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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企业加工合同法律风险防范分析一、 概述加工合同在合同分类上属于承揽合同,按照我国合同法和相关学理的解释定作人向承揽人提供原材料,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工作,加工成符合定作人要求的成品并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可以很明显得出该合同的核心目的所在通过“依赖于他人的技能、设备和工作”的这种方法来达到最终的目的即“要求的成品”。也就是说在签订加工合同时,定作人最需要注意的是承揽方的资质以及承揽方最终做出来的产品能达到自己的预期。当然,在双方签订加工合同过程当中,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如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合同本身自有的特殊性,需要有其它方面风
2、险因素的考量。根据顺义法院08年12月到10年6月受理的承揽合同总结发现,该类案件有:反诉案件多、管辖异议多、鉴定多和承揽人胜诉多。同时,在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主要存在的争议焦点是:合同性质混乱、管辖混乱、抗辩和反诉模糊、鉴定困难。根据法院审理案件中的主要问题和实际中有重大影响的要点,以下对承揽加工合同进行具体的法律风险分析。二、 合同主体及资质有些加工合同对承揽人的资质有一定的要求,一般表现为行政机关颁发的行政许可。如果承揽人没有相关加工的资质,并且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承揽人所雇佣人员发生的意外事故时,定作人会由于选择承揽人存在过失而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当定作人选择的承揽人在该加工方面有相应的资
3、质时,则定作人不需要为此负责。所以在订立合同前,无论是定作人还是承揽人都应当对对方有充分的了解。这就要求双方在实际中要确认对方的重要的基本信息如: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注册资金、联系方式、公司地址、公司账户等。考虑到定作方和承揽方的关注点可能会不太一样,一般来讲,承揽方需要充分了解定作方的法人资格、代理权限、经营范围、财务状况、任务来源、技术要求合理性等。作为定作方,则需要对承揽方要加工项目的相关设备条件、技术力量、工艺水平、商业信誉、历史评价等有充分的了解。总结成一句话,就是要对对方的履约能力进行充分的考证。将上述需要审查的内容进一步的细化则表现为:通过了解对方各个时期的经济活动进一步的推测对
4、方的经营状况,如企业所处的经济时期、该企业的产品目前处在市场的初期阶段、成熟阶段还是衰退阶段,还应了解该企业重要人员的相关信息、企业各个时期的营业额等,通过这些方法初步推断出对方企业是否能完成自己委托加工的任务。其次,双方应了解对方企业的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因为企业的注册资本和净资产是合同当事人对外承担责任的财产基础。但是在实际中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无必然的关系,只是作为参考依据中的一条。如果有条件调查对方企业的公司账户,在以后发生合同纠纷时,可以申请法院直接对对方的账户采取相关强制措施。三、 加工实际操作中,存在定作人会向承揽人提供材料(非原材料)的情况。不管是定作人提供材料还是不
5、提供材料,首先都要对材料的规格、数量和性质等条件进行具体的规定。在定作人不提供材料的加工情况中,承揽方需要按照合同的要求选用材料,在对产品的加工制作过程中,定作人一方有权利对承揽人一方进行监督但不得以此妨碍承揽人的工作进度。在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加工中,承揽人需明细加工过程中消耗材料的数量。定作人应当保证所提供材料符合加工的标准,承揽人有义务对材料的规格和质量进行审查;定作人分批次向承揽人提供加工材料的,定作人和承揽人对每一批的加工材料分别承担义务。若因为材料不符合要求而使加工成果不达标,过错方承担过责任;若定作人和承揽人都没有履行其注意义务,则双方各承担该批货物一半的责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
6、同中应当规定材料加工过程中的废品率、计量误差、边角余料的要求和处理方法。定作人如果觉得承揽方可能会在加工过程当中不合理的适用自己所提供的材料导致自己的预算支出增加,则可以通过在合同当中规定承揽人使用材料的消耗定额,以防止在工作中承揽人对材料的利用率非最大化,如果承揽方超过了约定的材料消耗额,且无法举证自己尽到了合理运用定作方所提供的材料,则承揽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承揽加工合同中存在材料的风险负担和工作成果的风险负担,根据民法上的风险负担原则,一般由材料的所有人承担风险。也就是说,在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加工合同中如来料加工来料加工贸易是指外商提供全部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
