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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选址、平面布置和建筑单元安全检查表该检查表主要依据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1993)、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和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3097-2000)等法规、规范,从厂址选择、总平面布置、建筑(构)物、道路布置和管线布置五个方面进行编制,适用于通用类企业的选址、平面布置和建筑单元的检查,检查表情况见表1-1所示。表1-1 选址、平面布置和建筑单元安
2、全检查表序号检查项目和内容检查依据检查记录检查结果一厂址选择1散发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厂址,应位于城镇、相邻工业企业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应位于窝风地段。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第2.0.6条2厂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必须具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凡位于受江、河、湖、海的洪水、潮水或山洪威胁地带的工业企业,其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的有关规定。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第2.0.10条3地震断层和设防烈度高于九度的地震区不得选为厂址。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第2.0.11条4有泥石流、滑坡
3、、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不得选为厂址。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第2.0.11条5采矿陷落(错动)区界限内不得选为厂址。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第2.0.11条6爆破危险范围内不得选为厂址。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第2.0.11条7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不得选为厂址。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第2.0.11条8重要的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不得选为厂址。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第2.0.11条9国家规定的风景区及森林和自然保护区不得选为厂址。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第2.0.11条10历史
4、文物古迹保护区不得选为厂址。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第2.0.11条11对飞机起落、电台通讯、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内不得选为厂址。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第2.0.11条12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和级膨胀土等工程地质恶劣地区不得选为厂址。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第2.0.11条13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不得选为厂址。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第2.0.11条14建设单位应避免在自然疫源地选择建设地点。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
5、2第4.1.2条15严重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粉尘、噪声且目前尚无有效控制技术的工业企业,不得在居住区、学校、医院和其他人口密集的被保护区域内建设。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第4.1.4条16排放工业废水的工业企业严禁在饮用水源上游建厂,固体废弃物堆放和填埋场必须避免选在废弃物扬散、流失的场所以及饮用水源的近旁。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第4.1.5条17工业企业和居住区之间必须设置足够宽度的卫生防护距离,按GB11654GB11666、GB18053GB18083及其它相关国家标准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第4.1.7条二总平面布置18总平面布置,
6、应结合当地气象条件,使建筑物具有良好的朝向、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高温、热加工、有特殊要求和人员较多的建筑物,应避免西晒。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第4.1.6条19总平面布置,应防止有害气体、烟、雾、粉尘、强烈振动和高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危害。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第4.1.7条20大型建筑物、构筑物,重型设备和生产装置等,应布置在土质均匀、地基承载力较大的地段;对较大、较深的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宜布置在地下水位较低的填方地段。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第4.2.1条21要求洁净的生产设施,应布置在大气含尘浓度较低、环境清洁、人流货流不穿越或少穿
7、越的地段,并应位于散发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的污染源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洁净厂房的布置,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的规定。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第4.2.2条22产生高温、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的生产设施,应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地势开阔、通风条件良好的地段,并应避免采用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布置形式。产生高温的生产设施的长轴,宜与夏季盛行风向垂直或呈不小于45交角布置。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第4.2.3条23产生强烈振动的生产设施,应避开对防振要求较高的建筑物、构筑物布置,其与有防振要求较高的仪器、设备的防振间距应符合表4.
