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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合同编号: 淇滨区水土保持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合同建设单位:鹤壁市淇滨区水利局 监理单位:河南省山河建设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鹤壁市淇滨区水利局(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与 河南省山河建设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就本项工程建设监理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按本建设监理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要求进行项目的建设监理。(一) 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鹤壁市淇滨区淇河项目区2011年度水土保持治理工程 。 2、工程地点:鹤壁市淇滨区大河涧乡境内 。 3、工程规模:2011年项目区主要治理洪峪小流域,治理
2、水土流失面积4.5km2,其中综合治理面积219hm2,实施坡改梯10hm2,水保林209hm2;封禁治理面积231hm2;修建谷坊5座,蓄水池3口;生产道路0.5km,截排水沟0.5km。4、工程总投资:壹佰零伍万玖仟叁佰玖拾陆元贰角贰分整。 5、工程总工期:90天 (二)监理范围: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范围承担监理业务。1、监理项目名称:鹤壁市淇滨区淇河项目区2011年度水土保持治理工程 。2、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淇滨区淇河项目区2011年度水土保持治理工程施工及保修期全过程监理。3、监理阶段:施工及保修期全过程。(三)监理内容: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内容承担监理业务。(四)工
3、程建设监理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五)建设监理报酬为(大写)叁万捌仟柒佰元整(¥38700元),由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向监理单位结算支付。二、建设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一) 监理合同书。(二) 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三)专用合同条款。(四)通用合同条款。(五)监理大纲。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的协议、会议记录以及有关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三、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四、本合同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建设单位:鹤壁市淇滨区水利局 (盖章) 监理单位:河南
4、省山河建设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邮 编: 邮 编:电 话:0392- 电 话:0371-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shanhejianli传 真:0392- 传 真:0371-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信郑分营帐 号: 帐 号:签定地点: 签定时间: 年 月 日通用合同条款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一、“工程项目”是指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二、“建设单位”是指由项目主管单位组建或指定的负责项目组织与管理的法人组织。三、“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
5、责任的法人组织。四、“监理机构”是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项目现场直接承担监理业务实施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五、“建设工程监理”是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和额外的监理工作。六、“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单位提名并经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单位同意后,委派到监理机构履行本合同的现场负责人。七、“施工单位”是指受建设单位委托实施(或具体组织群众实施)工程建设的法人组织。八、“天”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之前的时间段。九、“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段。十、“本合同”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本监理合同。
6、十一、“工程建设合同”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所签署并生效的有关本工程项目建设的合同。十二、“进驻” 是指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进入工地,开始实施或准备实施监理业务的行为。十三、“现场”是指建设项目实施的场所。十四、“地方法规和规章”是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规和规章。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第三条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第四条 监理工作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监理规划以及工程建设合同文
7、件和本合同文件。通知和联系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对工程建设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常驻代表时,应提前通知监理单位。第六条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人身、设备或工程事故的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事后应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第七条 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及时通告监理机构;建设单位对监理机构发出的工程建设的通知、指令、变更等各种工程实施命令,要积极协助落实。监理单位的义务和责任第八条 监理单位应依据项目主管单位批准的监理规划,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项目监理机
8、构,并进驻施工现场实施工程监理。第九条 监理单位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范围和内容,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监理规划派出专业配套、符合资格条件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组建监理机构,编制监理细则,并正常有序地开展监理工作,完成本合同所约定的监理任务,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第十条 在监理期限内,监理单位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监理业务量的大小,对监理机构和人员进行合理的调整。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建设单位和项目主管单位同意;同时应保持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如有调整应报建设单位备案。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监理岗位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第十二条 在监理期间,监理人员必须遵守监
