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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税前扣除 篇一: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需要缴税吗 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需要缴税吗? 某公司近年来由于政府压缩产能、提高环保标准,需要调整部分车间的规划,将一些高耗能的车间关闭,因此要与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目前该项工作已经基本展开,并与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就职工领取的经济补偿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双方争执不下。企业向职工依法支付的经济补偿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能否将这部分经济补偿的成本列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 用人单位可以依据企业自身发展状况,适时调整用工需求,只要在合法的框架下,法律保护并尊重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利。目
2、前公司已经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职工的同意,就应当在职工离职时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 这部分经济补偿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收入,这里面可能还会有用人单位额外承诺支付的诸如生活补助费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上述补偿收入数额如果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超过3倍以上的部分,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方法则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
3、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其中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那么,这部分对于职工支付的离职经济补偿,对于企业而言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
4、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等,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2条规定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具体摊销年限,由省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国丰)来源: 中工网山东工人报篇二: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计算方法与安全说明 时间:2013年08月22日 | 作者:邓宜容律师 | 关键词:劳动 合同 | 浏览:5938 例如:有员工甲是在2004年2月1入职,20
5、11年5月1日终止了劳动关系。其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為2800元: 现以上述例做如下分析: 企业与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例如:有员工甲是在2004年2月1入职,2011年5月1日终止了劳动关系。其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為2800元: 现以上述例做如下分析: 第一种情况:企业开除员工甲,员工甲离职前的月平均工资為2800元。那么企业应当支付员工赔偿金:2800元*工作年限年)*2倍=42000元; 问:為什么是年不是7年?:因為员工甲方入职到离职是7年零3个月: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準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
6、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员工甲没满6个月因此是年。 问:為什么是乘於2倍而不是按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即2800元*个月呢?员工甲的劳动合同没有到期,企业无法定理由开除员工甲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準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员工是2倍。 第二种情况:企业不开除员工甲而是与员工甲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当支付员工甲经济补偿金即:2800元*个月=21000元; 第三种情况:员工甲的劳动合同在2011年5月1日到期,企业不愿意与员工甲续签劳动合同,企业应
7、当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员工工作年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即从2008年1月1日一年补员工甲一个月,员工甲应领的经济补偿金:2800元*年=9800元; 第四种情况:员工甲的合同在2011年5月1日到期,员工甲不愿意与企业再续签合同,那么企业无需补偿员工任何费用,只需接清员工甲的工资并办理离职手续,发给劳动合同终止证明即可。 以上四种情况请註意以下2点: 1、 如员工甲的前12个月平均工资為5000元,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劳动者月工资高於用人
8、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準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那么给员工甲计算经济补偿金或赔偿时,他的月平均工资只能按目前东莞市上年度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即1200元*3倍=3600元。不能按5000元每月计算; 2、 如员工甲的工资年限超出了12年,那么也只能按12年计算。 3、 重点之重:如企业在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仍然原意与员工续签合同,那么请一定要最迟在到期之日前与员工续签合同,如企业不愿意续签或员工不愿意续
9、签也必须在合同到期之日接清全部工资,办理离职手续,千万不能让他继续在公司上班。否则公司有很大可能会面临支付双倍赔偿金或从员工入职开始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不是从开始计算。篇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 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78号 1999-09-23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深地税发1999449号转发 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加以明确。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一、对于个人因解除
10、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三、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
11、内缴入国库。 四、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五、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 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通知 深地税发2011127号 2011-05-05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有效 自2011年5月5日起,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
12、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调整为元。深地税发2010161号(2010年5月5日)规定的免税标准相应失效。 深地税发2011127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 次性补偿收入 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通知 各基层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第一条“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以及深圳市统计局今年最新提供的数据深圳市2010年度在
13、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0456元,因此,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调整为元(含本数),免税标准自本文发文之日起执行,超过的部分,仍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 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通知 深地税发2010161号 2010-05-05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有效 生效日期:2010-05-05 各基层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
14、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第一条“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以及深圳市统计局今年最新提供的数据?深圳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6723元,因此,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调整为元(含元),免税标准自本文发文之日起执行,超过的部分,仍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15、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57号 2001-09-10 财政部 有效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对于此前已发生而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