8、2.4-1的规定。精密仪器、设备的允许振动速度与频率及允许振幅的关系应符合表4.2.4-2的规定。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第4.2.4条24产生高噪声的生产设施,宜相对集中布置。其周围宜布置对噪声较不敏感、高大、朝向有利于隔声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堆场等,其与相邻设施的防噪声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噪声卫生防护距离的规定。厂区内各类地点及厂界处的噪声限制值和总平面布置中的噪声控制,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的规定。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第4.2.5条25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设施的布置,应保证生产人员的安全操作及疏散方便,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
9、准的规定。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第4.2.7条26消防站的设置,应根据企业的性质、生产规模、火灾危险程度及其所在地区的消防能力等因素确定。凡有条件与城镇或邻近工业企业消防设施协作的,应统一布设。消防站应布置在责任区的适中位置,并应使消防车能方便、迅速地到达火灾现场。消防站的服务半径,应以接警起5min内消防车能到达责任区最远点确定。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第4.7.3条27厂区出入口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企业的生产规模、总体规划、厂区用地面积及总平面布置等因素综合确定,其数量不宜少于2个。主要人流出入口宜与主要货流出入口分开设置,并应位于厂区主干道通往居住区
10、或城镇的一侧。主要货流出入口应位于主要货流方向,并应与外部运输线路连接方便。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第4.7.4条28场地应有完整、有效的雨水排水系统。场地雨水的排除方式,应结合工业企业所在地区的雨水排除方式、建筑密度、环境卫生要求、地质条件等因素,合理选择暗管、明沟或地面自然排渗等方式。厂区宜采用暗管排水。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第6.4.1条29工业企业总平面的分区应按照厂前区内设置行政办公用房、生活福利用房;生产区内布置生产车间和辅助用房的原则处理,产生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在生产区内除值班室、更衣室、盥洗室外,不得设置非生产用房。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
11、BZ1-2002第4.2.1.2条30厂区总平面布置应做到功能分区明确。生产区宜选在大气污染物本底浓度低和扩散条件好的地段,布置在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散发有害物和产生有害因素的车间,应位于相邻车间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厂前区和生活区(包括办公室、厨房、食堂、托儿所、俱乐部、宿舍及体育场所等)布置在当地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将辅助生产区布置在二者之间。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第4.2.1.5条31在布置产生剧毒物质、高温以及强放射性装置的车间时,同时考虑相应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设施和设备的配套并留有应急通道。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第4.2.1.6条32
12、厂房建筑方位应保证室内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相邻两建筑物的间距一般不得小于相邻两个建筑物中较高建筑物的高度。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第4.2.1.8条33以自然通风为主的厂房,车间天窗设计应满足卫生要求:阻力系数小、通风量大、便于开启、适应季度调节;天窗排气口的面积应略大于进风窗口及进风门的面积之和;热加工厂房应设置天窗挡风板;厂房侧窗下缘距地面不应高于1.2m。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第4.2.1.11条34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
13、3.4.1条35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0m,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4.2条36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3的规定,但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其间距可不受表3.4.3规定的限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4.3条37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
14、(煤和焦炭场除外)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且不应小于13.0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4.4条38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0m,且围墙两侧的建筑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4.12条39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它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1的规定。厂内铁路装卸线与设置装卸站台的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不受表3.5.1规定的限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5.1条40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
15、间距,不应小于表3.5.2的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5.2条41甲类厂房、甲类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丙类液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2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2.1条4235kV以上的架空电力线与单罐容积大于200m3或总容积大于100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0m,当储罐为地下直埋式时,架空电力线与储罐的最近水平距离可减小5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
16、06第11.2.1条三建筑(构)物43放散大量热量的厂房宜采用单层建筑。当厂房是多层建筑物时,放散热和有害气体的生产过程,应布置在建筑物的高层。如必须布置在下层时,应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防止污染上层空气。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第4.2.2.1条44含有挥发性气体、蒸汽的废水排放管道禁止通过仪表控制室和休息室等生活用室的地面下;若需通过时,必须严格密闭,防止有害气体或蒸汽逸散至室内。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第4.2.2.3条45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应符合表3.3.1的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17、第3.3.1条46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应符合表3.3.2的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3.2条47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增加1.0倍。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座仓库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2条的规定增加1.0倍。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3.3条48建筑面积小于
18、等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3.5条49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均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当上述丙类厂房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0m2,丁类厂房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0m2时,也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3.6条50甲、乙类生产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甲、乙类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3.7条5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厂房和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并与员工宿舍保持安
19、全距离。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当必须与本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在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4条52厂房内设置甲、乙类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分隔