9、理工作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运用合理的技能提供优质服务;应坚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勤奋、高效、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服务,维护国家和建设单位的利益及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监理人员不得受雇于施工单位或接受其利益。第十三条 现场监理人员应按照施工作业程序及时到位,对工程建设进行动态跟踪监理,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监理。第十四条 监理人员必须采取有效的手段,作好工程实施阶段各种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以及质量检查等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第十五条 监理机构应认真作好监理日记,保持其及时性、完整性和连续性;应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其它专题报告,并按
10、要求及时向项目有关主管单位提交监理工作报告。第十六条 监理机构所使用的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设施,除有特殊规定外,产权属于建设单位。在本合同终止后,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移交给建设单位。第十七条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合同终止后,监理单位应妥善作好建设单位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第十八条 如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超过本监理合同约定的期限,监理单位应就延长监理期限与建设单位协商并签定补充协议。第十九条 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因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违约或自身的过失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国家及建设单位的直接经济损失,监理单位应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第二十条 监理
11、单位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对建设单位因违反有关工程建设合同规定而造成的质量事故和完工(交图、交货、交工)时限的延期不承担责任。建设单位的义务和责任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负责作好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为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需要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文件资料。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出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建设单位的书面决定
12、,监理机构可认为建设单位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作出的监理规划、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管理人员以及监理机构的权限等内容,及时提出书面意见并反馈监理单位,以确保按时上报审批。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必须的工作、生活条件,提供上述条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建设单位不能提供生活、工作条件的应给予补偿。补偿的费用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第二十七条 如双方约定,建设单位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工作人员,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所有这类人员均应被视为监理机构的成员并接受监理机构的统一安排和使用。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
13、性,不干涉监理机构监理业务的开展。第二十九条 如因建设单位原因使工程建设的进度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建设单位应接受监理单位相应增加监理报酬的要求,并就服务期的延长和增加的监理报酬尽快签定补充协议。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如有违约,应赔偿因违约给监理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单位的权利第三十一条 监理单位有如下权利:一、选择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单位的建议权。二、对施工单位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单位的确认权和否认权。三、协助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建设合同或任务书。四、工程建设实施设计文件的审核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机构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的设计文件和图纸,才能成
14、为有效的施工依据。五、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施工计划和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批权。六、按照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范围内,设计变更的现场处置权。七、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对工程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意见,并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八、组织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的主持权。九、按工程建设合同规定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发布停工令、复工令,应事先征求建设单位意见。十、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构件和工程设备的检查、检验权。但上述的一切检查、检验不免除施工单位按有关合同或任务书规定应负的责任。十一、对全部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设备的检验权和
15、确认权;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权。十二、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建设合同工期的签认权。十三、对施工单位设计和施工的临时工程的审查和监督权。十四、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和否认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建设单位不支付任何工程款项。十五、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撤换不称职的现场施工和管理人员。十六、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施工单位自己承担。建设单位的权利第三十二条 有权依据本合同对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的监理工作进行监督。第三十三条 有权依据黄河水土保持生态工程有关规定选定工程设计单位和承建单位。第三十四条 有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权。对
