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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XX商业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确保本行财产安全、完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行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含)的;(三)使用寿命超过1个会计年度。符合上述用途和年限要求的打印机、电视机、空调,不论金额大小均作为固定资产我行固定资产分为五类,即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办公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原则(一)集中核算,效益优先原则。固定资产由分行集中核算;
2、市辖内的固定资产由总行集中核算。固定资产购建必须体现以效益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以产出决定投入的管理原则,力求以最小的投入实现最大的效益。(二)总量控制、合理配置原则。全行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之和不得超过净资产的40%。各行要根据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状况调整优化存量结构,压缩不合理占用,最大限度减少非经营用固定资产。(三)全面管理、责任分工原则。对通过各种渠道取得的固定资产都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体系。各行必须指定专门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建立部门和人员责任制度,各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租入、装修实行预算控制和授权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总行对
3、分行授予一定的固定资产管理权限,并根据管理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各分行应根据总行下达的年度综合经营计划,结合业务发展要求,在年度计划内合理安排各项支出,不得虚列账务或超计划列支。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包括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实物管理即对固定资产购建、配置、使用、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活动以及对使用状况、产权界定、技术资料和权属证书进行有效的组织和管理;价值管理即对固定资产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进行核算、反映、监督与管理。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必须坚持价值管理与实物管理相一致的原则。坚持账实分管,坚持购置、验收、保管、领用和核销、登记及盘点制度。实物增加必须建账建卡,实物减少必须销
4、账销卡,保证一物一卡,账、卡、物相符。第六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公允价值,按以下方法确认。(一)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类固定资产,应以外聘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所载价值作为公允价值。(二)除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类固定资产外,应由实物管理部门通过市场价格比较分析及本项资产成新率估计,并经部门总经理及分管行领导审批通过的价值作为公允价值。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七条 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工作并配合产权界定工作。具体负责固定资产购置的审核和落实、账务核算、折旧计提、监督控制,组织全行的资产盘点工作,保证财产价值的真实完整。第八条 行政部门负责除电子设备、闲置房地产之外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具体负责对该
5、部分固定资产的资产购置、产权界定、减值测试、实物调配、统计、报废和报损的审查、闲置车辆的日常管理,检查使用部门的卡片登记和实物盘点等情况以及对总行部室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维护保养等工作,保证固定资产实物的安全完整。第九条 科技部门负责电子设备的实物管理。具体负责电子设备的预算审核及实施、选型、购置、实物调配、减值测试、统计、报废和报废的技术鉴定、为全行电子设备提供技术保障和设备运行的指导,检查使用部门的卡片登记和实物盘点等情况以及对总行部室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维护保养等工作,保证设备的安全完整。第十条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闲置房地产的实物管理(包括全行范围内闲置房地产的处置、出租和日常管理)和闲置车辆
6、的处置工作。第十一条 各分支行(部)、总行各部(室)作为固定资产使用单位,负责对所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建卡、清查盘点、维护保管以及对闲置资产及时报批处置等日常工作,按月核对固定资产明细账簿所列资产与实物卡片的一致性,并积极配合实物管理部门的各项管理工作。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取得时的成本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确定:(一)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场地整理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
7、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账价值,包括工程用物资成本、人工成本、交纳的相关税费等。(三) 购置的计算机网络,若硬件购置及软件开发费签在同一合同中,且各部分未单独标价,则以合同金额作为入账价值;若硬件购置及软件开发费的价格能够区分,则以硬件购置费作为入账价值,软件开发费作为无形资产处理。(四)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实际支出,扣除改建、扩建过程中产
8、生的变价收入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六)其他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包括投资者投入、融资租入、接受损赠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确认入账价值。第十三条 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等。工程项目较多且支出较大的,应按不同的工程项目设置明细账户进行核算。在建工程按照实际成本计价,具体规定如下:(一)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增值税额、运输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实际成本,并按照各种专项
