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对新增资本的优先认缴权能否超出原持股比例之裁判实务要点分析汇总(共7页).doc

上传人:飞****2 文档编号:14395974 上传时间:2022-05-04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3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股东对新增资本的优先认缴权能否超出原持股比例之裁判实务要点分析汇总(共7页).doc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股东对新增资本的优先认缴权能否超出原持股比例之裁判实务要点分析汇总(共7页).doc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股东对新增资本的优先认缴权能否超出原持股比例之裁判实务要点分析汇总(共7页).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股东对新增资本的优先认缴权能否超出原持股比例之裁判实务要点分析汇总(共7页).doc(7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股东对新增资本的优先认缴权能否超出原持股比例之裁判实务要点分析一、背景及问题1.案例背景甲、乙、丙三方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A,甲的持股比例是50%,乙的持股比例是30%,丙的持股比例是20%,合计100%。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同意对有限责任公司A增资1000万,甲、乙两方均放弃对本轮增资的优先认缴权,不对A公司进行增资,并同意引进丁方作为增资方,丙方在原股权比例(20%)范围内享有优先认缴权,该决定已依照程序召开了股东会议,并由甲方、乙方同意通过,形成了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形成之后,丙方在原20%持股比例范围内对A公司行使优先认缴权并新增注册资本外,还要求对甲方、

2、乙方所放弃的增资份额主张优先认缴权。2.主要问题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在公司章程对此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原股东对新增资本的优先认缴权是否应当限制在原出资比例范围之内,即丙方在此案中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获得法院支持?二、法律分析意见根据公司法三十七条i、第四十三条ii以及其他相关条款规定,上述案例中所涉及的实体法律问题实际包括了以下三个法律问题,分别为:其一,是否履行了股东会决议程序,该决议是否有效?其二,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优先权是否以股东实缴的出资比

3、例为限?其三,其他股东放弃的认缴出资比例增资份额的处置是否受限?要分析该股东对公司其他股东放弃的认缴出资比例增资份额是否享有优先认缴权,需要以生效的股东决议为前提,若股东决议未生效,则需重新作出生效之决议;落到上述问题的本身,可先从正面分析该股东依法享有的优先认缴权有无比例限制,再从反面分析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他股东放弃的认缴出资比例如何处置是否设有限制。根据上述思路,我们对此具体分析如下:1.有限责任公司A的增资决议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

4、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字、盖章。”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另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在:“泰和县梅花陂发电有限公司与曾纪灯、陈克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以下简称“案例一”),曾纪灯诉称泰和县梅花陂发电有限公司的时任法定代表人陈克泉收取其认缴泰和县梅花陂发电有限公司新增资本的资金十六万后,迟迟

5、不办理增资扩股的登记手续。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2015)吉中民二终字第331号)维持了泰和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指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必须符合两个法定条件:一是要召开股东会;二是要经过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泰和县梅花陂发电有限公司通过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时未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公司增资决议无效。“王某某等7人诉福贡县某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增资纠纷案”(以下简称“案例二”),王某某等7人诉称, 福贡县某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告知王某某等7人召开股东会事宜的情况下,通过公司增资的决议。云南省福贡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14)福民二初字第

6、28号),认定“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或股东代表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或股东代表”;“如果股东会会议决议的内容涉及到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或修改公司章程等属于股东会三分之二表决权事项的,同意增加注册资本和修改公司章程的股东或股东代表的赞成票的持股比例应占全部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否则决议无效”。参与福贡县某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会的六名股东所持的股权份额未达到股权总额的三分之二,公司的增资协议无效。“刘峰、刘刚等与江苏江都古典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以下简称“案例三”),刘峰、刘刚等六异议股东诉称江苏江都古典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没有通知六异议股东的情况下召开股东会,就增资

7、事宜作出股东会决议,并伪造六异议股东的签名骗取工商部门的工商变更登记。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案二审判决(2014) 扬商终字第00279号)中认定,公司召开股东会时,依照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在会议召开前通知全体股东,江苏江都古典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前告知六异议股东股东会议召开事项,属于程序性违法;六异议股东因未被告知股东会召开事宜,其就新增资本的优先认缴权被剥夺,这一做法显然违反了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属于实质性违法。因此,江苏江都古典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增资决议无效。综上,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将拟定增资事宜告知公司所有股东,增资决议需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且公