20、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3.9条53厂房内设置丙类仓库时,必须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设置丁、戊类仓库时,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和第3.3.3条的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3.10条54厂房中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积不应大于1m3。设置该中间储罐的房间,其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相应要求,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3.11条55除
21、锅炉的总蒸发量小于等于4t/h的燃煤锅炉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外,其它锅炉房均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3.12条56变、配电所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规范的有关规定。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置密封固定的甲级防火窗。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3.14条57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甲、
22、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并不应贴邻建造。在丙、丁类仓库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库房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3.15条58当丙、丁、戊类厂房与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下列规定执行:1.当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
23、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护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0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4.5条59厂房外附设有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时,其室外设备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外壁或相邻厂房外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用不燃烧材料制作的室外设备,可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总储量小于等于15m3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外,且面向储罐一面4.0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4.6条60当丁、戊类仓库与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下
24、列规定执行:1.当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护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0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5.3条61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6.1条62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设置泄压设施。建
25、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6.2条63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宜采用轻质屋面板的全部或局部作为泄压面积。顶棚应尽量平整、避免死角,厂房上部空间应通风良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6.5条64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以及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必须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及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与相邻厂房连通处应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2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6.6条65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宜设置在单层厂房靠外墙的泄压设施或多层厂房顶层靠外墙的泄压设施附近。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宜避开厂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构件布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6.7条66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6.8条67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邻外墙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墙体与其它部分隔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6.9条68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厂房的管、沟不应和相
27、邻厂房的管、沟相通,该厂房的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6.10条69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设置防止水浸渍的措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6.11条70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筒仓,其顶部盖板应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6.12条71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仓库,宜按本节规定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6.13条72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
28、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7.1条73厂房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1.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2.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人;3.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4.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4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5.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建筑面积小于
29、等于50m2,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7.2条74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7.3条75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表3.7.4的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7.4条76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应设置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人的高层厂房,应设置防
30、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室外楼梯、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7.4节的有关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7.6条77建筑高度大于32.0m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置一部消防电梯。消防电梯可与客、货梯兼用,消防电梯的防火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7.4.10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可不设置消防电梯:1.高度大于32.0m且设置电梯,任一层工作平台人数不超过2人的高层塔架;2.局部建筑高度大于32.0m,且升起部分的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的丁、戊类厂房。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7.7条五道路布置78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
31、车道。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或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6.0.6条79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储量大于表6.0.7规定的堆场、储罐区,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占地面积大于30000m2的可燃材料堆场,应设置与环形消防车道相连的中间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间距不宜大于150.0m。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区内的环形消防车道之间宜设
