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办法(试行)(共5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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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医政发2009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了全面推动和规范院务公开工作,建立院务公开工作监督考核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卫生部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和规范院务公开工作,促进医疗机构

2、民主科学管理,依法执业,提高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能力,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卫生部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院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和考核。第三条 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发扬民主、注重实效的原则。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制订全国院务公开的监督和考核办法,并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医疗机构院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的监督和考核工作。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把

3、院务公开工作作为对医疗机构评审评价、考核评优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切实加强院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和考核。第六条 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包括日常监督与定期考核;监督考核的重点是院务公开的组织领导、公开内容、公开时限、公开方式、公开范围、公开效果。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院务公开纳入年度总体工作目标进行管理,并作为评定科室与部门工作成绩的重要依据。第二章 院务公开的日常监督第八条 院务公开日常监督是对医疗机构日常院务公开执行情况进行的监督,包括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两种形式。第九条 院务公开日常监督的主要内容是院务公开实施情况及其效果。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社会公众、服务对象、新闻媒体、医疗机构监

4、督员和有关单位对医疗机构的院务公开进行外部监督。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的内设管理部门、业务科室以及职工对医疗机构的院务公开进行内部监督。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通过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投诉举报信箱、电子邮箱,聘请社会监督员等多种方式,主动接受监督。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接到日常监督反馈意见后,应当按照有关医疗机构投诉管理规定,予以登记并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实名的意见要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本人,对有利于改进工作的建议应积极采纳。第十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监督职责,定期对医疗机构日常监督反馈意见的登记及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医疗机构对院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第三章 院务公开的定期考核第

5、十五条 院务公开定期考核是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医疗机构院务公开情况的检查评估。院务公开定期考核每年进行1次。第十六条 定期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组织领导。院务公开工作的领导体制、协调机制和办事机构的建设情况;领导和办事机构工作开展情况;年度院务公开工作目标、计划和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院务公开纳入单位责任目标管理情况等。(二)制度建设。院务公开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三)公开内容。1.对社会公开情况,包括医疗机构单位基本情况;服务信息(包括服务指南、服务流程、服务规范和服务承诺等);行业作风建设情况、患者就医须知等。2.对服务对象公开情况,包括各种服务收费项目、标准等收费信息;医疗

6、机构的药品、仪器设备检查以及诊疗价格;医院投诉管理部门及其办公地点、联系方式;医疗纠纷处理的途径和程序,按照规定提供医疗文书等信息资料服务等。3.对内部职工公开情况,包括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职工权益保障;药品、设备等物资购置情况;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领导职务消费情况;出国考察等情况。4.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开内容。(四) 公开载体建设。院务公开载体的建设情况,包括公开场所、各类会议、电子媒介等。(五)监督检查。院务公开检查监督机制建立情况;院务公开内容动态管理情况; 服务对象、职工对院务公开的满意度等。(六)工作创新。公开形式和内容的创新和拓

7、展情况。第十七条 院务公开采取量化考核的方式,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一)优秀:积极开展院务公开工作,重点突出,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社会反映好;(二)合格:认真执行院务公开的各项规定,按照要求开展院务公开工作,措施比较得力,取得一定成效;(三)不合格:院务公开工作开展不全面,执行院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因未按照规定开展院务公开工作造成重大负面或社会影响的,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第十八条 定期考核可采取实地考核、综合评议等多种方式,也可与其他检查和督导合并进行。定期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给被考核单位,并责令其改正。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考核结束后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条 定期考核项目目录由卫生部制订。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和定期考核项目目录,制定监督考核评分标准和实施细则。第四章 院务公开奖惩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日常监督情况对院务公开定期考核优秀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第二十二条 违反院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批评训诫;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处分。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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