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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拆迁行政复议申请书申 请 人:xxx,男,汉族,身份证号:住 所:海安县城东镇xxxx组被申请人:城东镇开发区管委会、海安县城东镇人民政府法人代表:xxxxx 职务:管委会主任(镇长)被申请人:xxxxx房地产土地造价咨询评估有限公司注册估价师:xxxxx, 注册号 xxxxx 注册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4年x月xx日作出的房屋征收(农村集中居住点安置)评估报告单(报告单编号 xxxxx)的评估结果,及拆迁项目组的具体行政行为,现申请复议。申请复议的要求是:一、请求撤销房屋征收(农村集中居住点安置)评估报告单(报告单编号 xxxxx);二、请求合法合理裁定拆迁补
2、偿方案。三、请求公布“xxxxx市场项目”征地批文,拆迁许可证明。事实理由:1、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拆迁主管机关和拆迁人应履行法定的公告、公布责任;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许可证号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2、房屋征收(农村集中居住点安置)评估报告单(报告单编号 xxxxxx) ,2014年xx月xxx日入场评估,4月xxx日该评估报告送达我家;报告单上无评估师签章和评估单位印章;该报告尚不具合法效力。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试行)的通知(海政办发201
3、1196号)第二十九条: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应当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在评估报告上签字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加盖公章的评估机构,对评估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3、根据县政府关于印发海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海政发201177号)第二十六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原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二十八条规定: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
4、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4、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行为的通知(2011年3月17日 中纪办20118号)规定,在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5、本人对房屋征收(农村集中居住点安置)评估报告单(报告单编号 石桥-24-001)上所述合法面积、房屋结构等级划分有异议,评估建安价过低,申请重新复核;对本人家庭副业用房房屋结构等级划分为简易1级有异议,评估建安价过低,申请复核。6、对部分副业用房成新率有异议,“根据房屋成新因素确定表”,按实际情况评定,我家副业用房没有超出10年。 7、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试行)的通知(海政办发2011196号附件十“装饰装修附属物及其他补偿指导价”未列入的养殖业,综合养殖器具处理因素按市场收购价的20%估价,我家养鸡、养兔器具未提及。8、城东镇相关项目拆迁办送达“告知书”,无具体行政实施单位,不能把签订协议时间定为5月1至6日,强加于村民。因此,我认为本轮评估不合法,确认的面积与附属物不能作为裁定的依据,请予重新评估复核,出具新的评估报告,依法开展相关项目拆迁工作。 申 请 人 :城东镇相关项目项目负责人签收:xxxx房地产土地造价咨询评估有限公司项 目 评 估 负 责 人:2014年5月2日专心-专注-专业