32、置连通的消防车道。消防车道与材料堆场堆垛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5.0m。中间消防车道与环形消防车道交接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半径的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6.0.7条80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6.0.8条81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6.0.9条82消防车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6.0.9条83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
33、。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12.0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0m18.0m。消防车道路面、扑救作业场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但应满足消防车通行与停靠的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6.0.10条84厂内道路的平纵断面设计应符合GBJ22的有关规定,并应经常保持路面平整、路基稳固、边坡整齐、排水良好、并应有完好的照明设施。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第6.1.1条85跨越道路上空架设管线距路面的最小净高不得小于5m,现有低于的管线在改扩建时应予以解决
34、。跨越道路上空的建(构)筑物(含桥梁隧道等)距路面的最小净高,应按行驶车辆的最大高度或车辆装载物料后的最大高度另加0.51m的安全间距采用,并不宜小于5m。如有足够依据确保安全通行时,净空高度可小于5m,但不得小于4.5m。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第6.1.2条86厂内道路应根据交通量设置交通标志,其设置位置形式尺寸图案和颜色等必须符合GB5768的规定。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第6.1.3条87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区域或贮存仓库区,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将道路划分为限制车辆通行或禁止车辆通行的路段,并设置标志。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
35、安全规程GB4387-2008第6.1.4条88大、中型企业厂内道路应采取交通分流,人流较大的主干道两侧,应修筑人行道;人流较大的次干道两侧,宜设人行道。在职工上、下班时间内人流密集的出入口和路段,应停止行驶货运机动车辆。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第6.1.8条89路面宽度9m以上的道路,应划中心线,实行分道行车。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第6.1.11条六管线布置90管线带的布置应与道路或建筑红线相平行。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第7.1.4条91管线综合布置时,应减少管线与铁路、道路及其它干管的交叉。当管线与铁路或道路
36、交叉时应为正交。在困难情况下,其交叉角不宜小于45。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第7.1.5条92山区建厂,管线敷设应充分利用地形。并应避免山洪、泥石流及其它不良地质的危害。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第7.1.6条93管道内的介质具有毒性、可燃、易燃、易爆性质时,严禁穿越与其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及贮罐区等。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第7.1.7条94管线综合布置时,干管应布置在用户较多的一侧或将管线分类布置在道路两侧。管线综合布置宜按下列顺序,自建筑红线向道路方向布置:一、电信电缆;二、电力电缆;三、热力管道;四、压缩空气、氧气、氮气、乙
37、炔气、煤气及各种工艺管道或管廊;五、生产及生活给水管道;六、工业废水(生产废水及生产污水)管道;七、生活污水管道;八、消防水管道;九、雨水排水管道;十、照明及电信杆柱。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第7.1.9条95地下管线交叉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给水管道,应在排水管道上面;二、可燃气体管道,应在其它管道上面(热力管道除外);三、电力电缆,应在热力管道下面、其它管道上面;四、氧气管道,应在可燃气体管道下面、其它管道上面;五、腐蚀性的介质管道及碱性、酸性排水管道,应在其它管线下面;六、热力管道,应在可燃气体管道及给水管道上面。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第7.2
38、.2条96管线共沟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热力管道,不应与电力、通信电缆和物料压力管道共沟;二、排水管道,应布置在沟底。当沟内有腐蚀性介质管道时,排水管道应位于其上面;三、腐蚀性介质管道的标高,应低于沟内其他管线;四、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的液体、液化石油气、可燃气体、毒性气体和液体以及腐蚀性介质管道,不应共沟敷设,并严禁与消防水管共沟敷设;五、凡有可能产生相互影响的管线,不应共沟敷设。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第7.2.8条97管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管架的净空高度及基础位置,不得影响交通运输、消防及检修;二、不应妨碍建筑物自然采光与通风;三、有利厂容;四、敷设
39、有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的液体、液化石油气和可燃气体等管道的管架,与火灾危险性大和腐蚀性强的生产、贮存、装卸设施以及有明火作业的设施,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减少与铁路交叉。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第7.3.2条98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的液体管道、液化石油气、腐蚀性介质的管道,以及比重较大的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管道等,均宜采用管架敷设。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第7.3.3条99有火灾危险、腐蚀及有毒介质的管道,除使用该管线的建筑物外,均不得采用建筑物支撑式。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第7.3.7条100管架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
40、水平间距,应符合表7.3.8的规定。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第7.3.8条101架空管线或管架跨越铁路、道路的最小垂直间距,应符合表7.3.9的规定。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第7.3.9条102工业管道的识别符号由物质名称、流向和主要工艺参数等组成,其标识应符合要求。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第5条103管道在进出装置区(含生产车间厂房)处、分岔处应进行接地。长距离无分支管道应每隔100m接地一次。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3097-2000第4.3.1条104平行管道净距小于l00mm时,应每隔20m加跨接线。当管
41、道交叉且净距小于l00mm时,应加跨接线。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3097-2000第4.3.2条105当金属法兰采用金属螺栓或卡子紧固时,一般可不必另装静电连接线,但应保证至少有两个螺栓或卡子间具有良好的导电接触面。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3097-2000第4.3.3条106工艺管道的加热伴管,应在伴管进汽口、回水口处与工艺管道等电位连接。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3097-2000第4.3.4条107风管及保温层的保护罩当采用薄金属板制作时,应咬口并利用机械固定的螺栓等电位连接。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3097-2000第4.3.5条108金属配管中间的非导
42、体管段,除需做特殊防静电处理外,两端的金属管应分别与接地千线相连,或用截面不小于6mm2的铜芯软绞线跨接后接地。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3097-2000第4.3.6条109非导体管段上的所有金属件均应接地。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3097-2000第4.3.7条110地下育埋金属管道可不做静电接地。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3097-2000第4.3.8条专心-专注-专业附表:表7.3.8 管架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m)建筑物、构筑物名称最小水平间距建筑物有门窗的墙壁外缘或突出部分外缘建筑物无门窗的墙壁外缘或突出部分外缘铁路(中心线)道路人行道外缘厂区围墙
43、(中心线)照明及通信杆柱(中心)3.01.53.751.00.51.01.0注:表中间距除注明者外,管架从最外边线算起;道路为城市型时,自路面边缘算起,为公路型时,自路肩边缘算起;本表不适用于低架式、地面式及建筑物支撑式;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的液体、可燃气体与液化石油气介质管道的管架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表7.3.9 架空管线、管架跨越铁路、道路的最小垂直间距(m)名称最小垂直间距铁路(从轨顶算起):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的液体、可燃气体与液化石油气管道基它一般管线道路(从路拱算起)人行道(从路面算起)6.05.55.02.2/2.5注:表中间距除注明者外,管线自防护设施的外缘算起,管架自最低部分算起;架空管线、管架跨越电气化铁路的最小垂直间距,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有大件运输要求或在检修期间有大型起吊设备通过的道路,应根据需要确定。困难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减至4.5m;街区内人行道为2.2m,街区外人行道为2.5m。GB11654 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