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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临 时 管 理 规 约 临 时 管 理 规 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依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管理、维护、养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活动能正常持续进行,建设“文明、整洁、安全、有序”的物业管理区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约。第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名称: ;物业管理区域座落:广安市 。物业类型为: ,其中包括: 、 、 (多层、高层、别墅、商业)。物业管理区域构成(包括经济技术指标,见附件一); 第三条 在本物业管理
2、区域内,对于开发建设单位没有销售的物业,属于开发商所有,其共有部分应纳入统一管理。第四条 在业主大会设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 依法通过 (协议、邀请招投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 (物业服务机构名称),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本规约的约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第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选择 ,其物业服务收费方式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由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以下简称双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的,由物业服务机构每年3月底前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并接受审计监督。第六条 因物业服务机构撤离等原因,本物业
3、管理区域无法及时另聘新物业服务机构的,在另聘新物业服务机构之前,相关业主应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采取相应措施。第二章 业主大会设立 第七条 各业主同意,当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有部分交付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或者首次交付专有部分之日起已满两年且入住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依法在 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设立一个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第八条 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筹备组的组成、首届业主委员
4、会的选举产生、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办法等,均按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及其相关规定执行。前期物业服务中,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不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不享有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第九条 筹备设立业主大会的必要经费由本物业的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第三章 使用与维护第十条 小区业主是物业管理的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第十一条 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使用和维护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规约约定及业主共同决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效能发挥、秩序良好以及公平、合理
5、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以及设施设备维修、房屋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维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第十二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一)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专有部分,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专有部分使用性质;鉴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特性,严禁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办公、仓储等经营性用房;(二)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广安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机构,并与其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
6、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主动配合物业服务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三)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晚间18时至次日上午8时和法定节假日,以及中、高考半个月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同时,严格按照政府主管部门关于中高考期间加强环境噪声污染监督管理的相关要求,禁止影响考生学习和生活;(四)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造成相邻业主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7、任;(五)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在物业服务机构或者业主委员会指导下,按照统一规范保障安全原则进行安装,并做好噪音预防及冷凝水的处理;(六)不得擅自拆改水、电、气、信息、环卫等共有设施设备,相关管线、设备;(七)使用电梯、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使用和车辆停放有关规定;(八)阳台封闭,不应当对相邻业主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材质与颜色应与建筑物外立面的材料色彩保持一致;(九)将房屋进行出租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法搭建,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十)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第十三条 业主、使用人
8、在使用物业中,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外,不得从事下列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损坏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一)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三)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物业服务用房、自行车房(棚)以及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库)等共有部分;(四)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有设施设备;(五)违法在房屋内外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六)不按规定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污水或者抛掷
9、杂物高空抛物等行为;(七)违反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含有放射性物质或超负重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敞放、敞养家禽、宠物,影响公共环境、破坏绿地等;(八)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九)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贴、乱挂、乱写、乱画、乱刻、乱涂、设立广告牌等;(十)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十一)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蓬、花架等其他结构,不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处理; (十二)使用电梯时超载、运载粗重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伤内壁;(十三)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十四
10、)占用消防通道、封堵出入口通道等行为;(十五)超过规定标准排放噪声或产生振动,影响居民生活的行为;(十四)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四条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一)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二)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机构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维修并承担赔偿责任;(三)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四)
11、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且需进入物业专有部位应急维修的,物业服务机构可在通知公安机关、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3名以上委员到场见证下实施应急维修,维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五)当物业服务机构对物业共有部分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应予以配合;有造成本物业共有部分或其他业主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由造成损坏的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六)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非使用不当的质量问题或使用功能障碍,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建设单位拒绝维修或者拖延维修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
12、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五条 水、电、气、信息、环卫等设施的维修责任,由业主、专业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承担;前款设施属于业主专有的,由业主承担维修费用;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由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维修费用。第十六条 全体业主应当依法加强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委托物业服务机构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电梯使用单位的,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物业服务机构的管理维护责任。第十七条 业主在使用房屋中,应倡导文明行为,同意遵守以下环境卫生行为规范,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一)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二)不得乱扔瓜果皮、包装
13、物、纸屑、烟蒂、口香糖等废弃物;(三)不得乱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污水、粪便,随意丢弃动物尸体;(四)不得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五)不得敞放、敞养家禽、宠物;(六)及时清除所饲养的犬、猫等宠物的粪便;(七)不得从事其他影响环境卫生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第十八条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专有部分时,须将本规约作为物业专有部分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专有部分后,当事人应当于物业专有部分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物业专有部分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告知物业服务机构、业主委员会。业主转让物业专有部分,应当与物业服务机构结清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
