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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项目需求第二十条 采购标的功能及采购政策(一)标的功能枞阳县社会(儿童)福利中心经营权转让。(二)采购政策本项目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 3596-2017)养老机构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及节能环保、中小微型企业扶持等相关政策。第二十一条 采购标的执
2、行标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第二十二条 转让内容(一)项目概况枞阳县社会(儿童)福利中心位于枞阳县枞阳镇望龙南路,占地面积约10亩,全框架结构,总建筑面积约4400平方米,床位数110张。其主要功能为枞阳县孤、弃、残疾儿童、城区“三无”人员和失能、半失能等老人提供护理、康复、医疗、教育、托管等服务。(二)转让经营资产枞阳县社会(儿童)福利中心现有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公用设施及健身、康复器材等(具体资产数量和现状详见“枞阳县社会(儿童)福利中心资产移交清单” )。(三)转让经营范围仅限于经营与老年人服务有关业务(生活照护、康复护理、精神慰籍、文化娱乐等),不得改变
3、其经营性质,不得从事与老年人服务无关的经营。不得以枞阳县社会(儿童)福利中心的名义从事任何形式的担保、抵押、贷款、非法集资等经济活动和非法活动。(四)项目要求1.投标人应保持枞阳县社会(儿童)福利中心的公益性,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2.枞阳县社会(儿童)福利中心现有110张床位。在经营期间110床位数量不得擅自增加,其中30张床位用于保障政府需集中供养的城市“三无”对象和弃婴、孤儿入住,期间人员的护理、康复、医疗、教育、托管等由受让人负责,用于保障政府需集中供养30张床位按实际居住人数依据当年的政策性补贴标准给予补贴,余下80张床位由受让人用于运营。政府按照相关政策性标准予以补贴。3.枞阳县民政
4、局将枞阳县社会(儿童)福利中心现有设施经登记造册,于合同生效后,五日内移交给中标人管理、使用和维修,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合同终止后,中标人应及时归还给枞阳县民政局,如有损坏或丢失,由中标人修复或按合同终止时的市场价格赔偿。4.中标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结构。若因运营需要改变装修或改扩建的应经枞阳县民政局同意后,方可实施,但合同终止后,应当无偿并完整的移交给枞阳县民政局,如损坏应予以赔偿,所需赔偿金于合同终止后,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中标人应当予以补足。经营期限内所需的办公用品、生活设施以及护理、康复、健身器材等资产由中标人自行购买,合同终止后由中标人自行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采购人提出补偿
5、或其它要求。5.在经营期限内合法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得转包转租。6.在经营期限内,发生所有的安全事故均由中标人自行负责,枞阳县民政局不承担任何责任。7.在经营期限内,如遇违法、违规经营等原因造成损失的,枞阳县民政局不承担中标人的任何经济损失和连带责任。8.中标人应当服从政府、行业监管和枞阳县民政局的日常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枞阳县民政局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其责任由中标人承担。具体考核细则根据上级民政部门对养老服务的要求以及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方案制定。9.经营期限内,如遇政策调整的,中标人应无条件服从,未到期的转让金退回(不计息)。(五)人员配备护理人员与自理老人配比不高于1:10,与半自理老人配比不高于1:5,与完全不能自理老人配比不高于1:2.5。第二十三条 转让经营期限10年。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