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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企业重组目标是提升盛水能力 同一出资人条件下的竞争,只能是竞争企业共同损害出资人的利益。 随着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的出台,国有企业改革由资产重组向企业重组进一步深入。此举是国资委实现出资人职能的必然选择,也将从更深层次上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进一步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 出资人的必然选择 任何绕开国有企业重组的改革,都是本末倒置的改革,是一种回避矛盾的行为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目标是建立和完善国有出资人制度。随着国资委的成立,国有出资人制度的基本框架已经建立起来。国资委作为政府委托的出资人代表,专门行使所赋予的出资人
2、职能。这其中就包括对所监管的国有企业和资产进行整合与重组。这是出资人应尽的职责,也是出于战略竞争需要的主动选择。 现在,我们不是要置疑国资委凭什么要重组企业的问题,而是更担心作为出资人代表能否真正尽职尽责的问题。也不是更多地讨论重组企业的条件问题,而是如何加快推进和加大力度推进的问题。因为这项改革不能再滞后下去了,否则,不仅会阻碍其他方面的改革,而且还会影响到已有的改革。任何绕开国有企业重组的改革,都是本末倒置的改革,是一种回避矛盾的行为。 必须肯定,推动国有企业的大规模重组,这对出资人来说是天经地义的,也符合现阶段改革的特点。当前国有企业改革是出资人主导的改革,出资人主导的改革就是由出资人设
3、计和推动的改革,改革以出资人的意志为转移,服从出资人的需要,满足出资人的利益。以国有资产价值最大化为取向,实现更有利于出资人监管和经营的目标。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框架下的国有企业改革,实质上就是落实出资人并由出资人主导的改革。 由出资人主导下的企业重组,面临的突出问题就是同一出资人条件下的资源整合,这是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格局下的必然过程。也就是对那些产业链一体、同业性强的企业,应当根据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竞争要求和市场经济规律,根据产权关系变更的现实,按出资人的要求进行新的更加符合竞争要求和国资监管目标的调整。这既是出资人的权利,也是企业竞争发展的通行作法。 “新木桶理论” 同一出资人条件下
4、的不真实竞争,既无益于企业竞争发展,也无益于市场经济的规范 有观点认为,国有资源整合与国有企业重组是在营造垄断、压制竞争。其实,这是有失偏颇的。 事实上,在同一出资人条件下构造不同的竞争主体,这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不能成立的。竞争只能是来自于不同出资人之间,同一出资人条件下竞争,只能是竞争企业共同损害出资人的利益,因为这种竞争可以不计成本,或者说可以无视成本,竞争的结果是要由出资人最后买单的。 过去,国有企业改革曾先后对石油、电信、航空、电力等进行拆分,分别形成几大集团。这是在不同出资人代表的条件下,基于市场化要求,为了避免垄断、促进竞争所进行的改革。如果说这一改革还有一定的合理性的话
5、,那么在国资委成立以后,这些过去分属于不同部门的企业,成为国家授权国资委统一行使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或者说成为国资委的“所出资企业”。那么,在同一出资人条件下,到底有没有必要一定要构造出内部竞争的格局? 显而易见,同一出资人条件下的不真实竞争,既无益于企业竞争发展,也无益于市场经济的规范。应当要着眼于与跨国公司的竞争,集合我们的优势,尽快做强做大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集团。所以,随着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成立,国有企业统一以一个出资人为代表,既然是在同一出资人条件下,就不能再像过去那样,在不同行政部门隶属下无序竞争,而要重新整合。 这一整合,就是要加快在同一出资人条件下的资产重组,按照“从优原则”
6、,以优势企业为龙头进行整合,把优势资源集中于优势企业,进一步做强优势,做优企业。这里适用的是“新木桶理论”,也就是企业不必为接长“短板”而各自打造小木桶,而要把所有木桶的长板和短板进行重新整合,集合所有长板打造一个“大木桶”,同样,集合所有的短板,打造一个“大木盆”,其着眼点是提高总的盛水能力。 为什么要推进国企重组 资源整合就是要加快在同一出资人条件下的资产重组,形成“四个集中” 以提高竞争力和控制力为重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是近期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重要改革任务,进一步明确了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 要提高竞争力和控制力,就要集聚企业的核心业务,剥离非核心业务,做大主业、做强优势。继续推动国有
7、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与关键领域集中,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的骨干带动作用。 一是加快同一出资人条件下国有资源整合。 目前,在国资监管机构监管范围内的企业,实际上处于同一出资人的条件下,资源整合就是要加快在同一出资人条件下的资产重组,形成“四个集中”,即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国有经济具有竞争优势的行业和未来可能形成主导产业的领域集中,向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集中,向企业主业集中。国资委已明确提出,到2010年,中央企业调整重组到80至100户,其中30至50户发展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
8、大企业集团。 二是推动国有企业大规模重组。 第一层次是推动国有企业间的重组以国有企业间特别是国资委所监管的国有企业间的并购为主,按业务相近、优势互补、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比较优势最大化的方向,采取“合并同类项”的方式进行重组。 国资委成立以来,共有38组74户中央企业进行了重组,中央企业户数已由196户减少至159户。应当说,这是国有资产成本最小化的改革,因为同在“国资板块”中,资产的重组关系相对简单并具有一定的优先选择优势。这一层面的重组不是企业的简单相加,而是紧紧围绕积极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知名品牌和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促进各种资源要素向优势企业集中,做大企业规模、做强企业优势
9、。 第二层次是面向市场,公开出售国有资产。 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定的方式进行公开转让。购买主体可以是国有法人或非国有法人和自然人,既包括内资,也允许外资介入。同时,根据结构调整和产业发展的需要,中央产权与地方产权也可以通过产权交易和产权兑换的方式相互流动,促进资源配置的合理化。 第三层次是企业集团内部的结构调整。 从集团企业的实际情况看,结构调整的空间相当之大,任务也相当之重。包括一部分改制企业,也同样存在突出的结构性矛盾。这是由于国有企业特别是一些大型国有企业,在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尤其是在集团成长过程中,比较普遍地存在注重规模成长忽视结构优化的问题。集团形成过程中既有
10、行政“撮合”的因素,也有市场选择的结果,形成了我国企业集团的畸形结构。 调查发现,我国大型企业集团普遍存在多元业务领域、多级法人关系,相当部分以行政隶属关系而不是资本纽带关系建立起来的企业集团,其子公司间业务没有梳理,研究、开发和营销机构没有整合,母公司只是简单的管理层,并且增加了管理层次和管理费用。除了这些先天的缺陷,还有就是改制不到位的问题,部分改制企业是在制度前提不充分的条件下进行改革的,因此就不可能真正按现代公司制度要求改革到位,有的企业虽然名义上改制了但实际上不过是“翻牌公司”而已。近年来,中央企业围绕着突出主业,剥离辅业,压缩管理链条,优化资源配置进行了改革,促进了整体的改善。 第四层次是推动合资重组和跨国并购。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合资重组和跨国并购成为利用外资的主要形式之一,跨国并购特别是涉及大型跨国公司、巨额资金和公司重大改组的并购成为经济全球化最明显的特征。国有企业重组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就是要加大合资重组的力度,推动有条件的大企业跨国并购,真正实现企业在全球配置资源。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