9、物资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二)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资,按实际成本转作库存材料。(三)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工程物资,减去保险公司、过失人赔偿部分后的差额,工程项目尚未完工的,计入或冲减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工程已经完工的,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四)采用自营方式进行的在建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机械施工费等计量;采用出包方式进行的在建工程,按照应当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计量。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设备的价值、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等所发生的支出确定工程成本。(五)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试运转所发生的净支出,计入工程成本。(六)在建工程发生单项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减去残料价
10、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如为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毁损,或在建工程项目全部报废或毁损,应将其净损失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第十四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价值,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固定资产原值:(一)根据总行规定因物价变动、技术进步、劳动生产率提高等因素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二)增加补充设备和改良装置达到资本化条件;(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四)对原以暂估价入账的固定资产,按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五)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 第十五条 除下列情形外,应当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一)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
11、固定资产;(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折旧一律采取平均年限法,按月逐项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并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第十七条 在建工程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
12、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率,按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率和分类折旧年限计算确定。我行固定资产净残值率确定为3%,装修费净残值率确定为0。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寿命(年)100%月折旧额=原值年折旧率/12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以下原则掌握:(一)房屋及建筑物30年; (二)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办公设备5年;(三)其他固定资产5年。第二十条 因改建、扩建等原因而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的,应当根据调整后的价值(净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和净残值,按规定的方法计提折旧。对于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的固
13、定资产入账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以及规定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第二十一条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将固定资产的原价、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转销,将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并停止计提折旧。发生的后续支出,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除此以外的后续支出,应当作为费用直接进入当期损益。具体是:(一)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改良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回收金额。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的20%以上,便
14、可视为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二)房屋建筑物的首次装修支出应计入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以后的装修支出符合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条件的予以资本化,纳入固定资产核算,但应与账面原值分开。固定资产装修支出是指,改变固定资产原有状态、功能、结构,增加补充设备和改良装置或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等,由此产生的后续支出。装修支出总额不包含能单独计价列入其他实物类别管理的固定资产支出,如空调机、监控器等。固定资产后续装修支出应采用平均年限法按5年期限计提折旧,如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低于5年的,则以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若在下次装修时,该项固定资产相关的装修支出仍有余额,应将该余额报损并一次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如下次装
15、修前,已经计提完折旧,应将其转销。(三)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则作为一般性修理支出,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四)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比照上述原则处理。(五)经营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通过“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并在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进行摊销。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减值,是指固定资产发生损坏、技术陈旧或其他经济原因,导致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处置费用是指可以直接归属于资产处置的增量成本,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
