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共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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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天津港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港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天津港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本港VTS)覆盖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代理人。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是监督实施本细则的主管机关,天津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交管中心)依据本细则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第二章报告第四条 船舶在抵港前,应提前24小时(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前一港口时

2、)将预计抵达时间、船名、国籍、呼号、吃水、船舶种类、船舶尺度、载货情况及主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以书面或其他有效的方式报告交管中心。中国籍船舶还应将船舶的船长姓名及其适任证书号码以书面或其他有效的方式报告交管中心。当预计抵达时间变更超过1小时或其他主要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将变更情况以书面或其他有效方式报告交管中心。第五条 所有外国籍船舶或船长超过60米的中国籍船舶进出港口或在港内移泊,应提前向交管中心申请船舶航行计划,并严格按照交管中心核定的航行计划执行;如需变更,应至少提前2小时向交管中心提出变更申请。第六条 计划进出新港船闸和(或)通过海门大桥的船舶,在申请船舶航行计划时,应向交管中心报告预

3、计进出新港船闸和(或)通过海门大桥的时间。第七条 船舶在下列情况下,应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以下简称VHF)向交管中心报告本船名称、位置、动态及交管中心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一) 抵达锚地时;(二) 锚泊后;(三) 启航前;(四) 驶入(出)新港主航道时;(五) 驶出新港船闸前;(六) 靠好码头后;(七) 在穿越新港航道前;(八) 需要占用新港航道调头时。第八条 施工船舶在施工期间应向交管中心报告本船进出航道动向。第九条 在港内载客旅游的船舶在驶离码头前应向交管中心报告游览计划和航行范围。第十条 在港内从事液货过驳作业的船舶开航前应向交管中心报告本船名称及动向。第十一条 在港内航行的拖轮应提前向

4、交管中心报告作业计划。第十二条 船舶在本港VTS覆盖区域进行下列活动,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向交管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一)检修主机、舵机、锚机、电台、锅炉以及其他影响船舶操纵性能的设备;(二)试车、试航、校正磁罗经;(三)救生、消防演习;(四)熏蒸。第十三条 船舶在本港VTS覆盖区域发生船舶交通事故、污染事故、船员或旅客发生意外或其他紧急情况应立即报告交管中心。第十四条 船舶发现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异常、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浮物)、他船遇险以及其他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交管中心。第十五条 为避免危及人命财产和环境安全的情况发生,船舶和引航员在背离本细则有关条款时,

5、应立即报告交管中心。第三章航行第十六条 在下列情况下,天津新港主航道只允许单向通航:(一)单船宽度超过33米的船舶;(二)船宽超过25米,载运下列物质的船舶:1.载运100吨及以上爆炸品;2.散装运输MARPOL73/78附则规定的A类和B类危险化学品;3.载运闪点(闭杯)23度以下的散装易燃液体;4.散装液化气体。(三)拖带长度大于120米,或拖带宽度大于25米;(四)拟相对航行的船舶两船船宽之和大于53米,或其中一艘为载运本条(二)项所述物质的船舶时,两船宽度之和大于45米;(五)风力大于等于7级;(六)视程小于5000米;(七)主航道冰况信号为 “2”及以上。第十七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

6、,禁止船舶进出港或移泊:(一)视程小于1000米;(二)风力大于等于9级;(三)冰况严重影响船舶航行安全;(四)其他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情况。船舶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进出港或移泊的,应事先报经主管机关同意。第十八条 除有特殊规定外,在本港VTS覆盖区域航行的船舶应遵守下列航速限制和富裕水深要求:(一)载重吨位为8万吨及以上的船舶在新港主航道航行时航速不得超过10节,其他船舶不得超过12节,富裕水深不得小于1.7米;(二)在闸东航道航行时航速不得超过8节,富裕水深不得小于0.8米;(三)除特殊情况外,在新港主航道航行时航速不得小于4节。第十九条 船舶在航经下列地点时,在保证本船航行安全的情况下,必须减

7、至最低航速:(一)有船舶正在调头、靠离码头或进出船坞;(二)正在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水域;(三)船舶密集停泊区;(四)船舶正在装卸危险货物的地点;(五)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水域。第二十条 船舶在本港VTS覆盖区域航行应遵守下列通航及避让规则:(一)双向通航时,船舶除避让在航道从事施工作业的船舶外,应沿各自右侧外缘行驶,并不得在施工船舶附近与相对行驶的船舶会遇;(二)在新港航道施工的自航式挖泥船遇有只准单向航行的船舶时,应提前避让至航道边线以外;遇双向通航的船舶时,应提前避让至航道边线50米内;(三)在本细则第十六条所述的情况下,禁止船舶在新港航道进行追越。其他情况下进行追越时,应提前征得被追越