14、资金、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第四章 物业服务第十九条 全体业主同意,物业服务费用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足额交纳,接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委托物业服务机构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专项服务、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约定;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将服务项目、服务等级、服务标准进行公布。第二十条 因物业服务机构撤离等原因终止物业服务关系,造成“无人管”状态,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临时指定新物业服务机构按照原物业
15、服务等级进行临时代管的,临时代管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按照临时代管前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标准执行,并由全体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第二十一条 全体业主同意,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服务费用等物业服务方案须经双二分之一以上业主表决通过。第二十二条 全体业主同意,本物业服务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相应的调价幅度。第二十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相关供用合同的约定向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交纳有关费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等有关专业经营单位提供产品服务的费用,业主专有部分使用的
16、,由业主承担;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部分业主或者全体业主共同使用的,由相关业主共同分担。物业服务机构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的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应当公布委托合同,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相关供用合同、委托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机构按时足额交纳水、电、气、信息、环卫等费用,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拒交上述费用。业主拖欠、拒交上述费用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第五章 共有部分收益第二十四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收益一般包括:占用业主共用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地面车位所得的收益;电梯轿厢、单元门厅、走廊通道、外墙和公共场地户外广告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游泳池等文体设
17、施收益;物业服务机构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所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第二十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共有部分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第二十六条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的规定,并经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共同决定后,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物业服务机构统一经营,其经营收入扣除物业服务机构经营成本后,其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并存入 经费账户,专款专用。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统一归集到市维修资金监管专户,并按照下列范围使用:1、 %的收益补充相应的
18、专项维修资金;2、 %的收益用于业主大会设立和开展相应活动;3、 %的收益用于弥补物业服务费用不足。第二十七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共有部分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本物业管理区域共有部分收益,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配。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不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不得享有所得违约金和经营物业共有部分业主所得收益的分配。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第二十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及公众责任保险,由全体业主按其专有部分占建
19、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大小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并由物业服务机构代行办理相关手续。业主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业主自行办理。第六章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第二十九条 物业保修期内,因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发生的维修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物业保修期届满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保养和管理责任,由业主共同承担。共有物业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共有该物业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第三十条 业主应按照广安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缴存、使用、续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四
20、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项目分类规定;属于保修期内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的以及应当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并由物业服务机构支付的费用,不得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第三十一条 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由物业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维修项目提出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并经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列支范围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第三十二条 一幢或者一户门号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缴存的30时,由业主按 元/平方米逐月缴存,由物业服务机构代收。第三十三条 业主应签署广安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预案,确保本物业管理区域发生紧急情
21、况下的及时排危除险,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功能发挥正常作用。第三十四条业主共同决定上述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方案以及紧急使用预案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第三十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设立维修资金备用金,备用金按不高于15%的比例从本物业管理区域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缴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小规模维修除险的应急使用。第三十六条 业主转让物业专有部分的,其缴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同时转让,但仍存于该门户号的分户帐中。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 全体业主要关心和支持物业管理工作,有权对其他
22、业主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和本规约的情况进行监督,对相关业主不履行合同、违反规约的情况,予以制止,并授予物业服务机构以下监督权利:(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意见,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并督促业主、使用人遵守、执行;(二)采取批评、规劝、警告等方式制止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行为;对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机构制止后,业主、使用人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制止:1、禁止施工人员、施工工具、装修材料等进入本物业管理区域;2、 / ;(三)可以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受业主大会委托对相关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第三十八条 对相关业主违反
23、本规约出租或转租专有部分的,全体业主授权物业服务机构书面责成业主、使用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第三十九条 业主未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付;业主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机构可以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收交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房门号;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机构可以依法 一 :(一)向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条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有违反本规约相关约定的,其他业主、使用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受侵害的相关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一条 使用人违反本规
24、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二条 业主之间因本规约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由物业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采取以下 一 方式解决:(一)依法向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物业管理纠纷而引起的民事诉讼,其费用由参加诉讼的业主依法承担;属共同诉讼的,经业主授权,推荐诉讼代表人具体实施,诉讼费用由参加共同诉讼的业主依法共同承担。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本规约由开发建设单位制定,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书面承诺遵守本规约。第四十四条 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均
25、具有约束力。物业的所有人发生变更时,规约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本规约自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首套物业销售之日(年 月 日)起生效,至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依法召开并表决通过管理规约后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由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买受人各执一份;并由开发建设单位抄送一份样本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或五城区(含高新区)外的物业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附件1:物业管理区域及物业构成附图附件2:物业管理区域物业共有部分明细附件3:基本情况一、开发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一)企业名称:(二)注册所在地:(三)法定代表人:(四)联系电话:(五)通讯地址:二、物业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一)企业名称: (二)注册所在地:(三)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四) 资质等级:(五)联系电话:(六)通讯地址:三、物业买受人的基本情况(一)物业买受人姓名:(二)身份证号码:(三)物业类型:(四)建筑面积:(五)座落位置: 幢 座单元 号;(六)联系电话:(七)通讯地址:承 诺 书本人(单位)已详细阅读并理解 开发建设单位制定的本临时管理规约,同意遵守本规约内的一切条款,如有违约,愿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特签署本承诺书。物业买受人签章:年 月 日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