7、料,必要时提供设备,由承接方加工单位按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外商销售,承接方收取工缴费,外商提供的作价设备价款,承接方用工缴费偿还的业务。合同,材料的灭失风险由其所有者即定作人一方承担;而在材料非由定作人提供的合同中,则材料灭失风险由承揽人一方承担。所以,根据自身所处在合同的地位,需要把握好相关的法律风险并为此做好防范准备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对于工作成果的风险承担,若定作人自始就取得了工作成果的所有权如来料加工合同,则依据所有权人承担风险原则由定作人承担风险;若承揽人先是获取了工作成果的所有权,然后才发生工作成果所有权的移转,参照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相关规定,在工作成果交付之
8、前由承揽人承担,交付之后由定作人承担。四、 工作成果1、 合同事前约定根据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第6条定作物或项目的质量和技术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合同中应当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当事人不得签订无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协商好定作物的规格、质量、技术标准等方面。在实际签订合同中,定作物应当合法具体,要求应当清楚、准确。如若该定作物存在国家标准或是其他标准,应当写明该标准的名称、代号和编号,尽量详细定作物的各项指标和要求。定作物存在强制性标准时,当事人双方不得约定产品标准低于该强制性标准。定作方和承揽方可以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协商加工运用的技术及验收的标准,但是双方不得
9、以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对抗现存的标准(国家、部门及行业标准)。在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某甲公司与外地某乙分司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由某甲公司为某乙分司加工定作80系列推拉塑钢窗模具一组6套,模具材质主要由3C13不锈钢制造,验收标准是:模具按挤出型材产品对照GB8814-88外型及尺寸公差符合使用要求,由双方联合验收。甲公司完成承揽任务并对产品进行了质量检验合格,但事后乙公司以产品质量要求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乙分司认为模具中碳的含量超标符合4Cr13而不属于当初双方约定的3Cr13。但是比照现存的两个国家标准,该批模具中的碳指数在国家标准允许的公差范围内,即
10、按照国家标准该批模具应当被认定为合格材质。2、 检验期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定作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检验,如果没有约定检验期,则应当及时检验。由于定作人和承揽人在检验期间内存在着根本性的利益冲突,定作人为了保证定作物无瑕疵、满足自己的要求希望尽可能的延长检验期;而承揽人则为了尽快消除自身的风险、完成自己的义务希望缩短检验期。因此,一般情况下承揽人约定检验期的,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定作人在检验期的具体检验责任。如验收合格后收货;收货后十日内无书面异议,视为质量检验合格。而定作人约定检验期的,则应当充分考虑自己通常情况下检验承揽方工作成果所需要的时间是否充足,即在检验期间内是否能发现产品的重大缺陷或小
11、的瑕疵。所以定作方一般以延长自己的检验时间或者减少自己检验的义务的手段,尽可能的减小所承受的风险。定作方可以通过细化细化检验期间如外包装检验期、数量规格检验期、产品质量检验期等间接延长检验时间。但定作方的某项检验期届满后并没有向承揽人主张异议,则该项应视为合格,定作方事后再主张异议的,承揽人不负责任。通常情况下,定作人通过参考交易习惯或商业惯例或一般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在检验期间按照检验的程序逐个检验各项内容 一般定作方会检验以下4点:1、查验提供的质量凭证。核查物品名称、规格、编号、数量、交付单位、日期、产品合格证或有关质量合格证明,确认检验手续、印章和标记,必要时核对主要技术指标或质量特性值
12、。2、确认检验依据的技术文件的正确性、有效性。检验依据的技术文件,一般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采购合同。具体依据哪一种技术文件需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对于采购物资,必要时要在合同中另附验证方法协议,确定验证方法、要求、范围、接收准则、检验文件清单等。3、查验检验凭证(报告、记录等)的有效性,凭证上检验数据填写的完整性,产品数量、编号和实物的一致性,确认签章手续是否齐备。4、需要进行产品复核检验的,由相关人员提出申请,送有关检验部门(或委托外部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五、 留置抵押协议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揽方可以在定作人不履行支付义务的情况下享有对加工成果的留置权。所