8、司增资决议的内容不能随意损害股东的原有权益,是公司法之强制性规定。回归之本案件之事实背景,我们发现:第一,有限责任公司A就增资事项已经于股东会召开前提前告知公司所有股东,即甲、乙、丙,增资决议也经过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股东的审议;第二,该决议得到甲、乙的同意,丙同意增资,但不同意引进丁作为增资方,由于甲持股比例为50%,乙持股比例是30%,二者的持股比例达80%,超过三分之二表决权,符合上述的程序性规定;第三,A公司所形成的决议,即 “向有限责任公司A增资1000万,甲、乙放弃认缴出资比例增资份额的优先认缴权,并同意引进丁作为增资方,丙在原20%持股比例的范围内对有限责任公司A认缴新增资本”,该决

9、议已保护丙的优先认缴权,并没有损害股东的原有权益。综上,我们认为,有限责任公司A的增资决议符合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并不存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无效的情况。2.股东丙认缴新增资本的优先权是否以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为限(1)按法律规定,原股东在实缴的出资比例范围内行使优先认缴新增资本的权利。公司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股东应按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新增资本,且没有赋予某一股东对其他股东放弃的认缴出资比例增资份额的优先认缴权,除外条款强调的是,在所有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不按实缴的出资比例优先认缴新增资本,这与赋予某一股东对其他股东放弃的认缴出资比例增资份额的优先认缴权具有本质区别。(2)总结

10、司法判例,原股东也应当在实缴的出资比例范围内行使优先认缴新增资本的权利。在:“贵州捷安投资有限公司与贵州黔峰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大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贵州益康制药有限公司、深圳市亿工盛达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确认及公司增资扩股出资份额优先认购权纠纷案”(以下简称“案例四”),贵州捷安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贵州黔峰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9%股权,在贵州黔峰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表决增资决议时,贵州捷安投资有限公司同意贵州黔峰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增资,但不同意贵州黔峰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仅贵州捷安投资有限公司不同意),并要求对其他股东放弃的认缴份额行使优先认缴权。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

11、作出二审判决(2009)民二终字第3号),判决中明确指出“现行公司法对股东行使增资优先认购权范围进行了压缩,并未明确规定股东对其他股东放弃的认缴出资比例有优先认缴的权利”,维持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了贵州捷安投资有限公司对贵州黔峰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放弃的1820万股增资扩股出资份额享有优先认购权的诉讼请求。“绵阳市红日实业有限公司、蒋洋诉绵阳高新区科创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及公司增资纠纷案”(以下简称“案例五”),绵阳市红日实业有限公司、蒋洋诉称,绵阳高新区科创实业有限公司的增资决议约定由原股东以外的人陈木高出资800万元认购科创公司新增615.38万股股份,该增资决议未保

12、护原股东就新增资本的优先认缴权,因此公司增资决议无效,绵阳市红日实业有限公司、蒋洋应有权就绵阳高新区科创实业有限公司新增资本800万元全部份额行使优先认缴权。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2010)民提字第48号),判决指出,绵阳高新区科创实业有限公司2003年12月16日股东会议通过的由陈木高出资800万元认购科创公司新增615.38万股股份的决议内容中,涉及新增股份中14.22%和5.18%的部分因分别侵犯了蒋洋和绵阳市红日实业有限公司的优先认缴权而归于无效,涉及新增股份中79.97%的部分因其他股东以同意或弃权的方式放弃行使优先认缴权而发生法律效力。从侧面也确认了原股东之优先认缴权以原持股比

13、例为限。“郑传湘、湖北泰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以下简称“案例六”),郑传湘诉称,湖北泰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通知郑传湘的情况下,通过公司增资决议,并约定由原股东江太生和四位新股东梅冰、贺念桥、朱光辉、高洁认缴,公司增资决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表决。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2015)鄂咸宁中民终字第709号),认定湖北泰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10日通过的江太生、朱光辉、梅冰、贺念桥、高洁出资500万元认购新增资本13%即65万元的部分因侵犯了郑传湘的优先认缴权而归于无效。上述判决都反映,当某一股东意欲行使优先认缴新增资本的权利时

14、,除非公司章程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同意不按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的,某一股东仅在实缴的出资比例范围内优先认缴新增资本份额,对超过实缴的出资比例的新增资本部分主张优先认缴权将无法取得法院支持。(3)在公司法传统理论层面,原股东应在实缴的出资比例范围内行使优先认缴新增资本的权利。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第三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该条文的目标在于保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股权转让会发生股东所持股权份额的改变,公司增资同样可能会出现股东所持股权份额改变的情况,但不能因为出现同样的结果就认定二者是一样

