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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重大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办法辽财资2013724号关于印发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重大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现将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重大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辽宁省财政厅 2013年10月30日 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重大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资产评估管理,规范资产评估核准和备案行为,确保资产评估质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评审
2、是指由各级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从行业操作规范和专业技术经济角度,对重大资产评估项目以及各级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专家评审的资产评估项目,对相关资产评估报告的合规性、客观性及公正性进行审查,对评估过程、方法及结果进行论证,其审查论证结果作为办理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资产评估项目是指资产评估结果数额较大或涉及项目对社会具有一定影响意义的资产评估项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范围,一般为资产评估机构做出评估结果在1000万元以上的,以及省财政厅认为有必要进行专家评审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评估项目。各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范围,由各市
3、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规定应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其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建立评审专家库,省级和各市专家库资源共享。评审专家由评估机构从业人员、相关政府部门、大专院校和研究机构及其他与资产评估相关的专业人员兼任。评审专家库组成人员不少于20人,每三年选聘一次。第六条 评审专家库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本人自愿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均可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或由资产评估机构、相关政府部门、大专院校和研究机构向财政部门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二)统一管理。申请加入的,统一
4、受理申请、统一审核、统一选聘、统一登记。入选评审专家库的,统一核发聘书、统一培训、统一考评。(三)考核计费。专家评审实行有偿服务,评审费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专家级别、评审时间及工作量等支付。第七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业规范,品行端正,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二)在清产核资、审计、资产评估或在财会金融、工程技术、房地产等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丰富知识和经验,有较高的业务能力和水准;(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四)在相关领域从事专业工作10年以上;(五)中介机构的评审专家应持有相关注册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注册会计师、工程造价师)资
5、格证书5年以上并担任项目经理以上职务,且无不良的执业记录;(六)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状况能够适应工作要求。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享受国务院或者省政府特殊津贴、属全省范围内相关领域拔尖人才或者学科带头人的,优先选聘。第八条 申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个人申请表;(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三)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专业技术职称原件及复印件;(五)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六)从事相关工作的经历和业绩证明;(七)单位推荐材料。第九条 评审专家产生的方式:(一)单位推荐。由评估机构、相关政府部门、大专院校和研究机构向财政部门推荐符合条
6、件的人选;(二)本人申请。符合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个人,可向财政部门直接提出申请;(三)直接指定。经本人同意,由财政部门直接指定专家人选。第十条 财政部门在收到行政事业单位递交的核准或备案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的,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专家对相关资产评估报告进行评审。评审专家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选取。涉及特殊评估事项时,可临时选聘其他相关专家。第十一条 根据评估项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财政部门可抽选2名评审专家对相关资产评估报告独立审核,分别提出书面评审意见。对评审意见基本一致或经简单调整,并符合核准或备案要求的,财政部门可以作为核准或备案的参考依据。对审核意见分歧较大,不符合核准或备案要求的,
7、财政部门须抽选3名以上(含3名)奇数评审专家组成专家组,以专家评审会议的方式进行审核论证,最终形成书面评审意见,作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的参考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应归入评估核准或备案档案。资产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仍由受托评估机构和在评估报告书中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共同承担,不因财政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和核准、备案而转移其法律责任。第十二条 专家评审会议的主要议程和内容:(一)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介绍与评估项目相关的情况;(二)受托评估机构项目负责人介绍评估方法选择、有关参数选取、报告披露事项说明,以及影响评估结果的其他情况;(三)行政事业单位和受托评估机构项目负责人完成上述工作后进行回避,评审专家对
8、项目评估报告进行审议,并独立发表意见;(四)评审专家应就所评审事项进行充分讨论,形成最终书面评审意见并签字。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主要对评估项目的以下事项进行审查论证:(一)资产评估依据是否适当、合理、充分;(二)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三)采用的评估方法是否科学、合理、适当;(四)影响资产评估价值因素是否考虑周全;(五)评估计算是否准确和选取评估参数是否适当;(六)在不同评估结果间所做选择是否合理;(七)评估结果成立的前提条件是否明确、真实、合法、完整、适用;(八)其他。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应做到:(一)严格遵守资产评估准则,发表的评审意见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为财政部门提供真实、中立
9、、可靠的评审意见;(二)实事求是,不因个人好恶而影响对评审项目的分析和评审;(三)保守评估报告涉及的信息秘密,不得对外泄露和利用其谋取非法利益;(四)不得谋取被评估单位、参与评估的中介机构和与之相关方给予的非法利益;(五)按时参加评审,不无故缺席、擅离职守或中途退出。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一)评审专家的配偶、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姻亲为资产评估委托方、资产占有方、中介机构的有关人员;(二)评审专家或评审专家的配偶、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姻亲与资产评估委托方、资产占有方、中介机构或者有关人员有密切业务联系,或者正在为上述单位提供业务指导和咨询的;(三
10、)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将予以通报批评或取消评审专家资格:(一) 被选定并接受邀请作为某项目评审专家,未提前(一天以上)告知而不参加会议,或未经同意自主确定代理人参加资产评估会议的;(二) 不提前做好评审会参会准备、会前不拟出资产评估意见初稿、不按要求完成资产评估审查工作的;(三)与资产评估单位有重大“利害关系”,在接受资产评估邀请时未主动提出回避的;(四)在专家评审活动中未能公正履行职责,严重偏离评审原则,有明显偏袒或歧视现象的;(五)在专家评审活动中故意严重损害有关部门和单位声誉、利益,未尽保密责任且造成负面影响,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接受财物而影响专家评审活动的(六)一年内无故连续2次或累计3次以上缺席评审会议的。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