16、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第二十三条 年度终了,应对符合减值条件的固定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当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减值准备。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第二十五条 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本行固定资产减值测试按以下情形掌握:(一)不进行减值测试的资产有:账面价值低于 5万元(不含)的资产;能正常使用的除房屋、建筑物、土地外的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二)除上述情形外的固定资产,当其存在下列迹
17、象的,须进行减值测试:1、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2、有证明表明资产已陈旧过时或其实体已经损坏;3、资产已经或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计划提前处置;4、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第五章 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和内部转移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预算的编报新增固定资产必须在总行的统一安排下进行。固定资产预算按“总、分、支”三级模式由下而上逐级汇总编报。分行作为固定资产管辖行应根据经营效益、业务发展等因素认真研究并汇总、编制次年的固定资产预算,按总行规定的时间要求上报汇总。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一)固定资产的购置要严格履行财务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
18、得擅自购置固定资产。(二)固定资产购置需求由使用部门根据业务需求提出或由实物管理部门根据全行业务发展需要提出,根据授权管理的有关规定报经有权人审批后组织实施。(三)固定资产的购置行为由总行、分行实物管理部门或使用部门具体实施。(四)使用部门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手续后,填制“固定资产领用单”连同发票、“大额财务审批表”原件及相关验收材料,一并提交实物管理部门,实物管理部门予以初审,并据以编制固定资产编号、登记固定资产登记簿。(五)财务部门在收到经实物管理部门初审后的“固定资产领用单”及相关资料后,予以复审,并按合同规定支付款项、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六)使用部门在收到“固定资产领用单”回执联后
19、,据以填制固定资产卡片。(七)固定资产资本化后续支出,按照本条要求办理。第二十八条 抵债资产因客观条件转为自用的,以抵债资产账面净值作为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并按总行授权规定报批。入账后,需重新估算减值损失和应保有的减值准备余额。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出售、报废(一)处置闲置的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应由资产管理部门按总行授权规定,报风险处置委员会或行长办公会审定后组织实施。(二)固定资产的毁损和报废,应由使用单位填制固定资产出售、报废、毁损审批表,按总行授权规定,经实物管理部门初审并出具鉴定材料,财务部门复审,报分管财务行领导(财务审批委员会或行长办公会)审定后,由使用单位组织实施。房屋及建筑物
20、报废必须具备县以上城建或房管部门鉴定材料。(三)财务部门根据经有权人批准的审批材料,将出售、报废的固定资产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不得长期挂账,固定资产处置确认无法继续进行的,处置实施单位应及时书面报告原审批人批准取消该项处置,财务部门根据经有权人审批的材料后,将该固定资产净值作为原值转回原核算科目核算,按剩余使用期限计提折旧或摊销,如该固定资产已达到使用年限,则不再计提折旧。(四)财务部门收到处置实施单位划来的处置款项后,及时将处置净损益从“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加上保险公司或责任人赔款后,减去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及清理费用的差额为固定资
21、产报废净损益,计入营业外收入或支出。(五)固定资产报废过程要确保账卡一致、账实相符,报废完成后要及时销账、销卡,报废相关材料应设专人建档保管,以备核查。(六)由于非正常使用而提前报废或非常事故造成的报废要进行责任认定,提出对相关责任人(部门)的处理意见。(七)固定资产报废处理净收入(或净损失)比批复的处理净收入(或净损失)减少(增加)10%以上的,要重新履行授权审批程序提请核准后才能处理。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及毁损(一)固定资产盘盈应查明原因,经实物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报财务部门分管行领导审批后以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成本入账;(二)固定资产盘亏及毁损应由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和实物管理部
22、门调查核实,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报财务部门初审后,按总行授权审批;(三)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及毁损,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后,由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其中盘盈的固定资产,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收入后,计入营业外支出。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出售、报废形成损失的,以及固定资产盘亏、毁损的,应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及时报税务机关审查核准,予以税前扣除。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调拨 (一)全行固定资产调拨实行统一调配、逐级报批的管理制度。(二)各分行应及时掌握辖内固定资产余缺状况,并在辖内适时进行固定资产调拨,充分发挥现有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
23、各分行之间的调拨由总行统一协调办理。(三)辖内调拨由调入调出双方共同填制固定资产调拨单,报实物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财务部门据以调整固定资产明细账,实物管理部门据以调整固定资产登记簿,调入单位验收后及时建卡,调出单位同时销卡。跨辖区调拨由总行实物管理部门根据全行固定资产的状况提出调拨申请,填制固定资产调拨单,与调出行和调入行协商确定后履行财务报批手续。调入行应比照固定资产购置要求对调入固定资产进行验收后,按照收到的相关凭证及时建卡建账,调出行比照固定资产出售要求执行。第三十三条 因隶属关系改变机构合并或撤销的,固定资产须一并移交,对盘盈、盘亏及报废的固定资产按规定清理后,编造财产清册,经审批后,
24、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擅自处理和私分。第三十四条 闲置固定资产管理(一)对于因客观情况变化出现的闲置固定资产,各分行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系统内调配重新利用或进行处置变现。(二)闲置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类固定资产,系统内无法进行调拨使用的,使用单位应按照闲置资产移交办法要求及时移交给资产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对该类资产进行处置变现,对于无法进行出售转让,或因出售转让损失过大而不宜于处置变现的,应尽可能出租,并加强对固定资产出租的管理。(三)移交给资产管理部门的有瑕疵闲置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类固定资产,原使用单位仍负有完善手续、弥补瑕疵的责任。(四)因地域跨度较大,资产管理部门不便于日常管理的
