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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苏州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细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促进规划管理的科学化,保证规划管理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市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文件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98)等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进行下列管线工程建设须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依附于现状城市道路建设的各类管线;(二)结合城市道路新、改、扩建工程配
2、套建设的各类管线;(三)在城市道路和河道外侧绿化带内、或在规划确定的输电、输气等管线走廊内建设的各类管线;(四)地下综合管廊;(五)其他需要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管线工程。第三条 管线建设单位按照以下程序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按照规划要求进行管线规划方案设计,报审管线规划方案;(二)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报审管线施工图,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条 从事管线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及相关规范进行设计。设计时应以现势地形图为底图,采用苏州坐标系,并在设计图纸中如实反映现状地下管线的情况。设计成果应包括设计说明、平面图、断面图、管线交叉点的
3、节点平衡表等内容。设计图纸中应将需要废弃管线的位置和起止点等信息标示清楚。第五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管线综合设计,以协调各类管线之间的关系,确定各类管线的合理管位和埋深。各类管线的施工图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管线综合设计中确定的管位和埋深来进行设计。第六条 各种管线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埋设深度等应当满足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98)等规范要求,特殊情况需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征得相邻管线权属单位的同意。第七条 沿道路建设的管线原则上应布置在道路红线内,并与道路平行或垂直布置;新建管线原则上不应穿越、切割
4、城市规划用地,不宜以架空的方式敷设。第八条 管线建设单位需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批准的施工图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需按照相关程序办理变更手续。第九条 管线工程建设涉及轨道交通、铁路、公路、航道、河道和绿化等有关部门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管线工程建设需征用、划拨或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第十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管线工程开工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及时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未经验线不得开工建设。第十一条 规划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验线测量,审核验线测量报告后提出验线意见,符合规划要求的,方
5、可进行开工建设;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责令管线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在整改后重新申请验线。第十二条 线路较长、工程量较大的管线工程可分期或分段提出验线申请。第十三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及时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地下管线工程应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量;对于采用定向钻穿越等非开挖方式施工的地下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需及时通知测绘单位到施工现场进行跟踪测量;测绘单位应主动做好管线工程的跟踪测量服务工作,及时出具管线工程的竣工测量报告。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应符合苏州市地下管线探测成果数据标准、苏州市地下管线数据库建库标准、苏州市地下管线信息要素分类代码与图式和苏州市地下管线数据元
6、数据标准等规范的要求,因测量数据不符合规范要求引起相关损失的,测绘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管线工程建设涉及废除原有管线的,管线建设单位必须协助测绘单位确认原有管线的存废情况,以便测绘单位出具的竣工测量报告能准确反映废弃管线的起止点等相关内容。第十六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管线工程完工后及时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规划主管部门经核实,管线工程的各项内容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的,予以通过规划核实,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明;经核实管线工程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的,不予通过规划核实,责令管线建设单位整改或进入违法建设处罚程序。第十七条 管线建设单位在申请规划核实之前,必须将废弃管线拆除或进行无害化处理,以消除安全隐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八条 管线工程通过规划核实后,规划主管部门应对批准的管线工程方案、施工图、验线测量报告、竣工测量报告等审批过程中的全部材料进行整理后存档,并及时将管线竣工测量数据录入到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中,确保地下管线数据库的动态更新。第十九条 我市市辖区范围内适用本细则,下辖县级市可参照执行。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苏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