16、工程建设具体实施方案的决定权。第三十五条 有对施工单位工程款支付、结算的最终决定权。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前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第三十七条 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提交监理月报和监理工作范围内的专题报告。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在监理期限届满并结清监理报酬后即终止。第三十九条 因非监理单位原因,出现以下情况而由此增加的监理工作量和工作时间的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额外工作,监理单位有权要求得到额外报酬并相应延长期限:一、由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不可抗力等非监理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监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二、在本合同履
17、行过程中,建设单位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工作。三、由于非监理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第四十条 本合同适用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时,签约双方应在充分协商后对包括监理报酬计取在内的合同有关条款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变更。第四十一条 在监理过程中,如因情况发生变化,本合同必须变更时,须双方协商一致,签署变更合同或补充协议。因变更产生的费用等问题的解决办法应在变更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明确。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要求解除合同时,应首先征求项目有关主管单位意见,在获得同意后书面通知监理单位,若通知送达后28天内没有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在
18、此后的14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第四十三条 在本合同期限内,由于工程项目建设计划的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而致使工程项目全部或部分暂停,直至不得不终止合同时,经建设单位提出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本合同终止。双方应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第四十四条 由于监理单位的责任致使本合同终止时,监理单位无权取得未履行监理范围的费用。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违约行为处理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约与违约责任。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建设单位下述行为属违约:一、未履行通用合同条款第二十
19、二条、第二十三条约定的义务。二、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期限支付监理报酬。对上述的违约行为,建设单位应承担违约责任,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向监理单位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因此而给监理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第四十七条 监理单位违约与违约责任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单位或监理机构下述行为属违约:一、未履行通用合同条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约定义务和责任。二、监理单位不再具有承担本工程项目监理业务的能力而终止合同,或因监理事故而给国家或建设单位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对上述的违约行为,监理单位应承担违约责任,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建设单位支付违约金或赔偿经济损失。 监理报酬第四十八条 正常的监理业务报酬,按
20、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建设单位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方式支付。第四十九条 监理单位根据建设单位要求,完成额外监理工作应得到的额外报酬,或因工期延长增加的报酬,应按监理补充协议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其支付方式、期限等应按正常监理报酬的规定进行。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在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约定支付之日起到实际支付之日止,还应支付滞纳金或利息。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提交的监理报酬支付通知书中报酬项目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单位支付通知书7天内向监理单位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无异议,按通用合同条款第四十九条的约定支付。其他第五十二条 监理人员在监理业务范
21、围内必须出外考察的,经建设单位同意,其费用由建设单位实报实销。第五十三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监理机构如需另聘专家咨询或帮助,其费用由监理单位承担;在监理范围之外的咨询和帮助,经建设单位同意,费用则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五十四条 因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建设单位得到了直接的经济效益,建设单位应给予监理机构合理化建议的奖励。第五十五条 在监理合同生效后的56天内,监理单位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种类办理保险,并向建设单位提交保险合同的副本。保险合同的条件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争议的解决第五十六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行业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协
22、商或调解不成时,当事人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七条 在争议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的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承担监理合同约定的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保证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专用合同条款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 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法规、规章为: 。第二条 本合同的监理依据为: 一、国家及有关部门制定颁布的现行技术规程规范、技术标准、质量管理及验收、评定规定。二、工程承包合同。三、经监理审查签发的设计文件(含施工图纸、联系单、技术要求等)。四、业主有关质量方面的条件、书面指令