13、以,定作方在订立合同时,应特别注意因自己因资金周转不灵而引发承揽方行使留置权带来的连锁风险。定作方可以充分发挥合同自由协商的规定,在资金周转困难时,除合同约定付款期限延长外,定作方还可以以当事人自由协商的方式让承揽方同意放弃留置权来避免连锁风险。六、 图纸与技术要求不合理在加工合同中,定作人一般会向承揽人指明定作物质量、数量、规格、寿命或是其他的要求以及具体的加工实施操作步骤,而在某些加工合同中,由于承揽人依照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导致加工出来的产品不符合定作方对成果的要求,使得承揽人实际上不可能履行合同。当定作人一方为恶意磋商时,承揽方自然可以以此为由通过侵权诉讼保护自身利益。但是当定作人
14、为善意时,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来分配双方的责任,这就意味着定作方和承揽方得依据在签订合同中的具体合同条款来分配责任,我国现行法目前对此尚无规定,但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如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公平原则、公正原则等主张自己的义务范围,这里可以参考某法院的判断规则 1、以纯加工过程为目的的承揽加工合同。这种加工合同的图纸或技术要求往往由定作方向承揽方指定;工作过程相对机械即承揽人一般以纯劳力或通过简单的机械加工;最终的工作成果是相对规模化的成品与半成品。对于这类合同而言,定作人支付给承揽人的对价也只是对承揽人简单加工或纯劳力的对价,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承揽人没有义务审查图纸或技
15、术要求的合理性,即不应当对最终的产品负责。2、以非纯加工为目的的承揽加工合同。此类合同中包含着极其复杂的情况,按照法律的诚实信用和权利义务相对等原则可以分为下列四种情形:、谁主导谁负责。在该类划分中,应当综合考虑从合同订立开始的邀约邀请或邀约、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主导方、对整个合同方案的确定等等。合同签订过程的主导方对图纸与技术要求不合理应承揽更大的责任。、谁专业谁负责。图纸与技术要求一般包含比较专业的知识,相应地对于另一方而言,其对价中往往具有相应的调整,故专业方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应承担更大的责任。、在同等的情况下,由定作人负更多责任。定作人大承揽合同中享有相对较大的权利,比如对合同履行过程的
16、监督权、工作要求的指定权、单方解除权等,故对图纸与技术要求不合理在同等情况下,应承担更多的责任。、承揽人负有善意的通知义务。定作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现图纸与技术要求不合理的情况下,负有通知义务,但该义务具有被动性;定作人没有主动发现图纸与技术要求不合理的义务,且定作人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七、 加工合同证据的保留 当事人应当保留好相关证据:加工定作物的技术协议书、技术资料、图纸、封签样品,定作物质量标准和技术标准的材料,定作方提供材料、物品的证据、耗料单、质量证书、承揽方的设备能力、条件、工艺水平,收(付)定金,预付款凭证,鉴定结论报告,交(付)定作物的凭证,价款或酬金依据和结算方法,带料加
17、工的提供料样品,规格和数量证据,有关留置抵押协议。 提供证据,必须注明提供人单位名称、时间,提交的复制品完整、复印件清楚,模糊缺角的不得提供;对复印件,必须注明“已与原件核对无异”,提交的外文书证,必须附送中文译本。八、 合同履行地和管辖法院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最高院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一般将加工行为地认定为合同履行地。并且在实际的案件中,作为原告的承揽人往往为了自身诉讼的便利和某些个人原因会选择在自己住所地所在的法院进行诉讼活动。但是,加工地并非一定是承揽人所在地,承揽人可能在公司以外
18、的工厂实施加工行为,甚至可能在定作人所在地实施加工行为比如钢结构加工问题,承揽人在其公司对钢材进行了一些初步加工处理,再运往被告工程所在地,继续深加工,进行除锈、喷漆、焊接等。所以可能会出现合同履行地既为原告住所地也是被告住所地的情况。由于上述特殊情况可能的出现,为了避免在发生纠纷后就管辖法院继续发生争议更是为了当事人能更好的保护自身的利益,有必要就管辖一事做出约定。一般情况下,承揽人是在自己公司所在地进行加工,此时加工行为地应当为原告住所地。如果定作人有相应证据证明加工行为地不是原告住所地并提出异议,交由法院裁决。而对于加工行为在多个不同地点完成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各加工行为地均应被认定为合同的履行地,各个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均享有管辖权(具体适用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柏天宇民商13级03班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