8、船的同意,并不得妨碍其他船舶的正常航行;(四)沿航道同向行驶的船舶,除追越外,应保持距前船不小于本船6倍船长的安全距离;(五)穿越航道的船舶不得影响沿航道正常航行的船舶,并尽快完成穿越;(六)占用航道水域调头或离泊的船舶应提前通过VHF广播本船动态,并不得影响他船的正常航行。第二十一条 引航员不得在大沽口锚地禁锚区及主航道内登、离被引领船舶。因恶劣天气、海况或其他特殊情况引航员需在上述水域登、离被引领船舶的,应事先报经交管中心同意。引航员应在离港船舶开航前30分钟或在进港船舶锚离底前登轮,如因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需被引领船舶起锚配合时,在征得交管中心同意后,引航员可通知被引领船舶提前起锚。引航员

9、应将被引领离港船舶引领至相应的锚地后,方可离船。对于符合“十万吨级锚地”锚泊条件的船舶,引航员则应将该船舶引领至新港主航道东界限以外的水域后离船。第四章锚泊第二十二条 除油船、液货船、散装化学品船以外的,吃水小于等于10.5米的船舶应在“大沽口北锚地”锚泊。吃水小于等于8米的油船、液货船和散装化学品船应在“大沽口散化锚地”锚泊。吃水大于8米的油轮、液货船和散装化学品船及吃水大于10.5米的其他船舶应在“大沽口南锚地”锚泊。吃水大于13米的船舶应在“十万吨级锚地”锚泊。第二十三条 船舶在规定的锚地内锚泊,应遵守锚泊秩序。特殊情况下需要在其他水域锚泊时,应提前向交管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锚泊。

10、第五章信号与通信第二十四条 船舶应按照交通部沿海港口信号规则的要求悬挂有关的号灯、号型和(或)号旗。第二十五条 VHF09频道和VHF65频道为交管中心的工作频道,其中VHF09频道为船舶守听和呼叫频道,VHF65频道为业务通话频道。除本细则要求的报告外,其他任何船台或岸台不得擅自占用和干扰上述频道的频率和通信秩序。第二十六条 在本港VTS覆盖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应在规定的VHF频道上守听,并及时回答交管中心的呼叫。第二十七条 船舶和交管中心在VHF通话中的工作语言为汉语普通话或英语。第六章交通服务第二十八条 交管中心在固定的时间或认为必要时播发他船动态、助航标志状况、水文气象、航行

11、警(通)告及其他重要安全信息。第二十九条 应请求或交管中心认为必要时,交管中心可向船舶提供有关安全航行的意见或建议。船舶不再需要助航服务时,应及时通知交管中心。第三十条 为避免发生紧迫局面和船舶交通事故,交管中心可向船舶提出建议、劝告或警告。第三十一条 在本港VTS覆盖区域内发生船舶交通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交管中心可采取应急措施,并支持各类联合行动。第三十二条 应请求,交管中心可提供本章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关服务。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船舶交通管理系统”是指为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由主管机关在本港设置的对船舶实施交通管理并提供咨询服务的系统。“船舶

12、”是指按照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规范规定应配备通信设备及主管机关要求加入VTS系统的船舶。“本港VTS覆盖区域”是指由主管机关划定的本港VTS可以实施有效管理的水域。其具体范围是以天津港VTS中心地理坐标385831.470N/1174712.461E为中心点,以20海里为半径所覆盖的水上覆盖区域。“新港航道”是指在天津港新港水域内设置的航道总称。“新港主航道”指B1、B2号灯浮标至15号灯浮标之间的航道。“闸东航道”指15号灯浮标至新港船闸东闸门之间的航道。“大沽口北锚地”是指以下四点所括水域(不包含所括的大沽灯塔周围1海里禁止抛锚区):1. 385924N/1175818E;2. 385801

13、N/1180704E;3. 385533N/1180626E ;4. 385657N/1175739E。“大沽口散化锚地”是指以下四点所括水域(不包含所括的大沽灯塔周围1海里禁止抛锚区):1. 385618N/1175729E; 2. 385542N/1180114E;3. 385326N/1180039E;4385402N/1175654E。“大沽口南锚地”是指以下四点所括水域:1. 385542N/1180114E;2. 385454N/1180615E;3. 385238N/1180540E; 4. 385326N/1180039E。“十万吨级锚地”是指以下四点所括水域:1. 385149.446N/1181018.033E;2. 384943.474N/1181353.163E;3. 384807.352N/1181221.132E;4. 385013.277N/1180846.034E。“应请求”是指由船长、引航员或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向交管中心提出的正式申请。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1998年7月1日主管机关发布的天津港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同时废止。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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