局)(三)建设工程附属绿化设施验收(市园林局)(四)防雷装置验收(市气象局)(五)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市水利局)(六)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市环保局)(七)房地产项目前期物业管理验收和物业质量保修金交存(市住房保障管理局)(八)工业生产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含矿山建设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竣工验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竣工验收由市卫生局实施)(市安监局)(九)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市国家安全

7、局)(十)房地产项目环卫设施验收(市城管局)(十一)电气工程竣工验收(市供电公司)第二十条 申请人应持申报材料,向联合验收窗口(总受理窗口)提出申请。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见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也可以登录进行查询、下载。第二十一条 综合验收时限为10个工作日。第二十二条 联合验收窗口接到申请人提出的综合验收申请后,应立即进行审查。经审查,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以受理,录入相关信息,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当日内,将申报材料移交各验收部门。经审查,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的,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按照补正通知书的要求进行

8、材料补正,并在规定时间内,向联合验收窗口提交补正材料。联合验收窗口工作人员收到补正材料后进行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当日内,将申报材料移交各验收部门进行审查。申请人逾期未提交补正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申请人要求再行受理的,应重新提出申请。第二十四条 联合验收窗口应自正式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各验收部门进行联合现场踏勘验收,并现场召开联席会议,对建设项目整体验收情况进行会商,会议邀请申请人参加。第二十五条 各验收部门应在联合现场踏勘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综合验收意见。经验收合格的,出具综合验收合格批准文件、证书,由联合验收窗口汇总后,统一送达申请人。经验收不合格的,需要申请人进

9、行整改的,由验收部门出具整改意见通知书。整改意见通知书必须在市审批中心内网中打印,由联合验收窗口汇总后,统一送达申请人。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必须按照整改意见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60日内,向联合验收窗口提交整改材料。联合验收窗口工作人员收到整改材料后,即时分发综合验收部门。申请人逾期未提交整改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申请人要求再行验收的,应重新提出申请。第二十七条 联合验收窗口应自正式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部门再次进行联合现场踏勘验收。 经再次验收合格的,验收部门出具验收合格批准文件、证书,由联合验收窗口汇总后,统一送达申请人。经再次验收不合格的,由不予批准的验收部门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联合验收窗口汇总后,统一送达申请人。第二十八条 联合验收窗口汇总各部门的批准决定后,通过“一号通”管理系统发短信至申请人手机,告知联合验收完成,可到市审批中心联合验收窗口领取批准文件或证件。第二十九条 经综合验收,市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公用局、市安监局等部门(单位)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即可投入使用。其他各有关部门验收如不合格的,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申请人对专项设施、设备进行整改,不得影响整体建设项目投入使用。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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