23、。 监理单位的义务和责任第三条 监理单位应在监理合同生效后的7天内,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机构以及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员的名单、简历。第四条 监理单位的监理范围为: 淇滨区淇河项目区2011年度水土保持治理工程 。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内容和主要措施:(参照监理内容)。监理单位应在监理合同生效后的 7 天内,派出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第五条 需旁站监理的工程关键工序是:施工放样、基础清理、隐蔽工程的施工材料检查和施工过程、梯田工程、蓄水池、坡面水系、小型水保工程、混凝土工程、混凝土的浇筑、土方回填的压实和质量检查、以及其他需要监理进行旁站的所有工序。第六条 监理机构使用建设单位提供的工作、生
24、活条件的设备、设施和物品,在监理业务完成或合同终止后15天内移交建设单位。第七条 因监理单位的过失造成国家或建设单位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金计算公式为: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税金等各项应扣费用扣除后)比率建设单位的义务和责任第八条 建设单位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资料为:一、 淇滨区淇河项目区2011年度水土保持治理工程实施方案二、 淇滨区淇河项目区2011年度水土保持治理工程施工图纸三、 淇滨区淇河项目区2011年度水土保持治理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第九条 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或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监理单位或监理机构的时限:一般文件 3 天;紧急事
25、项、变更文件 1 天。第十条 建设单位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的必要工作生活条件为:上述条件提供的时间: 。监理单位自备的,建设单位给予经济补偿的设施、设备有: 。对上述设施、设备给予经济补偿的方式是: 。 监理单位的权利第十二条 第六款独立处理设计变更处置权的金额为: 。违约行为处理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约,应支付给监理单位违约金或赔偿经济损失,计算办法:一、违约金: 合同双方商定 。二、经济损失:合同双方商定 。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违约,应支付建设单位违约金和赔偿经济损失,计算方法:一、违约金:合同双方商定 。二、经济损失:合同双方商定 。监理报酬第十五条 双方同意按如下方法计取并支付监理报酬:一
26、、监理报酬的组成及计算方法和计算公式为: 二、监理报酬的调整与调差方法和计算公式为: 。 (以上两项均需注明具体的计算方法和计算公式) 三、监理报酬的支付方式为: 一次性支付 。 四、监理报酬的支付时间为: 工程竣工后 。 第十六条 双方同意按如下方法计取额外监理工作的监理报酬: 无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延期支付监理酬金应向监理单位支付利息的利率为: 。其他 第十八条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 一、经济效益的计算方法: 。 二、奖励金额的计算方法: 。 三、奖励的支付方式: 。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需参加保险的种类: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条 合同争议的调解和仲裁机构: 一、双方约定的调解机构为:省、
27、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二、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为:仲裁委员会 。 附加协议条款: 。监理内容(一般要求) 一、施工准备阶段1、协助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或建设任务书(进一步具体写明如资质审查、招标设计、投标文件评审等工作内容); 2、检查,督促落实群众投劳、施工组织与基层施工人员的培训; 3、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技术措施、作业规程,工艺试验成果,使用的原材料,临时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测量控制点、放样数据以及放样测量成果。 4、组织设计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现场会议; 5、督促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合同规定落实必须提供的各种施工条件; 6、检查施工单位的各项开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28、并在检查与审查合格后签发工程开工令。 二、工程实施阶段 1、审查或签发补充设计文件、技术规范等,答复施工单位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2、施工质量控制:审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并检查其建立和运行情况;核实质量文件;依据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规范(规程、标准)等,对施工的全过程进行动态跟踪巡视检查,对重要工程部位和主要工序进行旁站跟踪监督;以单元工程为基础,对施工单位质量自检及质量等级评定资料报告进行复核。 3、工程进度控制:根据工程建设总进度计划,编制控制性进度目标和年度施工计划,并审查批准施工单位提出的年度实施计划(控制年计划进度)、分部工程与单元工程实施计划(控制施工季节),检
29、查复核上述计划实际完成情况(控制数据的准确可靠);督促施工单位采取切实措施,实现项目的工期要求;当实际进度与计划发生较大偏差时,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经建设单位批准后完成进度计划的调整。 4、工程投资控制: 协助建设单位编制投资控制目标、分年度投资计划和中央资金拨付报帐申请;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资金流计划;审核施工单位完成的工程量和单价费用,并签发计量和支付凭证;检查地方筹资到位情况;受理索赔申请,进行索赔调查和谈判,并提出处理意见;审批或审核工程变更,下达工程变更令。5、施工合同管理; 全面管理工程建设合同;审批施工单位提出的分包项目、分包单位资格;主持监理合同授权范
30、围内工程建设各方的协调工作,编制施工协调会议纪要。 6、监理信息管理: 做好施工现场记录与信息反馈;检查、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资料、图、表和各类档案;按照监理合同的要求,编制监理业务范围内的月、年报和专题报告;做好文、录、表、单的日常管理,按期整编工程资料和工程档案。 7、施工安全监督:检查施工安全措施、劳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并提出建议;检查防汛渡汛措施并提出建议;参加重大安全事故调查。 8、其他相关工作(如协助建设单位进行阶段验收),及要求监理单位承担的其他工作(如咨询业务或其他事务性工作)等。 三、保修期阶段 按照施工阶段相关内容做好遗留工程施工和工程缺陷修复、重建的监理工作;审查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图纸和资料;协助建设单位按国家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及工程移交工作;编写工程监理工作报告;向建设单位移交工程档案、资料。 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