15、的。在:案例四,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公司增资扩股行为与股东对外转让股份行为确属不同性质的行为”,二者对公司的人合性要求并不一样。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该案二审判决中论述,公司股权转让往往是被动的股东更替,与公司的战略性发展无实质联系,故要更加突出保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增资扩股过程中引入新的投资者,往往是为了公司的发展,当公司发展与公司人合性发生冲突时,则应当突出保护公司的发展机会。另外,如果基于保护公司的人合性而赋予某一股东对其他股东放弃的认缴出资比例增资份额的优先认缴权,会导致其他股东因担心对公司的控制权被削弱而不再谋求增资扩股,从而阻碍公司的发展壮大。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的再审程序中对

16、此论述予以肯定。 “上海集茗轩茶庄、杨建福等与上海泸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叶应春侵权责任纠纷案”(以下简称“案例七”)二审判决(2015)泸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325号)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案涉主体大统路茶叶公司在改制过程中将公司注册资本从100万元增至500万元,而大统路茶叶公司的股东集茗轩茶庄、叶石生未告知杨建福相应事项,导致杨建福原有的大统路茶叶公司的27%份额被稀释,集茗轩茶庄、叶石生应就对杨建福原有股权被稀释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比分析,公司法对公司增资以及股东股权转让的限制是不同的,我国各级法院对公司增资以及股东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股东权益保护也是有差别的,

17、其根本原因是公司增资与股东股权转让具有本质区别。股东转让其持有的股份,是处分私人权利的行为,在这一较为稳定的资本环境下,需要尽量减少股权转让行为对股东之间的密切的信任关系的损害,因此对公司的人合性要求较高。公司增资,如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所述,应以公司发展为根本,况且公司法已对股东原有权益提供了保护措施,再将股权转让中的人合性要求扩大适用至公司增资领域,就有违公司法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的基本理念。综上,我们认为,股东优先认缴新增资本的权利的保护范围应以实缴的出资比例为限,而不应扩大至新增资本的全部份额。3.其他股东放弃的认缴出资比例增资份额的处置是否受限(1)如前文所述,公司的增资决议需要经全体股东

18、讨论,并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除此以外,公司法并没有直接针对其他股东放弃的认缴出资比例增资份额的处置问题作出限制。按照公司自治原则,其他股东放弃的认缴出资比例增资份额的处置,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是具有自治自由的。有限责任公司A的增资决议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决议合法有效,有限责任公司A应当按照生效的公司决议执行公司增资事项。根据多数决的原则,股东会以多数意见形成引进丁的决议,丙不能以其不同意为由,拒绝执行有限责任公司A的合法生效的公司决议。(2)股东丙若希望增加其对有限责任公司A的持股比例,仍可通过购买其他股东的股权的方式实现。丙若希望增加其

19、对有限责任公司A的持股比例,不应通过要求对甲、乙放弃的认缴出资比例增资份额享有优先认缴权的方式实现,因为一旦赋予了某一股东对其他股东放弃的认缴出资比例增资份额享有优先认缴权,不仅会损害其他股东和股东以外的人的公平交易,而且可能会阻碍公司的长久发展。基于股权的可交易性,丙可以通过向有限责任公司A的其他股东甲、乙、丁购买其持有股权,在此基础上进行股权转让,既保障了交易的公平性,也可维护公司的发展。三结论与建议纵观公司法全文,其并没有赋予某一股东对其他股东放弃的认缴出资比例增资份额享有优先认缴权;此外,我国相关司法实践同样否定某一股东对其他股东放弃的认缴出资比例增资份额享有优先认缴权;同时,在公司法

20、的传统理论上,赋予某一股东对其他股东放弃的认缴出资比例增资份额享有优先认缴权会造成阻碍公司发展的结果,有违公司法的基本理念。综上,我们认为,在现行公司法以及国内司法实践下,股东丙应不能对股东甲、股东乙放弃的认缴出资比例增资份额主张优先认缴权。为避免本文案例中所可能出现的争议,建议在公司章程中对优先认缴权之权利范围作出明确限制,即仅能在原持股比例的范围内享有优先认缴权。 i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

21、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ii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专心-专注-专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教案示例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