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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论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论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 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2012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自2012年6月1日起实行。反垄断法的立法初衷在于维护市场的有效竞争,保障市场机制的健康运作,最终实现消费者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在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并且这一观点已经被各国反垄断立法机构与执行机构认可。本论文旨在从已存在的法学理论提取行之有效的理论并提出自己的想法,使整合出来的理论更靠拢于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保护消费者权益。 关键词 反
2、垄断 消费者 权益保护 作者简介:孟灵利、高晶岩、崔晶,中国石油吉林油田分公司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 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019-02 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特征,市场经济本质上是竞争性的经济。在市场调节能够发挥作用的领域,公平的竞争对于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促使经营者创新,增进消费者福利,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正因为如此,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都高度重视制定和实施以保护公平竞争、禁止垄断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宗旨的竞争法律制度。我国反垄断法也是一部以保护公平竞争、实现消费者福利的一部重要法律。 一、反垄断法主体及其特点 我国反垄断法有如下特点: (一)对滥
3、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做出了规定 从我国实际出发,在反垄断法这一保护公平竞争的专门性、基础性法律中,针对我国市场经济中存在的行政机关及公共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政性垄断行为,对禁止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二)反垄断法平等地适用于所有的市场主体 反垄断法作为市场竞争行为的基本规则,属于行为规制法,应当适用于所有的限制竞争或垄断行为,而不应因行为主体自身的诸如所有制、法律形式、所在领域等方面的差别而有所不同。反垄断法适用于国有企业,适用于外国的经营者,这也是平等适用原则的一个体现。 (三)排除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的适用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又是国民经
4、济的弱势产业。由于农业生产对自然条件的依赖性很强,作为人们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农产品的需求弹性又很小等特点,使农业成为不适合过度竞争的产业,农业生产活动难以完全适用反垄断法的规定。反垄断法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明确规定在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农业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的排除适用。 二、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任务 我国反垄断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反垄断法。”这是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也是反垄断法实施的目的。 (一)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 反垄断法在本质上是为了弥补市场机
5、制本身存在的不足,主动干预市场,防止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保持经济活力。在这个意义上,反垄断法主要是国家调节经济活动的政策工具。当然,反垄断法对市场的干预应当是一种适度干预,市场机制的运行有其自身的规律,反垄断法不是对市场机制本身进行干预,而是对经济活动中破坏市场机制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保证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 (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反垄断法主要着眼于从宏观层面维护国家的基本市场结构和总体竞争秩序,其关注点是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而不是保护某个特定市场主体的个体利益。反垄断法的最终目标在于实现市场竞争的公平有序,进而追求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都是从
6、竞争的角度,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规范,但二者具有明显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立法目的不同。反垄断法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是为了防止竞争过度,消除恶性竞争的影响,主要是维护微观的竞争秩序。二是作用不同。反垄断法的主要作用在于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主要不是为了维护个别市场主体的具体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则主要是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三是规范方式不同。反垄断法的规定和适用比较原则,灵活性和政策性较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和适用则比较具体。 (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反垄断法通过禁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促使经营者在竞争机制的作用下,努力降低生产经
7、营成本,提高产品质量,这显然有利于增进消费者福利,维护消费者的整体利益。当然,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比,反垄断法并不排除对消费者的直接和具体的保护,但其目的侧重于通过维护市场竞争机制,提高经济效率,使消费者整体获益。因此,反垄断法对消费者的保护着眼于竞争行为是否损害了保障消费者福利的竞争机制,而不以某一行为是否为消费者满意作为判断标准,也不刻意保护某一具体消费者的利益。 三、我国反垄断法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体现 虽然各国反垄断理论有差别,但反垄断的终极目的是提高消费者的福利,我国也不例外。其主要体现为: (一)通过禁止垄断协议制度,来保护消费者权益 垄断协议即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