25、闲置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类固定资产,资产管理部门可委托原使用单位进行日常管理,原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协助。第六章 固定资产租赁第三十五条 本行不得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入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性质的固定资产,也不得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出固定资产。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因业务需要租入固定资产的,应按总行授权报批后执行。第三十七条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租赁费支出直接列入管理费用,预付一年以内的租赁费用,应在“待摊费用”科目核算,按月摊销,预付超过一年以上的租赁费用,应在“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按月摊销;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应作为一项固定资产计价入账,同时确认相应的负债,并
26、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第三十八条 闲置固定资产出租管理(一)闲置固定资产出租审批按总行授责规定执行。固定资产出租应遵循集体决策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租金原则上不得低于市场同类出租物出租价格水平,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授权审批部门的审批材料和签订的出租合同(协议)提交财务部门。(二)闲置固定资产出租产生的各项收入及支出,由分行以上(含)财务部门集中核算。固定资产经营性租出取得的租金应当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为收入,经营性租出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确认为当期费用。(三)对于固定资产临时出租的,出租期限不超过一年(不含),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对于出租期限在一年以上(含)、符合投资性房地
27、产确认条件的,应转为投资性房地产进行管理。(四)闲置固定资产出租管理部门,应设立出租固定资产台账,记录出租的固定资产明细情况,对出租过程和交易记录、租赁合同复印件等资料设专人建档保管,以备核查。(五)闲置固定资产出租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出租固定资产进行盘查,将盘查情况记录形成书面报告,盘查者在报告上签名后归档保存。(六)承租方出现违约行为,固定资产出租管理部门必须在发生违约情况三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违约原因及情况报财务部门和法律部门,共同商定拟处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收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就我行而言,是指预计出租期限超过一年
28、(含),且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应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否则,应确认为自用房地产。我行的投资性房地产包括:(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三)已出租的建筑物。已出租的投资性房地产租赁期满,因暂时空置但继续以出租为持有目的的,仍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第四十条 临时性出租的抵债资产(建筑物或土地使用权)以及出租给本行职工的建筑物不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第四十一条 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并参照固定资产的减值测试或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率进行减值或计提折旧,折旧费计入其他业务支出,租金收入按规定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第四十二条 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一)当我行自有房产
29、或土地使用权用于出租并出租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财务部门根据出租合同开始日将该项资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对于部分出租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确认条件的,应分别根据出租部分的账面原值、累计摊销或累计折旧、减值准备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相应科目的入账价值。(二)投资性房地产租赁到期前,资产管理部应对该资产的用途进行再次确认,对于将继续出租的投资性房地产,资产管理部应将再次出租的审批资料及出租合同(协议)提交财务部门备查;对于转为自用或闲置且预计一年内不再出租的投资性房地产,资产管理部应及时书面通知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根据该通知将投资性房地产转为自用房地产,其转换日为我行与承租方结束租赁合同的日期,并分别将转换前投资性房
30、地产的账面原值、累计摊销或累计折旧、减值准备根据性质作为转换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相应科目的入账价值。对于部分出租形成的投资性房地产在转换时应增加原固定资产的价值。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第四十三条 实物管理部门分别对管辖范围内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编码。每项固定资产对应唯一的编码,对一项固定资产不得重复编码,也不得一码多用。各部门、支行不得自行编码。第四十四条 实物管理部门应建立“固定资产登记簿”,对固定资产按类别、按独立登记对象及使用保管单位,在“固定资产登记簿”中序时登记。每一独立登记对象应按一定标准编号。有关固定资产的图纸、说明书、图册、检修工艺文件和使用维护规程等资料同样列入管理的范围。
31、第四十五条 使用人内部工作调动或离行,所保管(使用)的财产应向所在单位(部门)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手续由其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监交,并记载于卡片背面,若实物损坏或遗失,按账面净值进行赔偿,方可办理调动手续。若未经移交而办理调动手续的,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追回或代为赔偿。第四十六条 各管辖行应当定期或至少每年对固定资产组织一次全面的实物盘点、清查,保证账账、账实、账卡相符。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第四十七条 凡不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物品,为低值易耗品。下列物品,不论价值大小,均为低值易耗品:点钞机、验钞机、打把机、打捆机、密押机、压数机、打孔机、装订机、铁皮柜等。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XX银行制定并负责修订和解释。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