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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秩序,正确、及时处理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自治区内田间、场院、草牧场和其他道路以外的地方发生的农机事故。第三条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停放过程中因碰撞、碾轧、绞轧、翻覆、落水、爆炸、火灾、机件飞打等造成人员伤亡、牲畜死伤、机具损毁、财产损失的事故。第四条自治区各级农机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农机事故处理工作。第五条农机监理机构处理农机事故的职责是:勘验处
2、理农机事故现场,认定农机事故责任,对农机事故责任者给予处罚,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第六条农机监理机构处理农机事故,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定责,以责论处,并实行回避制度。第二章农机事故分类和处理权限第七条农机事故按照性质分为四类:(一)责任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停放过程中,因驾驶、操作人员违反农机安全监理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行为造成的农机事故;(二)意外事故:是指驾驶、操作人员因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原因造成的农机事故;(三)技术事故:是指因农机的设计、制作、改装和修理质量等问题造成的农机事故;(四)破坏事故:是指人为故意造成的农机事故。责任事故经认定后,由农机监理机构
3、依照本规定处理。意外事故、技术事故经认定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破坏事故经认定后,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第八条农机事故按照危害程度分为四类:(一)轻微事故:轻伤1至2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足500元的;(二)一般事故: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至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三)重大事故: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至9人,或者轻伤1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不足20000元的;(四)特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0元以上的。第九条轻微事故、一般事故由旗县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处理,处理结果报盟市农机监理机构备案。重大
4、事故、特大事故由盟市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处理,处理结果报自治区农机监理机构备案。苏木乡镇和嘎查村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在旗县农机监理机构的领导下,协助处理农机事故。第十条上级农机监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处理由下级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处理的农机事故,也可以将自己负责处理的农机事故交由下级农机监理机构处理。第十一条农机监理机构在处理农机事故中,对需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交公安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第三章事故现场处理第十二条发生农机事故的农业机械应当立即停机,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及时报告当地农机监理机构和其他有关单位。当事人不得伪造、破坏现场或者逃
5、逸。过往车辆的驾驶员,农机作业的辅助人员和行人,应当协助维护事故现场秩序,救护受伤人员,向农机监理机构报案,提供证据,检举揭发肇事者。第十三条农机监理机构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勘验现场,收集证据,调查事故经过及发生原因,并及时采取措施清理现场,恢复正常生产秩序。第十四条农机监理机构根据事故处理的需要,对发生农机事故的农业机械及有关证件可以依法登记保存。第十五条农机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农业机械的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农机监理机构指定的一方或者几方预付,结案后按照农机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费用。第十六条医疗单位应当及时抢救治
6、疗农机事故的伤者,并如实向农机监理机构提供医疗单据和诊断证明。殡葬服务单位和有停尸条件的医疗单位,对农机监理机构决定存放的农机事故的死者尸体,应当接受代存。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协助前款规定的单位收回抢救治疗费用和尸体存放费用。第十七条农机事故死者的尸体经司法部门检验完毕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通知其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于10日内办理殡葬事宜。无特殊原因逾期拒不办理,或者借尸要价、拖延、拒绝处理的,尸体保管费由死者家属或者所在单位支付。第十八条农机事故损坏的农业机械一般应当安排在发生农机事故的所在旗县内进行修理。损坏严重的,经农机监理机构同意后,可以到外地修理。第四章事故责任认定第十九条农机事故责任分为全部
7、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一)由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的农机事故,有违章行为的一方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责任;(二)由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的农机事故,违章行为在农机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三)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在农机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负同等责任;(四)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的农机事故,根据各方违章行为在农机事故中作用的大小,划分相应的责任。第二十条农机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认定责任:(一)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或者逃逸,使农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二)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农机事
8、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三)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农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四)强行乘、爬、攀扶农业机械造成的农机事故,乘、爬、攀扶者负主要责任;(五)农业机械作业前,驾驶操作人员未对随机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而发生的农机事故,驾驶操作人员负主要责任。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农机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农机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后30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第五章损害赔偿第二十二条农机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下列比例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一)负全部责任的,承
9、担100%;(二)负主要责任的,承担60%至90%;(三)负同等责任的,各承担50%;(四)负次要责任的,承担10%至40%。第二十三条农机事故的损害赔偿,包括下列项目: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前款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第二十四条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疗单位对当事人的农机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的3倍;无固定收入
10、的,按照农机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无劳动能力又无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农机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以不超过两人为限,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农机事故发生地的平均生活费计算;(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农机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伤残者的伤残等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单位证明
11、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七)丧葬费:按照农机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八)死亡补偿费:按照农机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不满16周岁的,年龄每小1岁减少1年;7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但后两种情况均不少于5年;(九)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农机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不满16周岁的人抚养到16周岁;无劳动力的人抚养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其他被抚养人抚养5年;(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
12、乘坐交通工具最高不超过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标准;(十一)住宿费:按照农机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十二)财产直接损失:因农机事故损坏的车辆、机具、物品、设施等应当按照修复费用计算,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第二十五条农机事故的伤者和残疾者需要住院、转院、护理的,应当有医疗单位证明,并经农机监理机构同意。擅自住院、转院、使用护理人员、自购药品或者超过医疗单位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的,其费用由伤者和残疾者承担。第二十六条参加处理农机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计算,按照当事人的
13、农机事故责任分担,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3人。第六章调解第二十七条农机监理机构查明事故原因,认定农机事故责任,下达事故责任认定书后,根据确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调解期限为30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15日。农机事故致伤的调解期限,从治疗终结之日起计算;农机事故死亡的调解期限,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计算;农机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期限,从确定损失之日起计算。第二十八条损害赔偿调解在农机监理机构主持下进行。当事人每方参加调解人数不得超过3人,调解次数以两次为限。当事人有一方接到调解通知后,无正当理由缺席或者中途退离的,计为调解一次。调解中当事人一方更换调
14、解参加人员的,连续计算调解次数和时间。第二十九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农机监理机构印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期满未达成协议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及时制作调解终结书,加盖农机监理机构印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第三十条农机事故损害赔偿经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农机监理机构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章罚则第三十一条对农机事故责任者,由旗县以上农机监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重大事故、特大事故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或者同等责任的,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二)特大事故负次要
15、责任的,处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三)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一般事故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或者同等责任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四)一般事故负次要责任的或者轻微事故负责任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第三十二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吊销驾驶操作证:(一)发生特大事故,负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二)发生重大事故,负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被吊销驾驶操作证的,一年内不得重新领取驾驶操作证。第三十三条拒绝、阻碍农机监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第三十四条当事
16、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农机监理机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五条农机监理机构按照自治区有关的规定,收取农机事故处理费。第三十六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地”,是指农机事故发生所在的旗县。本规定所称“有固定收入的”,是指农牧业人口中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事故发生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农村牧区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计算。非农业人口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工作的按照其得到的收入,其中包括工资、奖金,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等计算。本规定所称“无固定收入的”,是指有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等有关凭证,在农机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人员,包括城乡个体工商户、家庭劳动人员等。本规定所称“无收入的”,是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养,或者偶有少量收入但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人员。本规定所称“平均生活费”,是指事故发生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农牧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或者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