8、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是一种典型的垄断行为。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分为横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与纵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横向联合必然会提高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减少市场上供应的数量,导致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的损害。而纵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通过维持最高转售价格,来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通过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来保护消费者权益 所谓市场支配地位,又称市场优势地位或市场控制地位,一般是指企业在特定市场上所具有的某种程度的支配力量或者控制力量,即在相关的产品市场、地域市场和时间市场上,拥有决定产品的产量、价格和销售等各方面的控制能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可分为排他性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与剥削性滥用
9、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前者主要是针对同业竞争者所实施的滥用行为,主要包括低价倾销(掠夺性定价)、独家交易、拒绝使用基础设施,搭售和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等;后者是主要针对消费者所实施的滥用行为,主要包括价格歧视等差别待遇、拒绝交易、强制交易和垄断性高价等。排他性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中有些行为(如掠夺性定价) 虽然并不直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在短时间内还可能对消费者有利,但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在将竞争对手排挤出市场后的最终目的是要提高产品或服务的价格,独占市场,损害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剥削性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剥削消费者以获取垄断利润,直接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当然为
10、反垄断法所禁止。 (三)通过禁止经营者集中,来保护消费者权益 经营者集中是市场竞争机制的产物,具有两面性:一方面有利于形成规模经济,提高经济效率,增进消费者福利;另一方面又可能产生或者形成独占或寡占市场结构,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集中的市场力量排斥了均衡的、竞争性的市场结构,使消费者对产品样式的选择、产品价格的选择以及产品本身种类的选择受到限制,实质上也剥夺了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自主选择和公平交易的机会,因此,控制经营者集中制度在反垄断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经营者集中的主动申报制度、程序审查规定与实体审查标准等。 (四)通过赋予诉讼权利,来保护消费者权益 反垄断法若要担当起
11、通过制止垄断行为来维护消费者利益的重任,不仅应该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作为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目的,更应该提供权威有效的解决途径,使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真正落到实处。我国反垄断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并在反垄断法的第六章、第七章用了许多篇幅来规定行政机关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程序、权力以及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法实施集中等所应负的相关法律责任。同时,经营者应当依法参与竞争,不得实施垄断行为,排除、限制竞争。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排除、限制竞争,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完善我国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
12、策 完善我国反垄断制度,除加强配套立法外,还应建立起独立性很强的反垄断执法机制,确立司法对反垄断案件的最终裁判权,并正确处理反垄断司法与执法机构的关系。 (一)确立执法的独立性 独立性是对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根本要求,反垄断执法机构一定要能独立地执行反垄断法和国家的竞争政策,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反垄断执法机关所干预的限制竞争行为的影响面一般都很大,往往涉及整个市场或者整个行业。如果反垄断执法机关不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某些政府部门的意见就会左右这个机构的裁决,反垄断法就不可能得到认真的执行,反垄断法也会成为一纸空文。可见,独立性乃根本前提。 (二)确立司法对反垄断案件的最终裁判权 我国法院并不具有所
13、有的反垄断案件的最终裁判权,至少在行政垄断案件上,法院是不具有裁判权的。笔者认为,建立专门的反垄断法院,哪怕是法庭,并将所有反垄断案件(包括行政垄断)的最终裁判权赋予法院,才是使反垄断案件得到公正处理的唯一路径。 (三)处理好反垄断司法与反垄断执法的关系 我国反垄断执法与司法的关系显得比较矛盾,欲理顺两者之间的关系,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其一,明确反垄断执法权与反垄断司法权各自的边界,使案件的处理具有确定性。其二,应加强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法院审理工作的支持。法院审理反垄断案件需要得到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协助,特别是在涉及到专业技术问题时,反垄断执法机构应积极配合,比如,法院在审理反垄断损害赔偿案件时
14、,对具体的损害数额无法确定时,执法机关应给予帮助。此外,法院也可以要求反垄断执法机构披露其所掌握的数据,或者移交其所收集的证据。 参考文献: 1孔祥俊.反垄断法原理.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 2邵建东.竞争法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 3徐孟洲.经济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4周晖国.商法市场本位论.南京大学学报 ( 哲社版). 2006(5). 5 薛克鹏.行政垄断不应由反垄断法调整.山西师大学报(社科版).2009(4). 6 梁上上.论行业协会的反竞争行为.法学研究.2008(4). 7王先林.知识产权滥用与反垄断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8王健.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优越性及其实现.法律科学.2007(4).-最新【精品】范文 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